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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篇

发布时间:2023-03-28 热度:47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井下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必须熟悉检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敷设情况。

3、检修井下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必须填写工作票。

4、供电干线需要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办理停电审请。

5、井下电气设备在检修、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6、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2篇 运搬工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确保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3、搞好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4、及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安全活动,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6、熟悉井下的各种避载线路、避载设施和避灾安全常识,发生事故灾害能及时安全沿避载线路进行撤离。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3篇 机电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设备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电器设备、电缆、水泵电机、通风机、井下各变电所、电缆等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

第4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电气设备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井下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5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6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7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电气设备维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能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矿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导致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触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8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3条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 条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井下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必须熟悉检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敷设情况。

3、检修井下电气设备时严禁带电作业,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必须填写工作票。

4、供电干线需要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办理停电审请。

5、井下电气设备在检修、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6、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6篇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 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8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 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运搬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确保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3、搞好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4、及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安全活动,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6、熟悉井下的各种避载线路、避载设施和避灾安全常识,发生事故灾害能及时安全沿避载线路进行撤离。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8篇 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设备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电器设备、电缆、水泵电机、通风机、井下各变电所、电缆等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

第4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电气设备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井下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5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6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7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电气设备维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矿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导致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触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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