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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安全职责15篇

发布时间:2023-04-23 热度:90

水工安全职责

第1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7、地测防治水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防治水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防水工安全职责范本

1 材料存放于专人负责的库房,严禁烟火并挂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火措施。

2 施工现场和配料场地应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工作服、扎紧袖口,并应配戴手套及鞋盖。涂刷处理剂和胶粘剂时,必须戴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外露皮肤应涂擦防护膏。操作时严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肤。

3 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从事防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应停止作业。

4 用热玛蹄脂粘铺卷材时,浇油和铺毡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浇油时,檐口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

5 使用液化气喷枪及汽油喷灯,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汽油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能过足。

6 装卸溶剂(如苯、汽油等)的容器,必须配软垫,不准猛推猛撞。使用容器后,其容器盖必须及时盖严。

7 高处作业屋面周围边沿和预留孔洞,必须按洞口、临边防护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8 防水卷材采用热熔粘结,使用明火(如喷灯)操作时,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周围30米以内不准有易燃物。

9 雨、雪、霜天应待屋面干燥后施工。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10 下班清洗工具。未用完的溶剂,必须装入容器,并将盖盖严。

第3篇 脱水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脱水工负责脱水相关设备、仪器、工具、信号及通讯设施的使用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

2、严格遵守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熟悉设备性能,做到应知应会,工作时间精力集中,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5、保持岗位卫生清洁,照明良好,消防器材完好。

6、上岗时按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好劳保用品。

7、具有环保和节能意识,熟知并能够正确辨识本岗位的危险源与环境因素以及控制措施。

8、认真填写岗位记录,做到清楚完整。

责任追究: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不正规操作,罚20元。

2、不经过培训不得上岗,否则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罚20元。

3、不熟悉设备性能及构造原理不得操作,并扣20元。

4、对分管范围内卫生不及时清理及不按规定防尘的。罚20元

5、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出现空岗及早脱岗现象。罚20元

6、不按煤流方向启、停车罚20元。

7、试运转中发现问题不处理,处理时未断电一次罚50元。

8、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不进行妥善处理一次罚20元。

9、因脱岗、巡岗不利、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事故、生产事故按《洗选厂生产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4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防水工安全职责

1 材料存放于专人负责的库房,严禁烟火并挂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火措施。

2 施工现场和配料场地应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工作服、扎紧袖口,并应配戴手套及鞋盖。涂刷处理剂和胶粘剂时,必须戴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外露皮肤应涂擦防护膏。操作时严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肤。

3 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从事防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应停止作业。

4 用热玛蹄脂粘铺卷材时,浇油和铺毡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浇油时,檐口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

5 使用液化气喷枪及汽油喷灯,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汽油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能过足。

6 装卸溶剂(如苯、汽油等)的容器,必须配软垫,不准猛推猛撞。使用容器后,其容器盖必须及时盖严。

7 高处作业屋面周围边沿和预留孔洞,必须按洞口、临边防护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8 防水卷材采用热熔粘结,使用明火(如喷灯)操作时,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周围30米以内不准有易燃物。

9 雨、雪、霜天应待屋面干燥后施工。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10 下班清洗工具。未用完的溶剂,必须装入容器,并将盖盖严。

第6篇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综采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5、综采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篇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煤矿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调度室主任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调度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调度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二冷配水工安全职责

(1)服从机长安排,做好浇钢所需的配水准备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做好配水工作。

(2)认真作好拉钢中的配水工作,控制好水流量,确保浇钢顺利,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3)负责检查确认冷却水(事故水)的流量、压力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具备结晶器设备事故水供应。

(4)负责结晶器、二冷水、设备水的检查工作,发现脱落、堵塞要及时更换处理。负责所属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5)负责二冷配水的准备及维护工作,以及二冷区渣子、杂物的清除工作。

(6)严格执行停机检修挂牌制度,负责配水操作过程的安全防护。

第13篇 余热水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协助班长做好本职工作,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进入工作现场,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规程,切实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本人不违章作业,并劝阻、纠正他人违章作业。

第三条 负责余热供暖系统设备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对由于未确认或确认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负责设备设施的巡检,严密监控设备的运行参数,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或参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六条 负责检维修的安全条件确认、签字,做好检修摘挂牌制度、停送电挂牌制和确认制。

第七条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或扩大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经过。

第八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4篇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探水人员必须通过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2、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3、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探水工作业规程》和《探放水管理制度》,认真按《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

4、必须了解探放水设备构造与性能,掌握其使用和维修知识。负责钻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5、保证探放水钻孔的成孔质量,作业结束后如实填报钻孔的方位、角度、深度、数目等情况。并将其整理、归档。

6、工作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钻孔水量和煤壁的变化情况,一旦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第15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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