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在建设项目启动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识别潜在的职业病风险源。
2. 设计阶段的防护措施:在设计阶段,应融入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 施工过程管理: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控制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浓度。
4. 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情况。
6. 定期监测与评价:对作业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性评价。
7. 健康监护:为员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1. gbz 1-2010《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卫生设施的要求。
2. gbz 159-200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
3. oshms 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建立、实施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
4. gbz/t 205-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及管理原则。
1. 前期评估与设计阶段的防护措施意味着在项目的初期就考虑到职业健康,通过科学规划减少未来可能的职业病风险。
2. 施工过程管理强调了持续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有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
3. 培训与教育旨在提升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使他们能够主动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4. 应急预案的建立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5. 定期监测与评价则是为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6. 健康监护是通过持续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保障员工的长远健康。
以上规程的实施需要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以确保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相关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预防性规程,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 示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 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6、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
7、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8、行政许可涉及的示范文本(经区卫生局法制科审查、备案后予以公示);
9、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许可结果的公示;
10、申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的监督投诉等权利,并载明投诉部门与电话。
11、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执法人员填写同一格式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受 理
(一)实行统一受理,由宣武区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相关人员负责受理。
(二)文书制作及时限: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执法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于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范围及申办材料要求:
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宣武区辖区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均由宣武区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及备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暂定为: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申办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报书,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审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审核许可及备案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第一条 审核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第60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6月1日实施)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条 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分类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 权限
(1)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制作建设项目认可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2)宣武区卫生局疾控科科长进行审定。
第五条 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审核结果
审核同意的,由区卫生局出具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区卫生局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八条 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 受理材料后,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第十条 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一条 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第三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十二条 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十三条 时限本文第二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分类同本文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六条 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五、批复文件领取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文件。受理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领取单上签字。
六、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与交接
行政许可档案归档遵照宣武区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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