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与宗旨 学校电化教育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和优化电化教学环境,提升教学质量,保障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主要内容
1. 设备配置与维护:包括多媒体教室、网络设施、教学软件等设备的采购、安装、日常管理和维护。
2. 教学资源开发:鼓励教师制作数字化教学材料,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3. 培训与指导:为教师提供电化教学技术培训,提升其信息化教学能力。
4. 安全管理:确保电化教育过程中的网络安全、设备安全和学生信息安全。
5. 评估与反馈:定期对电化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反馈,持续改进。
三、设备配置与维护
1. 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选择性价比高、稳定性强的设备。
2. 安装调试: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日常维护:设立设备维护日程,及时解决故障,预防性维护减少停机时间。
4. 更新升级:定期评估设备性能,适时更新换代,保持技术领先。
四、教学资源开发
1. 制作规范:制定教学资源制作指南,保证内容质量。
2. 共享机制:建立资源共享平台,鼓励教师交流教学成果。
3. 资源审核:对上传资源进行审查,确保内容适宜、科学。
五、培训与指导
1. 培训计划:结合教师需求,定期举办电化教学技能培训。
2. 实践指导:提供现场操作指导,帮助教师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3. 学习资源:推荐相关在线课程,提升教师自我学习能力。
六、安全管理
1. 网络安全:安装防火墙,定期更新杀毒软件,防止网络攻击。
2. 设备安全:制定设备使用规定,防止意外损坏。
3. 信息安全: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严禁泄露。
七、评估与反馈
1. 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课堂观察等方式,定期评估电化教学效果。
2. 反馈收集:建立反馈渠道,听取师生意见,持续改进。
3.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改进策略。
八、执行与监督
1. 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合作,明确责任,确保规程落实。
2. 定期检查:学校管理层定期检查电化教育管理情况,确保规程执行。
3. 激励机制:对优秀实践和创新给予表彰,激发教师积极性。
九、修订与更新
1. 审议程序:规程修订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2. 更新频率:根据教育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更新规程。
3. 公示制度:新修订的规程应及时公示,确保全员知晓。
十、总结与展望 学校电化教育管理规程将持续适应教育变革,推动教育现代化,为培养未来人才提供有力支撑。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参与,共同打造高效、安全、富有创新的电化教学环境。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矗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_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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