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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篇

发布时间:2023-04-09 热度:15

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信号规定,发出信号必须准确无误。

二、工作前,把钩信号工详细检查挡车器、挡车栏及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三、挡车装置要经常关闭,提放车辆时方准打开。

四、提放车时必须检查各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可靠,为绳挂好。

五、负责矿车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硬设备矿车严禁使用,装车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放。

六、负责上、下车场倒车时做到瞻前顾后,不抱车角,推车拉开安全距离。搞挂钩做到动作快,钩挂牢,每钩车数不超规定,搬道岔正确搬实,搬证车不掉道,不脱钩。

七、上、下要联系好,信号清楚,及时正确,不打抢点,做到查钩人不离信号周围,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打点停车,并躲入躲避洞。

八、负责检查挂钩地点的棚子、道路、地滚的安全,清理和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做好上、下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做到勤检查,随时保持一切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九、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打瞌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十、发生事故时,上把钩必须与下把钩工及司机联系好,将绞车停稳锁住,拉紧余绳。

十一、事故处理好后将斜井内的人员全部撤出,清理干净工具和杂物后,上、下井口联系好后开慢车将物件运至目的地。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副井信号把钩工

信号把钩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一、职责范围

1、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安全操作。

3、必须熟知副井信号的具体规定,掌握本岗位的信号装置、通讯装置、井口设备及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操作方法。

4、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打闹。

5、上下人员时,维持出入罐秩序及坚持入井验身制度。

6、发送信号及时、准确,经过联系才允许改发信号。

7、副井提升人员或物料时,必须与提升机司机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禁人员和物料同乘一罐。

8、对进入罐笼的车辆详细检查,必须放下罐挡、挂牢防护链,将车可靠的制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提升信号。

9、保持井口、井底20m范围内清洁卫生。

10、精心维护、保养好信号、电气装置和机械设备以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标准

1、进班1小时内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跟班干部安排整改,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2、现场出现危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未及时采取临时性的安全处置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处理。

3、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打闹,否则绩效考核扣10分。

4、发送信号及时、准确,经过联系才允许改发信号,否则绩效考核扣10分。

第3篇 运输工区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负责与本班绞车司机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绞车信号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信号把钩工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熟练程度和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

第2条 把钩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本岗位信号设施是否完好、行车红灯是否完好、斜巷“一坡三挡”是否完好无损、斜巷托绳轮是否齐全灵活、钢丝绳及钩头是否完好,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斜巷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

第4条 按规定提升矿车数进行挂车。提车或松车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挂职车的连接情况插销闭锁,保险绳必须挂在最后车的无连接端,确认无误后,方可打信号提车或松车。

第5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把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

第6条 必须熟悉本斜巷的坡度、轨道情况、车场情况及安全设施布置情况,掌握矿车的运行状况。

第7条 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8条 把钩工必须按照“规定”挂拉车辆,不准超量拉车。

第9条 斜巷上、下部车场子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

第10条 搞好现场卫生,班班清扫车场及硐室,经常清挖托绳轮及安全设施部位的淤泥及杂物。附近水沟要保持畅通,无淤泥、积水。

第11条 熟悉本工作地点围岩和支护情况,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汇报给出本班队长和矿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在隐患处把钩作业。

第1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部位和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因工作不积极以至于影响空重车调转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超拉超放空重车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辖区内车场、硐室的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信号把钩工

1、信号把钩工对当班信号把钩工作的全过程负全面责任。

2、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正规培训,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中关于“提升运输”和“信号把钩工”的各项规定,坚持正规操作。)

4、熟知所属范围内的各种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原理,熟练操作和维修。

5、严格执行“采区上下山封闭区段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掘运输“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对提升运输区段内的安全负责。

6、必须掌握所属提升运输线路范围内的基本情况。

7、按物料运送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不准提升。

8、所属工作范围内达到并保持文明生产标准。

9、对所属设备当班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必须向下一班当面交代清楚,不留隐患。

10、遵章守纪,做到本人不违章,并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1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2、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5篇 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信号规定,发出信号必须准确无误。

二、工作前,把钩信号工详细检查挡车器、挡车栏及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三、挡车装置要经常关闭,提放车辆时方准打开。

四、提放车时必须检查各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可靠,为绳挂好。

五、负责矿车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硬设备矿车严禁使用,装车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放。

六、负责上、下车场倒车时做到瞻前顾后,不抱车角,推车拉开安全距离。搞挂钩做到动作快,钩挂牢,每钩车数不超规定,搬道岔正确搬实,搬证车不掉道,不脱钩。

七、上、下要联系好,信号清楚,及时正确,不打抢点,做到查钩人不离信号周围,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打点停车,并躲入躲避洞。

八、负责检查挂钩地点的棚子、道路、地滚的安全,清理和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做好上、下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做到勤检查,随时保持一切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九、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打瞌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十、发生事故时,上把钩必须与下把钩工及司机联系好,将绞车停稳锁住,拉紧余绳。

十一、事故处理好后将斜井内的人员全部撤出,清理干净工具和杂物后,上、下井口联系好后开慢车将物件运至目的地。

第6篇 副井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信号把钩工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一、职责范围

1、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安全操作。

3、必须熟知副井信号的具体规定,掌握本岗位的信号装置、通讯装置、井口设备及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操作方法。

4、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打闹。

5、上下人员时,维持出入罐秩序及坚持入井验身制度。

6、发送信号及时、准确,经过联系才允许改发信号。

7、副井提升人员或物料时,必须与提升机司机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禁人员和物料同乘一罐。

8、对进入罐笼的车辆详细检查,必须放下罐挡、挂牢防护链,将车可靠的制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提升信号。

9、保持井口、井底20m范围内清洁卫生。

10、精心维护、保养好信号、电气装置和机械设备以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标准

1、进班1小时内要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跟班干部安排整改,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2、现场出现危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未及时采取临时性的安全处置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处理。

3、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打闹,否则绩效考核扣10分。

4、发送信号及时、准确,经过联系才允许改发信号,否则绩效考核扣10分。

第7篇 运输区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负责与本班绞车司机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绞车信号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信号把钩工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熟练程度和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

第2条 把钩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本岗位信号设施是否完好、行车红灯是否完好、斜巷“一坡三挡”是否完好无损、斜巷托绳轮是否齐全灵活、钢丝绳及钩头是否完好,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斜巷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

第4条 按规定提升矿车数进行挂车。提车或松车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挂职车的连接情况插销闭锁,保险绳必须挂在最后车的无连接端,确认无误后,方可打信号提车或松车。

第5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把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

第6条 必须熟悉本斜巷的坡度、轨道情况、车场情况及安全设施布置情况,掌握矿车的运行状况。

第7条 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8条 把钩工必须按照“规定”挂拉车辆,不准超量拉车。

第9条 斜巷上、下部车场子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

第10条 搞好现场卫生,班班清扫车场及硐室,经常清挖托绳轮及安全设施部位的淤泥及杂物。附近水沟要保持畅通,无淤泥、积水。

第11条 熟悉本工作地点围岩和支护情况,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汇报给出本班队长和矿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在隐患处把钩作业。

第1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部位和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对因工作不积极以至于影响空重车调转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对超拉超放空重车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对辖区内车场、硐室的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

第5条 操作前,要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6条 负责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

第7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8条 负责对车辆装封车情况的检查。

第9条 必须与绞车司机密切配合,按规定连结车辆,准确发出信号。

第10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及时发出信号,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2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不熟悉、未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操作前,未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车辆的装封车情况进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与绞车司机配合失误,未按规定连结车辆,错误发出行车信号,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未及时发出信号或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斜巷信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斜巷信号(把钩)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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