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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程涵盖了设备设施、作业流程、人员培训、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全面、严谨的安全管理体系。

1. 设备设施监察: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潜在危险。特别关注高压、高温、高速运转设备,必须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2. 作业流程规范: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各步骤的安全要求。禁止未经许可的改动作业流程,对高风险作业需实施专人监督。

3. 人员培训: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岗位风险和应对措施。新入职员工需通过安全知识考核才能上岗,定期复训以保持安全意识。

4.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人身伤害等各类情况,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5. 安全文化建设: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标准

1. 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标准。

2. 设备设施监察应参照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和行业最佳实践。

3. 作业流程规范需由专业人员编写,并经过安全评审。

4. 培训内容应涵盖基本安全知识、应急预案及岗位特定安全要求。

5. 应急响应计划需定期演练,评估并改进其有效性。

6. 安全文化建设应与企业价值观相一致,形成积极的安全氛围。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题:设备设施监察的频率应如何确定? 答案:设备设施监察的频率应依据设备类型、使用频率和制造商建议来确定,通常包括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和年度大修。

2. 问题:新入职员工何时可以开始独立工作? 答案:新入职员工需通过安全培训并成功完成安全知识考核后,方可开始独立工作。

3. 问题:在应急响应计划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什么? 答案:最重要的部分是明确的应急程序和责任分配,以及定期的演练和评估,以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迅速、准确地执行。

4. 问题:安全文化如何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 答案:安全文化能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行为的形成,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文

第1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条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

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待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和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件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34条本条是对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条中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指出水阀、回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以内的管道。

本条没有规定受热面管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角焊缝到管子弯曲起点的距离。

本条规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或机制弯头、推制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受热面管或管道的弯曲起点。这是考虑这些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低,水温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较大,即使对接焊缝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运行时管壁内的一次应力也较低。

第38条本条是对受压元件上胀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胀接管孔的布置要求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中的规定相同。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本条对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且与锅炉专业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没有要求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后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些锅炉的工作压力和水温较低,受压元件的安全裕度较大,焊接残余应力的存在对使用影响不大。

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头局部的力学性能变差,而且焊接残余应力较高,因此本条(2)款中要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焊接热影响区的宽度随焊接方法、焊接工艺规范等影响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数值。它可通过金相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51条本条规定了那些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及应按什么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是指在产品施焊前对产品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的试验,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正确的焊接工艺,焊工按评定合格并经审批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产品,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保证受压元件焊接质量的工艺管理办法。

锅炉中各个焊接接头对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对所有焊接接头都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这些接头对受压元件的安全质量极为重要。譬如角板拉撑与管板连接的t形接头要求全焊透,就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而烟管与管板连接的角接接头不要求全焊透,可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对这种接头的焊接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

如果低碳钢(如a3、20或20g等)已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a3钢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变时,可不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变时,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的方法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本规程不另行规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艺评定与产品试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一般不进行双倍试样的复验。而重新进行试验。

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中已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此原规程第39条被去掉。

第61条、第62条这两条是关于锅筒和炉胆对接焊缝以及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6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2.5mp,所以锅筒和炉胆的壁厚较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一般使用射线探伤,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为凭据。

2、原规程对额定出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炉胆对接焊缝的探伤数量不明确,现已明确是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本条是关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7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为掌握这些环焊缝的超声探伤技术比较困难,而且在热水锅炉实际生产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伤的,其数量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射线探伤数量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由于介质是水且温度和工作压力都比较低,外径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环焊缝万一损坏造成的危害一般较小,因此这些环焊缝可以免做探伤检查。

第65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经部分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如何补充探伤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0条相比,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在缺陷延长方向做补充探伤是指探伤部位的两端,而将“可疑部分”删去。

对于部分探伤的焊缝,施焊单位不仅要保证已探伤部分的质量,而且应对属于探伤范围未探伤部分的质量负责。

在探伤部位的一端或两端有超标缺陷时,考虑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长方向补充探伤。 “探伤部位两端”是指每段射线探伤连续长度的两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衔接时,是指衔接的底片总有效长度的两端。

原条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所以删去。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若有几名焊工焊接,当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一般情况下从有缺陷接头的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原探伤接头数目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在锅炉修理工作中,若探伤确有困难,可丛该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探伤不合格接头数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当补充探伤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第66条 本条是关于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焊制要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2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修改了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的产品检查试件要求。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工作压力和温度比较低,事故的危害性较小,而锅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较好,又明确了焊接工艺评定要求,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对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这种锅炉,可以免做锅筒检查试板。不论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还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其直径明显小于锅筒,事故的危害性较小,且环焊缝检查试件的代表性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检查试件。

第68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拉伸试样和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4条、第56条及附录第1条、第2条相比,去掉了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和试验,这是从热水锅炉综合安全性考虑,可以简化试验。

第69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7条、第59条及附录第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加检查试板的背弯试样。

2、弯曲试样的加工要求、圆角尺寸、弯轴直径、弯曲角度、试样的棱角开裂等都 做了改动,因为在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方面,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是一样的。

关于冷弯试验时弯曲试样拉伸面上允许的裂纹或缺陷的长度是指单条裂纹或缺陷的长度,而不是裂纹和缺陷长度的总和。

第71条本条是关于受压焊件水压试验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1条相比有明显的变动,而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8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本条对哪些受压焊件在制造单位做水压试验,哪些受压焊件在安装工地做水压试验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补充规定了“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可在锅炉组装后再进行水压试验。锅炉整体进行水压试验时,给水阀、出水阀和排污阀应包括在内。原条文中关于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与锅炉检验中的水压试验规定有重复之处,本条改为引用锅炉检验方面水压试验的条款。本条中规定的水压试验的压力是以受压元件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或设计压力为基础的。我国的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对工作压力规定了明确的含义,并且计算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本规程中安全阀的始启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因此,目前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不容易引起对工作压力以及其它压力的误解。国外锅炉技术规范中,锅炉强度计算、安全阀整定压力和水压试验压力等也都是以一种压力为基础的,例如英国锅炉规范中以设计压力为基础,美国锅炉规范中以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为基础。

第75条本条是关于在用锅炉受压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对修补焊缝的检验要求。

本条中保留了超声探伤,主要是考虑锅炉受压元件位置一般已经固定,有些部位不仅给焊接带来一定困难,而且给焊缝的射线探伤工作出带来困难,只能采用超声探伤。本条中增加了超声探伤采用的标准及合格级别的规定。

挖补和补焊的对接焊缝可以采用射线和超声探伤中的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检查。这些焊缝一般应全部探伤,特别是焊接困难的部位。

第六章 胀 接

第77条本条是关于试胀和胀接试件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3条相比,对胀接试件的规定做了修改。试胀工作对于制订胀接工艺保证胀接质量有重要作用。试胀工作必须有胀接试件,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本条文明确了对胀接试件的材料和开孔的要求,以使试胀工作尽量与产品胀接相似。胀接试件的材料应与产品的管板和管子钢号相同且最好是同炉批的材料。每块胀接试板上应开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洁度、排列方式和孔间距尽量与管板的要求相同。试板上管孔的数量:管孔顺排时,不少于9个;管孔错排时,不少于7个。

第80条本条是对胀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条与原规程第66条相比,增加了胀接管子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规定。因为原条文执行中有些安装单位发现有些20钢管强度较高。通过退火处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首先在管子钢号方面应选择适当。如果管子强度能满足要求,以选择抗拉强度比管板抗拉强度低的材料为宜。

第81条本条是关于胀管率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7条相比,修改了胀管率,改变了胀管率计算公式。胀管率由1.0~1.9%改为1.0~2.1%,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4条的规定相同。这样修改是以一些单位的试验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锅炉规程执行情况为依据。

本条未推荐外径控制法的胀管率和计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单位对采用外径控制法的意见有分歧,因此劳人锅局[1983] 26号文规定的外径控制法适用范围暂不扩大,在此范围内仍可使用。

第七章 铸 铁 锅 炉

第86条本条是关于铸铁锅炉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苏联、德国、日本等对铸铁热水锅炉都限制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内使用,见下表。参考国外规范,并考虑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对锅炉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和额定出水压力的划分,以及我国铸铁锅炉试验研究和制造的情况,从锅炉安全监察的角度在本条中限制了我国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产品是用灰口铸铁制造的,如果制造单位要有球墨铸铁制造,按本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手续。

第88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最小壁厚以及测厚的规定。

锅片的最小壁厚直接关系到锅炉的安全,应予足够的重视。本条的“锅片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是参照日本《锅炉构造规范》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暂按实际壁厚要求。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还没有强度计算标准,有待于制订。

锅炉制造单位应掌握锅片的非破坏测厚技术,譬如超声测厚技术,否则本条规定的测厚要求难以达到。

锅片通常是批量生产的。同批生产的锅片是指同一生产令号、同材料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的锅片。需要测量壁厚的锅片数量应不少于同批锅片数量的20%,且不少于1片(当20%的锅片数少于1片时)。每台锅炉前、中、后的锅片结构不同,因此每种锅片都应有测点图,标明锅片上测厚的具体位置和测点数量。按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6.1.3条的规定,锅片每面至少测量5个位置的壁厚。

第90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或锅炉冷态爆破验证试验的规定。

本条中的“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是指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改用抗拉强度比原来低的灰口铸铁牌号或改用其它种类的铸铁。

按本条的规定,不做整台锅炉的冷态爆破试验,而是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冷爆试验,用来代表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由于额定热功率较大的铸铁锅炉进行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困难和危险性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试验较为合理。德国的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中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是为了验证锅片的强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确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试验合格标准是参照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从验证试验角度制订的。经验证合格的锅片可以批量生产。

第94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拉伸试验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锅炉制造单位首先应在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是按每个铁水罐制取拉伸试样,还是按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不应随意改变。 锅炉制造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对应性。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方法应相同,若采用退火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中一般最先浇注和最后浇注的锅片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它们的试样拉伸试验合格,其余锅片拉伸试样的拉伸试验可免做,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第96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修理的限制性规定。

在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以及应力集中区域内,不论出现哪种不允许的缺陷, 都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因为这些部位在锅炉运行时条件恶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压试验能通过,在锅炉运行时出难免产生新的裂纹。

锅炉制造单位可根据锅片结构和爆破试验确定应力集中区域。

本条不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种类。受压铸件出现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论出现在什么部位,都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这与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相同。由于这些缺陷是危险性缺陷,采用焊补方法修理,其技术难度大,可靠性较差,目前一般锅炉制造单位还未掌握这种技术,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对本条限制范围以外的缺陷能否进行焊补,由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本条中没有规定,可按专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受压铸件的修理应慎重对待,除应急修理外出也应执行本条规定。应急修理方案的审查和修理单位的审批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98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及水封装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2条相比,本条在安全阀数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业国家的锅炉规范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见下表。原条文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制订的。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的建议,我们对安全阀数量的要求做了改动。本条规定与上述国外有关规定相比,仍较严格。

国别锅炉规范名称安全阀数量要求
美国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

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苏联《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

供热量超过35_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供热量不超过35_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英国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日本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

第99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我们在采用日本《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的安全阀计算公式并结合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按不同容量的锅炉区别对待且便于应用的原则确定了这方面的要求。原规程第74条中的计算公式来自苏联锅炉规程,此公式是把热水折合成饱和蒸汽,按排放饱和蒸汽进行计算。许多单位反映对这类锅炉用此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阀座内径很大,不够合理。

本条安全阀流道直径计算公式与原规程的公式实质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热功率和压力的单位改用国际单位,所以在本条公式的右边多出了常数。 与原条文相比,本条的排量系数中已没有“h/d≥1/12 时,c=97”,因为我国安全阀标准没有此类型安全阀。

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性的,因此有关单位采用国家标准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对本条的一些名词术语,我们参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释。

“流道直径”是指对应于进口端到关闭件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的直径。

“始启压力”(同整定压力)是指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 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的状态。

“开启高度”是指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

第100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安装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3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的规定。在安全阀与锅筒或集箱间不得装阀门,是防止由于误操作把阀门关上,使安全阀不起作用,导致锅炉发生事故。“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阀开启压力的准确性。

在jb2202-77《弹簧式安全阀参数》标准中,公称压力较低、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其进出口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而没有法兰连接。因此,若采用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它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可通过带螺纹的短管相连,但短管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而不用螺纹连接,为了安全可靠,公称通径大于40mm的安全阀不应采用螺纹连接,而用法兰连接。

第101条本条是关于几个安全阀进口侧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6条相比,安全阀截面积改为安全阀排放面积,后者含义确切。“排放面积”是指阀门排放时流体通道的最小截面积。对于全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流道直径处的截面积;对于微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帘面积。“帘面积”是指当阀瓣在阀座上方升起时,在其密封面之间形成的圆柱形或圆锥形通道面积。第105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整定和校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9条相比,本条的内容基本未改。在修订规程过程中,一些单位认为锅炉强度计算时,由于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额定工作压力下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锅筒壁厚大,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通过修订强度计算标准解决,而不宜将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改为与蒸汽锅炉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压缩性,锅水的热膨胀会很快引起锅炉内压力升高,为防止热水锅炉的安全阀频繁启跳而造成安全阀损坏或泄漏,因此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略高于蒸汽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是适宜的。对于在用锅炉,本条表8-1中的工作压力可以用锅炉实际使用的工作压力。

第110条本条是对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与原规程第84条相比,主要改动有:

1、去掉了“……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因目前缓冲弯管已很少使用铜管。

2、明确了“旋塞”为三通旋塞。不论是新制锅炉还是在用锅炉都应符合此要求。

第117条本条是对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对原规程第91条中“几台锅炉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规定,有些单位要求明确“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条明确为“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这是指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运行并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每台锅炉应分别单独进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锅炉,以及排出污水的冲击力过大。

第12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出水管,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装设阀门的规定。

不论是单台锅炉还是共用一根出水总管的几台锅炉,每台锅炉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或闸阀。用截止阀还是闸阀,可根据管径的大小及其它情况确定。每台锅炉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对于大直径的给水管,也可装设闸阀和止回阀。装设止回阀,可以起到保护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阀装设在泵与截止阀之间。若循环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装设止回阀,锅炉给水管上的止回阀可不装。

第126条本条是关于出水管、集气装置、排气阀、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5条和第96条相比,本条内容有部分改动。本条明确集气装置应装设在出水阀与锅筒(集箱)之间的出水管最高处。这样规定一是防止或减少汽(气)进入热水系统,二是要求锅炉厂制造此集气装置以利于保证质量。对本规程公布前已运行的锅炉,若此集气装置装设在出水阀外,可不必改。

按本条规定,如果排气阀装设在锅筒上,则出水管上可不再装设。出水管上的排气阀可装设在集气装置上。本条增加“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规定,排气阀也随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炉操作。

强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锅水停止循环,容易产生汽化,从而造成水击或超压,危及锅炉安全。因此,在这种锅炉的锅筒(集箱)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泄放管,其上装设泄放阀。此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应通道安全地点,并可观察管口泄放情况,而不会被烫伤。当突然停泵时,为防止锅水汽化,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和给水阀,并在打开泄放阀的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上的阀门;另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并打开泄放阀(无紧急补水管时)。泄放管和泄放阀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当锅炉万一出现超压而安全阀又失灵时,即可打开泄放阀泄压。

本条关于装设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一般用于额定热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较为有效。自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不易产生汽化,因此本条没做规定。

原规程第96条中规定的泄放管内径下限值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年实践和一些单位的意见,我们将泄放管内径的下限值适当缩小。

当集气装置装设位置符合本条规定时,泄放管可装在集气装置上,此时锅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装泄放管。对于旧锅炉若集气装置在出水阀外的出水管最高处时,泄放管不应装在集气装置上,否则出水阀关闭泄放阀打开时,放出的水是热水系统中的水而不是锅炉内的水。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本条是关于热水锅炉欠热的规定。

本规程增加了铸铁锅炉的内容,考虑到铸铁锅炉若发生汽化更容易损坏,所以规定的欠热比钢制锅炉的大,本条规定参考了铸铁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规程第97条中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在本条中改为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因最高出口热水温度是指铭牌上的额定值还是实际使用值不够明确,而且实际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不应高于铭牌上的额定值,所以本条中予以明确。

第129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装设集气装置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因为热水系统同样存在有突然停泵后发生汽化的危险,所以应设有一旦发生汽化就能及时集汽并排出的装置,另外对于漏进系统的空气也应及时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气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虽非系统最高点但对于某个循环回路或某一弯曲管段是最高点。

第130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定压措施和循环水膨胀装置的规定。

定压措施是防止汽化并关系锅炉和热水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是为了避免锅水带有氧气,以防锅炉和热水系统中氧腐蚀加剧。

锅水在温度升高时发生膨胀,由于水不可压缩,膨胀多余的水必须排出。才不会造成锅炉和热水系统超压,因此本条规定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此装置一般为膨胀水箱,对于补给水泵定压的热水循环系统还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安全泄放阀。

第132条本条是关于循环水泵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8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原条文的“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改为“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的水击”,这样比较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

旁通管上的止回阀应接成有循环水泵的进口侧到出口侧,水在旁通管内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侧到进口侧,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运转时,出口侧的压力高于进口侧,所以系统循环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进口侧的压力高于出口侧的压力,系统循环水可以经止回阀在旁通管内流通,从而减小水的冲击力,防止发生水击。

对于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当气体加压罐的连通管接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段上时,对缓冲水击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装设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设计和制造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时,已考虑到突然停泵的情况,也可不装循环水泵的旁通管。

对于额定热功率很小的锅炉(一般不超过0.7mw),是否装设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章 锅 炉 房

第134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2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并且增加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限制性规定。

原条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义不够明确,现改为建筑行业中常用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提出要求。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十层和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对原条文中的两个公式,一些单位有意见,故此删去。本条中改为限制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这样比较合理。

对原条文的“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设计单位提出“泄压口”的概念不明确,执行困难,新规程在第135条作了规定,所以将本条改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能迅速撤离。

本条对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各大城市兴建了许多高层饭店、宾馆等,由于地皮、资金紧张,一些锅炉设计和使用单位要求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并希望在规程中增加这方面规定,锅炉房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是一个技术政策问题,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热水锅炉可设在高层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本条中提出这些条件主要是考虑首先尽量不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锅炉万一发生爆炸,产生危害要小。本条中“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的含义是指此装置应同时具有超温报警和超温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及鼓、引风的连锁保护功能。

第13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压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4条相比,条文内容有较大改动。原条文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规定了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与防火规范更好的协调一致,本条改为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两个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压要求是两个概念,是防爆措施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条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是参考了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403中l4.3的规定。

本条中的锅炉间是指放置锅炉的房间,不包括其它房间如水处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条本条是关于高温热水锅炉防止突然停电发生汽化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我国绝大部分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定压,一旦发生停电,就导致停泵,锅水会迅速汽化,危险性很大。目前许多单位虽然有高温热水锅炉但实际运行时,锅炉出口热水温度往往不超过10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单位担心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而发生汽化和水击。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锅炉及其热水系统有可靠的定压,那么这种担心就易消除。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也是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

第145条本条是对锅炉启动和停炉的要求。 与原规程第111条相比,本条增加了“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放净锅炉内的汽(气)且不使汽产生,然后再开动循环泵,以避免泵开动后发生水击。

第148条本条是关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17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热水锅炉排污不同于蒸汽锅炉的主要特点是防止因排出较多的锅水致使锅炉内发生汽化。因此,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 检 验

第150条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18条相比,增加了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工作的周期,并将原条文的 “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改为“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对使用管理比较正常的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与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可以交替进行,不需较多地增加检验力量,又不会较多地增加用户的负担。

汽改水的窝式锅壳式锅炉以及还没有改进措施的窝式锅壳式热水锅炉,仍可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以便及时发现管板裂纹、锅壳鼓包以及烟管腐蚀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153条本条是关于水压试验压力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22条相比,原条文中的锅炉工作压力被改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锅炉铭牌上的压力),并且关于锅炉工作压力的解释也被删去了,这样不论是锅炉使用单位还是制造或安装单位,水压试验压力都用额定出水压力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汽改水的锅炉以及经定期检验确定降压使用的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可用允许的使用压力进行计算。

第2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料(内容:略)

第四章 结构(内容:略)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内容:略)

第六章 胀接(内容: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内容:略)

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门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6条 检修人员进人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时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99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2145《火电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人运行。

第200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 检验

第201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202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件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

第203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204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是: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0.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条 外部检验的重点是: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206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207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水压试验压力 名称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锅炉本体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锅炉本体 0 .8~1.6mpa p+o.4mpa 锅炉本体 >1.6mpa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锅炉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0.5mpa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l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于小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208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在试验压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第209条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210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211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212条 本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 4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措施

1 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 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 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 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 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 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 钢管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 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 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 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 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 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代号系按gb/t20878的规定。

第4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 结构与技术要求

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第8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受压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铸铁或有色金属制造。

第9条为了防止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过热分解与积碳,必须保证受热面管中有机热载体的流速,辐射受热面不低于2m/s,对流受热面不低于1.5m/s。对于卧式外燃液相炉的锅筒,应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锅筒过热和有机热载体过早老化。

第10条带锅筒的气相炉宜采用水管式锅炉结构,其下降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低于40%,否则应进行流体动力计算。

第11条有机热载体的供货单位应提供有机热载体可靠的物理数据和化学性能资料,如最高使用温度、粘度、闪点、残酸、酸值等。

第12条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

第13条有机热载体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保证有机热载体自由流动以及有利于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

第14条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第15条整装出厂的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厂应按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有机热载体炉非焊接部位如法兰连接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

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试验以氮气为宜。

第三章 安全附件与仪表

第16条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气相炉至少应安装两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的短管上串联一爆破片。

无论是采用注入式或抽吸式强制循环的液相炉,液相炉本体上可不装安全阀。

2、气相炉安全阀和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气相炉额定蒸发量。

3、气相炉安全阀开启时排出的有机热载体汽化物应通过导管进入用水冷却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单独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以便脱水净化。

4、安全阀至少每年一次从气相炉上拆下进行检验,检验定压后应进行铅封。检验结果应存入有机热载体炉技术档案。 5、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上应安装一只截止阀,在气相炉运行时截止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第17条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压力表。

2、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铅封。

3、压力表与锅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弯管连接,存液弯管存液上方应安装截止阀或针形阀。

第18条液面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相炉的锅筒上应安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液面计;液相炉的膨胀器应安装一只液面计。

2、有机热载体炉上不允许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

3、液面计的放液管必须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有机热载体炉运行时,放液旋塞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9条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的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输送管道上,在截止阀前靠近有机热载体炉的地方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有机热载体炉功率不超过2.8mw时可只装温度显示仪表。在液相炉回路的入口处应装温度显示仪表。

第20条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气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压报警装置。

2、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有下列装置:

(1)根据有机热载体炉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和蒸发量变化而自动调节燃烧器燃烧负荷的装置。

(2)热功率≥2.8mw时,必须装有点火程序控制器。

(3)炉膛熄火保护装置。

3、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停炉。

(1)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

(2)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

(3)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

(4)循环泵停止运转时。

第四章 辅助装置和阀门

第21条膨胀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膨胀器可以是封闭式的或敞口式的。

2、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应不小于液相炉和管网系统中有机热载体在工作温度下因受热膨胀而增加的容积的1.3 倍。

3、封闭式的膨胀器上应装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泄放物应通过泄放管导入储存罐。

膨胀器上应装有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到储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径与膨胀管直径一样,且溢流管上不准安装阀门。

4、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

5、锅炉管网系统与膨胀器连接的膨胀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膨胀管需要转弯时,其弯曲角度不宜小于120°;

(2)膨胀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且不得有缩颈部分;

(3)膨胀管的直径不小于下列数值:

额定热功率(mw)0.7 1.4 2.8 5.6 11.2 22.4 33.6

公称直径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

6、膨胀器和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应超过70℃。

第22条有机热载体储存罐应尽可能放在加热系统最低位置,以便放净锅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储存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罐的容积应不小于有机热载体炉中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 倍。

2、储存罐应装一只液面计,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排气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按本规程第21条规定的系列)大一档次。

第23条有机热载体炉的热载体进出口管道上均应安装截止阀,当泵与锅炉之间距离不超过5m时,在锅炉进口处可不装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不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

第24条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最高处应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以便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气体产物。排气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阀的开关位置应便于操作。

2、排气阀的排气管应与固定容器相连,液相炉的排气管可直接与大气相通。固定容器、排气管口与明火热源的距离应不小于5m。

第25条单机运行的气相炉,每台炉一般应安装两台供给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对于冷凝液可以自动回流的气相炉,可不装供给泵。

液相炉的循环系统至少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循环泵的流量与扬程的选取应保证有机热载体在有机热载体炉中必要的流速。

停电频繁的地区,锅炉房内应有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

在循环泵的入口处应装过滤器,且应定期清理过滤器。

第五章 使 用 管理

第26条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第27条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必段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有机热载体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28条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29条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第30条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第31条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32条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技术档案。

第33条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应按第15条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34条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35条有机热载体炉有关规则、规定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36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7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最高工作压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 注: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注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①极度危害(ⅰ级)<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级)1.0~<10mg/m; ④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三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第五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内容:略)

第三章 设计(内容:略)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内容:略)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内容:略)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0二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0三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0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0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一0六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一0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一0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一0九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一一o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人运行。

第一一一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人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人。

第一一二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20d2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一一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一一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一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一一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两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一一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一一九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一二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条 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采用组合共用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四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一二五条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第一二六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一二七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中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应与其相适应。

第一二九条 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一三0条 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阀座喉径,mm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出厂年月。

第一三二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一三三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或与连接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上的管道相连接。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数个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面积总和。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对于盛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一三四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一三五条 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三六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影响减压阀可靠地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一三七条 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条 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为腐蚀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则该压力容器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选用爆破片的材质及所确定的爆破压力。

第一三九条 对压力表的选用要求: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四0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一四一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有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四二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高压容器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第一四五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使用单位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一四六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一四七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第一四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一四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五0条 本规程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 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 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六条 材料要求。

(-)游乐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实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以保证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所购材料质量负责,必要时,制造单位应进行材质复验。

焊接结构需用可焊性好的钢材,普通碳素钢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钢的碳当量应小于0.4%。

(二)机械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需考虑其力学性能、热处理性能、冲击韧性等方面的要求。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应作焊接工艺评定,焊后消除残余应力,重要受力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三)锻件与铸造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有色金属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五)玻璃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调均匀。水滑梯用玻璃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树脂应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纤维,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纤维的表面须有良好的浸润性;

3.厚度应不小于6mm,法兰厚度应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内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溃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许存在分层、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处用肉眼观察,不能明显看出修补痕迹、伤痕、颜色不均、布纹、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局分子材料对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其更换的周期。各种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八)游乐设施使用木材时,应选用强度好、不易开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8%,并且必须作阻燃和防腐处理。

第七条 重要的轴(销蚀)类零部件。

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轴(销蚀)类零部件,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

(二)轴(销轴)类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结构应合理,避免截面过分突变,过渡圆弧半径应适当。

(三)有相对摩擦的轴(销轴)类零件应定期拆检,最大允许磨损量为原直径的0.8%,且最大值不超过1mm,没有相对摩擦的最大允许锈蚀量为原直径的1%(打光后测量)。

(四)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作,经调质后硬度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合金结构钢》(gb/t3077)的规定。

(五)重要轴(销轴)类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书,否则应进行复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不能低于设计要求。

(六)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出厂时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

(七)行车类的重要轴、销轴应每年进行1次无损检测,其他重要轴类(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检1次,进行无损检测。

第八条 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并采用镀锌钢丝绳。

(二)吊挂乘人部分用钢丝绳数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时,必须经充分技术论证。钢丝绳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应做到当1根断开时坐席能够保持平衡。采用滑轮提升机构时,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的结构。

(三)采用卷筒传动的结构,必须设有防止钢丝绳过卷和松弛的装置,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钢丝绳的端都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以下简称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应由专业人员操作。采用绳央固定时,u形螺栓、螺母应位于钢丝绳的长边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钢丝绳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小于10,按总载荷计算不小于5,其计算方法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吊挂和提升用钢丝绳的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悬挂坐席的环链,应采用两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强度的钢丝绳与环链并用,当其中一根断开时,坐席应能够保持平衡。

(八)传送动力的滚子链,必须符合《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gb/t1243)的规定。环链不能用于传送动力。

(九)载客用的环链、链条。输送带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o。

(十)传送动力的三角带、平带、槽形带,其表面应无破损、老化、断裂,带连接部分应无伤痕、剥离。

(十一)皮带和滚子链传动应适度拉紧,其装配要求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十二)提升链条应适度拉紧,链条的伸长量及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十三)采用输送带的提升机构应有张紧装置,皮带松紧适度,不应有明显的跑偏现象,滚筒及导向装置应灵活可靠。

(十四)电动机、减速器、联轴器等应安装良好,安装要求与公差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第九条 重要受力焊缝。

(一)重要受力焊缝[如悬臂梁根部焊缝、坐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等],以及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同材质的焊缝还应有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缝、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工人完成。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焊缝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

1.焊缝的设计必须遵守等强度的原则,即焊缝的强度指标必须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强度;在焊缝填充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的制定、焊缝质量控制、焊缝接头的结构设计与应力控制等方面,均应保证焊缝和热影响区的承载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钢板厚度或宽度有变化的对接焊缝中,应在板的一侧或两侧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缝承受动载荷的,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4.当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缝时,两构件之间夹角不应小于60°。

(四)焊缝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缝表面不应存在漏焊、烧穿、裂纹、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满、弧坑、严重咬边以及肉眼可见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2.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应清除干净。

第十条 金属结构。

(一)金属结构件的涂装必须达到防锈蚀的要求。

(二)受力结构件的最大锈蚀深度应小于原型钢厚度的15%。

(三)型钢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圆管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条 安全装置。

(一)根据游乐设施的性能、结构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必须设置相应形式的安全装置,主要有:

1.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它与乘载体的固定必须可靠,开启扣必须有效可靠。

2.安全压杠:安全压杠必须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销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3.锁紧装置;封闭的座舱舱门必须设有内部不能打开的两道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舱门也应设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平稳可靠,制动能力(力或力矩)≥1.5倍额定负荷轴扭矩(或冲力),当切断电源时,制动装置应处于制动状态(特殊的除外);同一轨道有两辆(或两组)以上车辆运行时必须设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动和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制动行程应可调节,滑行车辆的停止,严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装置:沿斜坡牵引的提升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载人装置逆行的装置,在最大冲击负荷时必须止逆可靠,止逆装置安全系数≥4。

6.运动限制装置:绕固定轴支点转动的升降臂,或绕固定轴摆动的构件,都应有极限位置限制装置,限制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装置: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缓冲装置:可能碰撞的游乐设施。必须设有缓冲装置。

(二)观览车必须能够正反向转动,停车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机构应当安全可靠,在运行中不允许出现爬行、窜动及异常振动现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相对滑动。

(五)载人装置在额定载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机构应能平稳启动。

(六)提升段应设疏导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导致人体、物体坠落而造成伤亡的地方,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联接应可靠,安全网的性能应符合《安全网》(gb5725)中关于平网的要求。

(八)游乐设施的机械部分应有防护罩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乘客接触。坐席的内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应光滑无棱角、尖片、突出的钉、螺丝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员受伤的物体。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乐设施,在高度10m处应设有风速计。

第十二条 液压、气动系统。

(一)设置液压或气动系统的游乐设施,每台套应设置单独的液压、气动系统。

(二)液压或气动系统应设有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必须设置监控系统工作状况的仪表。

(三)游乐设施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四)液压系统除特殊规定外,在使用地环境温度最高时,液压泵的进口温度不得超过60℃。

(五)液压系统在装配前,其接头、管件及油箱内表面等必须清理干净。

(六)液压油的选用,应依据设备使用工况,选用符合当地条件的抗磨液压油。

(七)使用液压驱动的大型观览车,应配置备用动力,在断电或主泵出现故障时,能保证设备运行,疏散乘客。

(八)当液压、气动系统元件损坏会发生危险的设备,必须在系统中设置防止失压或失速的保护装置。

(九)系统中工作流量较大的中、高压液压系统,应有液压缓冲保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系统在启动及阀件切换时产生的液压冲击。

(十)对气动刹车点较多的系统,应按实际需要多点分设单独的储气罐,以保证每个刹车装置都能达到额定工作压力。

(十一)大型气压发射式、弹射式设备,应设置单独的发射贮气罐,2次发射或者弹射前,贮气罐内压缩空气必须全部排出。

(十二)液压系统不应渗漏,气动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漏气。

第十三条 电气系统。

(一)游乐设施电气系统的设计功能必须满足该游乐设施的运行控制和安全保护的需要,并满足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不带电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带电回路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过15米的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连接可靠,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四)游乐设施不应设置在高压架空输配电线路通道内,如设置必须取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电气系统中配备的智能化控制设备、电力驱动装置、电子元器件等技术性能(如容量、电压等级,速度、温度、防护等级,频率、抗干扰性能等)和电线电缆的规格必须符合该游乐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产品不得选用。

(六)必须配置具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如过流、过压、欠压、缺相、短路。漏电、超速、低速、联锁等)的装置,其装置中的保护元件应与保护特性相匹配,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和必要的声光报警装置。

(七)对电压超过50v的裸露的导电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方,必须采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电器开关应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电压,如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电气控制台、电气控制柜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人员操作。维护和检修,控制按钮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信号灯,按钮应符合《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gb/t2682)的规定。

(九)控制柜、操作台、导线保护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台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场所使用的电器柜、操作台、动力装置(如电机、制动器)、执行元件(如电磁阀、电动执行器等)、电子元器件(如行程开关、电磁开关、光电开关、各种传感器等)应有防雨措施或者选用防雨防潮的设备和器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船用电气设备的要求。

(十)对需要照明才能运行的室内或者其他场所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照明灯具,其照度应满足游乐设施的运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灯具;照明和装饰灯具的设计、选用和布置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走线排列应整齐合理,接线端子应连接可靠,并应有清晰的编号;强电与弱电回路应尽可能分开设置;弱电回路必要时应采取抗干扰的屏蔽措施。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十二)电气系统操作控制应可靠,动作准确灵敏,各种监控监视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压力表、速度表等)应工作正常,属于法定检定范围的,应当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十三)对操作控制人员无法观察到游乐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监控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水上设施。

(一)经营水上游乐设施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环流河、漂流河等拐弯隐蔽处须设高位监护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过1.5米的区域的两侧分别设立高位监护哨;

3.水滑梯出口处至少设1名救生员。

(二)碰碰船、峡谷漂流等船只,必须在限制的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有落水危险的船只必须设扶手,但禁止设安全带;各种船只的水密性和稳定性试验必须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进入的通道上应设置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游人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锐边、尖角、毛刺等危险突出物。

2.开放夜场的水上世界应设有充足的照明,儿童涉水池、儿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第7篇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项目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加复验的项目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善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如果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论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已经取得浸渍和粘接操作证书的人员,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石墨件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个正常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艺评定》(见附录a)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录b)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九条 当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钢制外壳受压时,钢制外壳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粘接工艺规程(cps)及材料修补工艺应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由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粘接工艺指导书。粘接试件应由本单位技术熟练的粘接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操作。经评定合格的工艺应保存至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进行修补,应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工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凡是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的产品,应当制作粘接接头试件,并与产品同时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容器粘接相同的条件与工艺。(四).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检验、评定应当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划痕等不连续突变的尖锐缺陷。

第四十七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九条 制造单位检验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试验用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 (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 对于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对于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分钟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三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第五十四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炭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实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粘接人员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玻璃钢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从事粘接工作时,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艺评定应当由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上岗条件、技术熟练的人员按附录c《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的要求进行。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关工艺规程。

第五十七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八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液的浸蚀。第五十九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内缝用树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保证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缠绕张力;(五).采用金属材料制做内衬时,应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六).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七).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八).平层合板材料应与容器相同。

第六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验责任人确认。主要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重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它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二条 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用阀门或其它方式断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1分钟。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安装资格的单位。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第六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第六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和制造资格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使用证。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七十三条 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一).外部检查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运行中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也可由使用单位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1.石墨制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层、碎片和裂纹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渗漏现象存在。2.玻璃钢压力容器外部检查内容:(1)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黏结部位的裂纹、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纤维有无裸露,树脂层有无剥落、裂纹等现象。(3)玻璃钢压力容器与相邻的管道或物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撑或支座是否损坏、基础下沉 、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完好等情况。 (二).内外部检查是指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1.石墨制压力容器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与石墨制压力容器相连接的金属部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2.玻璃钢压力容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结构检查 :a.筒体与封头的连接(黏结)。b.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头。f.支座或支撑。g.法兰口。(3)表面缺陷a.腐蚀与机械损伤: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溶胀,应查明原因。b.压力容器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杂质、无纤维外露、无裂纹、无明显划痕。 c.容器内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试验按照gb3854进行。 三.耐压试验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压力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液体应为水或其它合适的液体。(2)液压试验时,应在压力容器的高位点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给压力容器加液时所产生的气体。第七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检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二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是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规程适用范围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以本规程为准。附录a: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a1 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粘接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粘接接头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a2 评定的一般规则 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粘接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粘接接头抗拉强度的粘接工艺因素。a2.1 接头设计型式的改变;a2.2 任何表面准备的改变;a2.3 粘接剂牌号的改变;a2.4 粘接剂生产厂商的改变;a2.5 固化温度或时间的改变;a2.6 接头设计间隙的增加(超出评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对要求测定的力学性能无明显影响的粘接工艺因素。a3 试件的准备 试件按产品设计接头的型式制作型式试验件。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试样10件的要求。a4 性能试验a4.1 拉伸试样 所有拉伸试样,粘接接头均处于试样的正中间。a4.2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应当按hg/t 2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粘接接头的抗拉强度。a4.3 剪切试样 试样的形式、数量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剂粘接剪切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a5 合格指标a5.1 每个试样的剪切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a5.2 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b: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b1 浸渍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浸渍工艺指导书,制取浸渍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浸渍深度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b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浸渍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浸渍产品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的浸渍工艺因素。b2.1 浸渍件表面杂物的改变;b2.2 浸渍剂牌号的改变;b2.3 浸渍剂生产厂商的改变;b2.4 烘房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的改变;b2.5 真空和压力的改变;b2.6 任何聚合温度或时间的改变;b2.7 石墨件拼接间隙和密度的改变;b3 试件的准备 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试样10件的要求。b.4 性能试验 浸渍石墨试件应当按下列标准的要求进行抗拉、抗压、抗弯强度、线膨胀系数和增重率试验:b.4.1 抗拉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5-1329的规定;b.4.2 抗压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1330的规定;b.4.3 弯曲强度试验hg5-1331的规定;b.4.4 线膨胀系试验应数当符合;b.4.5 增重率试验应当符合hg5-1336的规定。b.5 合格指标每个试样的强度性能试验数值应不低于被浸渍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c: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讨论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c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成型和粘接工艺:c2.1纤维含量及结构。c2.2树脂类型、固化方法及时间。c2.3模具材质、脱模剂及脱模方法。c2.4壁厚。c2.5内衬。c2.6开孔、管件及封头等。c3 试件的准备粘接接头剪切强度检验按相关标准制备试样,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c4 不同工艺评定的特殊要求1.纤维牌号。2.纤维表面处理剂牌号。3.树脂类型、牌号。4.固化剂牌号。5.浸渍方法。6.纤维含量。7.工艺方式。8.固化时间和温度。

第8篇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 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 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 锅炉质量证明书;

(6)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热功率(mw);

(4) 额定出水压力(mpa);

(5) 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 制造厂名;

(7)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 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 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 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 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 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 受压元件上形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 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 对于卧室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

(1) 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 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 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 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5) 锅炉的打破常规结构应利于排污;

(6) 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锅米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

(8)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条 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 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小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同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 mm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下,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是容纳密封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 mm。

(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

(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不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 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 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中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锅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 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 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 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 mm为合格。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 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湿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接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2)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 mm。

(3)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过6 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 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湿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的规范相同。

(4)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 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中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扣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于湿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湿度低于120℃、额定热工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名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 当环缝的母材的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 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的,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

第69条 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两个,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尺寸见图5-2。图中试样宽度b为30mm,试样长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轴直径,mm;so -试样加工后的厚度,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时,so 为板厚;当板厚大于20 mm时,so 为20 mm。

试样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应用机械方法去除,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试样拉伸面的棱角应修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须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2。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2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条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度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第70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面弯和背弯可各算一项),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若拉伸和弯曲的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产品焊缝也不合格。

第六节 水压试验

第7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务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m。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悠扬,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7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条 锅炉受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74条 在锅筒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接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76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77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事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度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78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79条 胀接管子的锅管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80条 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和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 mm。

第81条 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肛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 --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 --未胀时管孔实测内径,mm。

第82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嗽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超点与管板( 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工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83条 胀接客端不应有起应、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84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85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8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丈夫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以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形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 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 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水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要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征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恶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存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n--安全阀流道直径;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m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j--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污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样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多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编号;

(3) 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 开启高度(mm);

(5) 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 公称压力(mpa);

(7) 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钉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高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这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工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保护装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动关闭。

第六节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状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量高点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压措施;

(3) 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 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 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 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一、 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 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外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 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头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挂靠2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 补给水泵不沁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 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146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

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第147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48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第十二章检验

一、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 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 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149条 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运行状态下定期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150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151条 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如下: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外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外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及低温区管壁;

(4)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腐蚀和裂纹;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和衬砖接角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12) 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第152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必要时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153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第154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漫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出水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否则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第155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胀口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无可见的残余变形。

第156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第9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条款说明

第一 适用范围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固定式有机热载体的气相炉和液相炉,气相炉主要是以联苯混合物(联苯26.%,联苯醚73.5%的,常压下沸点为258℃,凝固点为12.3℃,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为370℃)为介质。气相炉内的热载体是靠气相炉的压力向外输送,气相炉的压力是因有机热载体汽化而形成的。因此,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是承压的。

液相炉中的有机热载体是靠循环泵的压头将有机热载体打入热网系统供生产工艺的需要。因此,液相炉及系统的压力大小取决于循环泵的压头。我国现有的液相炉循环泵安装位置有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在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入口称为注入式;另一种是安装在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称为抽吸式。无论哪一种情况,管网系统都是承压的,但对于有机热载体炉本身来说,前一种安装位置液相炉是承压的,而后一种安装位置液相炉是不承压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是承压锅炉,但对于抽吸式的液相炉,虽然液相炉本身不承压,仍然属于受监察的设备。第一,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在运行中的危险性不在于发生爆炸,而在于有机热载体的泄漏,导致火灾事故。近几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此类事故,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仅浙江省某市从一九八六年以来就发生过13起之多此类事故。随着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使用数量的增加,这种泄漏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将抽吸式的液相炉置于国家安全监察之内是安全必要的。第二,国外的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原西德标准din4754明确规定,有机热载体炉因直接受有机热载体的作用,不论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劳动保护规范(vbg)的范围,都按压力容器一样进行设计和制造。所以,所有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液相炉,也无论抽吸式的液相炉还是注入式的液相炉均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有机热载体炉除采用煤、油和气体燃料外,用电加热有机热载体炉也在增多。这种有机热载体炉与燃煤、油、气体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在结构特性、制造方法、使用要求、安全附件等方面完全一样,仅仅在加热部分有所不同。在常州审定会上,专家们建议规程应适用于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为此本规程规定,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加热部分除外。关于筑路工程中加热沥青用的有机热载体炉是否应执行本规程的问题。筑路工程中所用的液相炉一般是放在汽车上的,液相炉在运行时是固定的,一项工程结束后需将液相炉用汽车运到另外地方,液相炉在搬运过程中是处在停炉状态。因此筑路工程中所用的有机热载体炉可视为固定式有机热载体炉,其设计、制造、使用等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 规程的内容和格式安排

有机热载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矿物型有机热载体,如目前我国生产、使用的yd型和hd型等导热油;另一种是合成型的有机热载体,如联苯混合物等。有机热载体与水在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较大的差别,如有机热载体有毒、易燃、而且渗透性极强,一旦泄漏易引起火灾事故。因此,根据有机热载体特性,本规程规定了与以水为介质锅炉不同的特殊要求。虽然有机热载体与水物理,化学性质有较大的差别,但在锅炉的结构特性,制造方法、安装要求基本是一样的。因此,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除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规程或热水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的内容和这种格式的安排,既可以达到减少事故发生几率的目的,又可以尽快颁发此规程,以解决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无法可依的矛盾,整顿设计、制造混乱局面,提高制造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建议,将有机热载体炉的规程按照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规程的格式进行编写,形成一本独立的规程。我们认为这种编写格式有一定的优点,如使用方便,但重复性大,编写时间长,影响目前实际工作的急需。

第三 有机热载体炉生产资格

本规程规定,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制造有机热载体炉。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对以水为介质锅炉生产单位的级别分为六档:a、b、c、d、e1、e2级。对于蒸汽锅炉是按照蒸汽压力和蒸发量进行划分的;对于热水锅炉是按出口水温和热功率进行划分的。有机热载体炉均无法按此划档分类。劳动部虽多次指出,有机热载体炉属锅炉范畴,其设计、制造、使用等环节应按锅炉有关规定执行,但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太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宽,使用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生产这种锅炉的厂家也迅速发展,而且也很混乱。按照劳锅局字﹝1993﹞21号文件的要求,10个省市已向劳动部备案的生产有机热载体炉厂家61家。这些厂家情况也比较复杂,有些厂家具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有些厂家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些厂家既无锅炉制造许可证,也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锅炉证或压力容器证的厂家的级别也不一样。考虑到我国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现状。本规程规定,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专用制造许可证。为了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已经从事有机热载体炉生产的厂家,凡是持有e1级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或持有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不再重新审查,但要办理手续领取专用制造许可证,方可继续生产这种产品。对于仅有e2 级锅炉证或一类压力容器证,或既无锅炉证也无压力容器证的厂家,要按e1 级锅炉厂应具备的条件,办理手续,重新审查合格后发给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四 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计算

所有气相炉均是承压的,而液相炉则分为承压(注入式)与不承压(抽吸式)两种型式。有机热载体炉主要问题是防止泄漏,以免发生火灾。因此,本规程规定有机热载体炉的元件不论受压与否,均应按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原西德标准din4754也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压力容器规范管辖范围。其设计、制造均应按压力容器对待,设计压力不得低于10巴(10.2kg.f/cm2)。

有机热载体炉元件按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包括:《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锅壳式锅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有机热载体炉元件强度计算时,除设计压力外,其计算公式,参量的选取、系数的确定都按相应标准进行。新修定的锅壳式锅炉计算标准规定,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强度计算时,其元件计算壁温应根据有机热载体的放热系数按水管锅炉计算标准中的公式进行计算,以便确定施用应力。在审定会上,一些专家认为,经实际测量证明,壁温的温度附加值远远小于锅壳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给出值,可以直接采用标准中给也的附加值,不必重新计算放热系数,我们认为此建议是可行的。

第五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的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而不准采用其他方式,如胀接或螺纹连接。胀接或螺纹连接,由于结构上存在缝隙,其密封性不如焊接好。这一要求是由于有机热载体的易渗漏、易燃烧特性所决定的。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对烛接接头的结构型做出了规定,即开坡口以利于焊透。这一规定来源于标准hb2104《q_系列有机热载体加热炉》。在审定会上,该标准起草单位提出,该标准这一规定因在执行中有困难,已经做了修改。因此,本规程定稿时也删去这一规定。

2.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拼接缝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主焊缝的焊接,也仅要求开坡口全焊透,并未明确焊接方法。焊接方法对于焊接质量至关重要。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有机热载体炉生产单位对锅筒的主焊缝仍采用手工电弧焊。这种焊接方法难以保证焊接质量,而且焊缝外观形状、几何尽寸也较差,另一方面,九十年代的中国仍然采用这种落后的焊接方法与时代不相匹配。为了提高我国锅炉制造水平,有机热载体炉(e1 级及以上锅炉)的锅筒的主焊缝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到工装设备的限制时,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外侧仍要采用埋弧自动焊。这一要求从目前我国技术水平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3.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或气体保护焊打底。这一要求比以水为介质锅炉的要求严。调研过程中,一些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厂家,实际上已经采取了这种焊接方法。在征求意见中,许多单位认为这一要求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实践证明,采用气体保护焊的对接受热面管,基本杜绝了接头渗漏现象。

第六 焊接接头探伤与检验

关于焊接接头的探伤要求是在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而做出的。本规程没有按气相炉和液相炉探伤分别提出要求,而是根据不同受压元件提出了不同要求。

1.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拼接缝为100%射线或100%超声波加至少25%射线探伤,基本与现行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规程要求一致,仅增加了允许采用100%超声波加至少25%射线探伤的规定,与80版蒸汽锅炉规程要求一样。这样规定主要考虑100%超声波加25%射线探伤,完全可以查出焊缝中存在的缺陷,达到安全要求,又可以降低生产成本。25%射线探伤必须包括纵缝和环缝交叉接头部分。

2.对于受热面管的对接接头的探伤,是按受热情况不同分别提出要求。受热不同是指受辐射热和对流热。在征求意见稿中,分别规定为25%和10%探伤抽查。反馈回来的意见中,有些单位认为要求低了,建议改为100%和50%为宜;有的单位认为这一要求还可以低一些。经分析研究,我们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辐射段不低于10%射线探伤抽查;对流段不低于5%射线探伤抽查。主要考虑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规定要采用气体保护焊,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另外,本规程还对探伤方法和抽查率的计算做出了规定,使本规程更具有可操作性。

3.除气相炉的锅筒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外,液相炉的锅筒以及所有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管道的对接接头均不要求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因此,本规程仅对气相炉的锅筒批量生产时每十台做一块检查试板。其他情况均不要求做检验试板。主要考虑液相炉使用压力比较低,同时本规程不但对焊接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还对焊接工艺评定提出了要求,可以保证焊缝的质量和性能。

4.有机热载体炉在焊接与检验上,与蒸汽锅炉或热水锅炉规程相比,有的要求高了,有的要求放宽了。为了保证焊接接头的质量和机械性能,产品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的范围、方法、检验项目、合格标准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 法兰连接

受压元件之间的连接应尽量采用焊接,以防止泄露。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本规程对法兰的型式、参数和密封做出了规定。法兰连接处的密封至关重要。为了保证法兰连接处的严密性,应采用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而且公称压力(pn)不低于1.6mpa。对法兰公称压力的要求实际上是对法兰使用温度的要求。公称压力pn1.6的法兰,其使用温度为300℃,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如果有机热载体温度超过300℃时,应选用公称压力高一档的法兰。目前,我国液相炉使用的有机热载体多为yd型和hd型导热油。这两种有机热载体渗透性极强。防止泄漏是一个极为重要问题,除对法兰型式和参数提出要求外,还对密封填料做了规定。一般石棉制品垫片防漏效果很差。本规程第23条明确规定,有机热载体炉所非焊接连接处的密封填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因此,法兰垫片要求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前苏联89年锅炉规程、西德din4754以及国内有关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八 有机热载体炉采用的材料

本规程明确规定,有机热载体炉受压元件及管道附件不准采用铸铁和有色金属制造。铸铁是属于脆性材料,而脆性材料不能用于受压元件,有色金属与有机热载体接触时,有色金属中的分子会自行向有机热载体中扩散,加速有机热载体的老化变质,不但缩短有机热载体使用寿命,也易造成受热面过热,影响有机热载体炉运行安全。另外,联苯对有色金属有腐蚀作用。所以,国内外有关规范均明确规定有机热载体炉的受压元件不准采用铸铁和有色金属制造。

第九 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的流速

有机热载体在管内流动时会形成一个边界层。边界层的厚度直接影响边界层的介质温度。边界层越厚,边界层温度比有机热载体主流温度高的多,将使边界层超温,导致有机热载体分解、聚合成胶质,形成残碳沉集于管壁,进一步影响传热。如此恶性循环,不但造成管壁过热,而且也会加速有机热载体老化、失效。边界层的厚薄与流体在管内流动状态有关。流体力学理论认为,雷诺数r≤2230时,流体在管内呈层流状态;当雷诺数r≥4000时,流体在管内呈湍流状态。只有形成湍流状态,才能获得较薄的边界层。实践证明,当管内有机热载体的流速达到1.5-3.0m/s时,就可以得到较薄的边界层,达到强化传热,降低边界层温度。

不同的受热面的热负荷强度不同,管内有机热载体流速的要求也应不一样,因此,本规程规定,对于辐射段管内流速不低于2.0m/s;对于对流段管内流速不低于1.5m/s

目前,我国生产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炉型,除有盘管式、管架式外,还有采用卧式外燃锅壳式的炉型。对于这种炉型褒贬不一,在常州专家审定会上也意见不一致。这种炉型与盘管式、管架式相比,虽然有其优点,但缺点也明显。由于锅筒直接受辐射热,且锅筒内有机热载体的流速又极低,影响传热,导致边界层温度增高,国内已发生多起锅筒下部鼓包事故。同时,这种炉型的有机热载体老化失效时间也较短。在审定会上,一些专家坚持保留这种炉型而且表示对存在的问题已经有办法加以解决。因此,本规程对这种炉型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则的要求。即:对于卧式液相炉的锅筒,应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锅筒过热和有机热载体老化。对于有机热载体炉在锅筒内的流速未能提出具体量的概念。

第十 有机热载体性能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分为矿物油型和合成型两大类。矿物油型的有机热载体是石油进行高温裂解或催化裂化过程中,形成的馏分油做为原料精致而成。合成型有机热载体是以化工或石油做为原料经有机合成工艺而成,如联苯等。有机热载体的特性是遇火而燃烧,试验还证明,烷烃型有机热载体,当加热至280℃以上时,洒在水泥地上没有明火也会燃烧。但芳烃型有机热载体只有遇到明火才会燃烧。有机热载体的优点是在较低的压力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温度,而且有较好的热稳定性。比如联苯混合物,在0.34mpa下的饱和温度为320℃,而要获得320℃的饱和水,则压力要达到11.5mpa。有机热载体这些特性与优点必须是在质量有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因此,有机热载体炉能否正常运行与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关系极大。为了保证有机热载体正常使用,对其质量及性能指标,如最高使用温度、粘度、闪点、残碳、酸值等应做出规定。

1.最高使用温度。有机热载体的许用膜温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在热力计算时以此确定有机热载体的主流温度,以保证有机热载体正常使用。实践证明,许用膜温度与主流温度之差,对于矿物油型的有机热载体一般取20 - 30℃为宜;对于合成型有机热载体取10℃为宜,国外有关规范也是如此规定的。在征求意见中,一些单位提出,目前我国有机热载体供货单位都不提供有机热载体的许用膜温度,而且在热力计算时,也不采用许用膜温度,建议将许用膜温度改为最高使用温度。因此,本规程规定,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的有机热载体温度不得超过最高使用温度。 2.粘度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有机热载体的稀稠程度以及流动性(按gb256-88测定)。粘度越大,流动性越差,循环泵的功率也越大,管道运输就越困难。如粘度值变化超过原技术指标的15%,有机热载体不应在继续使用。

3.闪点是指在加热条件下,有机热载体蒸汽与空气组成混合性气体后,当火焰接近时发生短促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越低,有机热载体蒸发率越大,安全性也就越差,反之亦然。同时闪点越高有机热载体在使用过程中损耗也小。有机热载体使用时间较长或使用不当均可能导致有机热载体闪点降低,按gb267-88标准测定,当闪点变化超过原指标的20%时,应停止使用。

4.残碳是指有机热载体在受热超温时分解、聚合而沉淀形成的残碳。残碳的主要成分是有机热载体中的胶质、清青及多环芳香烃。残碳值的大小可以判断有机热载体结焦的倾向性。一般控制在0.02w%,当残碳值超过1.5w%时,应进行再生处理,否则不能再继续用。

5.酸值是指有机热载体中有机酸的总含量。当有机热载体温度≤100℃且无水分时,有机酸不会腐蚀金属。有机热载体温度超过100℃时,随着温度及酸值的增加,有机酸对金属腐蚀性也增强。为了减轻有机酸对金属的腐蚀,酸值一般应低于0.02mgkoh/g,如超过0.5mgkoh/g时,应停止使用。

本规程第31条规定,对使用的有机热载体每年进行一次分析,四项指标中有两项不合格或有机热载体分解成分含量超过10%时,有机热载体应进行更换或对其进行再生。

第十一 安全阀

1.安全阀的数量。气相炉应安装两只不带手柄的弹簧式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短管上还应串联一只爆破片。液相炉本体可不装安全阀。

2.要防止安全阀泄漏。气相炉的有机热载体主要是联苯,联苯是易燃且有毒,防止联苯的外泄至关重要。所以,气相炉的安全阀必须是全封闭式的安全阀,且不准定期手动排放试验。不带手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手动排气。为了防止安全阀与阀座粘住,本规程要求每年将安全阀从气相炉上拆下进行检验。在调研中,一些单位反映,国产的弹簧式安全阀密封性能差,特别是使用一段时间后,不能按技术参数回座,泄漏难以避免。为了防止安全阀泄漏,在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短管上在串联一只爆破片(asme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爆破片应在小于规定的爆破压力的5%以内爆破;爆破压力不得高于安全阀开启压力;爆破片孔洞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排汽截面积。为了防止安全阀在规定的压力下不能回座,造成介质大量外溢,本规程规定,爆破片与筒体之间连接短管上加装一只截止阀。气相炉运行时,必须保证截止阀处于全开位置。一旦爆破片爆破泄压后应立即关闭截止阀,当安全阀回座,压力恢复正常后,在打开截止阀。

3.液相炉是否要装安全阀问题国内外一些规范的规定不完全一样。前苏联89年版的锅炉规程明确要装安全阀,而我国化工部92年版的规程则明确不装安全阀,有的也未明确要装与否。所有的规范均未给出液相炉安全阀排量计算公式。我们认为,强制循环液相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在运行时一般不会形成汽化,一旦液相炉或系统超压可以迅速通过膨胀器进行泄压。国内生产和使用的液相炉均未装安全阀,未发生过超压事故。

4.气相炉安全阀排出的汽化物,不能直接排入大气,必须经过冷凝后接入有机热载体的储罐。但不能接入第22条的储罐,而是单独的储罐。冷凝器应是以水冷却的面式冷凝器。因排出的汽化物含有水分或其他成分,应经脱水净化后才能再用。如果直接接入第22条的储存罐,会恶化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影响有机热载体使用性能。

5.冷凝器的背压。冷凝器的背压是指安全阀排放时的背压(动背压),是由于介质通过安全阀进入冷凝器时在安全阀出口处形成的启动阻力。参照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本规程规定冷凝器的背压不超过0.03mpa.

6.气相炉安全阀排放量计算参考公式

这一公式的形式及系数的选用完全采取了87年版蒸汽锅炉规程的规定是不妥的。因水与有机热载体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较大的差异,即使可以采用以水为介质的公式形式,其系数也不能一样。

我们认为这些推荐公式都有一定道理,又都存在不足,所以本规程没有进行推荐,由设计单位选用,在实践中进行比较,成熟后再行确定。

第十二 膨胀器的规定

膨胀器是强制循环的液相炉及系统中的重要安全装置。膨胀器有多种作用;储存液相炉及系统中的有机热载体受热膨胀量;向系统补充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启动升温过程中排除液相炉和系统中的气体;突然停电时可以利用膨胀器中的冷介质置换液相炉中的热介质。

1.膨胀器的调节容积。膨胀器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储存有机热载体的膨胀量,多大的容积才能满足要求。西德din4754规定,当液相炉容积≤1000升时,膨胀器容积为1.5倍的液相炉的容积;当液相炉的容积大于1000升时,为1.3倍的液相炉的容积。化工部92年规程规定,膨胀器的容积是液相炉容油量的两倍。前苏联89年版的锅炉规程规定为有机热载体膨胀量的1.3倍。我们认为,膨胀器的容积按有机热载体受热膨胀量为基数确定其容积比较合理。因此,本规程规定为有机热载体在工作温度下受热所增加容积量的1.3倍。实践证明,有机热载体受热膨胀量一般每升温100℃,近似膨胀10%。

2.膨胀器的结构型式。膨胀器可以是开式的,也可以是闭式的。无论是开式的还是闭式的膨胀器,均应装一只液面计,以便指示膨胀器内液面位置。对于开式膨胀器(如图1、3、2、4所示)。在膨胀器上可不装安全阀。对于开式膨胀器,当液相炉与系统可以断开(如图4)时,应在系统或膨胀器上安装安全排放阀。对于闭式膨胀器(如图5),应在储存罐上安装安全排放阀,如液相炉与系统可以断开(如图6)时,在系统和膨胀器上均要装安全排放阀。闭式膨胀器上除安装安全排放阀外,还应装压力表。

3.膨胀器安装位置。本规程规定,不能装在液相炉的正上方,且高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1 .5m以上。这一规定,一是以免有机热载体溢出引起火灾,二是减少有机热载体受热程度。国内有的规程规定,膨胀器的底部与系统最高液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5m。本规程在审定前也做了这样规定。在审定会上,专家们认为,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管网系统的布置比较复杂。膨胀器与系统最高液面的距离提出1 .5m要求,一是不合理,二是难以确定。所以本规程对膨胀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之间的距离做出了规定,比较合理,也易操作。

4.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70℃,其目的是防止有机热载体高温氧化。试验证明,当有机热载体温度≤100℃时,有机热载体氧化不明显;当有机热载体温度超过100℃时,随着有机热载体温度的升高,有机热载体氧化速度加剧,导致有机热载体迅速失效。我国南方某锅炉厂曾将一台以水为介质立式锅壳式锅炉,去掉安全阀加装一只开口短管,当做有机热载体炉售出。使用单位运行30天左右,就将受热面管全部烧坏,经分析确定是因有机热载体直接与大气相通,而温度又比较高,有机热载体迅速氧化,使之失效,形成残碳沉积管壁,恶化了传热。

第十三 过滤器的要求

本规程规定,在循环泵入口处应装过滤器,以便滤去有机热载体在高温运行下形成的聚合物和残渣,既可以保护循环泵,又可以防止这些聚合物或残渣进入受热面,影响传热。过滤器的过滤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滤器元件材料的性能。目前,国内外常用的过滤器元件材料有金属丝网、滤布、金属烧结多孔材料、高分子聚合物、陶瓷烧结多孔材料。高分子聚合物、陶瓷多孔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分子聚合物不耐高温,陶瓷多孔材料再生性能差,因此一般多采用金属丝网和金属烧结多孔材料。金属烧结多孔材料过滤性能好,但阻力大,价格较贵;而金属丝网价格便宜,也有较好的过滤效果。在征求意见中,有的单位提出,对于采用合成型有机热载体的有机热载体炉应采用粉末冶金的过滤器,即金属烧结多孔材料。对此本规程未做硬性规定,由设计单位根据经济综合指标加以选取。过滤器的安装要考虑拆卸、更换方便,以便定期清理过滤器,去除存渣及杂质,保证过滤器的过滤性能。

第十四 有机热载体定期化验

有机热载体经过长时间使用或有机热载体主流温度超温,都会造成有机热载体性能指标的下降,主要表现在有机热载体的残碳、酸值、粘度、闪点的变化。所以,本规程规定,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一次分析。西德din4754规定 ,有机热载体在规定的温度下至少可用一年。一年后经化验无问题时可继续使用。

前苏联89年版锅炉规程规定,有机热载体两次再生周期由使用单位按生产规则确定。

化工部92年规程规定,对有机热载体的分析,液相炉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气相炉应每年进行一次。

本规程还规定了有机热载体报废指标,在进行分析中,当有两项不合格或有机热载体分解成分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有机热载体或对有机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十五 有机热载体炉启动中排气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在启动过程中,随着有机热载体的加热,含在其中的其他气体逐渐分离出来,如有机热载体含有水分,也会随着加热而汽化,应随时将这些气体排出,以利于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对于气相炉来说,在点火升压过程中进行反复排气尤为重要。气相炉的介质以联苯为主。若联苯中含有水分,则是气相炉发生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联苯中如有水分,在加热的情况下,联苯中的水分迅速汽化,气相炉内的压力急剧上升而达到无法控制的程度,从而引起气相炉爆炸。我国,已发生多起此类事故。一九七九年九月,上海油脂一厂练油车间联苯炉爆炸,死亡13人;一九八о年十月,上海染料九厂三车间联苯炉发生爆炸,死3个,伤2人;一九八о年,沈阳化工厂联苯炉发生爆炸,死1人,伤3人。这些爆炸事故均是由于联苯中混入水分而引起的,加热系统介质中的水分主要来自新补充介质内含有水分,或者设备安装、修理后水压残存水分等。因此,本规程规定,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启动时要反复打开排气阀以排净有机执载体炉中的空气、水与有机热载体的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来说,只有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才可进入正常运行。

联苯温度与压力的对应关系:

温度(℃): 240 250 260 280 290 300 320

压力(kgf/cm2):0.64 0.86 1.05 1.66 1.99 2.38 3.32

(这一压力是指绝对压力)

第十六 不同有机热载体混用问题

不同的有机热载体能否混用问题,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同有机热载体不能混用,混用后热载体性能发生改变,影响使用,一旦发生事故难以进行原因分析;另一种观点认为,有机热载体本身就是一混合物,不能混用在科学道理是不存在的经试验证明,不同有机热载体混合后,各项性能指标无大的改变。在审定会上,专家们建议,规程不能硬性规定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准混合使用,规定不宜混合使用,如需要混合使用时,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要提供混合使用的条件和要求。两种不同热载体混用时,其混合热载体出口温度不得超过两种热载体中任何一种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第十七 压力试验

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单位组装后以及在使用单位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均要进行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类型。根据不同有机热载体炉(气相与液相)、不同的地点(制造与使用),压力试验类型也不同。本规程所采用的压力试验分为水压试验、液压试压和气密试验。无论是气相炉还是液相炉,在制造单位均要进行水压试验;在使用单位均要进行液压试验,以检查非焊接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在使用单位不宜进行水压实验,因水压试验后不易将水排除干净,形成安全运行的隐患。对于气相炉,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还要进行气密性试验。进一步检查非焊接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气密实验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夜相炉均不要求进行气密实验。液相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一般无毒,而且外溢性也远低于气相炉中的有机热载体。

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取气相炉工作压力(规程中还有“或系统循环压力”,恐不妥);水压试验压力取有机热载体炉工作压力的1.5倍。这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而给出的数值。

压力试验的检查部位。压力试验主要用于检查非焊接连接部位,如各种孔的密封处,各种法兰,阀门的连接处等的严密情况。对于焊接连接处,焊接方法、检验要求都做了规定,焊接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另外,由于结构上的问题,有些焊接部位也无法检查。因此,本规程压力试验未强调对焊缝必须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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