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规范石油作业过程中系物的安全操作,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设备的完好。主要内容涵盖:
1. 系物设备的选择与检查
2. 系物操作程序
3. 安全防护措施
4. 应急处理方案
5. 维护保养与记录
1. 系物设备选择:
- 根据作业环境和荷载条件,选用合适材质、规格的系物设备,如吊索、链条、绳索等。
- 检查设备是否有制造商标签,确认其额定承载能力和适用范围。
2. 系物操作:
- 作业前,确保系物设备无明显损伤、腐蚀或变形。
- 正确绑扎负载,避免滑动或旋转,使用适当的紧固件固定。
- 使用专用工具进行起吊,禁止超载或违规操作。
3. 安全防护:
- 作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滑鞋等。
- 设立安全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靠近作业区域。
-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处理:
-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 设立现场急救点,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 维护保养与记录:
- 定期对系物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记录设备状态和维护情况。
-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或修复。
1. 本规程每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保其与最新法规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2.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不足时,应立即启动复审程序,修订和完善相关条款。
3. 复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请注意,本规程旨在提供指导,具体操作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所有人员应熟悉并理解本规程,以确保石油作业的安全与效率。
前言
本吉林省准主要包括对海上石油作业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监督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龙、赵希江、李斌、卢世红、姜如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安全管理的原则,给出了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作业系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6—1993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 14735—1993 港口装卸用吊钩使用技术条件
gb 14736—1993 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gb/t 16271—1996 钢丝绳吊索 插编索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1989年11月17日颁发 1990年5月1日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系物器具tying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业中进行起重和牵引等系物作业的绳缆、链索、吊具等器具。
3.2 被系器具tied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业中箱件、吊篮、吊网等器具。
3.3 箱件container
指除船用标准集装箱外的食品箱、工具箱、材料箱等封闭箱及敞开箱。
3.4 吊网lifting net
指金属网和非金属网等网状被系器具。
3.5 合成纤维吊装带synthetic fibres sling
指用于起升和装卸货物的合成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编制吊装带和封装吊装带(以下简称吊带)
4 通则
4.1 资质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制造的生产厂家和检验机构均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质。
4.2 标识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明显处一般应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载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和规格等标识内容;无法标识的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生产厂家及可追溯的代号。
4.3 证书
产品至少应具备下列证书:
a) 经海冰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b) 出厂合格证;
c) 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d) 产品使用说明书。
4.4 限制使用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时,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不应使用:
a) 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已报废的;
b) 无标识的;
c)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4.5 制造条件
除非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允许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a)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b)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过负荷试验的;
c) 按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的;
d) 作业者或承包者认为有必要时,制造后的样品经过负荷试验的。
4.6 报废
当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及时报废。
5 系物器具
5.1 通则
5.1.1 系物器具的金属附件应符合gb 6946—1993,gb14735和gb14736的规定。
5.1.2 系物器具的选用应符合安全作业的需要。
5.1.3 起重作业用系物器具最小安全系数为6,且应满足其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的要求。
5.1.4 系泊与拖带作业中系物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1.5 系物器具应由发证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5.2 钢丝绳类
5.2.1 使用与维护
5.2.1.1 钢丝绳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要求:
a) 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
b) 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应小于120°;
c) 钢丝绳与金属附件联接,其额定载荷应一致;
d) 钢丝绳吊索起吊应平稳;
e)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其他物体碰撞;
f) 不应拖拽或从高处向下摔扔钢丝绳;
g) 使用环境温度应在-40℃~100℃范围内;
h) 对吊装带有严重腐蚀性物品的钢丝绳吊索,每次使用后必须冲洗干净,涂上适量油脂。
5.2.1.2 运输和贮存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应使用有效的运输、起重工具,采取避免钢丝绳本体受到损伤的有效措施;
b) 对贮存期超过两年的钢丝绳吊索,应抽样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贮存前,应清除表面细屑杂物和绳股间的油污,并涂上油脂;
d)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场所,防止阳光直射、热气烘烤和接触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e) 应分类卷绕放置在垫板或悬挂在货架上,不应混杂存放。
5.2.2 检查
5.2.2.1 在用钢丝绳应作全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断丝情况——断丝根数及断线分布状况和程度;
b) 磨损程度——测量各磨损部位钢丝绳直径;
c) 腐蚀程度——是否生锈,腐蚀情况;
d) 涂油状态——油脂是否适量,油脂上有无附着杂物;
e) 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扭结痕迹、压扁、损伤、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f) 环眼连结部位的紧固状况——钢丝绳错动和套管是否发生变形、磨损、腐蚀及裂纹。
5.2.2.2 钢丝绳插编索扣的检查应符合gb/t 16271的规定。
5.2.3 检查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钢丝绳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个月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2.4 报废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a) 环眼连结部位断丝为总丝数的5%。
b) 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13%。
c) 绳股断裂。
d) 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以上。
e) 出现波浪形变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
d1≥4d/3
式中:
d——钢丝绳公称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
f) 钢丝绳被压扁。
g) 扭结、弯折。
h) 钢丝绳严重锈蚀。
i) 环眼连接部位,钢丝绳松脱或错动。
j) 套管损伤、变形、裂纹和严重腐蚀。
k) 套管直径缩小到gb6946—1993中表a1所列直径的95%。
5.3 纤维绳类
5.3.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3.1.1 多肢纤维绳类吊索,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应小于90°。
5.3.1.2 不应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索的长短。
5.3.1.3 被水湿的吊索处在低于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
5.3.1.4 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伤。
5.3.1.5 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应超过吊索安全工作载荷的80%。
5.3.1.6 绳索贮存期间应防止受蒸汽、湿气及腐蚀性介质的侵蚀和紫外线的影响。
5.3.1.7 贮存场所应具备通风、干燥和无日光直射的条件,悬挂或摆放吊索的装置应采用有防腐材料隔离的垫板、钉柱等。
5.3.1.8 受潮的绳索应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贮存。
5.3.1.9 沾污腐蚀性介质的绳索,应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无日光直射处自然晾干,不应用烤、烘或其他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5.3.2 检查
5.3.2.1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外部磨损:由于摩擦引起的外部磨损造成绳纱断裂;或受硬物切割造成的绳纱断裂;
b) 内部损伤:因重复受载时扭曲或硬杂物嵌入绳索造成内部损伤;
c) 发霉:白棕绳久置在潮湿、不透风的场所发霉变黑。
5.3.2.2 检查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纤维绳类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10d对纤维绳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3.3 报废
a) 断股;
b) 由于磨损使绳纱断裂达每股绳纱总数的20%以上;
c) 发生扭曲、结构破坏;
d) 白棕绳久置发霉变黑。
5.4 链索
5.4.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4.1.1 链条处于扭曲、打结、缠绕状态时不应使用。
5.4.1.2 链索与货物棱角接触时,应铺上衬垫物。
5.4.1.3 起吊货物时应缓慢,落下时应平稳。
5.4.1.4 不应将有缺陷的链条、吊钩、吊环进行焊接、加厚或热处理后重新使用。
5.4.1.5 链索不使用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贮存场所。
5.4.1.6 长期贮存的链索应作防腐处理。
5.4.2 检查
5.4.2.1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裂纹等表面缺陷;
b) 磨损情况;
c) 腐蚀情况;
d) 变形等其他异常现象;
e) 测量多肢链式吊索的最长肢和最短肢的差。
5.4.2.2 检测周期: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链索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个月对链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4.3 报废
a) 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
b) 链环有裂纹、弯曲或扭曲现象;
c) 链条永久性伸长超过原长的5%。
5.5 合成纤维吊装带
5.5.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5.1.1 不应将软环同任可可能对它造成损害的装置连接起来。
5.5.1.2 在移动吊带和货物时,不应拖拽。
5.5.1.3 不应使之打结。
5.5.1.4 在承载时,不应使之打拧。
5.5.1.5 不应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5.5.1.6 应避免软环张开角度超过20°。
5.5.1.7 如需几只吊带同时使用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
5.5.1.8 如果在高温场合使用或吊运化学物质等非正常环境下使用吊带时,应按照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指导、建议进行使用;吊带弄脏或在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洗干净。
5.5.1.9 吊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5.5.1.10 不应把吊带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
近。
5.5.1.11 不使用时,应将吊带放置在专用的架子上。
5.5.2 检查周期
5.5.2.1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吊带及金属附件进行目视检查。
5.5.2.2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职技术人员每月对吊带进行一次全长的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吊带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5.3 报废
5.5.3.1 吊带表面有横向、纵向擦破或割断,边缘、软环及附件有损坏。
5.5.3.2 缝合处变质。
5.5.3.3 外套破断。
6 被系器具
6.1 载人吊篮
6.1.1 使用
6.1.1.1 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6的要求。
6.1.1.2 载人吊篮应保持清洁干净。
6.1.2 检查
6.1.2.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吊篮的各部件进行一次目测检查。
6.1.2.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月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吊篮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1.3 检验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其检验内容为:
a) 外观检验:应对吊篮的各部件及可浮材料进行检验;
b) 浮力试验;应按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浮力进行等同试验;
c) 承重试验;应按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允许载荷的1.5倍做承重试验。
6.1.4 报废
当吊篮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6.2 箱件
6.2.1 安全性能
6.2.1.1 应满足盛装货物的安全要求。
6.2.1.2 箱体结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
6.2.1.3 出厂前应做载载试验。
6.2.1.4 出厂时应检查焊缝质量、连接部位牢固程度。
6.2.2 使用
6.2.2.1 应指定专人管理。
6.2.2.2 应在额定载荷范围内吊装货物。
6.2.2.3 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5的要求。
6.2.3 检查
6.2.3.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箱件的各连接受力部位、外形及附件进行一次目测查。
6.2.3.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对使用频繁的箱件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和腐蚀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2.4 报废
当箱件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6.3 吊网
6.3.1 选型
应根据海上石油作业要求和吊网的使用要求,选择金属网或非金属网。
6.3.2 使用
6.3.2.1 非金属网不应起吊有锋利缘的物件。
6.3.2.2 吊网不应靠近机械、钢架等结构物。
6.3.2.3 吊网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要求,在限定的温度、工作环境中使用。
6.3.3 检查
6.3.3.1 日常检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员应对吊网的完好性及附件进行一次目测检查。
6.3.3.2 定期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对使用频繁的吊网应根据使用频繁程度和磨损等情况,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6.3.4 报废
当吊网的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予以报废。
7 文件和记录
7.1 文件
在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制定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计划、安全措施和定期检验制度等;
b) 安全管理责任制;
c)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7.2 记录
在系的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记录:
a) 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b) 使用记录,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内容(使用次数、使用情况等);
c)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2篇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技术监督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献装、卢世红、杨洪旭、吕明春、梁金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运行、检查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l 408―1991 电业工作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水电电生字第05号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985年1月15日发布
3 一般规定
3.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与配备
3.1.1 海上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应符合sy 6345―1998的规定。
3.1.2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平台群的中心平台、作业平台,应至少配备两名的电气工程师,并至少保持一名在上述石油设施上。
3.2 证书
3.2.1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的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证书:
a) 产品合格证书;
b) 经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3.2.2 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具有有资质单位签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证书。
3.3 电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3.3.1 电气设备应按照《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3.3.2 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实行挂牌锁定许可制度。
3.3.3 电气人员测量、检查用的仪表、防护用具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有资质单位签发的周期检定证书,未检或无合格证书的不应使用。
3.3.4 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应详细检查,如有缺陷不应使用。
3.3.5 电气作业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
3.3.6 电气作业应至少有两人进行。
3.3.7 未经验电的电气设备应视作有电。
3.3.8 雨天或雾天不应进行室外电气作业,夜间不宜高空作业。
3.3.9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应逐级申请批准,在确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3.3.10 因检修需要断开的线头应分开包扎。
3.3.11 检修或施工完毕,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电气主管人员检验合格,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3.3.12 维修露天装设的配电盘、柜和电机等电气设备不应破坏其防护性能。
3.3.1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与电气有关的作业,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电气设备控制室和高压室。
3.3.14 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接线应牢固可靠。
3.3.15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使用安全电压的除外)。
3.3.16 石油设施上应有防静电措施。
3.3.17 因电气故障或漏电引起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灭火。
4 安全管理
4.1 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4.1.1 海上石油设施的平台经理是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1.2 海上石油设施的电气工程师负责日常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故障的处理。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文件(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b) 用电安全教育制度;
c) 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d) 临时用电制度;
e) 电气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f) 值班制度;
g) 交接班制度;
h)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i) 电工用品管理制度;
j) 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4.2.2 石油设施上至少应具有以下记录(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转记录;
b)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绝缘测试记录;
c) 电气事故记录;
d) 电气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记录;
e) 电气工程师工作日志。
4.3 安全措施
4.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4.3.2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 变电所电气装置
5.1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压变电所的值班、高压设备的巡视、倒闸操作应符合dl 408―1991中第2章的规定。
5.2 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
5.2.1 变压器的巡检主要包括:
a) 变压器的声音;
b) 变压器的温度;
c) 变压器的外部表面、瓷套管、高低压接头的螺栓;
d) 接地线;
e) 冷却通风装置;
f) 变压器周围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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