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作业与检修安全内容
1. 电器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2. 电气作业的安全操作程序
3. 电器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
4. 应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5.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与保养
6. 电器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7.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拆卸规范
8. 电器作业的电气隔离与接地
9. 电器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1. 确保了解并遵循国家及行业的电器作业安全标准和规定。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明确每个步骤的安全要点和注意事项。
3. 针对各类电器设备,制定专门的检查和维修规程,考虑设备特性和使用环境。
4. 强调个人安全意识,强调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
5. 提供清晰的故障代码和处理指南,确保作业人员能够迅速识别并解决常见问题。
6.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7. 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评估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 建立反馈机制,收集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规程。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规程的全面复审,确保其与最新法规和技术发展同步。
2.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新的安全风险时,立即启动规程的临时复审。
3. 复审由电器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结合实际操作经验进行修订。
4. 复审结果需经高层管理者批准后方可执行,确保规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 对修改后的规程进行全员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并遵守新的规定。
本规程旨在为电器作业与检修提供安全指导,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各级管理者需加强对规程执行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1. 使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企业电气检修作业
2. 一般安全规定:
1) 化工企业的电工除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及本通则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其相应专业的电气规程。
2) 企业电工应自觉学习有关规程,积极参加培训教育,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新参加工作或调来人员,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外单位支援工等,均应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之后取证,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 电气工作人员须经医生鉴定无防碍从事电器工作的病症,发现有防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者,应及时将其调换工作。
4) 电工应熟悉掌握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法,及有关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找医生诊治,在医生未来之前应先施行急救。
5) 应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通过应该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黄砂等进行扑救。
6) 熟悉本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和贮罐等的防爆等级,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严格招待的cd90a4-83《化工企业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定》,正确选择和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电器设备。
7) 任何电气人员安装化工生产设备的电器部件,以及临时用电,要通过设备所在接线车间的车间主管领导。
8) 验电
a) 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b) 电器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c) 安装电灯,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灯口细纹接在零线上。
9) 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服。严禁使用锉刀和刚皮尺等。邻近相导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
2. 低压回路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取下熔断器,在刀闸手把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前必须验电。
1) 电器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设计有操作开关时,设备开停,必须使用操作开关,禁止连接刀闸。
2)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等级的电器设备。
3) 一般携戴型工作灯不得超过36v。
4) 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如潮湿地或金属设备内作业时灯不得超过12v。
5)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供电系统和变配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法,并具有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6) 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灯各种制度的规定。
7) 使用梯子或登杆作业,要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3. 低压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及回路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可靠运行。
1)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定值为50毫安,雷雨季节可放大刀75毫安,其动作时间小于0.1秒,并具有及时特性。
2) 脉冲型漏电保护器触电电流动作定值为30毫安,漏电电流动作定值为100-150毫安,触电电流动作跳闸后,延时20秒后允许重合一次,漏电电流动作用,不允许重合。
3) 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随即拉开开关,及时请电工进行修理,以防止扩大停电范围。但是,对有意迫使漏电保护器拒动或退出运行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究责任。
4) 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应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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