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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电气规程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厂电气规程

有哪些

1. 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包括佩戴防护装备,遵守操作流程,避免触电事故。

2. 设备操作规程:详细描述各类电气设备的操作步骤、启动与停机程序,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3. 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定期检查、清洁、润滑和维修设备的周期与方法,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电气图纸管理:规定电气图纸的更新、存档和查阅流程,确保图纸与现场设备的一致性。

5. 故障报告与处理:设定故障上报、分析和解决的流程,确保快速恢复电力供应。

6. 电力质量控制:设定电压、电流、频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控与调整规则,保证电力质量。

7. 电气防火防爆:制定防火防爆措施,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8. 电源切换与调度:规定电源的切换操作和电网调度原则,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标准

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参照iec发布的电气工程国际标准,如iec 60335系列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

2. 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及行业内发布的电气设备及操作规范,如gb/t 15589系列的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标准。

3. 企业内部标准:依据电厂自身的设备配置和技术条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内部操作标准。

是什么意思

1. 安全规定意味着所有操作必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都应避免。

2. 设备操作规程是指按照既定步骤进行设备操作,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减少人为错误。

3. 维护保养制度是为了延长设备寿命,预防故障发生,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4. 电气图纸管理旨在保证设备维护和故障排查时有准确的参考资料。

5. 故障报告与处理强调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防止故障扩大化。

6. 电力质量控制确保提供的电力满足用户需求,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7. 电气防火防爆是预防性的安全管理,防止灾难性事故的发生。

8. 电源切换与调度关乎电力系统的稳定,需要科学合理的调度策略以应对各种情况。

这些规程旨在为电厂的电气作业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电厂安全、高效地运行。每位员工都需熟悉并严格遵守,以共同维护电厂的正常运营。

电厂电气规程范文

第1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三)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10.1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10.1.1 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10.1.2 在高压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1.3 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1.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2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10.2.1 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10.2.2 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10.2.3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10.2.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的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10.3 检修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见附录h):

10.3.1 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10.3.2 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10.4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执行:

10.4.1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内容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技术人员或班长审核并签发;

10.4.2 监护人由技术水平较高及有经验的人担任,执行人、恢复人由工作班成员担任,按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顺序进行。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10.5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10.6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工作范围、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措施、试验方案、上次试验记录、图纸、整定值通知单是否齐备并符合实际,检查仪器、仪表等试验设备是否完好,核对微机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软件版本号等是否符合实际。

10.7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10.8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10.9 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必要时向调度申请,经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10.10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不能阻塞通道,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事故处理时通道不畅,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10.11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10.12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点且仅有一点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10.13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0.13.1 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10.13.2 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严禁用导线缠绕。

10.13.3 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3.4 工作中严禁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10.13.5 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10.14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0.14.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4.2 接临时负载,应装有专用的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10.14.3 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将回路的

第2篇 热电厂电气车间电气值班员岗位规程

1、电气值班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2、电气值班员值班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使用检验合格的绝缘工器具。

3、电气值班员应严格执行电气点巡检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登记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及要求。

4、电气值班员在停电过程中必须按照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执行相关安全措施,即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及装设标识牌及遮栏。

5、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需经申请专职负责人同意批准,加强监护、采取措施后方可移开遮拦。

6、未经允许,电气值班员不得私自解开自动装置闭锁、联锁、紧急解锁开门及操作,不得私自更改保护装置参数。

7、倒闸操作停电拉闸必须按照开关(或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则按相反顺行操作。

8、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

9、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及施工,应使用电气工作票,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值班人员应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

10、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及施工完,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签证,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见用电单位送电申请单,再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也严禁约时停、送电。

1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3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二)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5.1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应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验明确无电压后,在线路上所有可能来电的各端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显示屏上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设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记。

5.2 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应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工作结束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变电站或发电厂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5.3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应接到原申请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名单应在调度和有关部门备案。

6 带电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应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6.1.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1.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6.1.7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1.7.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6.1.7.2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6.1.7.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6.1.8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6.1.9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6.2.1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6-1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表6.1 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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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__ 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值,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在500~1000m时,500kv取3.4m值。

6.2.2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6-2的规定。

表6.2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

第4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一)(试行)

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2.1.3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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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2.1.4 10、2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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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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