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范围界定:本规程涵盖小区内的基础维修、家政服务、代购配送、绿化养护等有偿便民服务。
2. 服务申请流程:居民需通过物业服务中心或线上平台提出服务需求,填写详细信息。
3. 服务定价标准:根据服务类型、工作量和市场行情设定合理价格。
4. 服务质量监控:设立投诉反馈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5. 服务人员管理: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评估,确保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1. 明确服务内容:详细列出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便居民了解选择。
2. 制定服务流程:从申请、确认、执行到完成的全过程应清晰、高效。
3. 设定价格策略:价格制定要考虑成本、市场竞争及居民承受能力。
4. 建立质量标准:制定服务标准,定期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5. 管理服务人员:选拔合格人员,定期培训,实行绩效考核,激励提供优质服务。
6. 完善投诉机制:设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问题,改进服务。
1. 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服务效果评估,根据居民反馈调整服务内容和流程。
2. 动态调整价格:根据成本变动和市场状况,每年至少一次调整服务定价。
3. 不断优化:对投诉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持续优化服务。
4. 人员考核:每半年对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和态度考核,优胜劣汰。
5. 规程更新:随着小区环境和居民需求变化,适时修订本规程,保持其适用性。
本规程旨在为小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有偿服务,提升居住品质,同时也为服务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和谐、宜居的环境。
小区有偿便民服务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便民服务工作,确保为住户提供及时、方便、满意的服务。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开展的为住户提供的有偿服务(管理服务费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之外的便民有偿服务)工作。
3.0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及相关便民服务的收费标准。
3.2管理处主任策划并落实便民服务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及进度跟进。
3.3各部门主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偿便民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和协调处理便民服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4各部门员工负责依照本规程开展各自的有偿便民服务工作。
3.5财务部/各管理处收费员负责收取相关便民服务费用。
4.0程序要点
4.1便民服务项目制定与论证
4.1.1管理处主任结合小区住户实际需求情况策划开展便民服务项目。
4.1.2召集管理处各部门主管及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开展便民服务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指定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进行便民活动调查。便民服务项目调查应按照《回访标准作业规程》相关条款进行。
4.1.3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对征集到的便民服务调查表进行归纳总结,挑选出必要可行的服务项目,报管理处主任。
4.1.4管理处主任会同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4.1.5管理处主任将便民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1.6便民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管理处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4.2便民服务项目实施
4.2.1管理处主任根据审批过的便民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着手会同客户服务中心以适宜的方式公告住户。
4.2.2便民服务项目公告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a)在管理处或小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
b)在小区宣传栏、公告栏张贴。
c)将公告投递到住户信箱或住户家中。
4.2.3便民服务项目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a)代请家教。
b)代理物业出租。
c)家电维修。
d)接送小孩入学、入托。
e)家庭卫生清洁。
f)家庭绿化保养。
g)洗衣服务。
h)打字、复印、传真服务。
4.2.4住户看到便民服务项目公告后,根据自己所需要的服务采取电话预约通知或订立长期服务协议形式与管理处联系。
4.2.5客户助理将要求提供服务的住户姓名、住址、服务项目作详细登记,对订立有长期服务协议的住户应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住户服务档案。
4.2.6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根据住户需求安排相关部门向住户提供相关项目服务或安排服务人员向住户提供服务。
4.3便民服务项目费用收取及收费标准
4.3.1向业主提供服务时可采取记账月结和次结的方式。由客户助理或相关服务人员根据业主服务要求,将每次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情况逐一登记,(有偿维修服务按报修标准作业规程处理)并请业主签字确认后报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并由客户服务中心收费员按约定的方式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4.3.2向租户提供服务时按《房屋租赁管理标准作业规程》提供服务。
4.3.3客户服务中心在开展便民服务活动过程,如出现亏损时,应向管理处主任提出,由管理处主任决定处理措施。
4.3.4管理处主任应采取如下措施扭转便民服务亏损局面:
a)设法增加接受服务的住户人数。
b)提高收费标准或报总经理审批后停止该项服务。
c)其他适宜措施。
4.4便民服务基本工作原则
4.4.1优质服务原则。
4.4.2时效制原则。
4.4.3提供便民服务不影响其他住户原则。
4.4.4保本微利原则。
4.4.5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原则。
4.4.6严禁服务人员与住户私下结算、不接受住户馈赠原则。
4.5便民服务回访工作及质量评价
4.5.1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应定期对开展的便民服务项目进行回访,具体操作按《回访管理标准作业规程》进行。
4.5.2在回访过程中接到住户投拆的,应按《住户投拆处理标准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4.5.3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根据回访及住户投拆情况,监督便民服务质量,处理便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应上报管理处主任决定处理措施。
4.5.4管理处主任根据掌握的便民服务回访及投拆情况、相关的服务记录,作出对便民服务项目的质量评价,作为对各部门及相关服务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相关扶持文件
5.1《回访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5.2《投拆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5.3《客户服务中心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5.4《费用收取标准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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