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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篇

发布时间:2023-02-06 热度:17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煤矿安全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防治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本矿防治水安全监察工作负责。

2.监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3.监督组织防治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有关安全活动,督促隐患整改。

4.组织开展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督促标准化落实,加强考核与奖罚。

5.对防治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技措施、安全投入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6.负责职工防治水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矿长

一、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采掘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该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回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2次专业例会,总结月度专业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专业工作作出安排。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现场生产所需各种支护材料满足规程要求。

六、抓好采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七、每月6、16、26日下午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对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对采掘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把好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验收关,严格通防设施验收标准,确保设施齐全可靠。负责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撤除期间的通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负责采掘爆破作业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三保险”等制度的实施,推广应用先进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安全。

十二、对巷道贯通工作负责,组织地测、通风及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十三、检查督促各工队安全监测系统及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3篇 安全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党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的规定。

三、督促、检查矿所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及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四、督促有关科、队完善瓦斯治理规章制度,组织安检人员、评估人员,对各施工现场的瓦斯治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坚持“四不生产”原则。

五、监督瓦斯治理工作计划的落实。

六、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掌握矿井瓦斯隐患,并提出针对性瓦斯治理措施。

七、监督全矿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术素质。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协助矿长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勘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追查分析事故的会议,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4篇 安全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采掘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该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回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2次专业例会,总结月度专业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专业工作作出安排。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现场生产所需各种支护材料满足规程要求。

六、抓好采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七、每月6、16、26日下午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平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对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对采掘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把好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验收关,严格通防设施验收标准,确保设施齐全可靠。负责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撤除期间的通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负责采掘爆破作业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三保险”等制度的实施,推广应用先进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安全。

十二、对巷道贯通工作负责,组织地测、通风及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十三、检查督促各工队安全监测系统及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5篇 安全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对我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当好矿长的参谋助手,对我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负全面安全责任。

3、参与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措施,参与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督促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隐患;

5、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负责督促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隐患排查工作。

第6篇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矿长岗位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对我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当好矿长的参谋助手,对我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负全面安全责任。

3、参与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措施,参与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督促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隐患;

5、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负责督促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隐患排查工作。

第8篇 安全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防治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本矿防治水安全监察工作负责。

2.监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3.监督组织防治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有关安全活动,督促隐患整改。

4.组织开展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督促标准化落实,加强考核与奖罚。

5.对防治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技措施、安全投入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6.负责职工防治水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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