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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警用器械管理作业规程制度-3

更新时间:2024-05-15

物业保安警用器械管理作业规程制度-3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规范物业保安人员对警用器械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器械的安全与效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警用器械的购置与验收

2. 器械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3. 使用权限与使用规定

4. 应急处理与器械丢失报告

5. 培训与考核机制

6. 法规遵守与责任追究

编制指南

1. 警用器械购置:所有器械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由专人验收,确保器械性能良好,配件齐全。

2. 日常维护:保安人员需定期清洁保养器械,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

3. 使用权限: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保安人员才能使用警用器械,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4. 应急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保安人员应按照预案操作器械,确保自身安全,同时防止器械滥用。

5. 培训考核:定期组织警用器械使用培训,通过考核的保安人员方可上岗,不合格者需进行再培训。

6. 法规遵守:所有保安人员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器械,违反者将依法追责。

复审规定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警用器械管理制度的全面复审,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2. 复审内容包括器械清单、使用流程、培训内容等,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新。

3. 复审结果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保安队长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责任明确。

4.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应及时记录并纳入下次复审的修订范围。

本规程旨在提升物业保安队伍的专业素养,确保警用器械的合理使用,保障小区安全。各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物业保安警用器械管理作业规程制度-3范文

物业保安警用器械管理作业规程3

1目的

保证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队(安保部)、报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职责

3.1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巡更器等器械申购的审批、选型。

3.2保安部经理助理负责选购等工作。

3.3保安部文员负责对讲机、巡更器等器械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3.4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班长负责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5执勤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警用器械。

4作业规程

4.1对讲机的维护与管理

4.1.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对讲机等通讯器材的台账。

4.1.2对讲机仅供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班长和队员执勤时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况下须经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应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对讲机,各级人员不可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不得擅自关机,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1.4对讲机电池充电时应关闭对讲机(带机充电时);新电池第一次充电时必须充电14-26小时,以达到最佳工作状态;一般情况下,电池应充电6-10小时才能使用;快速充电时,应按充电器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4.1.5各岗位执勤人员在交接班时,要擦拭干净对讲机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做好对对讲机的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1.6对人为原因造成对讲机或部件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7执勤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对讲机损坏的,应及时报告保安部,保安部将视情处理;逾期3天不报者,保安部将进行责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与管理

4.2.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巡更器材的台账。

4.2.2保安部经理和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设立巡逻路线及信息钮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领用情况应进行记录。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保养和充电;若使用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修。

4.2.5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每周检查一次巡更器内的情况记录(特殊情况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参照本规程4.1.5的内容。

4.3橡胶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橡胶警棍的台帐。

4.3.2保安员应爱护使用橡胶警棍,不可用橡胶警棍嬉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胶警棍,仅供保安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执勤人员不可佩带和使用。

4.3.4保安员在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可手持或用橡胶警棍指着业主(外来人员)讲话。

4.3.5保安队(安保部)各级人员不可将橡胶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同意,不可携带橡胶警棍外出。

4.3.6交接班时,对橡胶警棍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情况记录表》进行记录。

4.4探照灯(电筒)的使用

4.4.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探照灯(电筒)的台帐。

4.4.2保安员应正确使用探照灯(电筒)。在雨天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雨水渗入而造成探照灯(电筒)的损坏。

4.4.3探照灯(电筒)仅供中、夜班执勤保安员及特殊情况下(如停电)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为己用。

4.4.4探照灯的充电应严格按充电操作说明的程序进行

程序规定:

a)第一次使用前必须充电8-10小时;

b)一般情况下应充电5-8小时。

4.4.5如需强光照射时,应先开弱光后再开强光,以免灯泡瞬间增温而损坏。

4.4.6对人为原因造成探照灯(电筒)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4.7探照灯(电筒)的交接方式参见4.1.5。

5记录

《值班情况记录表》

6相关支持性文件

《物业保安警用器械管理作业规程制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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