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一、火工品管理职责
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
2. 安全员负责日常火工品的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并处理安全隐患。
3. 作业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及剩余火工品的回收。
二、火工品采购与验收
1. 火工品的采购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从合法供应商处购买,并确保产品合格证齐全。
2. 验收时,需核对数量、品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要求的火工品不得入库。
三、火工品存储
1. 设立专用火工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 存储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分类存放,严禁混放。
3. 库房内禁止烟火,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理易燃物。
四、火工品运输
1. 运输火工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由持证人员押运。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防止火工品破损。
3. 在运输途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火工品使用
1. 作业前,班组负责人应进行火工品使用培训,明确安全操作规程。
2.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穿戴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作业。
3. 使用后的剩余火工品应立即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
1. 建立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2. 定期开展火工品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对火工品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应急响应
1. 制定火工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火工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并报告上级部门。
3.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1. 制度框架构建
2. 职责分配与执行
3. 火工品流通流程管理
4. 安全保障措施
5. 应急处理机制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本规程旨在确保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通过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火工品的采购、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火工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涉及火工品管理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以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 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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