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2.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规范操作行为,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危险源管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消除。
5. 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6.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7. 安全文化: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
1. 制定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审核与批准:提交高层管理层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发布。
3. 培训与宣传: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同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
4. 执行与监督:各部门按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5. 反馈与修订:收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1. 引言 - 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 制度的适用范围
2. 安全责任制 - 管理层职责 - 员工职责
3. 安全规程 - 作业操作规程 - 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
4. 安全培训 - 培训内容与计划 - 培训效果评估
5. 危险源管理 - 危险源识别方法 - 控制与消除措施
6. 应急预案 - 应急组织机构 - 应急响应程序
7. 安全检查 - 检查频率与方式 - 整改与跟踪机制
8. 安全文化 - 安全理念的传播 - 安全活动的组织
9.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执行监督 - 制度修订程序
10. 附则 - 制度解释权 - 制度生效日期
以上内容旨在为生产作业场所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期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时,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稳定性。每个环节都应得到充分重视,只有全员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第1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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