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测科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规定、规程规范,对测量、资源管理、绘图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各种测量、储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组织落实。
4、组织编制本科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组织编制年度的材料、设备、仪器及配件计划,加强经营管理。
6、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
7、参加每旬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8、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参加年度及专项辨识,形成相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落实管控措施,定期检查以及培训等保障工作。
9、参加矿井远景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
10、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对本科室人员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1、积极推广测量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煤矿测量工作水平。
第2篇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地质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做好防治水方面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8条按分工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0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按分工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1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工作;
第12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4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按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地测科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员必须在地测科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质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掌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资料;
第2条 进行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地质、水文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认真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及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
第5条 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6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7条建立地质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
第8条及时填绘交换图和打印各种图纸。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9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
第10条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11条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2条做好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3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地质、水文观测未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各种地质预测预报编制不及时,未按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不认真、应付了事,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地测科地质员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汇报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很好地协助科长、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地测科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图例、规范及工作细则绘制地测各种基本矿图及其他生产用图。
2、认真做好上报集团公司交换图及矿领导交换图。
3、认真做好上传集团公司电子版测量图和测量数据库。
4、及时备份数据库和图纸资料。
5、遵守图纸保密制度,对外供图按规定办理手续。
6、深入现场,了解采掘关系及巷道间的立体关系。
7、努力学习业务,坚持技术练兵,提高绘图水平,完善图纸质量。
8、绘图组长负责组织绘图员完成上述工作,并负责制定计划,督促检查组员执行图例、规范及细则的情况,及时向分管汇报。
第5篇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地质、水文、矿山测量的管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 负责建立健全全矿地质测量各种图纸和资料,使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
三、 负责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或审查矿井的堵水、探放水的技术措施计划,做好矿井水害的分析预报工作,指导矿井防洪排水工作,做好矿井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监督。
四、 负责测定矿井各区域的涌水量,检查矿井各挡水墙等防水设施的完好情况,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决策资料。
五、 加强矿井地质资料收集,分析构造变化情况,做好地质预报工作。
六、 负责按规定准确及时标定、延长巷道中腰线和进行贯通测量并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定期进行导线测量,对重大工程测量项目和要求精确度高的井巷贯通测量设计要报矿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 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地质水文图等图纸,并及时上报地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换。
八、 负责调查和收集核对地面不害和相邻煤矿、报废老窑开采积水情况,度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所在井田的位置,为安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九、 负责排查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并负责组织落实。
十、 非防爆地质、测量仪器、设备等下井前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使用。
十一、矿井发生水文、地质灾害时,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6篇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测量专业
1、在总工程师及科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测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科的三个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技术政策、质量方针、目标,严格执行上级指示、指令,不断健全本科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3、协助地测科长抓好地质测量工作,提高矿井地测工作质量,主抓业务保安工作。
4、负责井下巷道中、腰线的给定。
5、加强测量工作的管理,确保井下巷道准确贯通。
6、负责编制审核矿井基本控制导线、大型贯通测量、地面岩移观测、重要工程测量等的设计,并参加成果分析及主要图纸的编审。
7、严格审查地质测量成果和设计,保证资料成果的准确性。
8、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地测问题,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9、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10、负责测量图纸编制的安排、审核、签字。
11、负责各区队月底生产进尺考核工作。
12、协助科长搞好本部门其它业务工作。
第7篇 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照《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按规定负责组织及时填绘交换图。负责组织做好地质测量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12条 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负责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13条负责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14条负责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15条负责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6条负责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7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工,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测量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 明确分工,划分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 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井巷地质、控制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负责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 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透窝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 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 负责地测专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 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对本地质、测量工作技术负责。
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巷道透窝通知单而造成水害或透窝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排查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造成回采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或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3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9篇 地测科测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员必须在地测科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开展测量及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测量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掌握矿井测量内外业、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测知识,严格遵守矿会议精神和领导的安排;
第2条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为设计部门提供临时测量资料;
第3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 》、《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测量操作;
第4条负责各类新开口巷道标定。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并在现场标定;
第5条及时填绘各类图纸、测量对算、测量台帐的整理、测量资料的整理;
第6条工程标定前,负责提前一天进行对算,制订放线、施测方案;
第7条 爱护并保养好仪器和工具,检查各导点的完好情况;
第8条 向技术、生产部门提供所需的其它测量资料;
第9条未很好地完成上述工作,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每条罚100---300元。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测量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对各类新开口巷道标定,未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填绘各类图纸、测量对算、测量台帐的整理、测量资料的整理,测量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地测科测量员对本科承担的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仪器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完好,测量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向技术、生产部门提供所需的其它测量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很好地协助科长、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测量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地测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
2、严格地测的管理工作,保证地质、水文测量资料的准确性。根据煤矿保安规程的规定。绘制矿井各种必须的图纸,并保证图纸的精度。每月填绘一次。
3、负责及时、准确地搞清本矿区内地质构造情况,小窑分布和积水情况,因地测资料不及时,不正确而造成设计、施工贯通事故,要负主要责任。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6、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11篇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6条 按规定安排专人及时填绘交换图。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7条 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测量工作;
第8条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安排专人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地测科内业资料管理员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地测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
(三)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未在岗时,应安排好其他人员接替,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五)不定期检查、监督科室人员完成工作情况。
(六)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按时向领导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八)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九)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4篇 地测科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做好内业管理工作,负责各种台帐的整理与资料的存档。
(三)深入现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水文地质问题,如问题复杂难处理,立即汇报有关领导。
(四)负责编制和及时修改本矿地质方面图纸,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五)及时掌握水文情况,做好水害预防工作,编制探放水方案,落实探放水具体工作。
(六)对资源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七)负责储量报表、图纸的填绘上报工作,建立储量质标档案。
第15篇 地测科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在地测科长、测量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组努力完成岗位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参加矿区三角点进井点的布置和测量工作,组织参加全矿7级导线的测设。
(四)负责组织采区巷道的测量、计算工作,并对其成果的质量负责。
(五)掌握全矿煤巷、岩巷的进度情况,及时准确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六)在测量工程师指导下,负责每半年对常用的经纬仪、水准仪进行一次检验和校正,并对钢尺进行比长。
(七)月末负责组织验收全矿的煤巷、岩巷和工作面的实际进尺,并指导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交换图的填报工作。
(八)参加本专业的技术业务管理及矿图绘制工作,负责按时填报交换图。
(九)负责矿井导线点的布局、埋设、分类及施测。负责采区导线的布设的审查。
(十)详细检查井巷工程的设计数据,负责确定井下井巷开口给线的技术数据。
(十一)参加一线施工测量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施测过程中的技术、质量问题。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十二)监督合理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做好“三量”的测算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绘制矿井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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