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为野外作业团队提供安全、高效的工作指导,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业前准备:包括设备检查、安全培训、天气预报与地形评估。
2. 作业现场管理:涉及人员分工、通讯协调、应急计划及环保措施。
3. 作业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控制。
4. 作业后收尾:清理现场、设备保养与记录报告。
5. 特殊情况应对:如极端天气、野生动物遭遇及其他不可预见状况。
1. 设备检查:确保所有工具和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别是通讯设备和安全装备。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更换磨损部件。
2. 安全培训:所有作业人员需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潜在危险和应对措施。定期复习,确保知识更新。
3. 天气与地形评估:依据气象预报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恶劣天气。研究作业区域地形,制定安全路线。
4. 人员分工:明确各成员职责,确保团队协作顺畅。指定负责人,负责现场协调与决策。
5. 应急计划: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包括撤离路线、急救措施和联络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
6. 环保措施:遵守当地环保法规,减少作业对环境的影响,妥善处理废弃物。
7. 操作流程:按照标准作业程序执行,减少错误和事故。遇到不确定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寻求指导。
8. 危险源识别:对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9. 记录报告:详细记录每日作业情况,包括进度、问题和改进措施,便于后期分析和改进。
1. 本规程每年至少复审一次,由项目负责人主导,结合过去一年的作业经验和安全事件进行修订。
2. 当新的设备、技术或法规出台时,应及时更新规程,确保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3. 复审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作业人员意见,确保规程既符合专业要求,又易于理解和执行。
4. 复审结果需经管理层批准后生效,所有相关人员须重新学习并签署确认。
5. 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疏漏或问题,应及时修正,并在下次作业中予以重视。
以上规程旨在提高野外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望全体团队成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1篇 野外作业基本安全规程
第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第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三条: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五条: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六条: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七条: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在2米及以上高差地带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八条: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十条: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在10米以上。
第十一条: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十二条: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五条: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米。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第十六条: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米。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米的防火线。
第十八条: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第十九条: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第二十条: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篇 野外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第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三条: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五条: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六条: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七条: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在2米及以上高差地带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八条: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十条: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应在10米以上。
第十一条: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十二条: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五条: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米。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第十六条: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米。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米的防火线。
第十八条: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第十九条: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第二十条: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篇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动火作业安全法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区域与可燃物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可燃物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9.电焊机、焊接、电源线以及各个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不得浸泡在水里,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头不得外露,应用绝缘布包扎好。
10.电焊机回路线不准搭在设备上或接地网上,必须就近搭在焊件上。
11.电焊机与电焊钳件导线长度不得超过30m,如有特殊需要时,也不得超过50m长。导线有受潮、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2.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
13.焊机工作场地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应切换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
14.手持电动工具手持部位应有可靠绝缘措施,电源线绝缘良好,保持干燥、无裸露。
1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符合公司《各类气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1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7.电焊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包括绝热手套、绝缘胶靴、面罩)。
18.检查焊接面罩、防护眼镜应无漏光、破损。
19.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1.焊接地线时,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2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情况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23.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如下部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5.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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