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程是指在进行园林绿化升级或改造过程中,对土地进行挖掘以安置新的植被、景观设施或改善土壤结构的操作规范。它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同时保护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1. 前期规划
- 地形测绘:详细测绘花园地形,标注地下管线、电缆、树木等重要元素的位置。
- 设计方案:依据花园设计,确定开挖区域、深度及形状。
- 安全评估:评估开挖对周围建筑、道路及地下设施的影响,制定预防措施。
2. 开挖准备
- 通知相关部门:提前告知水电、通信等部门,避免施工过程中切断服务。
- 设置围栏: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非施工人员远离作业区。
- 保护设施:对需保留的植物和设施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3. 开挖作业
- 挖掘顺序:从远至近,逐步推进,防止土方坍塌。
- 土壤处理:根据设计方案,对挖掘出的土壤进行筛选、改良或储存。
- 监测与调整:持续监测开挖过程,如有异常,及时调整作业方法。
4. 地下设施保护
- 探查确认:使用探测设备,确保无遗漏的地下设施。
- 轻柔操作:在接近地下设施时,采用手工挖掘,避免损坏。
5. 废弃物管理
- 分类收集:将挖出的垃圾、杂物与可利用土壤分开存放。
- 合规处理:按照当地规定,妥善处理废弃物。
6. 回填与恢复
- 回填要求:使用筛选后的土壤,确保无石块、杂草等杂质。
- 恢复植被:种植新植被,恢复原有绿化,必要时进行土壤压实和灌溉。
7. 验收与维护
- 工程验收:检查开挖区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确认无安全隐患。
- 后期维护:制定长期绿化养护计划,确保新绿化的生长质量。
1. 合规性:所有操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园林绿化、建筑施工等相关法规。
2. 安全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3. 效率:合理安排工序,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提高工作效率。
4. 环保:尽量减少噪音、尘土污染,妥善处理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
5. 质量:保证回填土壤质量,确保新种植的植被能够健康生长。
通过遵循上述规程,花园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可以有序、安全、高效地进行,实现预期的绿化效果,同时最大化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花园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程
1.目的
保证小区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范有序,有效维护绿化环境。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管理处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
3.职责
3.1分公司总经理负责重大(费用2000至5000元)绿化改造、占用、开挖方案审批。
3.2管理处主任负责绿化改造方案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审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绿化改造方案。
3.3环境主管根据小区内绿化物的长势及其他因素提出绿化改造方案。
4.内容
4.1绿化改造方案的确定
4.1.1环境主管根据绿化养护及绿化生长情况,提出绿化改造方案,送交管理处主任审核。
4.1.2管理处主任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对绿化改造方案进行审核,重大改造项目应提交总经理审批,一般少量植物(或草皮)的更换,可由管理处直接安排绿化工进行。
4.2委托施工
4.2.1重大的绿化改造工程,应委托专业绿化工程供方承担,具体按《供方评审及控制程序》进行。
4.2.2总经理审批后,绿化改造工程方案按《采购及分包控制程序》执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与供方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4.3施工监理
4.3.1环境主管根据合同负责施工监理,记录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填写《交接问题处理单》(gpp75-06._-f5),原件交供方并限期整改,复印件留存备查。
4.3.2环境主管对供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根据跟踪检查结果,决定认可或要求其返工。
4.4验收接管
4.4.1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养护期三个月后,环境主管可通知供方提交验收申请。
4.4.2管理处主任根据供方提出的验收申请移交时间,并通知供方。
4.4.3验收合格后,双方验收人员在《房屋及公共设施验收记录表》(gpp75-06._-f3),予以签字即接收。
4.4.4若验收未能通过,由环境主管记录存在问题交供方整改直至合格,方可接管。
4.4.5绿化改造工程验收接管后,由管理处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4.5绿化带/道路、占用或开挖
4.5.1绿化带/道路占用或开挖申请
4.5.1当外单位或公司职能部门需要占用、开挖辖区绿化带时,管理处应要求其填写《临时占用、开挖申请表》。环境主管接到申请表后,一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交管理处主任审阅,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核是否对地下管网(线)有影响,重大占用或开挖工程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5.1.2环境主管负责跟进审批手续,申请获准后,环境主管通知施工单位交纳施工押金。重大项目由管理处主任与施工单位签订占用、开挖协议。
4.5.1.3 开挖或占用施工期,环境主管要每检查一次,以防施工单位扩大占用、开挖范围或损坏周围公共设施。
4.5.1.4开挖或占用施工完毕,环境主管监督施工单位恢复绿化带/道路原状,验收合格后才可退回押金。
4.5.2绿化带/道路毁坏处理
对未批准擅自占用、开挖的业户或施工单位,环境主管应责令业户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要求其按4.6.1办理手续.对造成的损坏,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交纳补偿费用,并按<业户违例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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