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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门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生产部门管理制度

有哪些

生产部门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生产活动的高效、安全和质量可控。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生产计划与调度

2. 品质控制与质量管理

3. 设备维护与安全管理

4. 人力资源管理

5. 成本控制与效率提升

6. 库存管理和物流协调

7.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流程

1. 生产计划:根据销售预测和库存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确保供需平衡。

2. 物料采购:依据生产计划进行物料采购,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 生产执行:遵循作业指导书,进行标准化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4. 质量检验:每个生产环节都需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品及时处理。

5. 设备管理:定期保养和检查设备,预防故障发生,提高设备利用率。

6.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7. 人力资源:合理排班,确保员工健康和工作效率。

8. 成本控制:通过精益生产、降低浪费等方式,持续降低成本。

9. 库存管理:保持合理的库存水平,防止资金积压和缺货现象。

10. 物流协调:与仓储、运输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产品及时发货。

目录内容

1. 生产计划与调度管理: - 计划编制流程 - 生产调度原则 - 应急计划管理

2. 品质控制与质量管理: - iso质量体系执行 - 质量检验标准 - 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3. 设备维护与安全管理: - 设备维护规程 - 安全操作指南 -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4. 人力资源管理: - 员工培训与发展 - 工作绩效评估 - 劳动保护政策

5. 成本控制与效率提升: - 成本核算方法 - 效率改进项目 - 成本节约奖励制度

6. 库存管理和物流协调: - 库存管理策略 - 物流合作伙伴选择 - 库存盘点流程

7.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 环保法规遵守 - 废物处理方案 - 节能减排措施

以上内容构成了生产部门的基本管理制度,旨在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有效的管控,促进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求。

生产部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 二 章

各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安全技术科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 参与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新建、购置、更新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第四条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 负责组织公司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及时向公司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负责公司的安全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手续,裁决安全生产纠纷。

第七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 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办理安全生产证件。

第十条 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励基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奖罚。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产管理科

第一条 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 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征求安全技术科意见。

第五条 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六条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 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设备管理科

第一条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 搞好锅炉登、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第四条 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四、财务科

第一条 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第二条 凡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有医院证明、安全技术科签署意见后方能报销。

第三条 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保卫科

第一条 爆破措施、防火措施以及建筑防炎进行安全审核。

第二条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的检查工作,制定消防、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三条 负责促督检查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及爆破人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条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后勤科

第一条 负责检查、落实供应施工现场饮用开水工作,购买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第二条 负责管理搞好食堂管理和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干净、清洁,不供应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品中毒,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第三条 做好冬季取暖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取暖设施使用安全,防止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

第四条 做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文明、卫生管理。

七、医务室

第一条 负责对新职工、从事有毒害及粉尘作业职工、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对不适于本工种作业人员提出建议。

第2篇 部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二)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三)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四)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3篇 施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2、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项目,应做为正式工序,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3、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生产工序正常施工,并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4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___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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