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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2-01 热度:15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技术参数,组成结构、运行方式、控制原理,会保养、会小修、会调节、会发现问题、故障,熟悉控制系统,液压系统。

二、起车前,检查试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活可靠,目测继电器,接触器,消弧装置是否良好,有无卡阻或接触不良现象,检查深度指示器指针位置,确定运转方向。

三、开车时做到聚精会神听信号,紧握闸把看仪表和指示压力表,推闸送电配合适当,这时要注意深度指示,信号显示,提高警惕防止以外。

四、运行中,要听好警钟及滚筒声响,注意是否有咬绳及起圈现象,利用停车间隙至少两次检查各部轴承、轴瓦、减速器、电机、闸轮等处温度,液压系统是否漏油,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汇报。

五、搞好硐室内外设备的环境卫生,设备清洁,滚筒内无积水,积油。

六、检修后,认真试车,填好各种记录。

七、爱护各种仪器设备、工具,坚守工作岗位。

八、遵守劳动纪律,听准信号指示,搞好安全运转,文明生产。

九、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照应。

第2篇 井口小绞车井下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当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上岗人员必须集中精神,酒后或视听力障碍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 、设备运行前必须认真细心检查,包括钢丝绳破损情况、挂钩牢靠情况、闸带完好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完好情况;使用前必须看清出绳方向、出绳点、钢丝绳运行路线有无人员通过或滞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

4 、设备运行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与他人交谈,嬉戏打闹,在操作时,司机应手不离操作把,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在操作台上替换司机。

5 、动车(或停车)信号一定要听清看准,确认后才能开动或停止绞车。对于设备运行中的非正常信号,必须先停车,查明原因。

6 、上岗人员应熟悉本职业务,要求做到三知四会(知道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7 、提升前必须确认被提物小于小绞车的最大提升能力。

8 、绞车使用结束后,必须闸死滚筒,切断电源。

第3篇 产销部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绞车运行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坚守岗位,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及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按规程操作,杜绝“三违”。

4、调度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负责检查本岗位操作台各启动、控制按钮、旋钮是否可靠,簸箕、翻板等设备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6、负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正确使用设备,确保安全运转和人身安全。

7、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汇报调度室。

8、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格交接班。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速绞车司机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作业标准》及《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保安能力。

2、应熟悉绞车的性能、结构、部件、工作原理、安全制动、信号联系等,做到会使用、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3、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做到交清接明,接班后,应认真检查绞车各部件,液压张紧装置、制动装置、钢丝绳、综合保护装置、保险绳、老钩、联系信号、压绳轮、托绳轮、照明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记录。

4、绞车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5、负责绞车清洁和绞车附近环境卫生,保持设备零部件完整。

6、上班不得擅自离岗,离岗时必须将绞车开关闭锁。

7、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8、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5篇 主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new)

一、岗位任务

1、安全准时地提升、下放设备和材料。

2、精心保养,正确使用设备,保证机房标准化达标。

二、开工前应做的工作

1、严格按照岗位接班制度认真执行,问清上班时间,掌握绞车的运行情况。

2、认真按照巡回检查图示路线内容,详细检查确认一遍,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开车。

三、操作安全质量要求

1、严格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

2、信号不清严禁开车,中途停车不得松闸,跳道不得强行开车,下放重物时必须带电运行,且将动力制动投入,容器在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手把,矿车跳道严禁用绞车撞车上道。

3、绞车在运行中司机要集中精力,注意倾听各种声响随时观察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速度表指示是否正确,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4、在执行特殊提升时(上下大件)严格执行特殊提升的安全措施和规定。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齿轮绞车司机

内齿轮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内齿轮绞车操作及安全运行。

二、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操作合格证,熟知设备性能,供电线路机电控制系统等情况。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检查制度,交班司机应把本班的生产情况及设备情况讲清说明,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班,如有损坏应立即汇报有关部门检查,否则不准起钩。

五、交接班检查时发现没有保险钩或道档,钢丝绳断丝超限,除严禁开车外,同时向单位汇报处理。

六、司机不得随便脱离工作岗位,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刹紧闸把同时与挂钩人员联系好方可离开,离岗后不得转换他人开车,重返岗后应弄清情况方准开车。

七、听清信号后方可开车,操作时精力集中,手不离把手和操作按钮,余绳不可太长,做到起钩稳,加速均匀,停车准。

八、绞车运转时要注意钢丝绳排列情况,及机器各部声音,如有问题,应停车处理。

九、信号必须有专人操作,明确后方准开车。

第7篇 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技术参数、组成结构、控制原理,会保养、会发现问题和故障,熟悉液压系统。

二、起车前,检查试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深度指示器指针位置是否准确。

三、开车时,做到聚精会神听信号,听清楚信号之后再动车。

四、运行中,要听好警钟及滚筒声响,注意是否有咬绳、乱绳现象。停电后,要检查各管接头、阀组、油泵、马达有无漏油现象,如发现应立即通知运行车间进行处理。运行车间处理完毕,确认无误后方可动车。

五、司机要搞好机房文明生产,严格按照《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

六、检修后,司机要认真试车,并做好各种记录。

七、爱护各仪器设备、绝缘用具及机房设施,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第8篇 掘进综掘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班前预想、开工确认、班中巡查和班后验收制度;做本质安全型人(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人)。

2、负责绞车及其周围文明生产环境管理。禁止绞车窝内有笆片、背板等杂物,保证绞车前后10米范围内无浮煤(矸)、杂物、淤泥、积水;

3、负责检查绞车地点及周围的巷道支架、帮顶是否完好;

4、做好岗位“手指口述”。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小绞车是否稳固,底座螺丝有无松动滑扣,压柱、斜柱是否牢固,绞车护身板是否牢固和完整。必须检查绞车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好使,安全间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过度磨损。必须检查绞车大绳、钩头情况,绞车留绳是否安全牢固可靠,声光信号及电铃是否齐全灵敏;

5、上山施工必须认真检查霸王桩、回头轮稳设牢固安全,开车前要进行试运行;

6、必须认真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放飞车。

7、司机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第9篇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井绞车司机

1、是该设备的安全承包者,坚持包机制,保证安全提升和生产任务的完成,不出责任事故,与维修工配合搞好设备的检修及故障处理。

2、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各项记录填写要求齐全、完整、准确、清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严禁在有问题的情况下不经领导指示,擅自冒险开车。

3、搞好标准化工作,积极做好设备保护保养,坚持文明生产,坚持甲级标准化机房的标准。

4、加强车房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执行来访登记,保存好各种记录。

5、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加强自主保安、互保、联保,杜绝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

6、坚持班评估和岗位评估制度。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

第10篇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绞车司机负责与信号把钩工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液压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4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5条 工作前对信号,电源、液压站、冷却水、仪表、油路、安全装置等认真检查是否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6条 运行时倾听各部响声,观察各种仪表是否正常,保证安全运转。

第7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绞车运行过程中,司机手不得离开手柄。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工作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出现严重的咬绳,爬绳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副井绞车司机

主副井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提升机的正常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确保安全完成当班提升任务。

三、集中思想严格按《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三不开”,(信号不明不开,没看清上、下钩不开,起动状态不正常不开)、“五注意”(注意电压、电流是否正常,注意制动闸是否可靠,注意深度指示器是否准确,注意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注意润滑系统是否正常)如遇异常立即停车汇报检查处理。

四、加强责任心,做到“五严”、“三勤”、“三好”、“四会”、“二坚持”。

五、认真填写记录,(交接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安全装置试验记录、人员进出记录、运转日志)

六、积极参加技术培训,钻研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司机合格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不作为值班司机,也不得作为监护司机。

七、爱护机器设备,保护国家财产,确保设备和有关设施的完好,经常保持设备及工作环境的清洁,整齐,各种器材、工具、记录图表等不得丢失损坏,做到文明生产。

八、上班时间不喝酒,不打闹谈话,不会客,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做到神态清醒、精力充沛、思想集中、谨慎操作。

九、实习司机在进行实习操作时应有主司机包教包学,并进行监护,实习司机实习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实习期满六个月,由主司机推荐,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发证。

第12篇 小绞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小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开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信号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磨损及排列情况。

三、开车前,要检查绞车压戗柱是否符合要求,轨道是否完好,有无行人或障碍物。

四、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听不清信号不开车、不回信号不开车”。

五严格执行小绞车运输规程。

第13篇 运输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绞车司机负责与信号把钩工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液压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4条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5条 工作前对信号,电源、液压站、冷却水、仪表、油路、安全装置等认真检查是否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6条 运行时倾听各部响声,观察各种仪表是否正常,保证安全运转。

第7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绞车运行过程中,司机手不得离开手柄。

第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12条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3条对工作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出现严重的咬绳,爬绳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双速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作业标准》及《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保安能力。

2、应熟悉绞车的性能、结构、部件、工作原理、安全制动、信号联系等,做到会使用、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3、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做到交清接明,接班后,应认真检查绞车各部件,液压张紧装置、制动装置、钢丝绳、综合保护装置、保险绳、老钩、联系信号、压绳轮、托绳轮、照明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记录。

4、绞车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5、负责绞车清洁和绞车附近环境卫生,保持设备零部件完整。

6、上班不得擅自离岗,离岗时必须将绞车开关闭锁。

7、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指挥,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8、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篇 某矿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汇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7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 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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