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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规程3篇

更新时间:2024-05-15

水力发电规程

有哪些

水力发电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设施规划与建设:包括水电站的选址、设计、施工以及环保评估。

2. 设备选型与安装:涉及发电机、涡轮机、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标准。

3. 运行管理:涵盖发电、输电、调度、维护等日常运营流程。

4. 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5. 环境保护:规定了对水源、生态、噪音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测措施。

6.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洪水、故障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

7.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标准

1. 设施标准:应遵循国际或国内相关工程标准,如iso、ieee等,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安全标准:参照osha(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或同等机构的规定,保障人员安全。

3. 环保标准: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实施绿色能源政策。

4. 运行效率:参照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确保发电效率最大化。

5. 维护标准: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以维持设备的最佳运行状态。

6. 数据记录:按照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整的数据记录和报告系统。

是什么意思

水力发电规程的含义在于建立一套系统化的规则和指导,以保证水力发电项目的高效、安全、环保运行。它不仅规定了设施建设与设备选择的标准,还明确了在日常运营中如何进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应急处理。规程的实施旨在减少风险,提高能效,同时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遵守这些规程意味着尊重法律法规,追求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清洁能源。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管理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规程,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流程,以实现水力发电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水力发电规程范文

第1篇 水力发电厂水工现场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本规程系根据1994年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站的现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作为《电业安全规程》之现场补充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陈村水电站的水工作业和基建施工等作业。

第3条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站生产主任 正、副总工程师

生技科:正、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工 程师、技术员

安监科:正、副科长、专职安监员

发电、检修分场:正、副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值长、值班员、检修人员。

第4条本规程解释权属陈村水电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5条担任水工建筑物监测、维修、水情测报、水库调度、水下检查及管理工作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各级领导均应熟知本规程的有关部分,方可独立进行工作。

第6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见习生、大中专毕业生、学徒工、民工、临时工及外协单位人员等),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必须学习掌握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条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合本工种的病症者,均应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8条进入厂房、开关站、配电室、变电所等生产运行区域,工作前需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中履行工作监护制度。民工、临时工、外协人员进入电站生产运行区域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进厂手续和有关工作票,工作前必须向民工、临时工、外协人员等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工作地点临近设备的带电情况,并在现场安全措施交底手册中记录清楚。

第9条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工作注意事项:

①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工作必须旅行工作票制度,工作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同时有专人进行监护。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35

1.0

110

1.5

220

3

②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工作,不得乱动和误碰与工作无关设备和设备上的各类标示牌。

③高压设备区域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④在高压设备区域通道上搬运工器具或材料必须注意与发电设备的安全距离,搬运长物、长梯、竹、木、铁管等较长物件严禁一人肩扛。必须二人扛着搬运。

⑤遇有雷雨天气,严禁在高压设备区域内工作。

第三章工程发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规范地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服装符合安规要求,严禁穿拖鞋、光脚和穿背心进入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禁止使用。

第11条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第12条签定安全协议。

第13条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14条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不能发包。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15条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 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第16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严重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及其它不适合该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17条在坝顶、屋顶、陡坡、悬崖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临空一面应设防护栏杆,必要时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并系在牢靠在构件上。

第18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穿高跟鞋。

第19条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材料运输要有安全措施不准随意抛掷。

第20条高处作业的脚手架要牢固、稳定,架内材料堆放不要过高,比的超重,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在顶棚上工作要注意误踩灰板条及其它不牢固物件上而造成坠落伤亡事故。

第21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打雷、下雾、下雪等情况,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第22条登高所用的梯子,放置应牢固,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为60度左右,使用应注意重心。使用人字梯时,应检查铰链是否牢固,并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绳(或铁链),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监护,并设置围栏。

第23条在高处作业时,除工作人员外,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逗留,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设安全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带。

第四章 山上(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24条在山上工作时,要小心烟火

第25条在山上工作时,不准任何杂物、石块往下丢,同时不要踩着松动的石块,以免伤人或打坏设备。

第25条上山通道应保持畅通,保证观测人员行走安全,观测人员在山上工作时应戴好安全帽。

第27条夜间在山上进行观测工作时,工作地点必须具有足够夜间照明,春、夏、秋三季上山观测时要随时携带木棍和蛇药,已防毒蛇侵袭。

第28条船上进行测量,测量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同时船上要备有足够的救生工具,以防人员落水发生伤亡事故,不熟悉驾航人员严禁驾船作业。

第五章 水工观测现场安全规定

第29条观测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衣着和携带工具应整齐利落,以防攀登时发生人生事故。

第30条在高空、竖井、水面、临水边墙等危险处进行观测时,不得少于二人,在上游划船检查裂缝时,不得少于三人,并戴好安全带、救生圈、救生衣、安全帽等。

第31条观测操作的地点及往返通道、扶梯处,应经常进行清理和维修,以便通行,有坠落危险处,应设立栏杆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32条观测道路应按规定线路行走,不得抄行险路。

第33条所有观测处及廊道内用应低压照明电源,观测人员还应备有电筒。

第34条雷雨、大风、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外出观测,特殊情况需外出观测,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35条饶坝渗流观测应做好防暑、防蛇、防毒虫、防寒等各种防护措施。

第36条在尾水渠水下地形测量,必须与发电分场有书面联系单并与运行人员随时联系,以防突然开机造成人身伤亡,下河道作业人员须穿救生衣等防护,救护设施,两岸牵拉人员要身强力壮,并思想集中。

第六章 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现场安全规定

第37条各雨量站的发射无线维护工作时,爬杆、塔作业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爬杆、塔的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38条雨量站维护工作不得少于2人进行,维护工作前维护人员不得饮酒。工作中不得说笑、打闹。

第39条上房顶进行维护工作时,需有专人监护,以防从房顶坠落。

第40条在维护带电设备时,维护人员严格按电业规程灰顶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

第41条大雨期间应避免进行维护工作,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维护工作。

第七章 大坝及附属建筑物巡检现场安全规定

第42条巡检前,巡检负责人向有关人员交待,巡检任务、目的和巡检线路并详细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并认真在现场安全交底手册中进行详细记录。

第43条巡检前,个巡检人员应做好自身的防护措施,带好必要的防护器材。

第44条在山体滑坡深处进行巡检时,至少要有二人同行,并配带通讯设备和有关防护器材。

第45条在进入溢流面等弧形表面检查时要做好防摔、防滑、防跌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46条在坝上游检查时,乘座的船只应有专业人员驾驶,巡检人员应穿救身衣,有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上船。

第47条闸门和启闭机设备的巡检中,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摸各类电器设备。

第2篇 水力发电厂检修计划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调性,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厂部应每年编制修改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和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条 此制度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检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修计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为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

(一)精心策划、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二)组织实施《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推行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四)督察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机组的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按a、b级检修制度执行。

第八条 检修维护工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落实工区设备检修计划 。

(二) 负责落实“修必修好”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三) 总结和分析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编写并上报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报告。

第三章 检修计划的立项和编制

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检修计划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厂相关制度的规定。

1、滚动规划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中附录c中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类别、工程项目名称、上次a/b级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定检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费用等。

2、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中附录d的要求,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应包含下列内容:检修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级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技术方案、达到的目标要求、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费用等。

3、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写日期和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填报及时。

(二)安排特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坚持“应修必修”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

(四)适当调整检修周期,有效避免“设备过修”。

(五)明确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落实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

(一)在检修计划编制之前召开检修计划会,由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负责记录、整理,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参加,对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变更等事项提出要求。

(二)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应对后三年发电设备需要在a/b级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三)安全生产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检修间隔和部颁检修规程以及技改和大修三年滚动划,于10月初拟订年度检修计划,经专项工程计划讨论会立项,并报送主管厂长批准,由厂办计划专责10月底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下发。年度检修工程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检修级别、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立项依据、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工时和费用等。

(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

(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 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

第十二条 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

第十三条 检修项目编制依据

(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

(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

(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

(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

(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

(一) 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

(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

(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检修物资到货期。

(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

(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

(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

第十九条 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反 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 水力发电厂机械现场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1994年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结合我站的现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作为《电业安全规程》之现场补充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陈村水电站的机械设备巡视、检修及起重等作业。

第3条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站生产主任 正副总工程师

生技科:正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安监科:正副科长、专职安监员

发电、检修:正副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值长、值班员、检修人员。

第4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陈村水电站。

第1节 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5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生产现场包括陈村水电站所有班组。

生产厂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6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规定外地点安装起重设备及堆重物,须经生技科批准,禁止利用管道悬吊重物。

第7条 厂房内所有消防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等不得随意移动,不得他用,消防设备专责人应定期检查所管辖的消防设备。

第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等,用过的棉纱、抹布等不得任意乱丢,应放在带盖的铁箱内。定期清除。

第9条 现场安装临时动力电源,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通知相关电气人员拆除,临时电源盘(板)必须安装漏电保安器。

第2节 工作人员条件和服装

第10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学会触电、窒息、骨折等急救法,各种人工呼吸法。发生人身事故时,在医生未到来之前应施行必要的急救措施。

第1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部分;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12条 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戴好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禁止使用不合格安全帽。

第3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检修中使用的滤油机、油泵、水泵、电钻、砂轮机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第14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和负责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

第15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带电部分,湿手不得触摸开关(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任何物件不得挂在电气设备上。

第16条 电灯开关、电动机开关或临时闸刀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17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除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发生高空触电,应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

第18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用干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4节 工 具 的 使 用

(一)一般工具

第19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20条 用钻子钻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别人。

(二)电气工具

第21条 电气工具必须做定期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2条 电气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中如有故障,需找电工修理;无接地线,局部损坏或绝缘不良的均不得使用。

第23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使用方法的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24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要有外壳接地,并戴绝缘手套。

第25条 在金属容器内必须使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有特殊措施。

第26条 在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制定特殊措施并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现场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27条 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车辆、重物压损。

(三)风动工具

第28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修理。

第29条 风动砂轮机、砂轮、风动板手的套筒,风铲的錾子等须安装牢固,未停止转动前,不许拆换。

第30条 风动工具的阀门,应保证关闭后不漏气。

第31条 只有在风源阀门关闭停止送风后才可拆装软管,禁止工具长时间空转。

第32条 使用时用力不能太猛,戴上相应的防护用具,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行 灯

第33条 行灯电压不许超过36伏,特别在潮湿或周围均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许超过12伏。

第34条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降压器供给,变压器不许存放在容器内,接、拆时需找电工进行。

第35条 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第36条 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37条 行灯变压器和110-220伏的电线,使用前应检查,行灯电线不准与热体、油污接触,不要放在湿地上,最好挂起来。

第38条 行灯变压器一次侧有220-380伏电压等级,在接线时,应先检查电压等级位置与接线电压一致。

第39条 工作中发现变压器、导线、灯头有故障,应停止使用,找电工修理。

(五)液化丁烷气(罐装石油气)

1、液化丁烷气是高度易燃物体,切勿存放于靠近火源或炎热地方。

2、切勿暴露在猛烈阳光下,存放阴凉处,或放在低于摄氏40度处。

3、使用时必须将罐阀缺口朝上与瓦斯注入孔上之凸出部紧密结合。

4、卡式燃气,器具,不适宜其它用途。

5、当气体使用完后,空罐放在不接近火源的地方。

6、使用现场做好防火措施。

第二章 工作票制度

第40条 现场进行检修工作时,为了能保证安全工作和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41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正、副主任或经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人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主任书面批准。

第42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工作必要和可能;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第43条 工作许可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执行。

3、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4、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温度或爆炸危险。

第44条 工作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6、做好现场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工作负责人与工作班成员分别在手册上签字。

第45条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的执行,并交待注意事项,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方可允许工作。

第46条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道系统的检修工作,可以只签发一张工作票,在全部批准的检修期间有效,但在工作结束前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规或工作票内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3、必须改变检修的设备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47条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工作票不许任意涂改;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各保留一份。

第48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检修结果和存在问题,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及现场,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方可终结。工作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工作票一般保留三个月。

第49条 在发生故障或夜间临时抢修时,可以不办工作票。但必须由运行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且运行人员做好交班记录。

第50条 临时抢修工作超过4小时必须补办工作票。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51条 对运行设备进行检修或调试,需经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不准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第52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人员不得自己进行操作。

第53条 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不装好不准起动,检修人员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54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通知后,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检修人员须向运行人员交待设备情况,在机坑油库内检修及采用易燃剂清洗时,应杜绝火种。

第55条 在发电机机坑内进行任何工作前必须做好防止机组转动措施。

第2节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56条 油、气、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和检修方法。

第57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及安全措施,保证检修的管道与运行管道隔开,并放尽内部残余压力。

第58条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59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须将油管子冲洗干净。

第60条在盛过易燃品的容器内进行焊接前,需把内部清扫干净。

第61条对油罐、压油槽、压油罐可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严禁使用汽油或有毒易燃材料清洗。

第62条 凡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63条 在关闭机坑盖板,封钢管门前应会同生技部门人员进行检查后,确实无误立即封闭钢管门和尾水管门。

第3节 压 力 试 验

第64条 压油槽在进行1.25倍压力试验时间内,不许进行任何工作。

第65条 试压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发现渗漏立即停止。

第66条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第189条的规定执行。

第67条 试验工具应完整无损,压力表应经校验合格。

第四章 电焊和氧焊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68条 未经培训和取得操作证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第69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将领口、袖口扎紧,带上专用手套、脚盖,以免被烧伤,不准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

第70条 禁止在带有压力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对承重物架进行焊接时,须经生技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71条 发电机坑内使用电焊、氧焊需经生技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

第72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构件上进行焊接,焊接时周围不得有易燃品。

第73条 电焊机应接地良好,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电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电源断开。

第74条 更换焊条时,应戴上干燥的手套,以防触电。

第75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进行焊接时,如有木板搭制工作平台,工作前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拉开电源,并对工作现场认真检查,防止火星复燃。

第76条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搬运时应轻放,不准接触油物。在室外工作时,氧气瓶不能在阳光下曝晒。

第77条 乙炔气瓶应放在防潮、防水的地方,在其周围10米内不许抽烟或靠近热源。

第78条 使用焊枪前应先检查各处不应漏气,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快速关闭乙炔门,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

第五章 起重、高空作业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79条 所有起重设备和工具应有专人保养、保管。

第80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方可正式工作。

第81条 起重机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铭牌的设备,必须经计算试验后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准使用。

第82条 遇有大风、大雪、照明不足或指挥与司机联系不清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83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2节 桥机、卷扬机的使用

第84条 经培训取得操作证人员方可驾驶桥机、卷扬机,开动前应先发出信号,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第85条 桥机和卷扬机的齿轮、转轴等露出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

第86条 桥机所属高度限制器、轨线终点的缓冲器、轨线的接地、小车的终点缓冲器,应保持良好状态。

第87条 桥机、卷扬机应定期保养,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88条 起重应有统一信号,操作人员弄不清信号时,不得操作。工作人员禁止利用吊钩爬上爬下。

第89条 起重物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上;起重机满负荷时动作速度要均匀,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

第90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站)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91条 起吊不规则物品,应系拉绳,以防旋转。物品有棱角时,应加包垫。

第92条 改变移动方向时,应停稳后方可操作、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93条 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人员撤离现场时,起吊重物不许悬吊在空中。当重物暂悬在空中时,严禁司机离开驾驶室或干其它工作。

第94条 桥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

第95条 驾驶室应装有电铃或色灯等信号装置,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品。

第96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桥机、卷扬机在工作时一旦遇上断电,应将起动把手移至静止位置。

第97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看清起吊情况,否则应设自动信号(不具备加装自动信号时,应设有专人联系)。卷扬机应有固定的基础,卷扬机刹车装置应可靠。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应整齐,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留5-6圈。

第98条 桥机、卷扬机各轴承应有良好的润滑,保证油质;如劣化,应及时更换。

第99条 电动卷扬机在使用前应检查接地线保险、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装置,并应保持其良好;检查前应注意把电源拉开,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3节 钢丝绳、 纤维绳、千斤顶、吊钩的使用

第100条 钢丝绳的使用,不应超过厂家技术规范要求。

第101条 钢丝绳、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抹油,麻绳受潮,必须晒干,使用时不要碰酸碱或热体。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第102条 起重设备中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或钢条弯成,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

第103条 千斤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使用时垂直于荷重,下方须垫在平稳、结实的基础上。千斤顶规定的摇把不许加长。

第104条 同时使用几只千斤顶时,应专人指挥。上升或下降的速度要均匀。如用液体千斤顶上升一定高度时,需在重物下方垫以垫板,方能在下边工作,以防千斤顶突然失压。

第105条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4节 高处作业一般注意事项

第106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空作业,均应系好安全带。

第107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108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工作下方除有关人员外,不要在下方停留,不得将工具及材料自上往下或自下往上投。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防止工具或器材下落应铺设木板。

第109条 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节 梯 子

第110条 在短时期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牢固完整,使用前应检查。

第111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工具、材料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112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倾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阶上工作,梯子应放稳固,在光滑的地方应采取防止滑动措施,下方并有人监护。梯子下方不得放在木箱或晃动物体上。

第113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不可用绳索绑接。

第114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梯子,其上方须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15条 在通道上、门前使用梯子应有专人监护,人在梯子上工作,禁止移动梯子。

第116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杆。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

第六章 油库管理规定

第117条 禁止明火带入油库,库房钥匙应有专人保管。

第118条 不准穿带响钉鞋入库内。

第119条 库内的照明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第120条 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源、油罐、事故油池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121条 油罐、油管道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第122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时,需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现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目,动火工作的批准须经厂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工作时,有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护。

第123条 油库动火尽量压缩动火作业时间和范围。

第124条 油库动火工作结束或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及时检查清理残留火种,切断气源、电源。

第125条 油系统设备,阀门应设置清晰、准确的标志,油管道介质流向清晰、完整、设置于醒目位置。

第126条 油罐禁止使用汽油或有毒、易燃易爆材料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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