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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规程5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铁路工作规程

是什么

铁路工作规程是对铁路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的标准化作业程序和规定,旨在确保铁路系统的高效、安全、有序运行。它涵盖了从列车调度、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到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是铁路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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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责定义

- 列车驾驶员:负责驾驶列车,确保准时、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

- 维护工程师:定期检查和保养铁路设施,预防设备故障。

- 安全监察员:监督各项操作,排查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 操作流程

- 调度指令:由调度中心发布,包括列车出发、到达、编组等具体安排。

- 设备检查:遵循预设时间表,全面检查设备状态,记录并报告异常。

- 应急响应:发生故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故障排除或组织疏散。

3. 安全规范

- 信号确认:列车驾驶员必须依据信号指示行车,不得擅自变更。

- 工作许可:所有维修作业需取得安全许可,确保无列车运行。

- 个人防护:工作人员需穿戴规定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培训与考核

- 员工培训:新入职员工需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 定期考核:定期评估员工技能水平,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 持续学习:鼓励员工持续更新知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

标准

铁路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合规性:规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2. 实用性:规程需结合实际工作场景,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 安全性:以保障人员安全和系统稳定为首要目标,强调预防措施。

4. 灵活性: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但核心原则不能变。

5. 透明度:规程应清晰易懂,便于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和执行。

6. 反馈机制:建立规程修订机制,根据实践反馈及时优化和完善。

铁路工作规程的实施,不仅需要每位员工严格遵守,还需要管理层的监督和支持,通过持续改进和全员参与,确保铁路系统的高效安全运行。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应随着技术和环境变化不断调整,以适应铁路行业的不断发展。

铁路工作规程范文

第1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伞等作业。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悬挂杆号牌,修剪树枝,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确认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在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5.工作结束后由作业班组保存半年。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他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他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规定恢复送电: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示牌,撤离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4)恢复常设栅栏;(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2篇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高速铁路(含城际铁路、动车所及相关联络线)接触网的运行检修工作。

第2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的施工单位,下同)在接触网作业中必须贯彻“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3条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抓好各管理岗位、作业岗位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高速铁路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各铁路局(公司)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高速铁路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封闭栅栏防护网内(以下简称“网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凡参加高速铁路牵引供电各单位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达到《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标准》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本职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从事高速铁路管理工作的各级管理干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高速铁路管理干部上岗证》后方准上岗。

第6条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进行一次

安全考试和签发《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主持考试单位和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考试委员会成员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主管负责人

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

各单位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第7条各单位除按第6条规定组织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

1.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间接带电工作的人员。

3.安全等级变更,仍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4.中断工作连续6 个月以上仍继续担任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8条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作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2.经过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

3.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高速铁路接触网岗位有关人员退出机制,由铁路局负责制定,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9条进入封闭栅栏防护网内进行的接触网停电作业,应在上、下行同时停电的垂直天窗及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高速铁路一般不进行v形天窗停电作业。故障处理或事故抢修必须利用v形天窗停电作业时,应封锁本线,并对邻线设置限速,最高限速不得超过160km/h,来不及设置或限速设置不成功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减速地点标和作业标后方可上道作业。

遇有雷电时(在作业地点可看见闪电或可听到雷声)禁止在接触网上作业。

遇有雨、雪、雾、扬沙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隧道外)接触网上作业,事故、故障抢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进入封闭栅栏防护网内进行设备巡视、检查、测量,或处理接触网设备异物,可不申请停电,但必须办理封锁线路的相关手续,在邻线限速的情况下进行。

第10条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上进行作业时,除按规定开具工作票外,还必须有高铁列车调度员(下称“列车调度员”)批准的调度命令和高铁供电调度员(下称“供电调度”)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11条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须穿戴有反光标识的防护服、安全帽。作业组有关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联系畅通。在夜间、隧道内或光线不足处所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照明灯具。

第12条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巡视分为升作业平台巡视、不升作业平台巡视两种。工作要求如下:

1.接触网作业车巡视一般应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升作业平台巡视,必须在接触网停电下进行,巡视范围内应按停电作业要求设置接地线。作业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0 km/h。

不升作业平台巡视可在接触网不停电下进行,巡视人员不得攀登支柱和作业平台。

2.接触网作业车巡视时,每车应不少于两人,车组负责人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3.利用v形停电天窗进行接触网作业车巡视时,邻线应限速160km/h以下。

第13条接触网步行巡视的工作要求:

1.封闭栅栏防护内进行步行巡视时,应在天窗点内进行。

接触网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入网内巡视时,应在本线、邻线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的情况下进行。巡视人员应行走于已封锁线路侧,且按规定设置行车防护。

2.巡视人员每组不少于两人,安全等级均不低于三级。

第14条新研制及经过重大改进的作业工具应由铁路局及以上部门鉴定通过,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15条进入封闭栅栏防护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作业组所有的工具物品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状态、数量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在进、出封闭栅栏网时应清点核对。将所携带和消耗后的机具、材料数量,在作业前后认真清点,并填入“高速铁路进、出网物品核对检查表”(格式见附录12)相关栏目。

第三章 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16条高速铁路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1.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2.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3.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1m及其以外的附近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 式 2 份,1 份由发票人保管,1 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有供电调度批准的作业命令,并由抢修负责人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18条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1.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3),用于停电作业。

2.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4),用于间接带电作业。

3.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5),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较复杂的地面作业、不升平台的作业车巡视、步行巡视和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作业。

第19条第一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第二、三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和相应命令票(格式见附录6、7)交接触网工区统一保管。在工作票有效期内没有执行的工作票,须在右上角盖“作废”印记交回工区保管。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

第20条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

第21条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6小时之前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发票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每次作业一名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名工作领导人。

第22条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发票人签认;若发票人不在可由工作领导人签认。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由发票人签认。

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必须废除原工作票,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23条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召开工前预备会,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工预想。分工预想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并进行安全提示,然后方准作业。

第24条接触网故障情况下的巡视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由工区负责人向巡视人员布置任务和安全防护措施,说明巡视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记入工区《值班日志》中。

第25条天窗时间内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要有针对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

1.写明上行(下行)封锁,下行(上行)未封锁,人员机具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界的范围。

2.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3.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

4.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

5.防止动车组(电力机车)将电带入无电区的措施。

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时,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26条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1.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2.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3.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27条工作领导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1.确认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2.确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而完备;

3.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

4.检查落实工具、材料准备,与安全员(安全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组成员着装、工具、劳保用品齐全合格,清点核对《高速铁路进出网物品核对检查表》(格式见附录12)数量、反光标识并确认。

第28条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

第四章 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

第29条各种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做好记录,禁止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具。

第30条各单位应制定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管理办法,专人负责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并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工具应粘贴明显的反光标识(绝缘工具的反光标识应粘贴在明显且不影响绝缘性能的处所)。

与试验记录对应的受力工具和绝缘用具上应有统一制定的编号标记。(试验标准见附录10、11,试验记录格式见附表3、4)

第31条绝缘工具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稳定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轻便灵活,便于搬运。

第32条绝缘工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1.新购、制作(或大修)后,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

2.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

3.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绝缘工具的机械强度试验应在组装状态下进行。间接带电作业用的绝缘工具一般不做机械强度试验。绝缘工具的电气强度试验一般在机械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

第33条绝缘工具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间接带电作业的绝缘杆等其有效长度大于 1000mm。

第34条在进行不停电作业时,绝缘工具每次使用前,须认真检查有无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后,再用2500v 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 2cm,极间距 2cm)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 100mω,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mω。

第35条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对绝缘工具要有防潮措施。

第36条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第五章 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第37条凡在距离地面3m 以上的处所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

第38条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1.停电作业时,每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1个跨距,在同一组硬(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 2条股道,在相邻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当停电成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2.不停电作业情况下进行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

第39条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工具材料袋内。作业中应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不得抛掷传递。

第40条高空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系在安全牢靠的地方。

第41条进行高空作业时,严禁踩踏接触线及其它可能导致其弯曲、变形的行为。人员不宜位于线索受力方向的反侧,并采取防止线索滑脱的措施。在曲线区段调整接触网悬挂时,要有防止线索滑移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42条冰、雪、霜、雨等天气条件下,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梯子以及接触网作业车应有防滑措施。

攀杆作业

第43条攀登支柱前要检查支柱状态,观察支柱上有无其它设备,选好攀登方向和条件。检查攀登支柱的用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完好合格。

第44条攀登支柱时要手把牢靠,脚踏稳准,尽量避开设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用脚扣攀登时,要卡牢系紧,严防滑落。杆上作业时安全带必须系在支柱或牢固的构架上。

登梯作业

第45条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和梯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结实、轻便、稳固。

2.车梯的车轮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3.按附录10和附录11的规定进行试验。

第46条使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应指定车梯负责人,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两名。所有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的台面上。

第47条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当车梯工作台面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并不得发生冲击和急剧起、停。工作台上人员和车梯负责人要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48条车梯负责人和推车梯人员,要时刻注意和保持车梯的稳定状态。当车梯在曲线上或遇大风时,对车梯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当外轨超高≥125mm或风力五级以上时,未采取固定措施禁止登车梯作业。当车梯在大坡道上时,要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不

得系在车梯工作台框架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49条作业结束后,车梯必须带回,不得在封闭栅栏防护网内存放。

第50条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专人扶梯,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准有1 人作业。用硬梯作业时,高度必须比线索高出 1 米以上,不得将短梯接长代用。作业人员应将硬梯与线索系牢后方准作业。硬梯上有人作业时严禁移动。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

第51条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出车前,司机应认真检查车辆和行车安全装备、防护备品齐全良好,并与作业人员检查通讯工具,确保联络畅通。

作业结束作业车返回驻地后,司机应对车辆状态及随车机具进行检查,发现部件缺失等应及时查找,必要时采取相应行车限制措施。

第52条夜间作业前,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学习司机应执行待乘休息制度,卧床休息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并进行登记。作业前司机、学习司机应掌握施工作业范围和内容并进行预想控制,作业和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力集中。

第53条接触网作业车进入封锁区间前,本务司机应核对确认调度命令,按规定联控。司机和作业负责人要根据调度命令及作业内容,拟定区间返回的时刻,并严格执行。接触网作业车区间分解作业时,须提前明确每台车的作业范围,以及作业完毕后停留车列和运行连挂车的位置,并要求司机熟悉和掌握。

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运行作业关键环节控制措施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54条使用接触网作业车作业时,应指定作业平台操作负责人, 作业平台不得超载。工作领导人必须确认地线接好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登上接触网作业车的作业平台。作业平台应设置随车等位线。

第55条接触网作业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严禁人员上、下。人员上、下作业平台应征得作业平台操作人的同意。

当采用v 形停电天窗进行故障抢修时,所有人员禁止从未封锁线路侧上、下作业车辆。为防止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侵入未封锁线路的限界,作业中作业平台严禁向未封锁的线路侧旋转。

第56条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防护门关闭时应有闭锁装置。作业中须锁闭好作业平台的防护门,作业完毕后必须放下防护栏杆。

第57条作业人员在作业平台防护栏杆外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系在牢固可靠的部位。

第58条司机和学习司机须精力集中,密切配合,在移动车辆前应注意作业车及作业平台周围的环境、设备、人员和机具等情况,与附近的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作业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在车辆移动中应注意防止接触网设备碰刮伤人。作业车作业平台不允许顶刮接触导线。

第59条作业平台上有人作业时,作业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60条作业人员与司机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及时、准确、清楚、并呼唤应答。作业中作业车的移动应听从作业平台上操作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停电作业

一般规定

第61条高速铁路接触网停电作业按停电天窗方式分为垂直天窗作业和v形天窗作业。

垂直天窗作业——高速铁路双线区段,上、下行供电臂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

v形天窗作业——高速铁路双线区段,上、下行接触网一行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

第62条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220kv 为 3000mm;110kv 为1500mm;25kv 和 35kv 为 1000mm;10kv 及以下为 700mm。

第63条利用天窗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作业人员作业前,工作领导人(监护人员)应向作业人员指明停、带电设备的范围,加强监护,并提醒作业人员保持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确保人员、机具不侵入邻线限界。

2.利用v形天窗断开导电线索前,应事先采取旁路措施。更换长度超过5m的长大导体时,应先等电位后接触,拆除时应先脱离接触再撤除等电位。

3.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分区所、at所处进行吸上线检修时,必须利用垂直天窗。

4.检修隔离开关、电分段锚段关节、关节式分相和分段绝缘器等作业时,应用不小于25mm2的等位线先行短接后再进行作业。检修27.5kv电缆及附件时应对电缆导体及屏蔽层两端进行安全接地,并充分放电。

5.关节式分相检修时,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接地线外,还应在中性区上增设地线,并将断口进行等位短接。

命令程序

第64条每个作业组在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指定一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员申请停电命令,并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安全和防护措施等。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一个作业组必须分别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向供电调度员申请停电命令。

第65条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1.将所有的停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确定停电的区段;

2.通过列车调度员办理停电作业限制行车手续,对可能通过导通电流的分段绝缘部位采取封闭措施,防止从各方面来电的可能;

3.确认有关馈电线断路器、开关及接触网开关均已断开,作业区段的接触网已经停电,方可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4.进行接触网上网电缆、上网隔离开关停电作业时,应将上网电缆在变电所gis柜侧安全接地。

5.当采用v 形天窗作业时,还应撤除邻线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装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66条供电调度员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应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在发、受停电命令时,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作业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1)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格式见附录6)。

验电接地

第67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68条 使用验电器验电的有关规定:

1.必须使用同等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验电器的电压等级为25kv;

2.验电器具有自检和抗干扰功能。自检时具有声、光等信号显示;

3.验电前自检良好后,有条件的应先在同等电压等级有电设备检查其性能,确认声、光信号显示正常,然后再在停电设备上验电;

4.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验电器状态良好。

第69条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裸铜绞线制成并有透明护套保护。接地线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70条接地线应接在同一侧钢轨上,且不应跨接在钢轨绝缘两侧、道岔尖轨处。必须跨接在钢轨绝缘两侧时,应封闭线路。

每处接地线应接在同一处所的两根钢轨上,且不应跨接钢轨绝缘两侧,同时避开电务调谐区。地线穿越股道时,必须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第71条 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时,先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不宜挂在接触线上)。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建筑限界。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要借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当作业内容不涉及正馈线和回流线(保护线)时,可不进行接地,但要按照有电对待,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当利用停电天窗使用作业车进行不升平台巡视作业时,可不装设接地线,但必须采取禁止攀登平台、攀登支柱等安全措施。

第72条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73条两接地线间距小于停电范围大于作业地点范围,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电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电压,除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应增设接地线。

v形天窗作业时两接地线间距不大于1000m。

作业结束

第74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将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清点,确认没有遗留后全部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宣布作业结束,通知要令人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和线路封锁(邻线限速)命令。停电命令消除后,人员、机具必须与接触网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行车封锁(邻线限速)命令消除后,人员、机具不得再次上线。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作业结束时,每个作业组要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第75条供电调度送电时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1.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2.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3.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

第七章 间接带电作业

一般规定

第76条间接带电作业为利用绝缘工具带电测量、除冰、清除接触网上及附近异物等项目。

第77条高速铁路遇有雨、雪、雾、气温在-15℃~37℃之外、风力在 5 级及以上等恶劣天气、或相对湿度大于 85%时,一般不进行间接带电作业。

第78条间接带电作业人员在接触工具的绝缘部分时,应戴干净的手套。

第79条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其所携带的非绝缘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须保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mm,当受限制时不得小于 600mm。

命令程序

第80条每个作业组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员申请作业命令。在申请间接带电作业命令时,要说明间接带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防护措施。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一个作业组必须分别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向供电调度员申请作业命令。

第81条供电调度在发布间接带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1.将所有的间接带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确定作业地点、范围和安全防护措施。

2.在作业前,应撤除有关馈线的重合闸。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馈电线的断路器跳闸,供电调度员在未弄清作业组情况前不得送电。作业组如果发现接触网无电时,要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

3.在发布间接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进行间接带电作业时,发令人将命令内容填写在“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票”(格式见附录7)。

作业结束

第82条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全部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结束作业,通知要令人向供电调度员申请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当作业结束时,要分别向供电调度员申请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

第83条供电调度员确认作业组已经结束作业,不妨碍正常供电和行车后,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均记入记录中,整个间接带电作业方告结束。

供电调度员确认供电臂内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方能恢复有关馈线重合闸。

安全技术措施

第84条间接带电作业工作领导人不得直接参加操作,必须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安全监护。

第85条工作领导人在作业前检查工具良好,确认驻站联络员和行车防护人员已全部就位,通讯联络工具状态良好,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程序办理完毕,所采取的安全及防护措施全部落实后,方能向作业组下达作业开始的命令。

第八章 倒闸作业

第86条接触网作业人员进行隔离(负荷)开关倒闸操作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在高速铁路封闭栅栏防护网内进行倒闸作业时,必须在线路封锁的情况下进行。

倒闸作业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需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借助于绝缘工具进行操作。

第87条在申请倒闸命令时,先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要令人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命令;要令人受令复诵,供电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倒闸作业,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2)中,受令人要填写“隔离(负荷)开关倒闸命令票”(格式见附录8)。

第88条倒闸人员接到倒闸命令后,必须先确认开关位置和开合状态,无误后再进行倒闸。倒闸时应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

第89条倒闸作业完成后,确认开关开合状态无误后,操作人向要令人通报倒闸结束,由要令人向供电调度员申请消除倒闸作业命令。供电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和编号并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要令人填写“隔离(负荷)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格式见附录9),倒闸作业方告结束。

第90条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供电调度。但再闭合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

第91条严禁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隔离开关可以开、合不超过10km(延长公里)线路的空载电流。

第92条隔离(负荷)开关的传动机构必须加锁。钥匙存放于固定地点由专人保管。

第九章 行车防护

第93条在车站及相邻区间进行接触网作业时,驻站(调度所)联络员应在调度所调度台或车站对有关区间、车站办理封锁手续、执行安全防护,作业现场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停电双线封锁时,应在作业区段两端地线外侧50米处设红旗(昼)、红灯(夜)防护。

2、垂直停电一线封锁且邻线有路用列车运行时,除在作业区段两端地线外侧50米处设红旗(昼)、红灯(夜)进行防护外,还应对邻线行车进行防护。

3、v形停电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行车防护。

第94条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95条不同作业组分别作业时,不准共用行车防护人员。在未设好行车防护前不得开始作业,在人员、机具未撤至安全地点前不准撤除行车防护。

第96条驻站(调度所)联络员及现场行车防护人员须做到:

1.熟悉有关行车防护知识,驻站(所)联络员还应熟悉行车监控室(行车台)的有关设备显示;

2.熟悉有关防护及通讯工具的使用方法及各种防护信号的显示方法,每次出工前应检查通讯工具是否良好,行车防护用品携带齐全、有效;

3.作业期间坚守岗位,思想集中,及时、准确、清晰地传递行车信息和信号。

4.现场防护人员须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3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志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志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 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 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一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米)

见表

第一节 停电

第35条 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以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头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二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第36条 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位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表二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

见表

第37条 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安全断开(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 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 检 电

第39条 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告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下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相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 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 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 接地封线

第42条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岐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此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 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 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 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47条 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同时挂接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第48条 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条 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1.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2.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4.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50条 标示牌分为“警告类”、“禁止类”、“准许类”、“提醒类”等。各种标示牌式样如附录七。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51条 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邻近带电作业,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在室外工作地点四周的围栏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在架空导线断线处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条 配电值班员和值班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情况,掌握操作技术,并有处理事故的能力。配电值班人员每班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53条 凡有高压设备的变配电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1.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

2.高压检电器和低压检电笔;

3.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4.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5.各种标示牌;

6.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7.有色护目眼镜。

第54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并向工作执行人指出停电范围和带电设备位置。

第55条 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等和高压开关柜上的钥匙由值班员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给工作执行人使用时,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二节 巡视工作

第56条 发、变、配电所的配电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但不得移开或进入常设遮栏内,如需进入时,应有人监护,并与高压带电体之间保持不小于表一规定的安全距离。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57条 当所内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工作人员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如需进入上述范围或操作开关时,必须有绝缘通道(绝缘台)或穿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巡线人员如发现导线断线,应设置防护物,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等候处理。

第58条 巡视电线路时,可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力工单独进行。对未经技术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巡线。

昼间巡线可以登杆更换灯泡和插入式保险,拧紧最下部低压横担螺帽等,但与高压带电部分必须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不得与低压导线接触。巡线时应始终认为线路上有电。

夜间巡线和登杆更换灯泡、保险丝,必须两人进行。巡线时应沿着线路的外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夜间禁止攀登灯塔(桥)进行作业。

遇有雷雨、大风、冰雷、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视,应由两人一同进行。

第三节 倒闸作业

第59条 倒闸作业票应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写,由工长或监护人签发。每张倒闸作业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60条 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顺序操作。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条 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条 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油开关应戴绝缘手套。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溶断器和摘挂跌落式溶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水罩的绝缘拉杆。

登杆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带。

第63条 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和更换熔丝。

第64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

1.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6.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65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亦不得进入遮栏。

第66条 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

1.事故处理的操作。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

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条 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

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第69条 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工作前停用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3.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开关和熔断器;

4.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反变压,除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

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看守现场,检查回路,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检查继电保护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员,未经值班员许可,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

第五节 高压试验

第70条 发、变、配电所进行预防性试验时,应由受试单位签发停电作业工作票,由配电值班员采取安全措施,办理许可开发手续,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临时接地线时,应由值班员配合进行。

第71条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第72条 高压试验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

第73条 大电容设备或电容器耐压试验前后应充分接地、短路放电。

第六节 测量工作

第74条 为测量杆塔、变压器、避雷器的接地电阻而拆装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在接地线与接地极断开后,禁止触及接地线。

第75条 测量低压线路和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压和电流时,可根据口头命令进行。测量时应注意安全距离,并防止相间短路。

第76条 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由两个人进行,并从各方面断开电源,检查无电和确认设备上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前后必须将被测设备(包括电缆)对地放电,在测量中任何人禁止触及设备。

在有感应电压反映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或与其他线路平行、交叉)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线路同时停电。

雷、雨天气,禁止测量线路绝缘。

第77条 测量带电的交叉跨越线路的垂直距离时,禁止使用金属尺、测量绳。

第五章 架空和电缆线路

第一节 登杆作业

第78条 登杆前应检查和作好下列事项:

1.确认作业范围,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2.新立电杆回填土应夯实。

3.冲刷、起土、上拔和导线、拉线松弛的电杆应采取安全措施。

4.本电杆根部腐朽不得超过根径的20%以上。

5.杆塔脚钉应完整、牢固。

6.登杆工具、安全腰带应完好合格。

7.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和绑牢。

第79条 杆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腰带。作业时安全腰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

2.转角杆不宜从内角侧上下电杆。正在紧线时不应从紧线侧上下电杆。

3.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严禁攀登腐朽、锈蚀超限的横担。

4.杆上作业用工具、材料应装在工具袋内,用绳子传递。严禁上下抛扔工具和材料。地上人员应离开作业电杆安全距离以外,杆上、地上人员均应戴安全帽。

第二节 邻近带电作业

第80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查看金具、磁瓶更换外灯保险和灯泡等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在自动闭塞电线路上作业时,不得同时触及两条低压电源线。

3.工作人员使用安全腰带,风力不大于五级,并有专人监护。

第81条 停电检修线路与其他带电线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另一加带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否则另一回线亦应停电并接地。

2.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的距离虽大于安全距离,如果作业过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在安全距离以内时,作业导线、绞车或牵引工具必须接地。

3.在交叉档撤线、架线、调整弛度只有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能进行。但必须采取防止导线跳动、滑跑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的措施。

4.停电检修线路在另一回带电线路上面,而又必须在该线路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弛度、更换磁瓶等工作时,必须使检修线路导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停电检修线路走廊或径路附近与另一回杆塔结构相同的线路平行接近时,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第82条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登杆和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风力应在五级以下。严禁在杆塔上卷绑线。

3.应使用绝缘绳传递工具、材料。如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在传递过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构成下层导线和架线工作。

4.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准进行撤线和架线工作。

5.当穿越带电的低压联络线对已停电的自动闭塞高压导线进行作业时,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但在应采取措施栏内,注明穿越低压带电导线和符合本章第四节低压带电作业条件的安全措施。

第83条 在合架于接触网支柱上的电力线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线路检修时,应充分利用接触网检修“天窗”,必要时可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

2.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接触网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

3.有感应电压危险时,应在电力线路作业区段两端进行接地封线。。

第三节 砍伐树木

第84条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伐靠近导线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工作人员不得使树木和绳索接触导线。

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应站在坚固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面对线路方向,并应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

第85条 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用绳索将被砍剪的树枝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砍剪树枝应有专人防护,防止打伤行人。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四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86条 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低压带电作业和穿越低压带电线路的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干燥的工作服、绝缘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洁的线手套。低压带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钳子,禁止使用刀子、锉刀、金属尺和铁刷子等带有金属的工具。绝缘靴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强度试验,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出厂的耐压标准。

第87条 低压带电作业不允许带负荷接续导线。如必须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作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低压线路上,允许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需设可靠的旁路线第88条 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一般一根只允许一人工作。当线路不复杂,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时,可以两人同时工作。

第89条 登杆时应当先分清火线和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接续导线时,顺序相反。工作时只许接触一个导体,不许同时接触邻相导体或一相一地导线。

第五节 线路施工

第90条 在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地下施工时,开工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位置,做好防护。如发现意外设施,应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第91条 松软土质的杆坑深度超过一米时,应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时,应设防护设施,夜间应挂红色标示灯。

第92条 施工用具、机械、绳索、地锚等应详细检查、定期试验,使用时不准超过安全荷载。

第93条 立杆、撤杆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指挥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并应有专人指挥。正在立杆撤杆时,坑内及电杆倾斜的下方不许人员停留。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坑未经回填及捣固不准登杆。放倒旧电杆时,应用绳索牵引及叉杆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电杆应用工具,不许代用。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94条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线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接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第95条 靠近及跨越铁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在施工地段的两侧应派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96条 撤线时应在承力及终端电杆处先用绳索将导线拉紧,剪断导线后徐徐放下,拆除旧线路时,还应注意电杆腐朽程度,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倒杆伤人事故。

第97条 当施工电线路与其他高压设备靠近或交叉时,架线及撤线应采取防止路线措施,必要时将邻近的高压设备停电。

第98条 用爆破法施工时,应有专人指挥,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炸药和雷管,应指定专人保管,分别存放,不准与易燃品放在一起。运输时应采取防震措施。携带雷管时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和电池不得由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得携带电雷管。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在汽车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和雷管(不超过二十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第99条 装填炸药中,应使用木质专用工具将炸药推进炮眼,并轻轻捣实,禁止使用金属物体。雷管和导火索连 结时,应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触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

爆破场地的危险区半径一般为:钻孔闷炮为50米;土坑开花炮为100米;石坑为200米;裸露炸药包爆破的危险区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起爆前要详细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

如遇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如需要重新打眼,则深眼要距离原哑炮眼为0.6米;浅眼为0.3~0.4米,并注意不离开线路中心线。

第100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讯线等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措施。

第101条 起重和搬运应有专人指挥,并使用人合乎要求的设备和绳索。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为3.5倍;

2.用于人力起重的为4.5倍;

3.用于机动起重的为5~6倍;

4.用于绑扎起重物的为10倍;

5.用于供人升降的为14倍。

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其余电杆绑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牵引电杆上山所用的绳索,不得与地面磨擦,爬山路线两5米以内,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滚运电杆时应防止压伤手脚。

第102条 多人抬杆必须同肩专人指挥,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第103条 使用车辆运输电杆、电气设备和器材时不得超限,必须固定绑牢,防止倾复、滚动伤人。

第六节 电缆作业

第104条 在靠近电缆挖沟或挖掘已设电缆当深度挖到0.4米时,只许使用铁锹。冬季作业如需烘烤冻结的土层时,烘烤处所与电缆之间的土层厚度:一般粘土不应小于0.1米;砂土不应小于0.2米。在邻近交通地点控沟时,应设置防护。挖掘中如发现煤气、油管泄漏时,应采取堵漏措施,并严禁烟火,同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105条 电缆的移设、撤换及接头盒的移动,一般应停电及放电后进行。如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敷设电缆有经验的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行移动,防止操作绝缘和短路。尽量避免在寒冷季节移高电缆。

第106条 高压电缆停电检修时,首先详细核对电缆回线名称和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然后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在电缆封端处进行检电及设置临时接地线时,在断开电缆回线电源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07条 锯高压电缆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无误,并验明电缆无电压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08条 熬电缆胶时应有专人看管,熬胶人员应戴口罩帆布手套及鞋盖。搅拌或舀取熔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防止落入水份而发生爆溅烫伤。

第109条 进电缆井前应排队并内浊气。在电缆井内工作,应戴安全帽和口罩。并做好防火和防止物体坠落,电缆井应有专人看守。

第110条 制做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六章 其它作业

第一节 回转电机的作业

第111条 电机端线及外露的旋转部分,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外壳(包括起动设备的外壳)应接地或接零。电机动转时,禁止断开地线或在地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12条 在运行中的电机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宽穿紧口(袖口、裤口)工作服。女职工的发辫应盘结在工作帽内。运行中检查炭刷、滑环、整流子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应穿绝缘鞋(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戴护目眼镜。严禁戴手套和用手同时触及不同极或一线地的导电体。

第113条 检修发电机时应采了下列安全措施:

1.断开发电机的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2.等发电机完全停止转动后,在操作把手、机组的起动装置、并车装置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若本机还可以从其他电源获得励磁电流时,也必须将此电源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4.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5.验明无电后,在发电机和开关之间装设接地线;

6.检修发电机时,应将与其它发电机中性点的连线断开;

7.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工作,即使未加励磁,亦就认为有电压。

第114条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验明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断路器手车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2.在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4.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上悬挂“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115条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旋转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116条 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在任何情况与正常工作电源线路不能直接连通的闭锁装置或设一双投刀闸。用户要求自发电时,应取得水电段调度或变配电所值班员的同意,并布置安全措施,同时双方作好记录复诵无误后执行。

第二节厂用电气设备的作业

第117条 厂内配线一般使用绝缘线。灯头线应使用软线。潮湿及危险场所(锅炉房、地沟、乙炔间、燃油库、浸漆干燥间等)应使用防潮或防爆的电器和配线。

第118条 因工作需要接引临时电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绝缘层完好的绝缘线,对潮湿及危险场所应使用防潮、防火或防爆的电器和配线。

2.接头处所应错开,接续点应焊牢,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3.禁止在地面和通道上敷设临时线或将配线管浮搁在地面上。架空敷设时应有足够高度。

4.电源容量允许,接续点牢固,并有开关和熔丝保护。

5.临时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用后及时撤除。

第119条 配电盘(箱)、分电盘及电气开关应尽量采用密闭式,如为非密闭式结构时,应设防护装置,配电盘(箱)、分电盘应设红色信号标志灯,附近禁止堆放物品。

第120条 自动开关在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整定、刀闸开关的熔断器应合乎标准,厂内配线如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电压时,所有插销座均应标明电压。

第121条 手持电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场所不超过220伏;

2.在较危险及危险扬所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场所不得超过12伏。

第122条 禁止用自耦变压器及辅助电阻的办法取得安全电压。禁止将行灯变压器、变频器带入锅炉或其它金属容器内。橡皮绝缘线禁止和高温、潮湿及涂油的物体接触。

第123条 所有手持电器应指定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每三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电阻。

第124条 使用电焊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焊用手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绝缘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截面适当。焊件的地线除接续良好外,应使用截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多芯橡皮绝缘铜线。

2.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只准由操作的电焊工开闭。

3.电焊机和焊接件应妥善接地。

4.在锅炉内或金属容器照明或行灯照明,出入容器时要切断电源。焊接过程中应监护。

5.严禁对空燃油桶和盛燃油容器进行焊接。

第三节 顶棚内作业

第125条 在顶棚内作业时,禁止吸烟及点燃灯火。应使用36伏及以下的作业行灯或手电筒。在顶棚内禁止带电连接导线。

第126条 进入顶棚时应先检查小木梁是否牢固。如不牢固时,应垫上木板,禁止脚踏板条和两人站在同一小木梁上。在棚内行动时,应随时注意钉子。进入顶棚使用梯子时,安放牢固并有人扶持。

第四节 使用喷灯的规定

第127条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2.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0米。

第128条 喷灯内的油面不得高于该容器容积的四分之三处,加油孔的螺栓应拧紧。

第129条 喷灯加油、放油及拆卸喷嘴和喷灯零件时,必须灭火并冷却后进行。喷灯用完后应排出残存压力。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第4篇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 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 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 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 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 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 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 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 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 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需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用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 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第33条 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1.应有一个正确灵敏的汽压表,表盘上应有标明锅炉最高容许压力红线。汽压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在表上注明检验日期并加铅封。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解体检查。

2.锅炉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表示水位的装置(二个水表或一个水表及一组验水阀),水表外部应加护罩,表下应装有排水管,并在水表上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

3.锅炉外钣上,应有内顶钣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钣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4.应有正确灵活的安全阀,并有专人每半年检查整修校验一次,注明日期并加铅封,平时不准擅自变动。

5.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能充分给水。

6.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7.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第二节 扬水作业

第34条 锅炉、蒸汽机、往复泵、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确保其作用良好。

第35条 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摩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详细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的外露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36条 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女职工应将发辫挽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于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37条 蒸汽机械开汽前,应先开放水阀排出凝结水;开汽时,不得开放过猛,以防管路与汽阀内积水过多,发生水锤冲击。

第38条 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打开汽缸减压阀,用手摇柄转动曲轴2~3转,观察有无卡阻和杂音,将离合器放在离开位置。每次启动时间不宜超过5秒,一次启动无效,应间隔10秒后再行起动。启动后,转速应固定在中速上进行预温。待水温、油温达到要求温度后(一般水温在50~55℃之间,机油温度约为45℃),用离合器与水泵接合,徐徐加负荷至额定转数。

第39条 值班人员在动力机械运转中,要注意监视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定时抄写仪表指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成记录,必要时报告上级单位。禁止在动力机械运转过程中对运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40条 机械动力设备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将电力设备电源断开:

1.电机内或启动装置内有火花或冒烟时。

2.发生剧烈震动,威胁设备安全时。

3.轴承发生高热时。

4.电流突然升高超过允许范围时。

5.机械有不正常的声响威胁其安全时。

6.设备转速急剧减低或电机迅速发热时。

7.压力突然升高或降至不正常范围时。

8.水泵无水空转或反向运转时。

9.原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时。

10.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

第41条 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须铺设绝缘板,除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外,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需要带负荷断开电源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米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第三节 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42条 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第43条 氯瓶房间外应设有石灰液坑,坑内配备有适量、浓度适宜的石灰液,值班人员发现氯瓶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时,可将氯瓶推入石灰液内。

第44条 消毒设备应设双套。值班人员如发现消毒设备漏氯气,应立即佩带防护用品关闭氯瓶阀门,迅速切断气源,强制通风,处理设备故障,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45条 对电渗析设备的运行须做到:

1.启动设备时,必须先通水后送电,停止设备运行时,要先停电后断水,禁止与此相反的操作。设备停运后要注意保持其处于湿润状态。

2.启动和倒换电极时,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升电压速度要缓慢,避免因电压升高过快而损坏设备。

3.设备在运行期间,膜堆上禁止放金属器具及杂物,以防短路,并保持环境清洁,注意不要用手或身体摸、触电渗析膜堆,防止触电。

4.设备停运后,在电源盘或整流盘上应挂上“不许合闸”的标示牌。

第四节 水源防护作业

第46条 给水值班人员应每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劝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7条 值班人员没经过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给水所和水源内,以保证水源安全。

第五节 机车上水作业

第48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衣服应整齐,在炎热季节亦不得赤足裸臂,冬季不得用棉帽遮严耳朵,以免妨碍听觉,禁止穿高跟及有钉鞋。迎接列车时,应站在列车建筑接近限界以外的安全地带,注意来往的列车。作业前应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严禁机车起动时上下机车和作业。

第49条 水鹤周围及水柜注水口附近,冬季注意及时消除结冰。上下机车时,应注意防止滑倒摔伤。登上水台之前应检查其踏梯、栏杆、平台等是否牢固,冬季作业时还应检查有无防滑设施。在水柜上,抓取拉链或其他装置移动水鹤臂管时,应注意两脚站稳,不得过分靠近水柜边缘以防摔下,并注意防止被水鹤漏斗碰伤。

第50条 水鹤拉链必须由地面人员传递给车上人员,禁止将拉链甩向机车。给水完了后立即将水鹤臂管恢复定位,并将拉链固定好和实行二人确认呼唤应答制度。

第51条 开放灰箱前,应注意地沟内是否有人;关闭灰箱时,须在机车开动前完全关好,机车移动后不得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乘务员。作业时,须注意躲开机车溢水管及放水阀,防止烫伤。清除的积灰有未燃尽的煤火,应及时用水熄灭,并搬运至储灰地点,严禁积存。

第52条 装卸炉灰车时,应先将止轮器打好,如炉灰车须停在坡道上作业时,应先打好止轮器再摘钩。运搬炉灰时,须注意线路、道岔的开通状态,工具的摆放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横过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驶近,方准通过,不准沿线路上行走,更不准在行驶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

第53条 在作业中应实行呼唤应答,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在地沟内或线路上作业时,应随时前后了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也不得在线路上或车辆下面坐卧休息。

第5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人员(水鹤维修人员)和设备安全,应严格实行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倒闸票和作业许可票制度。

1.倒闸票和许可票的填写和使用规定

(1)本票为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专用,每张票只办理一座水鹤一次上水或维修水鹤一次作业,每人手中同时只能有一张工作票。

(2)本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作业倒闸票和许可票的编号应一致,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本票用后保存一个月。

(3)倒闸票第一栏在机车上水时由车站人员填写并签字,也可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作电话记录代填;水鹤维修时,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及水道工长填写并签字。第二、三、五、六栏均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由一名上水工兼任)填写,其中第三栏应根据车站人员通知或上级批准的通知内容填写。第四栏由上水人员(另一名上水工)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填写签字。

(4)机车上水(水鹤维修)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签字;第四、五栏由上水人员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员填写签字。

2.作业规则

(1)机车上水人员,一个固定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另一个为上水人员并为隔离开关操作者,不得随意变更。

(2)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在接到车站人员或水电段调度通知后(并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填写倒闸票第二、三栏,站方人员填写第一栏(如系电话传达由许可人代填)后,按下列顺序作业:

①两位机车上水工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一起携带套管到隔离开关处,由许可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②二人呼唤应答,确认隔离开关与车站通知相符、开关接地线及开关状态良好后方可操作,其步骤为:

操作者打开隔离开关机构锁,解除机械闭锁;

操作者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柄上,拉开隔离开关;

二人确认开关断开正常;

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

③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后,交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收到许可票后在倒闸票第四栏签字。

④机车到站,对准水鹤停稳后,两位上水人员确认所停股道与许可票许可作业股道相符后方可开始上水作业。

如系检修水鹤,检修负责人确认水鹤与许可票所指水鹤相符后方可开始作业。

⑤作业完毕后,许可人(水鹤维修负责人)抓紧将水鹤臂管定位,将拉链拴牢后即可离开。

上水人员(水鹤维修负责人)填写许可票的第四、五栏后,将许可票交还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并监督许可人填好倒闸票第五栏。交出许可票后,禁止再行上水、维修作业。

⑥列车开出后,两个机车上水工重新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由许可人将隔离开关的锁钥匙交给另一个机车上水工并负责监护,另一个上水工进行下列合闸作业:

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打开;

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

拉合隔离开关;

确认开关闭合正常;

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机构加锁。

(3)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倒闸票第六栏。

(4)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消记。

3.作业规定

(1)拉合接触网隔离开关、机车上水、维修水鹤,必须执行倒闸票制度、许可票制度,并按上述规定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

(2)机车上水作业必须取得本站站方人员命令,水鹤维修、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取得段调度室命令,由车间主任、技术人员或水道工长传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对口头或电话命令,需作电话录音保留一个月,并复诵无误填在倒闸票第一栏。

(3)水鹤计划维修,由车间随月施工计划报段调度室,由段报分局批准后执行。水鹤故障临修原则上报段调度室经分局批准并下达命令后进行,短时处理亦可直接与车站联系,按上水作业对待。

(4)发布倒闸作业命令人:上水时为站方人员,水鹤维修和故障处理由段调度、车间主任或技术员、水道工长担任。

接受倒闸作业命令人:由一名上水工担任,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负责对隔离开关的确认和加、开锁。

(5)上水或水鹤维修人员对作业许可票有疑问时,应立即向许可人询问清楚后方可进行工作,许可人要回答清楚。

(6)严禁私自约定时间拉、合隔离开关。

(7)上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工作时间,禁止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存放于指定地点,每次使用前要用干布擦净,并对绝缘手套进行简易漏气试验,每6个月由段检测一次。

(8)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身体各部不得与开关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雷电来临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操作要果断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上报段调度,不得自行修理,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9)隔离开关钥匙每班进行交接。

(10)每组水鹤立柱上,应在明显处注明水鹤所在股道和编号,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触网应有停、送电状态的指示装置,用以确认停送电状态。

第六节 固定锅炉运行作业

第55条 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经常保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更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实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第56条 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 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 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 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 水源检修

第59条 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 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 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第62条 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二节 水塔、水槽(水池)检修

第63条 水塔铁梯应有坚固的防护栏杆。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上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个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第64条 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或系下,严禁抛掷。传送工具、材料吊起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65条 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第66条 在水塔周围15米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电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如在水塔周围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使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67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68条 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登高前应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2.工作中应时刻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3.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4.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传送工具、材料应用工具袋(箱)吊上或系下。

5.高度在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作业高度超过5米时应设安全网。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69条 登高用梯子应符合以下标准:

1.移动式的竖梯下端须有防滑装置。

2.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3.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安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木制梯子的横梁,应镶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4.竹梯两柱必须坚牢,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上下两端应在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棕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结,不得用铁丝捆绑。

5.固定铁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须穿过立柱,较高的梯子,应在适当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之,并设安全栏杆。

6.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7.梯阶间距以300毫米为宜。

第70条 登高梯子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1.应备有长短不等、数量足够的梯子,禁止接高使用。

2.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度的角度。

3.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须有人扶持与照管。

第四节 水鹤检修及安装

第71条 安设、拆装、检修水鹤上部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或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应设防护人员和防护信号。安装修理水鹤其他部分时,须保持水鹤臂管与轨道平行的位置。

第72条 拆装水鹤直管、弯管、臂管时,应设置高度适当材质坚牢的支架,并悬挂滑车。支架不得侵入限界,柱脚位置应稳固,并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准进行起吊工作。

拆下的直管、弯管、臂管等,应妥善放置,不得侵入线路建筑接近限界。

严禁把梯子放在臂管上对水鹤上部进行修理,以免发生滑动摔伤。

第五节 管道检修与施工

第73条 埋设及修理水道管路,如影响行车线路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批准,或与车站及有关单位联系,批准施工时间,并施行妥善防护。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并应放置在掘起的槽沟边缘1米以外的地点。在列车通过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不准在其他股道停留或避车)。列车通过后,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施工。

第74条 挖掘管沟时,如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应设置挡土设备。

弃土及其他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米,坡脚距沟槽边缘,不得小于0.8米。沟槽开挖深度超过1米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在沟内工作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在沟内休息。

沟槽开挖如在公路上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设置路挡、红灯、慢行牌等。在交通繁忙地段,施工期间应设专人防护。

第75条 挖掘不加侧板的槽沟时,应视土质及施工地点环境确定其上部挖开的阔度。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底宽度,不小于管外径加600毫米。

2.在土壤结构均匀和无地下水的情况下,开挖沟槽的边坡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沟槽及基坑的开挖边坡

----------------------------------------------------------------------

| | 边坡坡度(垂直:水平) |

| |------------------------------------------------------|

|土壤名称 | 沟(坑)顶 | 沟(坑)顶 | 沟(坑)顶 |

| | 无载重 | 有静载 | 有动载 |

|----------|------------------|----------------|----------------|

| 砂 | 1∶1.00 | 1∶1.25 | 1∶1.50 |

|----------|------------------|----------------|----------------|

|卵石、砾石| 1∶0.75 | 1∶1.00 | 1∶1.25 |

|----------|------------------|----------------|----------------|

| 粘砂土 | 1∶0.67 | 1∶0.75 | 1∶1.00 |

|----------|------------------|----------------|----------------|

| 砂粘土 | 1∶0.33 | 1∶0.50 | 1∶0.75 |

|----------|------------------|----------------|----------------|

|粘土夹块石| 1∶0.25 | 1∶0.33 | 1∶0.65 |

----------------------------------------------------------------------

注:①遇流砂、回填土等松散地层和有地下水时,应酌情加大边坡或采用挡板支撑。

②地面大于12%的斜坡上,坡顶一侧应按有静载确定开挖边坡,必要时应挖设台阶。

第76条 沟槽开挖如为岩石、坚石需爆破时,人工打眼不得对面打锤,工具必须安装牢固,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77条 往沟槽内下管时,应以绳索系下,并须注意沟内的工作人员,禁止将水管自高处掷下或推至沟边使其自动滚下。对混凝土管或较大管径水管,宜用吊车向沟内下管和安装。下管时,沟槽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下管的垂直位置,应站在两端,以防管子滑脱分离伤人。对接承插

管时,工作人员手脚距管承插口应不小于350毫米。

第78条 搬动大管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直接用手搬动。应使用木杠、吊车等。起落动作应协调一致。

第79条 断管时,工具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对面打锤。

第80条 熔铅前须检查熔铅工具是否完整坚固,铅锅应安置离槽沟较远的平坦地点,防止倾倒,并须作好熔铅锅上方的防雨设备。

第81条 用铅液灌注接口时,须着用规定的工作服装与防护用品(鞋盖及防护眼镜等)。水管接口如沾有水分及湿气时,应先将其擦净或烤干,以防溅爆烫伤。

灌铅时,先将灌铅箍密切贴靠水管承口前端卡好,以粘土在其上边做成漏斗式的灌铅口,从罐铅口的一侧灌入,以防内部气体冲出铅水溅爆烫伤。

第82条 整条青铅须截成小块放进铅锅,禁止铅上带有水分及湿气。向已有熔铅的热锅内续铅时,须以铅勺徐徐放入,不得投掷入锅,以防溅爆烫伤。

用铅勺由铅锅内盛取运送熔化的青铅时,不得在槽沟边缘及槽沟内水管上行走,以防震动或滑倒烫伤。

第83条 查找管道漏泄时,经挖开一处管路覆土尚未找到漏水处所,须继续延长挖土时,应从上部重新挖掘,严禁掏洞,以防坍塌。

第84条 管材不得推置于斜坡上,以防沿坡滑下。堆置时应将承插口交互放置排列整齐,两侧并以木桩等稳固之。

第85条 顶管施工

1.采用水力冲土法时,必须严格掌握水土流失情况,防止流失过多造成坍塌。

2.工作坑靠路基一端必须用木板满挡支牢,如发现松动或变形时,必须立即加固,以防过车震动坍塌。

3.顶入钢筋混凝土防护涵管时,其前部掏挖尺寸视土质及土层厚度确定,以防发生路基坍陷事故。

4.涵管顶进时,顶镐压杆(双顶镐)必须同时进行操作,严禁一前一后压杆。顶进过程中,不得站在顶镐两侧操作,以防发生崩铁伤人事故。

5.往工作坑下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时,应用吊车下管,如用手动葫芦下管时,其负荷能力应大于起重物重量的1.5倍。下管时,坑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第86条 管道穿越或经过堤坝、沟架、桥涵、公路、围墙、房屋、地下电缆、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输油管及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制订具体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准施工。

第87条 做管道水压试验,压泵应设于沟槽上边,管堵必须牢固,并用支撑顶住。试压时,工作人员不得在管子上走动观察。如发现漏水,作好标记,严禁用手锤敲打。拧紧螺丝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管堵,卸压后方可修整。

管道如采用气压试验时,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处,试验现场应设防护区,防护范围为管子中心线及管端以外10米。在加压及恒压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防护区。

第88条 管井施工、大口井施工及井内爆破等按铁道部《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机械检修

第89条 检修机械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工具工装,严禁将工具把柄加长或使用状态不良的工具。

第90条 拆装设备时,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91条 吊装设备时,要首先检查起吊用的绳扣,挂索、钢索、滑车、吊梁等设备及用具,确认其良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后方可进行。

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提升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负荷,严禁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吊钩与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斜拉。

第92条 检修电气设备,严禁一人单独作业。停电后,必须用规定的专用工具验电,确认其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恢复送电前,要首先确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送电。

第5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伞等作业。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悬挂杆号牌,修剪树枝,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确认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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