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电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实施防排水机电设备更换、检修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保证防治水安全生产机电所需物资及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4.参加防治水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救援和善后处理。
5.加强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2篇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矿井的机电工作安全。
二、负责组织制定落实机电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四、按照有关矿山安全规定对机电设备、设施进行合理选型工作,并参加制定组织实施机电工作的长远规划;主持制定设备更新、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搞好安全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工作,解决大马拉小车和空载运转等不合理用电现象,杜绝设备超负荷运行。
六、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及设施的使用、维修,对流动性设备要及时做好安装、维修、撤出工作。
七、组织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主持召开机电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八、根据生产的需要,搞好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经验,合理配备机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
十、参与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3篇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生产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参加矿长、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六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八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十四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十五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电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机电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精神。
2、参与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防治措施,参与制定水泵和排水管路的布设规划。
3、参与监督检查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督促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事故隐患。
4、负责领导矿井排水系统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
5、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中与机电相关的各项事宜。
6、负责全面掌控和督促机电科及时检查各水泵的工作情况,发现水泵不能正常工作要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7、负责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设备、设施、仪器的采购、供应、储备工作。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矿长
一、机电矿长对全矿机电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机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机电专业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机电专业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1次机电专业例会,总结月度机电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业务保安存在的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机电工作作出安排。
五、抓好机电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六、每周一、三、五下午主持机电专业的安全生产会,平�、解决专业内部的安全生产问题。
七、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井下供电条件的变化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抓好落实。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是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直接责任者,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合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确保矿井正常供风,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十一、负责各种机电保护装置的安装使用及安全监测系统的机电管理工作,确保采掘供电分开。
第6篇 煤矿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机电管理工作和机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所分管的基层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安全工作。
2、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对该机构的工作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的规章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矿机电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原煤生产的正常进行。
4、领导全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奖优罚劣。
5、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电缆、钢丝绳、输送带、流体输配系统的管路和五小电气设备的计划、保管、发放、维护保养、回收复用等工作。
6、负责全矿供电系统、主扇风机、主副井绞车。主井带式输送机、主水泵等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定期进行性能测试。
7、负责全矿机电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抓好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负责组织实施全矿每年两次停电检修工作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圆满完成。
9、负责组织机电系统的专业会议,布置、检查、总结机电工作,对重大的机电隐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办公,研究制订落实解决办法,消除隐患。
10、协助总工程师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和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工作。
11、负责全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项工作的安装、拆除、运输、试运转、移交及生产期间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12、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各项奖惩制度的审批落实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机电工作的制度和安排。
13、负责完成矿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矿长岗位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精神。
2、参与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防治措施,参与制定水泵和排水管路的布设规划。
3、参与监督检查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督促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事故隐患。
4、负责领导矿井排水系统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
5、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中与机电相关的各项事宜。
6、负责全面掌控和督促机电科及时检查各水泵的工作情况,发现水泵不能正常工作要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7、负责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设备、设施、仪器的采购、供应、储备工作。
第8篇 煤矿机电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实施防排水机电设备更换、检修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保证防治水安全生产机电所需物资及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4.参加防治水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救援和善后处理。
5.加强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9篇 机电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瓦斯矿井要求选好、管好全矿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消灭不合要求设备。抓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3、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瓦斯治理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4、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10篇 机电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机电矿长对全矿机电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机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机电专业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机电专业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1次机电专业例会,总结月度机电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业务保安存在的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机电工作作出安排。
五、抓好机电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六、每周一、三、五下午主持机电专业的安全生产会,平衡、解决专业内部的安全生产问题。
七、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井下供电条件的变化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抓好落实。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是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直接责任者,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合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确保矿井正常供风,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十一、负责各种机电保护装置的安装使用及安全监测系统的机电管理工作,确保采掘供电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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