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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工程环境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工程环境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启动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识别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环保法规遵守:确保所有工程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包括废弃物管理、噪声控制、水土保持等。

3. 环境培训与教育:对工程人员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提升其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环境监测与审计: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 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事故。

流程

1. 环境规划:在项目设计阶段,结合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2. 执行与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由专门的环保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

3. 记录与报告:记录环保工作的各项数据,定期向管理层提交环境管理报告。

4. 检查与改进:通过内部检查和外部审计,查找环保工作中的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

5. 环保验收:工程完成后,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功能正常,满足环保标准。

重要性和意义

工程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遵从: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环境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保障企业运营的合法性。

2. 社会责任:展现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3. 资源节约:通过有效的环境管理,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工程成本。

4. 安全保障: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周边社区的生活质量。

5. 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工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合规的基础上推进项目,还能在实际操作中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文化,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通过持续优化和严格执行,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绿色、和谐的工程环境,为社会贡献高质量的建设项目。

工程环境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程环境保护控制管理标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工地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规范环境污染源头的控制和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实施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区域废弃物控制,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三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3.1.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1.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4.1 有害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危险固体废物通常指工业有害固体废物,泛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腐蚀性、传染性,可能对人类的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废物。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 工程部门: 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4监理单位: 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环境管理过程的实施。

5.5各施工单: 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环境管理要求的实施。

6 执行标准

6.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施工单位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1各单位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 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严肃认真地贯彻环境保护法所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2 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噪音污染、废气及粉尘排放、废液排放、光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根据电力公司工地施工(生产)作业特点,环境因素见附表a:《施工(生产)作业环境因素》。

6.3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4控制要求及措施

6.4.1 噪声的控制:

6.4.1.1 工地施工、生产作业厂界噪声限值应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进行控制。

6.4.1.2 对附近居民点相近(30m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

6.4.1.3 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作业场所。

6.4.1.4 施工设施拆除应文明作业不得使施工(如模板、脚手管、脚手板)施工设施从高处自由降落。

6.4.1.5 机组安装过程管采用消音设备降低噪音。

6.4.1.6 在与人员居住点相近的施工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打桩、搅拌振捣混凝土等。

6.4.2 废气及粉尘排放:

6.4.2.1 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6.4.2.2 施工采暖锅炉应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和验收方可设置和使用。热处理炉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排气确保达标运行。

6.4.2.3 各施工单位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标准应符合地区规定。

6.4.2.4 各单位需购入环保型灭火器,不再购进1211灭火器。

6.4.2.5 厂区施工道路每日进行洒水,避免或减少施工现场扬尘。

6.4.2.6 粉状材料和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的物资应有包装,无包装的使用不渗漏 容器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7 粉装材料及垃圾运动车厢应不渗漏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6.4.2.8 水泥应尽可能采用散装他贮储水泥,水泥仓应有除尘装置。袋装水泥应存于封闭库内,否则应加覆盖。

6.4.2.9 喷砂除锈作业 区应布置在边远处,四周应加防风围帘,减少粉尘扩散,并注意对相邻单位的影响。

6..4.3化学品危险品及废液排放。

6.4.3.1化学品危险品应有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

6.4.3.2各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及试验室应规定专人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容器或废料、废液,收集的废料、废液按地方规定处置。

6.4.3.3 锅炉酸 洗应编制施工措施防止酸液泄漏,并规定废液的处理方案。

6.4.3.4 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 污分流试。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可采取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设置沉淀池,洗车场、食堂等有油污的场所设隔油池,固定式水冲厕所设置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处理。

6.4.4 光污染控制:工程室外照明应设置灯罩,防止强光对居民的光污染。

6.3.5 固体废弃物: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6.3.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3.6.1 施工(生产)过程呼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1) 建筑垃圾如废砖瓦、废砂、渣土、废混凝土块等以及生活垃圾。

2) 机械和木材加工过程听碎屑、边角下料、刨花等。

3) 材料设备的废旧包装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制品。

4) 设备安装废料如各种金属的边角下料、电线电缆头或外皮、保温下角料。

5) 放射线固体废物各种试验用放射源废料。

6.3.6.2 施工(生产)方案及作业过程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各施工单位本着文明施工(生产)的原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天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6.3.6.3 各施工单位应明确规定本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金属及材料、安装设备包装物处置,并应做好处置记录。

6.3.6.4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集中放置于现场规定地点,并明显标识,贮存点应考虑防扬散、防流失和不影响卫生的措施。分类贮存的原则区分可回收利用的与不可回收,区分有害废物与一般废物。

6.3.6.5 凡在本单位或地区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固体废弃物根据地区规定交地区专门机构处理;放射源废料按《放射性物品管理标准》规定处理。

6.3.6.6 各单位的生活废弃物,按规定运至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倾倒,堆放场设置在牛栏场内,并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内。

6.3.6.7 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应按照先里后外的原则逐渐倾倒在堆放场内,不得随意倾倒。

6.3.6.8 生活废弃物装载车辆驾驶员和押运随车人员尽可能不随意调换。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抛洒,比重较轻的固体废弃物运输时应予苫盖。

6.3.6.9 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堆放场及其周围的情况,并视堆放场内废弃物的堆放程度采用土石覆盖等措施后,再允许逐层倒入。

6.3.6.10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6.3.6.11 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倒入指定地点,严禁倒入江(河)内及江(河)岸。

6.4 作业环境控制管理

6.5.1 各单位对环境及环境有关的排放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

6.5.2 化学危险品作业、酸洗 、吹管、喷砂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作业应编制作业指导书。

6.6 施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固体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听管理情况并每季检查各单位环境管理情况。

6.7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8 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年半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3),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市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_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_万元以下(不含_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政[ ]36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3篇 项目工程环境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工程环境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

中建六局贯彻执行《gb/t24001-1996 idt iso14oo1:1996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准,各分包单位在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同时要服从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关于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

1、环境、文明施工管理

1.1为确保工程为市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各分包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确定文明施工责任人,保证施工现场的公共区域及各自的施工区域的场容、场貌整齐、卫生、文明。

1.2分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不得任意扩大、改变、影响其他施工单位,如需调整,应报总包批准后实施。

1.3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认真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认真做好成品保护措施,施工中不得交叉污染,不得造成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不得有乱涂乱划现象。

1.4各单位施工现场各种料具、半成品应按总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存放,并分规格、品种码放整齐、稳固,做到一头齐、一条线,各种材料不得混乱堆放,不得堆放太高,防止坍塌伤人。对粉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专库专管,加说明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领退手续。

1.5施工现场的生活、办公区要保持清洁卫生,无污染和污水,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理外运,施工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

1.6环境管理方面各分包单位应执行项目部的如下规定:

1) 防止对大气污染

a.施工阶段,定时对所属区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b.负责各自区域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c.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d.生活区内设置的食堂和宿舍,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卫生和安全符合规定。

2)防止对水污染

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3)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a.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b.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c.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用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

d.塔吊指挥配套使用对讲机来降低起重工的吹哨声带来的噪音污染。

e.在现场设置噪音监测系统,测定噪音是否超过分贝,用以控制现场噪音。

4)废弃物管理

a.在各自施工现场区域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可回收、不可回收),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b.废弃物的运输确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项目部指定场所进行处理、消毁。

c.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5)材料设备的管理

a.各分包应对现场堆场进行规划管理,对不同的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分类合理堆放和储存,并挂牌标明标示,重要设备材料利用专门的围栏和库房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b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材料管理办法,进行限额领料。

c.对废料、旧料做到每日清理回收。

7)其他措施

a.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置专人管理。

b.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音、泄漏和废油、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c.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外逗留、休息。

1.7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1)各分包单位应认真学习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法令和规定,并自觉执行。

2)现场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管理。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的安全协议书,并接受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总交底。

分包单位应配备相应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总包单位制订的安全、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员进出场制度、区域通行证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等。按总包单位指定的运输通道和作业场地操作。

3)分包单位所有作业人员,进场前及施工过程中都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尤其是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消防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督促所属员工遵守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各项规定。

各分包单位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明火作业(水、电焊等)前必须向总包单位申报,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各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总包单位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各项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并落实有关整改事宜。如果分包单位整改工作如果不能达到要求,总包单位可以安排其他人员予以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该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复印件汇总后报总包单位相关部门。

4)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及保护现场。

分包单位的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各类违章作业,总包单位有权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劝阻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合同中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教育并监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打架斗殴、赌博,严禁在现场随地大小便或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严禁任用不明身份的人员施工或留宿非本工程施工人员,宿舍保持清洁卫生,垃圾集中入桶,禁止随地乱扔。总包单位有权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劝阻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

分包单位必须按沈阳市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制定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

5)施工期间分包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清洁卫生,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每天工完场清;楼层的建筑垃圾清运应采取专门措施,严禁直接向下抛散;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有味、有烟物质。

6)分包单位应保证自身现场办公室、仓库、材料加工场地、工人宿舍的整洁卫生,并随时接受总包单位的检查。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违者将对吸烟者及所属

单位进行处罚。

2、成品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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