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规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噪声源识别与分类:明确各类设备、工艺流程产生的噪声类型,如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噪声、电磁噪声等。
2. 噪声测量与评估:使用专业的声级计进行噪声水平测定,依据gb/t 3785.1-2010《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进行评估。
3. 噪声控制措施:包括源头减噪、传播途径控制和接收点防护,如设备改造、隔音屏设置、个人防护装备等。
4. 监测与维护:定期进行噪声监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修复破损或失效的降噪设施。
5. 噪声管理:制定噪声控制计划,培训员工,执行相关法规,如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gb 12348-2008:规定了不同类型区域的噪声限值,企业需确保厂界噪声不超过规定标准。
2. gb/t 3785.1-2010:规定了声级计的使用和校准方法,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 jgj 100-2015《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针对建筑物的隔声性能提出设计要求,防止噪声传播。
4. gb/t 17248.1-2015《声学 公共场所噪声评价方法 第1部分:活动场所》:为公共场所的噪声评价提供了标准。
噪声控制规程意味着企业必须:
1. 对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来源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噪声产生机理,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控制策略。
2.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噪声测量,以确保噪声水平在允许范围内。
3. 实施有效的噪声控制技术,如改进设备设计、安装吸音材料等,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4. 建立噪声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噪声控制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5. 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员工听力健康。
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噪声管理符合环保要求,维护周边社区的生活质量。
噪声控制规程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实现噪声污染的有效控制,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同时也履行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第1篇 噪声控制安全技术规程
1.车间和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2。
2.对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把噪声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
3.所有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控制噪声的措施。
4.压缩机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超过者应在压缩机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或在室棚、墙壁上帖附吸声材料。
5.对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综合性消声措施。
6.各气体排放口的正常放空,噪声大于90db(a)时,应安装消声器。直接排入大气的事故放空,其放空口宜设在离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10m以外。
7.噪声大的岗位,在未消除前,应设隔音室;噪声大的机器设备应设隔音罩或放在隔音房内。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工作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或使该场所噪声监测的数据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各生产单位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标《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9.凡被列入主要噪声源或监测点监测数据超标的场所,按照《环境管理程序文件——q/tjhg010012噪声控制程序》(iso14001)进行治理。
10.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单位应备有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以供职工选用,凡进入噪声监测超标场所的作业者必须佩戴护耳器。
11.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频率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确定为2次/年。
12.监测点的监测率应达到95%以上。
13.环保安全部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5日前报环保安全部工业卫生科,工业卫生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入档,并及时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对超标点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表1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附表2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第2篇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
3.5 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控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控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应控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及时维修。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减少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控制
4.4.1 各使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控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提供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第3篇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
3.5 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控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控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应控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及时维修。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减少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控制
4.4.1 各使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控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控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提供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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