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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动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工程劳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工程劳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劳动组织: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规定以及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

3. 安全生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路径,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5. 考核评价:设立绩效考核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

6. 员工福利: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和福利政策,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流程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员工需求,制定初步的劳动管理制度草案。

2. 征求意见:将草案分发至各部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审批发布:经过管理层审议并通过后,正式发布工程劳动管理制度。

4. 培训执行: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能遵守相关规定。

5.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6. 反馈调整:收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适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优化。

重要性和意义

工程劳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员工的福祉具有深远影响:

1.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执行效率,减少沟通成本。

2. 保障权益: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3. 降低风险:安全生产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事故,降低企业风险。

4. 人才培养:通过培训和发展机制,企业能够培养出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5. 激励机制:公正的考核和福利制度,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工程劳动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也是实现企业目标和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的有效桥梁。它不仅规范了工程项目的运作,也提升了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工程劳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程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和分公司工会都要建立劳动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并常年坚持,常抓不懈。

2、工作例会上,对劳动保护工作要汇报情况,提出问题、制订改进措施,避免走过场、流形式。

3、公司工会例会时间定在每季最后一天的上午(特殊情况例外),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

4、参加例会的人员,要携带有关劳动保护基础资料,以备考查、评定。

检查考核制度

1、劳动保护是工会主要工作之一,必须坚持检查考核制度,订立必要措施方案。

2、分公司至少每月对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每次检查后,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划分,公之于众。对先进予以表彰,对后进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

4、在基层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公司工会每季度对各分公司及公司重点工程工地检查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向全体职工公布。

5、年终依据全年检查考核资料,评定出劳动保护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教育制度

1、对广大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教育,是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作到有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评比,切实开展下去。

2、对施工队、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要有年度具体培训计划,并及时总结改进。

3、教育制度要形式多样,因地制宜。教育重点为一线生产班组。

4、公司工会拟半年举办一期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班,具体时间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信息反馈制度

1、信息反馈是一项下情下达,便于工会、行政及时掌握劳动保护动态状况的重要制度,各基层:仁会必须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信息反馈要作到准确、及时、具体、重大问题要随时反馈到分公司和公司工会。

3、各单位工会对反馈的信息,要及时综合、整理并㈠艮。

4、公司和分公司下会,对反馈信息尤其是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5、对信息反馈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年终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予以表彰奖励。

建档建卡制度

1、劳动保护既是工会重要工作之一,又是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建档建卡制度。

2、建档建卡是一项基础资料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档专卡。

3、公司工会每半年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建档建卡工作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我公司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的女职工。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有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人事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工会负责。

第2篇 工程劳动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分管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安全作业的实施情况。(附安全组成员的名单)

二、公司各安全组,要经常对员工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刻提醒按各项安全规程进行每一项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作业、文明用语的监督教育,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三、公司各安全组,认真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公司各安全组,对易燃、易爆及雨季、冬季制定出相应的检查防范措施。

五、各现场施工要树立品牌意识,为用户提供下列整齐、安全、卫生的现场施工环境:

1、现场道路平坦畅通。

2、施工用水设专人管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3、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机具摆放有序。

4、材料堆放整齐,沙石归方。

5、主要通道临时出口及手脚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公司各安全组,对施工单位要求做到工完均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时清送,并定期检查催办。

七、公司各安全组要加强对公司财产及现场成品的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公司各安全组,对检查或自检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限期整改。

九、公司各安全组在每次公司例会上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矿山工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管领导和部门

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四条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设施,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第五条当劳动条件或工种变更时,要依照制度予以相应调整,劳动护品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当发放相适应的劳动护品。

第六条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购,生产厂商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特种芝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采供过程中要验明生产经营资质且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方可采购。

第五章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上岗人员防保用品使用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

第十条指定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工作,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标准或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凡新进入我公司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上岗防护用品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部统一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各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到安保部按期报领,工种一律按人劳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自行变更的工种,一概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在本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原发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如不适应新岗位的作业环境,应交回原岗位的防护用品,方可发放新岗位的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时调动生产岗位或外借、公伤、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等休息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的防护用品,如连续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大件防护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应按离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夏季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全公司人员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过期调入人员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新组建部门、新增设工种,新需用防护用品,本根据申请试发,再按实际作业状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公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私用,更不准借调动之机将防护用品为已有。

第十八条临时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均以人劳部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为准,在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职工到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个人防护用品卡到所在部门领取,调换工种时,应将防护用品手册随工作关系转到新单位。

第二十条劳保护品在超过使用时间后,可视为报废,职工可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更换。

第六章 防护用品补发、赔偿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用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补发须经车间签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 ,按规定如不交旧,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时,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过三分之一时,折款70%。使用期限超过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时,折款50%,使用期限满四分之三,未满使用期限时,折款30%。

第二十三条因参加事故抢修等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受到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补齐受损物品,但必须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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