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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3-09 热度:15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阻止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防科监测队长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监测系统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起到应有的作用,全面负责监测队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监测系统年度规划编制,根据生产情况及时绘制系统运行图和更改监测点;负责规范井下监控分站、瓦斯传感器、断电器接线制度;负责规范井下探头的调校管理工作。

3、制定各种技术报表和运行报告,表格和系统技术参数资料,认真积累保存并认真审阅报表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对系统技术故障要认真分析做好记录,进行处理。

4、负责每周组织两次技术学习,并由计划的组织《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规定;负责编制监测设备安装的《作业规程》,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签字。

5、负责每季度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并按月修改补充。

第3篇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科(工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时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编制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志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测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通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通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排查通防安全隐患,现场组织处理。

第5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6条 参与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和通防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安排处理。

第7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检查通风设施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监测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人员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 “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 科长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 科长 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同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 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实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通防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六条 对各类通防日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七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八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九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及时检查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十六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七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十九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篇 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 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问题负责整改和验收。

三、定期检查通风设备、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备、防尘设施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综合防尘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检测,以确保达到“职业卫生安全”的有关标准。

五、定期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调校和校验工作。

六、根据矿井的通风情况,合理调配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要求,杜绝出现通风系统混乱现象,严禁朝通风能力生产作业。

第11篇 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通防科安全监测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监测工必须掌握井下生产接续情况,按照《规程》要求布设井下分站,安装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2、每天必须掌握井下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安全监控设备、监测系统线缆及接线盒悬挂、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瓦斯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3、按《规程》要求必须每7天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校验时工具及配件齐全,调校符合要求,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熟悉掌握各分站和传感器的性能、工作原理,井下分站、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维修完成,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首先与调度员联系了解故障原因,处理设备故障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14篇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通防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通防副科长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督促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

第3条 组织抓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督促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换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4条 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5条 负责职工合理化建设的征集、筛选、评比、实施工作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6条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议和负责各工种、各类设施的标准和施工程序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7条 组织召开科技学术例会,及时总结、安排技术工作,传达贯彻落实技术例会精神,从技术角度上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五图”、三板的制定和各种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报表的上报审查。

第9条 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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