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流程概述
1. 项目启动: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项目需求,明确项目目标、预算及时间表,经学院决策机构审议后立项。
2. 招标文件编制:由采购部门负责,包含项目说明、技术规格、商务条款等,需确保内容详实、无歧义。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院官网或其他指定平台发布,公告期不少于法定期限。
4. 投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公告期内提交完整投标文件。
5. 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考虑技术、价格、业绩等因素。
6. 定标: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7. 项目执行与验收:中标单位按合同执行项目,学院监督并进行验收。
:招投标工作模板
1. 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预算、预期成果等。
2. 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描述、技术规范、服务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3. 投标书:包括公司简介、项目方案、报价单、资质证明、业绩案例等。
4. 评标报告:记录评标过程,列出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单位得分。
5. 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单位并告知合同签订事项。
6. 项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项目内容、进度、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
7. 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完成内容、质量评估、满意度调查等。
:招投标工作标准
1. 合法性:全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2. 透明度: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有平等机会参与。
3. 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串通,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 专业性:招标文件应专业准确,评标过程需体现专业判断。
5. 效率:合理安排时间,避免拖延影响项目实施。
6. 质量优先: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投标方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7. 诚信原则:所有参与者需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学院项目招投标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学院的长远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共同维护学院的公共资源和利益,提升学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招投标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对招投标工作的监察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本规程所指的招投标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授权的在学院内组织的招投标。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二条 本规程指的招标人是学院。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等部门领导任成员。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发放、标书的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应进行招标采购:
1.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2.总值1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
3.建筑工程项目和单项维修工程。
第四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单位提请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 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且符合政府招标条件的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要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物资设备及工程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施工单位,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制定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专家技术人员的聘请等费用,应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经市教育采购中心采购的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zz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市场: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4.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开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用户代表和审计、纪检、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为保证招标的质量,需要实地考察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考察的对象和范围由评标小组集体决定,脱离评标小组组织的考察,谈判不纳入招标工作过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招标小组的监督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签订合同的,应经评标小组批准,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合同草件要有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合同应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内容,均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办公室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相关义务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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