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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16

电厂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规程

有哪些

电厂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规程

一、档案分类与编码 1.1 基本分类:会计档案分为财务会计档案和管理会计档案两大类。 1.2 编码规则:采用“年份 部门代码 档案类别 流水号”的方式,确保档案的唯一性。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 2.1 定期收集: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会计档案的收集工作。

2. 2 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编制目录,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档案存储与保管 3.1 存储方式:电子档案存储在安全的服务器上,纸质档案存放在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室。

3. 2 保管期限:财务会计档案至少保存15年,重要档案需永久保存。

四、档案利用与查阅 4.1 利用权限:员工查阅档案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外提供需由公司管理层批准。

4. 2 查阅流程:填写查阅申请表,说明查阅目的,经审核后方可查阅,查阅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五、档案安全与保密 5.1 数据保护:定期备份电子档案,防止数据丢失;纸质档案应防虫蛀、破损。

5. 2 保密规定:严禁非法复制、泄露会计档案信息,违反者将依法追责。

六、档案销毁与迁移 6.1 销毁程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6. 2 档案迁移:因技术升级或存储空间不足,需迁移电子档案时,应确保数据完整性。

七、档案审计与监督 7.1 内部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会计档案的内部审计,检查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7. 2 外部监督: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所需档案资料。

模板

电厂会计档案管理表格

- 财务会计档案收集表 - 管理会计档案收集表 - 档案查阅申请表 - 档案销毁申请表 - 电子档案备份记录表 - 纸质档案维护记录表 - 内部审计报告模板 - 外部审计配合记录表

标准

a. 电厂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b. 档案管理流程应清晰,责任明确,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c. 档案管理人员需具备专业素质,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d. 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应接受内外部审计,确保其持续改进和合规性。 e. 电厂应定期评估档案管理的效果,针对问题及时调整管理策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以上规程旨在规范电厂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序、高效,为公司的运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档案管理环境。

电厂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规程范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也适用于长兴长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原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程(试行)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财务)是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等工作。公司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登记等工作。

4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1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是企业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包括:

4.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1.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4.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1.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2公司经济业务所形成的会计凭证,由财务按照归档的要求定期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好案卷目录和说明。要求做到:整洁美观,凭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上封皮,并加盖年度、月份、起讫号码、月份次序号、装订人签章等。

4.3 会计账簿每年装订一次,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印章必须齐全。

4.4 财务报告每年装订一次,按月份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加上封面。

4.5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经营工作部(财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经营工作部(财务)编制移交清册,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间于每年3月底前。

4.7 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8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按公司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4.9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规范性附录a。

4.10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财务主管鉴定、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审核,报公司档案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清册同时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4.1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12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档案、财务、审计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4.13电算化的会计档案以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按前款的规定保存。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视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4.14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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