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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力工程制度

包括哪些

电力工程制度涵盖了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立项与审批:明确项目启动的条件,规定立项报告的编制、审批流程,以及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2. 设计管理:规定设计标准、规范,确定设计审查流程,强调设计变更的控制与管理。

3. 施工管理:涵盖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

4. 材料设备管理:规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检验、存储、使用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5. 验收与调试: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程序,以及系统调试的要求和方法。

6. 运维管理:规定运行维护的责任、流程,以及故障处理、定期检查、技术改造的规定。

7. 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定质量目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 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定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流程

1. 项目启动:根据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立项报告,并通过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批。

2. 设计阶段:依据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方案,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专家评审后确定最终设计。

3. 施工准备:进行招标投标,选定承包商,签订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 施工实施:按计划进行施工,定期进行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确保安全环保。

5. 材料设备管理:严格把控供应商资质,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规范使用和存储。

6.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互检,通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完成交接手续。

7. 运维阶段:制定运维规程,进行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及时处理故障,保证电力供应稳定。

8. 持续改进:根据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工程质量,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工程性能。

重要性和意义

电力工程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以及确保公众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它规范了工程各环节的操作,减少了人为错误和延误,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严格的质控和安全管理,防止了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此外,良好的运维管理能够延长设备寿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因此,电力工程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石,也是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体现。

电力工程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工[2003]1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1 条 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1.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 2 条 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 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 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为送变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 4 条 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方安全资格审查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 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 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 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格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发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发包方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须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8、 发包方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应由发包方登记造册。

9、 发包方应监督分包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0、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11、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方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12、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方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13、发包方的安监人员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方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15、对分包方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的集体和个人,发包方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发包方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方,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7、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8、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2篇 电力工程公司管理制度

总 则

一、 确保公司建设工程按期、保质顺利竣工,特制定管理制度。

二、 工程管理由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经济管理部配合实施。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 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 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 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 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 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 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 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 图纸审查要点:

1、 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 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 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 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 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 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 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总平面图;

3、 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 季节施工措施;

6、 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技术措施;

8、 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 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 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 图纸错误

2、 合理化建议

3、 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 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 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 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 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 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 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 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 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 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 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 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 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 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 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 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条件:

1、 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 档案齐备。

(二) 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 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 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 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 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证人员操作。

(二)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 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 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 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 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分包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和监理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由总包单位出具。

签 证 管 理

一、 管理职能

(一) 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签证工作的领导和审批。

(二) 工程部负责确认工程签证的实物量。

(三) 经管部负责审查工程签证的金额,确认材料价差补偿范围、种类及预算量。

(四) 材料设备部负责确认价差签证。

二、 办理签证的范围和依据

(一) 下列情况可以办理工程签证:

1、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院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洽商记录、变更通知而变更施工。

2、 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停工,返工损失。

3、 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施工范围之外的作业。

(二) 办理价差签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并实际用到工程上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

2、 合同预算中对该品种的材料,加工件或半成品没有包死价格,并规定可以计算价差。

(三) 造价增加小于等于2000元的项目只办理技术洽商,不办理签证。

(四) 计算工作量时,必须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再看下这个岗位职责是否对你有用处:

岗位名称 土建工程师 所属部门 工程管理部

直接上级 工程项目经理 职务代码

岗位级别 4岗 职业发展 工程项目部经理

工 作 职 责 描 述 一 、前期阶段:1. 参与项目前期规划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会审。2. 参与对拟开发项目技术调研工作,了解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现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情况,及实现“三通一平”的条件。3. 参与项目宗地内原有建筑物拆迁计划的制定,并注重与工程计划相配套。4. 负责项目宗地的地质勘探工作,地形、地貌的测量工作。5. 负责项目宗地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据项目情况,考虑“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主要内容有:临时道路、围墙的施工等。6. 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及各阶段工程安排负责向开发部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手续办理情况并提出建议。7. 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委托书(专业要求部分)。二、设计阶段:1. 参与协调各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发生的设计交叉问题。2. 参与设计过程中对项目目标成本、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的控制。3. 参与对施工图纸的技术审核;参与对施工图纸预算的审核工作。4. 参与开工证的办理工作和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工作。5. 参与各设计委托合同的有关结算工作。6. 参与卖场设计方案的研讨和卖场施工图设计委托合同的签订及施工图纸的技术审核。7. 参与对监理公司、总承包商及指定分包商在招标前的考察和评定工作。8. 参与监理公司、总承包商及指定分包商的招投标工作(包括监理规划、标书、标底的编制发标、收标及评标)。9. 参与对监理公司、总承包商及指定分包商的合同的编制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主办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10. 负责编制项目管理方案,建立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参与编制部门作业指导书,主要工作有:1) 项目配套设施的交用时间及施工计划。2) 市政工程建设的计划表。3) 临时配套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计划。4) 项目各组团的施工方案和计划。5) 售楼处、卖场的施工方案和计划。11. 负责编写整理项目中甲供、乙供、甲定乙供等不同形式的材料、设备名细(本专业范围内)。三、施工、竣工验收及试运行阶段: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指导思想和目标,负责编制各阶段、各项具体施工及相关工作计划。2. 参与甲供、甲定乙供材料、设备(本专业范围内 )的厂家考察工作,整理出报告上报部门经理 。3. 参与甲供材料、设备(本专业范围内 )的招投标工作(标书标准文本的编制、考察招标单位、及评标),整理出报告上报部门经理。4. 参与甲供材料、设备(本专业范围内 )的订购合同的有关工作(合同条款的拟定、谈判及合同签定)。5. 负责并组织甲供、甲定乙供材料、设备(本专业范围内 )的到货验收工作。6. 建立现场的工程例会制度,统一协调项目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转下页)

工 作 职 责 描 述 1) 编制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2) 负责并组织对监理单位报送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技术方案的审核。3) 负责并组织解决施工现场各专业之间的技术衔接问题。4) 负责收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化建议,上报部门经理。5) 及时办理现场的本专业的工程变更和洽商,审核上报部门经理。6) 参与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及施工阶段各种与设计单位的联系工作及施工中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7) 负责施工现场本专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现场实际发生情况的核定,并上报部门经理。7. 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本专业的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工程成本控制的管理工作。1)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落实进度事项,确保项目按合同工期完工。2)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不定期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和材料试验检测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编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月报,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方案。3)负责项目经济签证和主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事项,组织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负责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4)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进行监督,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有效的施工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8. 负责并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场容方面的管理工作。9. 负责并组织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及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10. 监督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及各分包商对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并上报部门经理。11. 负责并组织协调相关合作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12. 负责并组织各阶段、各类工程验收工作(设计、消防、人防、质量监督站、物业),并完成相应手续或取得证书。13. 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14. 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15. 参与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相关工作。16. 负责并组织与乙方的工程接收工作(验收、手续),及成品管理。17. 参与与物业公司的工程交接工作;参与在客户入住过程中与客户交接的工作。18. 负责并组织工程的保修工作。19. 负责并组织处理客户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20.负责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四、其它:1.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收集相关工程管理的产业政策、管理信息。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收集有关的新规范、标准和图集。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收集整理知名承建商和生产商的信息、资料。4. 负责向公司内部各部门提供本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5. 参与对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评审工作。

绩效标准与指标 1、工期符合计划要求,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客户投诉率5%以内。2、签证工程造价控制在3%以内,能提出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或增加价值功能等措施。3、指导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工作,保持团队合作精神。4、在严格管理的同时,维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良好合作关系。

第3篇 电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 编制依据

1.1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1.2国家电网公司和__省电力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3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1.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5工程合同有关条款及规定。

2安全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事故: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杜绝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杜绝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千人轻伤负伤率≤6‰;

杜绝交叉跨(穿)越停电施工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负主要责任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3 安全管理职责

3.1 指挥部

3.1.1 指挥部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手册,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监督和管理,督促监督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3.1.2 由指挥部、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组成“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应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2 监理

3.2.1 履行合同委托范围的安全职责权限,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控制和旁站监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及整改意见。

3.2.2 审查、核准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

3.3 施工承包商

3.3.1 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3.3.2 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对安全负有保证职责。

3.3.3 接受监理和指挥部的安全管理监督。

4 安全管理内容

4.1 安全监察机构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和指挥部备案。

4.2 施工的安全管理

4.2.1 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和安全施工措施。

4.2.2 施工承包商编制的重大施工、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编、审、批程序和时效。

4.2.3 监理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装、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包括运输路径)等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组织、安全保证措施等。

4.2.4 用于施工的工器具、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材料和定期安全检验、标识,重要承荷设施、绳索、工器具必须做负荷试验。

4.2.5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高处作业、深坑作业、爆破作业、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等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制。

4.2.6 合理配备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安全器具、安全防护用品。

4.3 安全检查

4.3.1 指挥部组织分部工程安全大检查。

4.3.2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送有关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发现重大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同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4 安全工作会议(例会)制度

4.4.1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对策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4.4.2 安全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保管存档。

4.5 对施工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4.1 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负责,应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2 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承包商,必须由其安监部门和监理对分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4.3 施工承包商对分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4.6 安全奖惩及事故处理

4.6.1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安全方面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奖励。

4.6.2 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口头报告监理、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4.6.3 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指挥部、监理、工程承包商参加并协助调查,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4.6.4 施工单位每月定期编写安全月报,反映本单位安全体系的运转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相应对策,表扬宣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突出的人物和事件。

4.6.5指挥部的生产调度(协调)会、工程简报、安全月报,监理单位的安全月报中都要通报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

第4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打×)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决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5、故意不如实报告书谷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是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之一。(√)

11、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费用。(√)

1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用来支付工伤赔偿。(×)

13、水电站的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水电站检修用的起重机由于使用次数很少,可以不必每年年检。(×)

15、消火栓内的消防水带、水枪可作浇花用,用完后应晾晒、以免腐烂。(×)

16、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有时间特点:一般发生在夜班、后半班工作结束时和节假日前后发生较多。(√)

17、我省条例规定工伤死亡者的直系亲属获赔金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和。(√)

18、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2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3、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0.5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26、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27、《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

28、存在“三合一”厂房的评为d级。(√)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为b级。(×)

3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c级。(×)

31、企业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为d级。(√)3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34、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7、从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8、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39、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措施是施工阶段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40、针对重大危险源。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及其他群死群伤的,建立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方案、法规修订、发生事故等内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

42、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可以投入到生产中。(×)

43、尽量减少塔位的降基量,减少植被的破坏。

44、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5、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安技措施交底未履行签字确认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46、特殊工种人员全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有效期内)

方可上岗。(√)

47、作业人员未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不得上岗。(√)

4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

5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应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5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2、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部生产,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道路交通事故……b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d

3、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时……b

4、以下的哪种生产经营单位……c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c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d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

8、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c

9、在线路上工作……c

10、凡在离地面……c

11、从业人员有权拒绝……b

12、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a

13、各类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b

14、安全设备的维护……d

15、2010年,我省处置了……c

16、2010年6月份……c

17、事故信息报告后……b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d

19、《级别评定标准》……d

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d

21、国务院令493号……b

2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c

2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a

24、建立事故隐患和举报……b

25、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c

26、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复岗是指……c

27、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c

2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为……c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b

30、安全标识牌……a

31、水平安全绳……a

32、在二、三级……c

33、办公区、生活区、……c

34、工作人员至少……c

35、专业分包……c

36、从2010年1月1日……c

37、对重大、特别重大……d

38、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b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abc

2、安全生产的责任对象……abcd

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责任事故时……abcd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bcd

5、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abcd

6、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abc

7、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abc

8、三违现象是指……bcd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bc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d

1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abc

12、分类整改的总体……abcd

13、本伦工作完成后……cd

14、确定为c级的企业……abcd

15、确定为d级的企业,对其约束……abcde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abcdef

1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ac

18、事故处理的原则……abcd

19、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abcd

20、安全策划的原则……abcd

21、工程开工前,项目……abcde

22、安全围栏和临时……acd

23、对于()的企业,由省级……abc

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abcd

四、简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答: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答:电力突发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发生以下事件:

(一)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福州电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24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

5、案例分析题:……

答:保洁队负责人曾某某接到任务后到现场检查确认,在向燃料运行主值汇报后违章操作,没有听从主值办理“安全操作卡”的要求,擅自一人到积煤地面以外的工作范围,打开c-8a皮带通c-9b落煤管检修人孔门,检查落煤管的堵煤情况,落入媒管窒息而亡。

6、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简述如何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答:一、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策性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性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上下一心,形成“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的生产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作为企业管理者,要从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安全观出发,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生产以安全为重,减少或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制性和机制性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安全生产不断深化中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政府转变服务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体制已经完全走上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议程,面对企业事故高发的严重情形,企业调整施工方案,对安全管理机制有了强烈的要求。

四、企业安全文化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联性

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密切相关,也与企业文化有着深层的内在联系,通过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来提高企业员工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企业安全文化的建立。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控制指什么内容

答: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电网、重大设备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八项权利……

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三项义务……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是什么

答: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变电站“四牌一图”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牌一图”是指:工程项目名称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牌、安全文明施工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什么是专业分包

答: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第5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篇 电力工程安全监护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护,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2.1爆破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附近道路设多人监护,坑中点炮设专人监护,并鸣哨警示。

2.2铁塔组立、架线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监护,高空、停电作业监护人员须责任到位,未有安全监护人员不得开始施工作业。

3.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4.安全监护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严惩。

5.安全监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6.施工人员必须尊重安全监护人员,接受并及时处理安全监护人员提出的问题。

7.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由施工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并应熟悉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第7篇 电力工程安全环境健康管理文明施工策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人人必须重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是每个施工人员的应尽义务。各施工管理人员应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作业环境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机料摆放定制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环境保护目标

1建立并保护环境管理体系;

2严格遵守环境法规,实现污染预防和达标排放;

3最大限度的降低能源消耗,对水、电、纸张等的使用实行重点管理;

4加强对废物的分类管理,减少发生量并尽可能的提高其利用率;

5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能力,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全员参与保护环境。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采用多因子法和经验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本工程对环境保护有影响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林木砍伐;

2植被和自然生态的破坏;

3生活污水的排放;

4施工固体废弃物;

5汽车尾气超标排放;

6施工噪声污染;

7施工原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浪费。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执行公司《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程序》,根据本项目工地环境因素识别结果及确定的目标,编制管理制度或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各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1林木砍伐、生态环境的控制

倡导绿色环保施工,避免过量砍伐树木,土石方开挖、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

2扬尘的控制

基础材料运输、混凝土施工易产生扬尘,可定时对运输道路、施工现场撒水进行控制;对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物品(如水泥等),尽量在室内堆放保管。砂、石、水泥等材料运输过程中应覆盖,装卸过程应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一般采用目测法进行测定,达到肉眼不可见的标准。

3汽车尾气控制

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所有交通车辆及施工现场运输机械,当尾气超标时加装尾气净化器,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年检,对外部车辆提出尾气达标排放要求。

4固体废弃物控制

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分类存放和标识,不可将废弃物随意乱扔、堆放、混放;施工现场应遵循“随做随清、谁做谁清、工完料尽场院地清”原则,施工现场应指定区域存放,建立相应的垃圾存放地点,并加以封闭。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回收、处理。

5噪声控制

对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起重机、牵张机、进出场车辆)的工作噪声观测,确定噪声测量点,采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进行测量。土石方爆破时,应根据施工地点性质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并在爆破处覆炮被以降低爆破噪声。

6污水控制

生活污水排放至当地污水处理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当地河流。

7其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现场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渣土应指定地点堆放,每日清理。

施工现场要加强对地表植被的保护,进出一条道,原则上利用已有道路或原有道路

拓宽,尽量减少人员、车辆对地表植被的碾压;

基础基坑开挖一般采用生熟土分开放置,保护植被;基坑开挖、爆破施工严格执行设计规定,将对植被的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在工程完工尽可能的对植被进行恢复。

基面开挖、平整避免大量土石方开挖,保持自然地形、地貌;严格按设计做好塔基的排水系统。塔基作成龟背型或斜面,形成自然排水,对可能出现的汇水面开挖排水沟。

针对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我项目部专门成立领导组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导。领导组成员由指挥部人员组成。药兵武任组长,

王宾任副组长。杨玉保、武晋中等任一线督导成员。

项目部施工过程控制措施

1驻地

项目部驻地及施工队的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废料桶、垃圾桶并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居住、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本地环境造成污染。

2施工及运输

在运输石子、砂等散装工程材料时应用彩条布将车拉货斗进行遮盖,避免在运输途中因颠簸掉落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车辆在驶入城区、学校或居民密集区时严格控制鸣笛,避免对当地居民带来噪声污染。

在基础施工时应合理选择进入施工地点的路线,尽量减少对耕地的破坏。施工地堆放施工材料应用彩条布衬垫,当施工完成时及时将未用尽的材料转运和清理,恢复地貌。施工人员应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文明施工,相互联系使用无线通讯器材,禁止在村庄附近大喊大叫。

组塔放紧线施工时人员在施工场地间走动应沿一条路走动,有乡村公路的地方尽量沿公路行走,尽量减少对农田的踩踏面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箱、袋应按建筑垃圾及时处理,严禁随地乱丢。

施工完成后由本项目督导组组长及成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

根据公司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我项目部将建立环境保证体系和环境监督体系,并控制运行,不断改进,为环境保护事业尽心尽力。

第8篇 电力工程民工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制定的依据:

1.2.1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2.2华中电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1.3本办法中的民工是指有组织的,年龄在18—45周岁的健康男性青壮年,能够在技术工人的带领指导下,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线路施工的劳务者。

1.4在与民工队签定合同时,必须依据本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昌桃线项目部制定的文明施工规定。

2.民工管理:

2.1民工队要有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民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

2.2工程队根据项目部的布置负责定期对民工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施工(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安全法规的学习。编制安全考试成绩、体检等内容的花名册,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冒名顶替。不准聘用无组织的民工、临时工。

2.3项目部安监部门对聘用的民工队的成员应严格审查,严禁录用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

2.4民工队伍中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统一报公司安监部门参加培训、考试和体检,合格者由公司安监部门发放登高作业操作证,否则严禁登高作业。

2.5项目部安监部门应组织民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民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2.6聘用民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2.7民工队及其成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在安全设施不健全或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工作。任何人不得指使或强令民工队及其成员违章作业。

3.考核:

3.1项目部对民工队应预交安全保证金(20人以内预交1000元、20—50人预交1500元、50人以上预交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50%,发现违章扣除20元/人.次)。

3.2对于管理混乱、野蛮施工、事故不断的民工队应终止合同。对其严重违章,屡教不改的成员立即清退,不得重新录用。

3.2民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规定调查、分析、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4.附则

4.1必须严格控制民工队的施工范围,本工程不允许对民工有分包项目。

4.2与民工队签订合同,应由劳资部门负责,技术、安监部门协助。

4.3本规定由昌桃线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9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试题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打×)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决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5、故意不如实报告书谷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是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之一。(√)

11、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费用。(√)

12、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用来支付工伤赔偿。(×)

13、水电站的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水电站检修用的起重机由于使用次数很少,可以不必每年年检。(×)

15、消火栓内的消防水带、水枪可作浇花用,用完后应晾晒、以免腐烂。(×)

16、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有时间特点:一般发生在夜班、后半班工作结束时和节假日前后发生较多。(√)

17、我省条例规定工伤死亡者的直系亲属获赔金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和。(√)

18、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2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3、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0.5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26、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27、《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

28、存在“三合一”厂房的评为d级。(√)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为b级。(×)

3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c级。(×)

31、企业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为d级。(√)3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34、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7、从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8、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39、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措施是施工阶段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40、针对重大危险源。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及其他群死群伤的,建立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方案、法规修订、发生事故等内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

42、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可以投入到生产中。(×)

43、尽量减少塔位的降基量,减少植被的破坏。

44、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5、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安技措施交底未履行签字确认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46、特殊工种人员全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有效期内)

方可上岗。(√)

47、作业人员未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不得上岗。(√)

4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

5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应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5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2、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部生产,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道路交通事故……b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d

3、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时……b

4、以下的哪种生产经营单位……c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c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d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

8、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c

9、在线路上工作……c

10、凡在离地面……c

11、从业人员有权拒绝……b

12、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a

13、各类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b

14、安全设备的维护……d

15、2010年,我省处置了……c

16、2010年6月份……c

17、事故信息报告后……b

18、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d

19、《级别评定标准》……d

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d

21、国务院令493号……b

2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c

23、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a

24、建立事故隐患和举报……b

25、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c

26、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复岗是指……c

27、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c

2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为……c

2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b

30、安全标识牌……a

31、水平安全绳……a

32、在二、三级……c

33、办公区、生活区、……c

34、工作人员至少……c

35、专业分包……c

36、从2010年1月1日……c

37、对重大、特别重大……d

38、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b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abc

2、安全生产的责任对象……abcd

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责任事故时……abcd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bcd

5、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abcd

6、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abc

7、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abc

8、三违现象是指……bcd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bc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d

1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abc

12、分类整改的总体……abcd

13、本伦工作完成后……cd

14、确定为c级的企业……abcd

15、确定为d级的企业,对其约束……abcde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abcdef

1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ac

18、事故处理的原则……abcd

19、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abcd

20、安全策划的原则……abcd

21、工程开工前,项目……abcde

22、安全围栏和临时……acd

23、对于()的企业,由省级……abc

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abcd

四、简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答: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答: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答:电力突发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发生以下事件:

(一)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福州电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24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

5、案例分析题:……

答:保洁队负责人曾某某接到任务后到现场检查确认,在向燃料运行主值汇报后违章操作,没有听从主值办理“安全操作卡”的要求,擅自一人到积煤地面以外的工作范围,打开c-8a皮带通c-9b落煤管检修人孔门,检查落煤管的堵煤情况,落入媒管窒息而亡。

6、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简述如何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答:一、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策性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性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上下一心,形成“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的生产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作为企业管理者,要从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安全观出发,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生产以安全为重,减少或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制性和机制性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安全生产不断深化中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政府转变服务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体制已经完全走上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议程,面对企业事故高发的严重情形,企业调整施工方案,对安全管理机制有了强烈的要求。

四、企业安全文化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联性

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密切相关,也与企业文化有着深层的内在联系,通过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来提高企业员工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企业安全文化的建立。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控制指什么内容

答: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电网、重大设备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八项权利……

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哪三项义务……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是什么

答: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变电站“四牌一图”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牌一图”是指:工程项目名称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牌、安全文明施工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什么是专业分包

答: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电力工程制度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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