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定期检查、维护通风系统,严禁违规作业,控制火源管理等。
3.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4. 灭火设施与器材:配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其完好性,确保关键时刻能正常使用。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防火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6. 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规范火灾事故的报告流程,及时开展事故原因分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 防火安全责任制 1.1.1 明确矿井主要负责人、部门主管及一线员工的防火职责。 1.1.2 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评估防火工作执行情况。
1.2 火灾预防措施 1.2.1 定期进行井下通风系统检查,确保通风畅通无阻。 1.2.2 严禁携带火种下井,严格控制电气设备使用,预防电气火灾。 1.2.3 设立火源管理区,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
1.3 应急预案与演练 1.3.1 制定详尽的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涵盖初期扑救、人员疏散、外部救援等方面。 1.3.2 每季度组织一次火灾应急演练,评估并优化预案执行效果。
1.4 灭火设施与器材 1.4.1 根据矿井规模和风险等级,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1.4.2 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1.5 培训与教育 1.5.1 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防火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1.5.2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员防火知识复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
1.6 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 1.6.1 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1.6.2 组织专业团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例》等。需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执行过程中,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持续改进,以实现矿井的长期安全运营。
井下防灭火系统与防尘系统为一体,分布井下三个采区(11、12和13采区)的每个作业场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矿煤层不易自燃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矿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为专职消防队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统。全矿铺设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铁管长9010米,支管φ50mm的铁管或塑料管17859米。铺设到了采区的每一个作业地点和防尘巷道。井下建立了两个静压水池,总储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对水源进行了净化,水质符合标准。防火系统根据标准要求,防火系统管路根据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备消防灭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级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车场内建立井下消防库,配备齐各种消防器材。采用多种渠道进行防火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实地演示和培训。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报告中,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和预案,消防工作归保卫科管理,有安监科、生产科和供应科定期检查,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防灭火措施
(1)、我矿煤层不易自燃,防灭火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
(2)、距离进回风井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构建临时建筑。
(3)、进回风口应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围内、每班开工前由专人负责洒水(由运输区负责)。
(4)、进回风井口应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⑩
(6)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联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10)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带运输机头等部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按规定运送和使用,井下严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3)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4)每季度按规定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5)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人员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人员撤离灾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工具和器材灭火。
(16)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井下采用不延燃性电缆、运输皮带、胶质风筒等。
(18)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和井下放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9)严禁砸、碰、摔等损坏井下电器设备的现象,按《规程》规定保持电气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电气设备损伤造成短路产生火源。
(20)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必须遵守《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21)充电硐室、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符合《规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2)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3)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按《规程》四百九十一条执行, 井下供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25)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煤体发热,温度升高都要进行化验分析,测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6)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27)火灾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班(组)长迅速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或按矿领导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8)当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来不及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阻燃材料进行灭火,如干砂粉状灭火器等。
(29)当火灾刚发生时,班组长要在安全情况下积极组织灭火,控制火区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30)当坑木、浮煤(受其热源的作用)造成火灾时,可采用水、灭火器、砂子、黄土等不燃材料灭火。
(31)火灾发生后,在火区影响内的回风流中工作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32)当进风的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附近发生火灾需要反风时,必须有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33)矿井主要扇风机接到反风命令后,首先要将井口防爆门的压铁压住防爆门,防止反风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34)矿井一旦需要反风时,要有组织的按照指挥长指定的避灾路线撤人。
(35)其他应严格按照矿井灭火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36)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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