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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特种设备及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及管理制度涵盖了各类高风险机械设备,如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游乐设施、锅炉等,这些设备在工业生产、公共设施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制度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

重要性和意义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关乎生命安全和财产保障。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预防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确保生产安全和公众安全。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此外,遵守相关法规,也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措施

1. 设备选型与安装: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特种设备,并由专业队伍进行安装,确保设备性能稳定,符合安全要求。

2. 操作人员培训: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日常维护与检查: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鼓励员工报告设备异常,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4. 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5. 审核与监督:内部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负责设备的定期审核和监督,外部则配合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6. 法规遵从: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特种设备法规更新,确保企业的管理制度始终与法规保持一致。

7. 文化建设:提倡安全文化,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8.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制度的与时俱进。

特种设备及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从上至下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特种设备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特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特种设备及作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4 职责

4.1 监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特种设备管理

5.1.1 进场申报:凡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完善以下内容申报:

5.1.1.1 设备名称、型号、额定能力、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日期、申请入场日期、对应施工项目及作业内容。

5.1.1.2 产品制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该机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前的上一个工地名称、工地地点及原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发《__使用证书》及《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5.1.1.3 即将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投入安装使用机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5.1.1.4 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5.1.2 施工设备如需外调,应提前15天上报设备退场报告,监理批复后退场。

5.2 管理规章及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设备说明书和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5.2.1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规程并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自查月报》。

5.2.2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检修制度和故障异常记录。

5.2.4 特种行业作业规程及培训学习制度。

5.2.5 施工区内设备拆除及安装作业指导书报批制度。

5.2.6 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进行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操作、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上岗人员,必须完善以下手续:

5.3.1 取得国家法规指定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件。

5.3.2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持证人员监督下满半年以上的受训学徒工。

5.3.3 在用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批备案的上岗人员名册表中。

5.4 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5.4.1 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规章已满足前面所列监管要求。

5.4.2 施工设备各种限位、保护经校验完好、可靠。

5.4.3 作业环境、相关设备、人员及场地已做好避让、防护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现场安全作业规定。

5.4.4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监理批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设备拆卸、安装,吊装作业。

5.5 监理监管程序

5.5.1 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补充件。

5.5.2 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5.5.3 随机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上岗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抽查。

5.5.4 对承包人违反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考核。

5.5.5 对整改项目按时验收“闭合”。

5.6 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5.6.1 特种设备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运行监管,按日常巡检、周检、月检和月报制度四个层次实施。对设备突发故障的监管则视情处置。

5.6.2 日常巡检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巡检情况按规定记录在《监理工程师日志》上。

5.6.3 专职监理工程师每周对主要特种施工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主管共同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

1)设备结构、安全装置状况;

2)交接班及运行、故障记录,故障检修与排除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上岗人员资质;

4)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等。

5.6.4 月检时间在每月22日上午9:00进行,采取现场的方式。由监理主持,业主及施工单位的设备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设备的司机参加,对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2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第4篇 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油品调运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 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 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 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 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 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 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 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 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 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 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 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 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 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 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 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 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 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6篇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  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  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  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7篇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二、机电科负责建档管理,实行一台一档。

三、定期检测工作有各分管单位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完成。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资职的单位检测,并出据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四、设备的使用有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养,各类记录齐全。

检修必须制定大、中、小修计划;

有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有检修记录及验收结果。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正确使用以及保养和故障处理。

六、实习操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方可上岗。

七、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8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10篇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 内容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 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 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 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 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 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 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 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 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 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 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第11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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