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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2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热度:91

安监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监科质量信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对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和有关业务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监督有关人员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文件资料的收发、“三违”和隐患的登记、“三定”整改和对单位及个人罚款的业务工作,记录准确可靠,有据可查。

第3条 监督本部门接到事故汇报时,按要求通知有关领导,尽快搞清事故程度,经领导同意以后,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4条 负责抓好安监调度指挥工作,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科值班领导,及时、准确、可靠向上级调度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5条 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筛选、汇总和反馈工作,对隐患要进行“三定”,对严重隐患要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产整顿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6条 督导本部门加强安全信息网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各种信息,分析研究安全信息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信息工作安全运行。

第7条 参加安全例会,监督检查会议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8条 深入井下现场,参加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检查以及危险源评价等活动。

第9条 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10条 负责安全质量工资考核管理,及时准确完成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

第2篇 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各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及指令。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人员的操作情况,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定期的安全现场办公会,对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负责平衡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每月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验收工作及月底的安全质量仲裁会,牵头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组织对全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制定和考核。

6、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三违”人员档案登记,办理有关工伤手续。

8、参与采、掘、机运、通风各专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规程措施、规划、计划的审查,安全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使安全技术监察。

9、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工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事故追查、事故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

11、负责全科室人员的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好安全监察室的安全学习,负责对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12、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13、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有关安全信息,如性质严重的受伤、违章事故等。

14、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和隐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15、负责矿干部和职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3篇 安监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技术工作。

第2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并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 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认真值班,负责召开班前会。

第4条 负责向全科职工贯彻各队组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搞好业务学习。

第5条 协助信息主管搞好各队安全质量标准化排名打分工作。

第6条 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信息记录,原始数据等。

第4篇 安监科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把上级有关安全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和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矿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对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记录的监督。

四、负责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章违纪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五、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集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搞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事故的上报统计工作。

六、要加强各种安全文件、规章制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资料收存归档工作。

七、强化安监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安监员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监察执法水平。

八、要协助安全矿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十、参加全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新入矿职工的矿级安全教育。

十一、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定全矿安全活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要求。

十五、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调度室。严把瓦斯检查关,严禁空班漏检,发现气体异常立即停工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质量,对井下各生产工作面进行直接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七、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

十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修改、并实施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二十一、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5篇 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安监科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员是井下安全生产和主要场所安全检查的主要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的要求监督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熟悉检查范围现场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检查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

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喝酒,入井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7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整改,并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制止“三违”。

第8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迅速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

第9条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如实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并组织或协助组织抢救。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2条 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对现场存在的较大问题要专门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 严格按规定交接班。

第14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

第7篇 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科主任工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4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6条 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7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安监科技术培训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安监科副科长的领导下,对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严格会审、审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作业规程复查工作,从技术角度把好安全关。

第3条 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施工队组作业规程的贯彻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检查等活动。

第5条 负责全矿全员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6条 参加安全例会,监督检查会议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7条 负责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日常工作。

第8条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

第9条 参加矿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第10条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9篇 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检身员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对出、入井人员均进行严格检身和登记。

第2条 凡出、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检身员检身,并在检身后自觉填写本人姓名,必须是谁出、入井谁填写,不得代签。

第3条 记录必须坚持入井登记一次,出井登记一次,检身员必须严格监督,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第4条 检身记录卡经检身员签字后,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一次,由值班调度员进行核实签字。

第5条 检身记录作为当日核实出勤的依据,凡检身记录无签字或出、入井只填一次的,当日不记出勤,不记报酬。

第6条 出、入井时间必须规范化,在调度室无特殊指令情况下,按时出入井。

第7条 凡不服从检身员检身的、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检身员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安监科处理。

第8条 凡对检身员进行人格、人身伤害的,检身员可上报安监科,安监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9条 凡入井人员没有按时出井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安监科,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 出井人员检查发现偷窃井下财物的,可当场没收,并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检身员空班、漏检、不负责,致使井下财物丢失和烟草、点火物品带入井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检身员进行处罚。

第10篇 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安监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把上级有关安全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和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矿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对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记录的监督。

四、负责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章违纪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五、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集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搞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事故的上报统计工作。

六、要加强各种安全文件、规章制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资料收存归档工作。

七、强化安监队伍建设,经常组织安监员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监察执法水平。

八、要协助安全矿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十、参加全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新入矿职工的矿级安全教育。

十一、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定全矿安全活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组织制定、修订本矿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要求。

十五、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调度室。严把瓦斯检查关,严禁空班漏检,发现气体异常立即停工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质量,对井下各生产工作面进行直接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七、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

十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修改、并实施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二十一、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12篇 安监科科长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各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及指令。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人员的操作情况,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定期的安全现场办公会,对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负责平衡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每月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验收工作及月底的安全质量仲裁会,牵头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组织对全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制定和考核。

6、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三违”人员档案登记,办理有关工伤手续。

8、参与采、掘、机运、通风各专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规程措施、规划、计划的审查,安全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使安全技术监察。

9、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工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事故追查、事故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

11、负责全科室人员的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好安全监察室的安全学习,负责对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12、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13、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有关安全信息,如性质严重的受伤、违章事故等。

14、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和隐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15、负责矿干部和职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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