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的重要框架。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1. 项目立项与审批:确立项目目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 项目组织与责任分配:明确项目团队结构,确定各角色职责。
3. 工程设计管理:涵盖设计标准、审查流程和变更控制。
4. 采购与合同管理:规定招标、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的程序。
5. 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计划、进度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
6. 财务与成本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财务报告和审计。
7. 风险与变更管理:识别风险、制定应对策略,规范变更处理流程。
8. 项目验收与交付:定义验收标准,完成项目交付及后期维护。
1. 项目启动:确定项目目标,组建项目团队,制定初步计划。
2. 设计阶段:完成详细设计,通过审查,获得必要的许可。
3. 采购阶段:发布招标文件,评估投标,签订合同。
4. 施工准备:场地准备,技术交底,物资采购。
5. 施工执行:按计划施工,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监控。
6. 变更管理:对项目变更进行评估、审批和实施。
7. 项目收尾:完成工程验收,处理遗留问题,进行项目总结。
8. 后期服务:提供保修期内的服务,确保工程长期运行。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它能够:
1.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决策延误,提高工作效率。
2. 控制风险:明确责任,预防和减少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3. 确保合规:遵守法律法规,满足行业标准,确保项目合法性。
4. 优化成本:有效控制预算,降低不必要的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5. 保证质量: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品质。
6. 提升客户满意度:按时交付,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企业声誉。
此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项目的成功,更能反映出企业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实践中,需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项目环境的变化,确保其始终有效、实用。
第1篇 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 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__年1月5日起执行。
第2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二、抓好质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三、重视质量的事后控制
1、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第3篇 _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 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 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 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09年1月5日起执行
第4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电管理,保证施工用电及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电安全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办公室备案。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申报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报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施工、监理单位临时用电必须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设施进行搭线安装,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私拉乱接电线,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好防雷、灭火等安全设备。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监护和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由专业电工人员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建立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制度,由专业电工人员加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
七、大风、大雾、暴雨、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对施工现场必须拆迁的高、低压线路和电杆等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拆迁。未及时拆迁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要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挖机、起重机、压路机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行驶,翻斗车、挖机、起重机等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放下车厢、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挂电力线路,发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项目监理组督促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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