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存储
2. 运输与搬运
3. 使用与销毁
4.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5. 培训与监督
6. 记录与报告
1. 安全存储
- 1.1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内。
- 1.2 存储区域应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及火源,设置清晰警示标识。
- 1.3 仓库内部应保持干燥、通风,定期检查防潮、防火设施。
2. 运输与搬运
- 2.1 所有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的安全设备,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驾驶。
- 2.2 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撞击和剧烈振动。
- 2.3 运输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紧急刹车。
3. 使用与销毁
- 3.1 使用前,确保操作人员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流程。
- 3.2 使用过程中应佩戴防护装备,遵守安全距离。
- 3.3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爆炸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全销毁。
4.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 4.1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4.2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 4.3 提供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撤离。
5. 培训与监督
- 5.1 所有涉及爆炸物品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 5.2 定期进行安全审核,确保操作规程得到执行。
- 5.3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安全意识。
6. 记录与报告
- 6.1 对每一次操作、运输和存储活动进行详细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 6.2 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本规程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所有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管理层需定期评估规程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安全挑战和法规要求。通过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我们致力于创造一个零事故的工作环境。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第2篇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 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 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 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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