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煤计划调度管理是确保电力生产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燃煤采购计划:依据电厂的产能需求,制定煤炭采购计划,保证燃煤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储煤管理:合理规划库存,避免过度积压或短缺,确保燃煤质量。
3. 燃煤调度:根据发电负荷调整燃煤的进厂、堆存和使用,优化燃料消耗。
4. 质量控制:对燃煤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热值、水分等指标符合发电要求。
5. 成本控制: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燃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燃煤计划调度管理流程如下:
1. 需求预测:根据历史数据及未来电力需求,预测燃煤消耗量。
2. 供应商评估:定期评估供应商的信誉、价格、运输能力等,确保供应可靠性。
3. 订购与接收:按照计划签订合同,监控燃煤到货情况,确保及时入库。
4. 堆场管理:划分堆场区域,合理堆放,防止自燃或污染。
5. 日常调度:结合发电机组运行状态,制定燃煤使用计划,确保供需平衡。
6. 质量检验:对入库燃煤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煤炭进行退换处理。
7. 成本分析:定期分析燃煤成本,寻找降低成本的策略。
8. 应急预案:建立燃煤短缺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1. 准确性:燃煤计划需准确反映电厂实际需求,偏差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及时性:燃煤调度应及时响应发电负荷变化,确保供应稳定。
3. 效率:燃煤周转率应达到行业标准,减少库存成本。
4. 安全性:燃煤堆存应符合安全规范,预防火灾、自燃等风险。
5. 环保:遵守环保法规,控制燃煤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6. 经济性:燃煤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应保持在合理区间,提高运营效益。
总结而言,电厂燃煤计划调度管理需兼顾效率、安全和经济效益,通过科学的计划、严谨的执行和持续的优化,确保电厂稳定高效运行。在实践中,管理层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不断提升管理效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应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电力部 燃煤管理工作条例
浙江省电力局加强燃煤调运管理办法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计划)是公司燃煤计划、调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燃煤计划的编制、订货、调运等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燃煤计划的编制、上报
4.1.1 按上级有关规定编制燃煤计划,燃煤的质量、品种必须适应锅炉设计的煤种。
4.1.2 经营工作部(计划)根据公司年合约电量计划,在每年10月20日前,编制下年度的燃煤计划。
4.1.3 每月25日前,根据月合约电量,制订下月度的燃煤调运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上报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
4.1.4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计划的实施和调运计划的落实,若发生调运困难,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的前提下,负责对计划进行调整和对外联系协调。
4.2 燃煤订货
4.2.1 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由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统一订货,公司分管领导和经营工作部(计划)参加全国煤炭订货会议。
4.2.2 燃煤订货要求
4.2.2.1 按年度与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签订燃煤供货合同。
4.2.2.2 明确供货矿点、煤种、煤质比例、单位运输费及结算方式。
4.3 燃煤调运
4.3.1 燃煤调运必须均衡完成,由于煤种、质量、运输、天气等因素的变化,计划需要调整或难以完成时,经营工作部(计划)应向公司领导和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汇报。
4.3.2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与浙江省电力燃料公司、煤矿和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联系,掌握运输信息,确保燃煤的正常供应和合理贮存。
4.3.3 根据燃煤计划,负责燃煤的催交、催运,并监督做好燃煤的数量、质量验收。
4.4 燃料部煤管组应及时报送进厂煤和入炉煤的数据,按规定做好燃煤的综合统计报表。
4.5当发生进厂煤亏吨或煤质不符等情况时,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向对方交涉。
4.6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报表的审核,协助经营工作部(财务)做好燃煤成本核算和煤款、运输费的结算。
4.7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燃煤计划调度资料的积累和归档。
4.8经营工作部(计划)组织每月一次的煤场盘点。
4.9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组织进厂煤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燃料部负责燃煤计量器具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计量准确。
4.10 经营工作部(计划)负责联系进厂煤验收卸货工作。燃料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厂煤验收卸货入库工作,并及时向经营工作部(计划)反映进厂煤验收情况。。
4.11 发电部负责进厂煤的化验,并将化验结果送经营工作部(计划)、燃料部。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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