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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有哪些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基金申请

1. 物业设施损坏:当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系统、公共照明等出现损坏时,业主可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

2. 结构安全问题:针对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墙、屋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需启动维修基金。

3. 公共区域改造:对小区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进行必要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

二、审批流程

1. 业主申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填写申请表,详细说明维修项目、预算及必要性。

2. 物业审核:物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核实,确认项目的合理性和紧迫性。

3. 专家评估: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4. 业主大会投票:项目通过初步审核后,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需获得法定比例业主的同意。

5. 政府备案:审议通过后,向相关部门报备,获取使用许可。

三、资金使用

1. 合同签订:确定施工方后,物业公司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保证及费用等。

2. 资金拨付: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分批支付维修基金,保留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

3. 监督验收:工程完成后,由业主代表、物业和施工方共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4. 账目公开: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模板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1. 申请启动:针对设施损坏、结构安全及公共区域改造等情形,启动基金使用程序。

2. 审批流程:包括业主申请、物业审核、专家评估、业主大会投票和政府备案五个步骤。

3. 资金运用:涉及合同签订、资金拨付、工程监督和验收,以及账目公开等环节。

标准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

1. 严谨性:确保每一步骤都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审批机制,防止滥用。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全程公开,保障业主权益,增强业主信任。

3. 效率优先:快速响应设施问题,避免因审批延误导致的损失。

4. 法规遵守: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规程执行效果,根据反馈优化流程,提升管理效能。

以上规程旨在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范文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出纳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会计负责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管理处经理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小区内的道路;

b) 小区内的路灯;

c) 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 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e) 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 小区内的停车场;

g) 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 抗震结构部位;

c) 外墙面;

d) 楼梯间;

e) 公共通道;

f) 门厅;

g) 公共屋面;

h) 电梯;

i) 机电设备;

j) 本体消防设施;

k) 公共天线;

l) 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 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n) 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4.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a)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0.20元/平方米/月。

b)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

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4.4 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4.4.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

a) 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b) 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上。

4.4.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 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b) 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c) 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d) 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e) 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f) 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g) 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帐户上。

h) 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i) 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j)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昭《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k)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l) 财务部会计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m) 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n) 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o) 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4.5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b)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到公司帐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c) 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d) 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e)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4.5.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b) 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c) 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后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d) 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e) 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

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f)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七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g) 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份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h) 财务部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

4.6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 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c)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d) 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4.6.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a) 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b) 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c) 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d) 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e) 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4.7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 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5.2《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5.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5.5《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5.6《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6.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2《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

6.3《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

6.4《费用报销审核标准作业规程》。

6.5《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6.5《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7.1《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申请表

编号: no: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年 月 日

初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情况签名: 年 月 日

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

no:

使用时间 主管部门 工程内容 项目数 基金支出 余额 备注

总经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制表人: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年月

no:

业主姓名 房屋面积 基金单价 应收基金 备注

财务审核:制表:日期:

房屋本休维修基金申请使用表

编号:no: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用途及金额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公布表

年 季度 no:

栋号 主要工程内容 项目数 上季结余 本季支出 本季余额 备注

总经理: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制表: 日期:

&nb

sp;房屋本体维修清单

no:

日期 栋号 维修内容 维修金额 申请表编号 备注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维修负责人:主管: 审核:

附录:

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依据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价和建设部发布的维修范围标准,发布1997年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指导标准:

一、 测算标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

二、 实际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0.25元/平方米/月米;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米。

2、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米;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米。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员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止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0%。

以上标准均不包括中央空调系统。

市住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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