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
1、 轮式起重机完全依靠支腿来保持它的稳定性和机身的水平状态,所以在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料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期。
2、 起重机在满载或接近满载时,稳定性的安全系数相应降低,如果同时进行两种动作,容易造成超载而发生事故。所以,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3、 各种长度的起重臂部有规定的仰角,如果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5、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个保持安全距离。
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重物应惯性造成偏离与吊钩的垂直度而大幅度晃动,使起重机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发生事故。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7、 汽车式起重机一般采用箱形伸缩式起重臂,它是双作用液压缸通过控制阀、选择阀和分配阀等液压控制装置使起重臂按规定程序伸出或缩回,以保证起重臂的结构强度符合额定起重量的要求。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的工作幅度是由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决定的,不得幅度有不同的额定起重量,作用时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9、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0、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以防造成起升机构超载受损,或导致起重机倾翻事故。
11、 为在再一次行驶时起重机的装置不移动、不旋转等,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12、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3、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说明液压系统存在故障,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4、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内燃机水温在80~90℃时,润滑性能较好,温度过低使润滑黏度增大,流动性能变差,如高速运转,将增加机件磨损。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15、 如果在作业过程搬动支腿操纵阀,将使支腿失去作用而造成机械倾翻事故。所以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再行调整。
16、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17、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机恢复稳定,以免造成起重机倾翻事故,不能使用紧急制动,下降中严禁制动。
18、 为保证起重机的正常使用,在起重机作业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1) 各连接件无松动。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5)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19、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其液压系统是通过取力器以获得内燃机的动力。其操纵杆一般设在汽车驾驶室内,因此,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要封闭,室内不得有人,以防误动操作杆,重物不得超载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20、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参照内燃机安全操作交底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第2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
1、 轮式起重机完全依靠支腿来保持它的稳定性和机身的水平状态,所以在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料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期。
2、 起重机在满载或接近满载时,稳定性的安全系数相应降低,如果同时进行两种动作,容易造成超载而发生事故。所以,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3、 各种长度的起重臂部有规定的仰角,如果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5、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个保持安全距离。
6、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重物应惯性造成偏离与吊钩的垂直度而大幅度晃动,使起重机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发生事故。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7、 汽车式起重机一般采用箱形伸缩式起重臂,它是双作用液压缸通过控制阀、选择阀和分配阀等液压控制装置使起重臂按规定程序伸出或缩回,以保证起重臂的结构强度符合额定起重量的要求。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的工作幅度是由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决定的,不得幅度有不同的额定起重量,作用时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9、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0、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以防造成起升机构超载受损,或导致起重机倾翻事故。
11、 为在再一次行驶时起重机的装置不移动、不旋转等,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12、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3、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说明液压系统存在故障,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4、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内燃机水温在80~90℃时,润滑性能较好,温度过低使润滑黏度增大,流动性能变差,如高速运转,将增加机件磨损。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15、 如果在作业过程搬动支腿操纵阀,将使支腿失去作用而造成机械倾翻事故。所以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再行调整。
16、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17、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机恢复稳定,以免造成起重机倾翻事故,不能使用紧急制动,下降中严禁制动。
18、 为保证起重机的正常使用,在起重机作业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1) 各连接件无松动。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5)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19、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其液压系统是通过取力器以获得内燃机的动力。其操纵杆一般设在汽车驾驶室内,因此,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要封闭,室内不得有人,以防误动操作杆,重物不得超载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20、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参照内燃机安全操作交底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21、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第3篇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jgj 33-2001第3.2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5.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7.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的空间。
8.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0.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2.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4.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5.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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