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规范港口作业中涉及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作业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货物识别与分类
2. 集装箱检查与装载
3. 作业人员培训与防护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设备维护与使用
6. 环境监控与废物管理
1. 危险货物识别与分类: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正确识别和分类危险货物,如爆炸物、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等。
2. 集装箱检查与装载:在接收危险货物集装箱前,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泄漏、破损等情况。装载时,应遵循隔离原则,避免相互冲突的货物相邻。
3. 作业人员培训与防护:所有人员需接受专门的危险货物安全培训,了解应急处置方法,并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启动响应机制,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同时通知相关部门。
5. 设备维护与使用:定期检查装卸设备,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作业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禁止超载或违规操作。
6. 环境监控与废物管理:设置监测点,定期检测空气质量、水质等,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1. 本规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适应法规更新和技术进步。
2. 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存在明显疏漏后,应及时进行修订。
3. 复审由港口安全管理部门主导,结合作业实践和员工反馈进行,确保规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 修改后的规程应在全港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新规定得到理解和执行。
以上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操作框架,各港口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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