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旨在规定在可能存在缺氧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本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1. 缺氧环境的识别与评估
2. 安全防护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3. 作业前的准备与风险控制
4. 紧急救援计划与实施
5. 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
6. 设备维护与定期检查
1. 环境识别:作业前必须进行环境氧气浓度检测,当氧气浓度低于19.5%时,视为缺氧环境,需采取防护措施。
2. 防护设备:选用合适的呼吸保护装备,如自给式呼吸器,确保其功能正常,并定期进行性能测试。
3. 风险评估:分析可能的危险源,如封闭空间、化学反应、燃烧等,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方案。
4. 应急响应:设立紧急撤离路线,配备急救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应急程序。
5. 人员培训:所有参与缺氧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缺氧危害及防护知识。
6. 作业监督:现场应有专人监督,确保安全规程得到执行,防止违章操作。
7. 设备维护:定期对防护设备进行保养,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为确保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审:
1. 法规更新:对照最新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更新规程内容。
2. 事故反馈:基于实际发生的缺氧事故,分析原因,修订预防措施。
3. 技术进步:结合新设备、新技术的发展,评估规程的适用性,适时引入改进措施。
4. 员工反馈:收集作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规程的操作性。
5.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规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请注意,本规程旨在提供指导,具体操作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确保安全作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疑问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寻求解决方案。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 定义
2.1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 作业前
4.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
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
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 主要防护措施
4.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 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 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 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 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 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 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 安全教育与管理
6.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 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 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 管理
7.1 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 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 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2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006-06-22发布 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 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代替gb 8958―1988。
本标准与gb 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725 安全网
gb 6095 安全带
gb 6220 长管面具
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 general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to_ic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a)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5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作业前
5.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
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5.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5.3 主要防护措施
5.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5.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3.7 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5.3.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5.3.10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第5章中的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6.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
6.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195以上。
6.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6.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7 安全教育与培训
7.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7.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7.2.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8.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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