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能源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
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9)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
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生产部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2篇 能源主办岗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能源介质、能源设施的安全使用规程与技术规程,保证在岗位的有效应用,并保证能源系统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
(二)负责各岗位能源介质系统和各类介质使用人员,在安全方面应知应会的教育培训。
(三)负责大、中修期间能源系统的整体安全协调工作,负责能源介质管道的标识及能源介质使用的管理与审批。
(四)参与并审核能源系统危险源辩识和评价工作,并对其危险源的控制与防范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五)对能源系统和各类介质使用人员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其它各类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篇 机动能源处-安全职责
7.1负责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7.2组织对工业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热力管道、采暖、制冷、通排风等设备的定期检查、校验、检测工作。
7.3负责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大检修安全组织措施计划和下达安全检修任务书。
7.4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配件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7.5新增、改造、超期运行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时应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6组织机动设备专业检查,对机动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须及时组织力量整改。
7.7负责机动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和基建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参加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8组织落实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按期完成。
7.9参加基建项目的审查和施工,并使其符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其同时施工、竣工、验收。
7.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7.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电等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7.12参加因工伤亡、重大设备及未遂事故的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4篇 设备能源处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检测等的安全管理。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负责特种设备、管道的采购、安装、检修等工作。
(七)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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