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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篇

发布时间:2023-03-02 热度:11

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所用工具的构造原理,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各种巷修、修复工作方法,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2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3条 在巷修工作中需要放炮时,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操作。

第4条 在维修巷道时,要坚持敲帮问顶,在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的情况下,由外向里施工。

第5条 在有车辆或其它设备来往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在前后两头分别设置警示标志。

第6条 在倾斜巷道施工前,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材料等滚动伤人。

第7条 巷道顶部的开裂喷层,要用长把工具及时找掉,人员要站在一旁,防止喷层顺杆伤人。

第8条 在倾斜巷道或巷道高度较大施工时,要搭设坚固的工作平台。

第9条 不得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

第10条 巷修工作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巷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的;

(七)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12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3条 锚杆角度不合格、锚杆盘未贴紧巷帮、锚杆螺帽未上紧、间排距未超规定、扭矩不够、外露丝不符合规定等,对巷修工罚款50元/次,并现场整改至合格要求。

第14条 金属网未按要求联网或搭接不合格,金属网未贴紧巷壁造成空顶或空帮,每出现一处对巷修工罚款50元。

第2篇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支部书记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质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巷修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巷修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巷修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巷修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熟知井下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矿井失修巷道的修复工作,严格按“三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证巷道维修质量。

(三)做好每日巷修巡查工作,及时掌握翻修的地点及棚架数量,作业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篇 某矿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所用工具的构造原理,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各种巷修、修复工作方法,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2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3条 在巷修工作中需要放炮时,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操作。

第4条 在维修巷道时,要坚持敲帮问顶,在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的情况下,由外向里施工。

第5条 在有车辆或其它设备来往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在前后两头分别设置警示标志。

第6条 在倾斜巷道施工前,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材料等滚动伤人。

第7条 巷道顶部的开裂喷层,要用长把工具及时找掉,人员要站在一旁,防止喷层顺杆伤人。

第8条 在倾斜巷道或巷道高度较大施工时,要搭设坚固的工作平台。

第9条 不得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

第10条 巷修工作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巷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杆、锚索的;

(七)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12条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3条 锚杆角度不合格、锚杆盘未贴紧巷帮、锚杆螺帽未上紧、间排距未超规定、扭矩不够、外露丝不符合规定等,对巷修工罚款50元/次,并现场整改至合格要求。

第14条 金属网未按要求联网或搭接不合格,金属网未贴紧巷壁造成空顶或空帮,每出现一处对巷修工罚款50元。

第5篇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采煤队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工作面两巷的维护,超前支护段的替、换棚要及时保证有足够的行人、通风断面。 2、套棚要及时,必须在安全条件下工作,换下来的材料要当班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3、使用绞车回柱时,要按章操作,压车柱打齐、打牢,按钮灵敏,钩头拴牢,绞车开动时,严禁行人,不准面对钩头作业。 4、要对两巷的失修棚子进行及时维护、并背实帮顶。 5、掌握煤与瓦斯防治的基本知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7篇 巷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通风队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熟知井下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矿井失修巷道的修复工作,严格按“三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证巷道维修质量。

(三)做好每日巷修巡查工作,及时掌握翻修的地点及棚架数量,作业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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