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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铁路安全规程

内容

一、铁路安全概述 铁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其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规程旨在确保铁路运营的平稳有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 铁路员工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并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2. 执行工作前,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3. 在铁路沿线施工或维修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意外发生。

二、行车安全

1. 行车人员应严格遵守调度命令,准确执行行车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运行状态。

2. 列车运行中,司机应保持警惕,随时注意线路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3. 车站工作人员应确保信号设备正常,准确传达行车指令,避免误操作。

三、车站安全

1. 车站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引导旅客安全进出站。

2. 站台工作人员需监控旅客安全,防止旅客跌落轨道。

3. 定期对站内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应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四、货物运输安全

1. 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标准,防止超载、偏载导致事故。

2. 货物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坏设备和货物。

3.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殊货物,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确保安全。

五、应急预案

1.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3. 事故后,须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标准

1. 铁路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行业标准。

2. 各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安全规程的执行效果,及时修订完善。

3. 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考试题及答案

1. 铁路员工应如何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答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2. 行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注意什么?(答案:应严格遵守调度命令,准确执行行车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运行状态。)

3. 车站工作人员如何确保旅客安全?(答案:监控旅客安全,防止旅客跌落轨道,定期检查站内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应急设施良好。)

4. 货物运输安全中,特殊货物如何处理?(答案: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坏设备和货物。)

5. 发生事故时,首要任务是什么?(答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铁路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伞等作业。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悬挂杆号牌,修剪树枝,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确认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

第2篇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 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 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保证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心,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 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 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 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 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 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 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 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需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用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 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第33条 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1.应有一个正确灵敏的汽压表,表盘上应有标明锅炉最高容许压力红线。汽压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在表上注明检验日期并加铅封。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解体检查。

2.锅炉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表示水位的装置(二个水表或一个水表及一组验水阀),水表外部应加护罩,表下应装有排水管,并在水表上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

3.锅炉外钣上,应有内顶钣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钣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4.应有正确灵活的安全阀,并有专人每半年检查整修校验一次,注明日期并加铅封,平时不准擅自变动。

5.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能充分给水。

6.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7.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第二节 扬水作业

第34条 锅炉、蒸汽机、往复泵、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确保其作用良好。

第35条 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摩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详细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的外露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36条 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女职工应将发辫挽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于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37条 蒸汽机械开汽前,应先开放水阀排出凝结水;开汽时,不得开放过猛,以防管路与汽阀内积水过多,发生水锤冲击。

第38条 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打开汽缸减压阀,用手摇柄转动曲轴2~3转,观察有无卡阻和杂音,将离合器放在离开位置。每次启动时间不宜超过5秒,一次启动无效,应间隔10秒后再行起动。启动后,转速应固定在中速上进行预温。待水温、油温达到要求温度后(一般水温在50~55℃之间,机油温度约为45℃),用离合器与水泵接合,徐徐加负荷至额定转数。

第39条 值班人员在动力机械运转中,要注意监视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定时抄写仪表指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成记录,必要时报告上级单位。禁止在动力机械运转过程中对运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40条 机械动力设备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并将电力设备电源断开:

1.电机内或启动装置内有火花或冒烟时。

2.发生剧烈震动,威胁设备安全时。

3.轴承发生高热时。

4.电流突然升高超过允许范围时。

5.机械有不正常的声响威胁其安全时。

6.设备转速急剧减低或电机迅速发热时。

7.压力突然升高或降至不正常范围时。

8.水泵无水空转或反向运转时。

9.原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时。

10.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

第41条 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须铺设绝缘板,除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外,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需要带负荷断开电源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米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第三节 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42条 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第43条 氯瓶房间外应设有石灰液坑,坑内配备有适量、浓度适宜的石灰液,值班人员发现氯瓶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时,可将氯瓶推入石灰液内。

第44条 消毒设备应设双套。值班人员如发现消毒设备漏氯气,应立即佩带防护用品关闭氯瓶阀门,迅速切断气源,强制通风,处理设备故障,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45条 对电渗析设备的运行须做到:

1.启动设备时,必须先通水后送电,停止设备运行时,要先停电后断水,禁止与此相反的操作。设备停运后要注意保持其处于湿润状态。

2.启动和倒换电极时,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升电压速度要缓慢,避免因电压升高过快而损坏设备。

3.设备在运行期间,膜堆上禁止放金属器具及杂物,以防短路,并保持环境清洁,注意不要用手或身体摸、触电渗析膜堆,防止触电。

4.设备停运后,在电源盘或整流盘上应挂上“不许合闸”的标示牌。

第四节 水源防护作业

第46条 给水值班人员应每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劝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7条 值班人员没经过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给水所和水源内,以保证水源安全。

第五节 机车上水作业

第48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衣服应整齐,在炎热季节亦不得赤足裸臂,冬季不得用棉帽遮严耳朵,以免妨碍听觉,禁止穿高跟及有钉鞋。迎接列车时,应站在列车建筑接近限界以外的安全地带,注意来往的列车。作业前应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严禁机车起动时上下机车和作业。

第49条 水鹤周围及水柜注水口附近,冬季注意及时消除结冰。上下机车时,应注意防止滑倒摔伤。登上水台之前应检查其踏梯、栏杆、平台等是否牢固,冬季作业时还应检查有无防滑设施。在水柜上,抓取拉链或其他装置移动水鹤臂管时,应注意两脚站稳,不得过分靠近水柜边缘以防摔下,并注意防止被水鹤漏斗碰伤。

第50条 水鹤拉链必须由地面人员传递给车上人员,禁止将拉链甩向机车。给水完了后立即将水鹤臂管恢复定位,并将拉链固定好和实行二人确认呼唤应答制度。

第51条 开放灰箱前,应注意地沟内是否有人;关闭灰箱时,须在机车开动前完全关好,机车移动后不得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乘务员。作业时,须注意躲开机车溢水管及放水阀,防止烫伤。清除的积灰有未燃尽的煤火,应及时用水熄灭,并搬运至储灰地点,严禁积存。

第52条 装卸炉灰车时,应先将止轮器打好,如炉灰车须停在坡道上作业时,应先打好止轮器再摘钩。运搬炉灰时,须注意线路、道岔的开通状态,工具的摆放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横过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驶近,方准通过,不准沿线路上行走,更不准在行驶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

第53条 在作业中应实行呼唤应答,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在地沟内或线路上作业时,应随时前后了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也不得在线路上或车辆下面坐卧休息。

第5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人员(水鹤维修人员)和设备安全,应严格实行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倒闸票和作业许可票制度。

1.倒闸票和许可票的填写和使用规定

(1)本票为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专用,每张票只办理一座水鹤一次上水或维修水鹤一次作业,每人手中同时只能有一张工作票。

(2)本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作业倒闸票和许可票的编号应一致,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本票用后保存一个月。

(3)倒闸票第一栏在机车上水时由车站人员填写并签字,也可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作电话记录代填;水鹤维修时,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及水道工长填写并签字。第二、三、五、六栏均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由一名上水工兼任)填写,其中第三栏应根据车站人员通知或上级批准的通知内容填写。第四栏由上水人员(另一名上水工)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填写签字。

(4)机车上水(水鹤维修)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签字;第四、五栏由上水人员或维修水鹤负责人员填写签字。

2.作业规则

(1)机车上水人员,一个固定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另一个为上水人员并为隔离开关操作者,不得随意变更。

(2)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在接到车站人员或水电段调度通知后(并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填写倒闸票第二、三栏,站方人员填写第一栏(如系电话传达由许可人代填)后,按下列顺序作业:

①两位机车上水工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一起携带套管到隔离开关处,由许可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②二人呼唤应答,确认隔离开关与车站通知相符、开关接地线及开关状态良好后方可操作,其步骤为:

操作者打开隔离开关机构锁,解除机械闭锁;

操作者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柄上,拉开隔离开关;

二人确认开关断开正常;

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

③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机车上水(维修水鹤)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后,交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上水人员(或水鹤维修负责人)收到许可票后在倒闸票第四栏签字。

④机车到站,对准水鹤停稳后,两位上水人员确认所停股道与许可票许可作业股道相符后方可开始上水作业。

如系检修水鹤,检修负责人确认水鹤与许可票所指水鹤相符后方可开始作业。

⑤作业完毕后,许可人(水鹤维修负责人)抓紧将水鹤臂管定位,将拉链拴牢后即可离开。

上水人员(水鹤维修负责人)填写许可票的第四、五栏后,将许可票交还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并监督许可人填好倒闸票第五栏。交出许可票后,禁止再行上水、维修作业。

⑥列车开出后,两个机车上水工重新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由许可人将隔离开关的锁钥匙交给另一个机车上水工并负责监护,另一个上水工进行下列合闸作业:

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打开;

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

拉合隔离开关;

确认开关闭合正常;

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机构加锁。

(3)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倒闸票第六栏。

(4)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消记。

3.作业规定

(1)拉合接触网隔离开关、机车上水、维修水鹤,必须执行倒闸票制度、许可票制度,并按上述规定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

(2)机车上水作业必须取得本站站方人员命令,水鹤维修、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取得段调度室命令,由车间主任、技术人员或水道工长传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对口头或电话命令,需作电话录音保留一个月,并复诵无误填在倒闸票第一栏。

(3)水鹤计划维修,由车间随月施工计划报段调度室,由段报分局批准后执行。水鹤故障临修原则上报段调度室经分局批准并下达命令后进行,短时处理亦可直接与车站联系,按上水作业对待。

(4)发布倒闸作业命令人:上水时为站方人员,水鹤维修和故障处理由段调度、车间主任或技术员、水道工长担任。

接受倒闸作业命令人:由一名上水工担任,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负责对隔离开关的确认和加、开锁。

(5)上水或水鹤维修人员对作业许可票有疑问时,应立即向许可人询问清楚后方可进行工作,许可人要回答清楚。

(6)严禁私自约定时间拉、合隔离开关。

(7)上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工作时间,禁止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存放于指定地点,每次使用前要用干布擦净,并对绝缘手套进行简易漏气试验,每6个月由段检测一次。

(8)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身体各部不得与开关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雷电来临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操作要果断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上报段调度,不得自行修理,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9)隔离开关钥匙每班进行交接。

(10)每组水鹤立柱上,应在明显处注明水鹤所在股道和编号,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触网应有停、送电状态的指示装置,用以确认停送电状态。

第六节 固定锅炉运行作业

第55条 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经常保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更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实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第56条 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 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 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 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 水源检修

第59条 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 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 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第62条 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二节 水塔、水槽(水池)检修

第63条 水塔铁梯应有坚固的防护栏杆。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上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个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第64条 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或系下,严禁抛掷。传送工具、材料吊起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65条 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第66条 在水塔周围15米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电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如在水塔周围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使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67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68条 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登高前应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2.工作中应时刻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3.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4.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传送工具、材料应用工具袋(箱)吊上或系下。

5.高度在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作业高度超过5米时应设安全网。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69条 登高用梯子应符合以下标准:

1.移动式的竖梯下端须有防滑装置。

2.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3.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安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木制梯子的横梁,应镶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4.竹梯两柱必须坚牢,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上下两端应在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棕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结,不得用铁丝捆绑。

5.固定铁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须穿过立柱,较高的梯子,应在适当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之,并设安全栏杆。

6.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7.梯阶间距以300毫米为宜。

第70条 登高梯子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1.应备有长短不等、数量足够的梯子,禁止接高使用。

2.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度的角度。

3.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须有人扶持与照管。

第四节 水鹤检修及安装

第71条 安设、拆装、检修水鹤上部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或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应设防护人员和防护信号。安装修理水鹤其他部分时,须保持水鹤臂管与轨道平行的位置。

第72条 拆装水鹤直管、弯管、臂管时,应设置高度适当材质坚牢的支架,并悬挂滑车。支架不得侵入限界,柱脚位置应稳固,并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准进行起吊工作。

拆下的直管、弯管、臂管等,应妥善放置,不得侵入线路建筑接近限界。

严禁把梯子放在臂管上对水鹤上部进行修理,以免发生滑动摔伤。

第五节 管道检修与施工

第73条 埋设及修理水道管路,如影响行车线路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批准,或与车站及有关单位联系,批准施工时间,并施行妥善防护。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并应放置在掘起的槽沟边缘1米以外的地点。在列车通过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不准在其他股道停留或避车)。列车通过后,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施工。

第74条 挖掘管沟时,如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应设置挡土设备。

弃土及其他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米,坡脚距沟槽边缘,不得小于0.8米。沟槽开挖深度超过1米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在沟内工作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在沟内休息。

沟槽开挖如在公路上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设置路挡、红灯、慢行牌等。在交通繁忙地段,施工期间应设专人防护。

第75条 挖掘不加侧板的槽沟时,应视土质及施工地点环境确定其上部挖开的阔度。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底宽度,不小于管外径加600毫米。

2.在土壤结构均匀和无地下水的情况下,开挖沟槽的边坡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沟槽及基坑的开挖边坡

----------------------------------------------------------------------

| | 边坡坡度(垂直:水平) |

| |------------------------------------------------------|

|土壤名称 | 沟(坑)顶 | 沟(坑)顶 | 沟(坑)顶 |

| | 无载重 | 有静载 | 有动载 |

|----------|------------------|----------------|----------------|

| 砂 | 1∶1.00 | 1∶1.25 | 1∶1.50 |

|----------|------------------|----------------|----------------|

|卵石、砾石| 1∶0.75 | 1∶1.00 | 1∶1.25 |

|----------|------------------|----------------|----------------|

| 粘砂土 | 1∶0.67 | 1∶0.75 | 1∶1.00 |

|----------|------------------|----------------|----------------|

| 砂粘土 | 1∶0.33 | 1∶0.50 | 1∶0.75 |

|----------|------------------|----------------|----------------|

|粘土夹块石| 1∶0.25 | 1∶0.33 | 1∶0.65 |

----------------------------------------------------------------------

注:①遇流砂、回填土等松散地层和有地下水时,应酌情加大边坡或采用挡板支撑。

②地面大于12%的斜坡上,坡顶一侧应按有静载确定开挖边坡,必要时应挖设台阶。

第76条 沟槽开挖如为岩石、坚石需爆破时,人工打眼不得对面打锤,工具必须安装牢固,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77条 往沟槽内下管时,应以绳索系下,并须注意沟内的工作人员,禁止将水管自高处掷下或推至沟边使其自动滚下。对混凝土管或较大管径水管,宜用吊车向沟内下管和安装。下管时,沟槽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下管的垂直位置,应站在两端,以防管子滑脱分离伤人。对接承插

管时,工作人员手脚距管承插口应不小于350毫米。

第78条 搬动大管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直接用手搬动。应使用木杠、吊车等。起落动作应协调一致。

第79条 断管时,工具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对面打锤。

第80条 熔铅前须检查熔铅工具是否完整坚固,铅锅应安置离槽沟较远的平坦地点,防止倾倒,并须作好熔铅锅上方的防雨设备。

第81条 用铅液灌注接口时,须着用规定的工作服装与防护用品(鞋盖及防护眼镜等)。水管接口如沾有水分及湿气时,应先将其擦净或烤干,以防溅爆烫伤。

灌铅时,先将灌铅箍密切贴靠水管承口前端卡好,以粘土在其上边做成漏斗式的灌铅口,从罐铅口的一侧灌入,以防内部气体冲出铅水溅爆烫伤。

第82条 整条青铅须截成小块放进铅锅,禁止铅上带有水分及湿气。向已有熔铅的热锅内续铅时,须以铅勺徐徐放入,不得投掷入锅,以防溅爆烫伤。

用铅勺由铅锅内盛取运送熔化的青铅时,不得在槽沟边缘及槽沟内水管上行走,以防震动或滑倒烫伤。

第83条 查找管道漏泄时,经挖开一处管路覆土尚未找到漏水处所,须继续延长挖土时,应从上部重新挖掘,严禁掏洞,以防坍塌。

第84条 管材不得推置于斜坡上,以防沿坡滑下。堆置时应将承插口交互放置排列整齐,两侧并以木桩等稳固之。

第85条 顶管施工

1.采用水力冲土法时,必须严格掌握水土流失情况,防止流失过多造成坍塌。

2.工作坑靠路基一端必须用木板满挡支牢,如发现松动或变形时,必须立即加固,以防过车震动坍塌。

3.顶入钢筋混凝土防护涵管时,其前部掏挖尺寸视土质及土层厚度确定,以防发生路基坍陷事故。

4.涵管顶进时,顶镐压杆(双顶镐)必须同时进行操作,严禁一前一后压杆。顶进过程中,不得站在顶镐两侧操作,以防发生崩铁伤人事故。

5.往工作坑下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时,应用吊车下管,如用手动葫芦下管时,其负荷能力应大于起重物重量的1.5倍。下管时,坑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第86条 管道穿越或经过堤坝、沟架、桥涵、公路、围墙、房屋、地下电缆、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输油管及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制订具体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准施工。

第87条 做管道水压试验,压泵应设于沟槽上边,管堵必须牢固,并用支撑顶住。试压时,工作人员不得在管子上走动观察。如发现漏水,作好标记,严禁用手锤敲打。拧紧螺丝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管堵,卸压后方可修整。

管道如采用气压试验时,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处,试验现场应设防护区,防护范围为管子中心线及管端以外10米。在加压及恒压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防护区。

第88条 管井施工、大口井施工及井内爆破等按铁道部《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机械检修

第89条 检修机械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工具工装,严禁将工具把柄加长或使用状态不良的工具。

第90条 拆装设备时,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第91条 吊装设备时,要首先检查起吊用的绳扣,挂索、钢索、滑车、吊梁等设备及用具,确认其良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后方可进行。

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提升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负荷,严禁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吊钩与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斜拉。

第92条 检修电气设备,严禁一人单独作业。停电后,必须用规定的专用工具验电,确认其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恢复送电前,要首先确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送电。

第3篇 铁路线路工安全操作规程

线路维修工应自觉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熟练掌握《铁路工务实作技能》中规定的各项铁路作业安全操作流程,工作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模式,纪律严明,服从指挥。

1、在线路上行走,要熟悉设备情况及信号显示方式,注意了望,注意前后来车,来车时,必须在距列车500米以外下道。

2、行走时不得并行、打闹、说笑和闲谈,不得穿戴红绿色衣服和围巾,不得用衣帽等物裹严两耳和穿带钉、易滑或高跟鞋。

3、携带工具行走时,要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互相碰伤。

4、通过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确认两端无车后,要垂直迅速通过。

5、横越停留列车时,必须确认邻线无车开来,停留车无移动后,距停留的机车车辆5米以外绕行。

禁止钻车、扒车、跳车、从车底下或车钩上、下递送料具。

横越车辆时,应紧握扶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但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6、施工作业有车开来时,人员和机具应距列车500米以外下道,机具应放置牢固,人员离开外轨2米以外避车。

7、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使用的发电机及各种机械应全部停止发动,注意了望,防止本线来车。如作业地点了望条件不良时,人员与机具应下道避车。禁止在两线间、邻线上或跨过邻线去避车。

不能确认来车进路时,应停止作业,下道避车,不得凭经验臆测行事。避车时不准站在线路枕木头上。

8、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做到面向列车,远看上部,近看走行,棚车看车窗,平敞车看装载、篷布和绳索,罐车看排油装置和罐盖等。

9、在线路作业间休时,应离开线路到安全地点集体休息。间休时不准坐在钢轨上、枕木头上、道心内、两线中间等危险处所及停留车底下。工具不准放置道心、钢轨及枕木上。

10、作业中,如遇雷雨天气时,应放下金属机具,到安全处所避雨。不得到高大建筑物下、大树下以及地形较高、容易触电的处所避雨。

11、进行线路维修作业时,须保证行车安全。换夹板、钢轨,调整轨缝,修理道岔拆断线路时,必须和现场值班员联系,有专人进行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线路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时,不得撤除防护。

12、起道、捣固作业,捣固者互相间的距离,前后应相隔不少于三根轨枕,以免互相妨碍,并注意石碴飞起伤人。作业人员前脚不得伸出轨枕边缘。起道不准超出规定的标高。

13、严禁在钢轨上整直弯曲道钉,直钉时,下锤要平要稳,打闷锤,防止打飞道钉伤人。

14、木枕改道作业时,允许一处连续起下5个枕木头上的道钉,若遇线路来车,一时钉不齐道钉时,允许每隔2个枕木头有1个枕木头上不钉道钉。

15、打道钉前,要检查锤把安装是否牢固,锤头是否有飞边,防止打飞铁屑伤人。打锤不准戴手套,打道钉要稳、准,新枕木要先钻孔,不准用捣镐打道钉。分组打道钉时,人员的距离应不少于6根枕木。不准用道钉、石块等代替起钉垫起钉,也不准打抡锤,防止撬棍滑脱和飞钉伤人。

16、使用撬棍拨道时,撬棍要插牢,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准骑压或肩扛撬棍拨道。在有轨道电路及绝缘接头处拨道时,应加绝缘防护。转移拨道地点时,不能将撬棍扛在肩上或跨着钢轨走,以防伤人。

17、夹板作业,严禁坐在钢轨上卸、紧螺栓。并要防止螺丝把滑动跌伤。绝缘接头更换夹板时,必须与电务部门配合。严禁用锤打夹板,或用手指穿入夹板孔内。在来车前,最低限度上足4个螺栓(每端上紧两个)

18、更换轨枕,在同一处应每隔6根轨枕抽换1根,来车穿不进轨枕时,准许每隔6根有1根不穿入。抬杠、绳索、夹钳等要认真检查,避免断脱伤人。作业时,注意互相配合、手脚不要碰伤。撤换垫板时,严禁将手伸入轨底。

19、使用起道机应有两人配合,机手应由操作熟练者担任,并不得兼作其它工作,要站在两顺,保证起道机灵敏,板牙牢固,来车时不得抢撬。

20、使用撬棍翻动钢轨时,应组织有经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应远离撬棍和钢轨翻动方向,禁止用手翻动钢轨。按规定的人数抬钢轨,抬时要步调一致。

21、工作中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铁路维修安全规定,严格按《铁路工务实作技能》中规定的操作规程实施线路维修保养任务,杜绝违规违章施工。

河北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日

第4篇 铁路罐车计量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铁路罐车到达后,计量员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体有无泄漏。

第三条计量员在进行罐车量尺时,要确认罐内油脂所含气泡消失。量尺位置的测试点应选在人孔盖铰链对面处垂直下尺。

第四条罐车量尺结束后10分钟内立刻测量油品温度。温度测量点距罐壁至少300mm,以免受外部冷热影响。

第五条计量员进行计量时,要使用防爆的照明、通讯设备。上下车时不准抛掷物品。进行加温作业时人体与热源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烫伤。

第六条作业结束后要如数带回测量工具。

第5篇 铁路养路工安全操作规程

1.铁路养路工必须熟悉掌握“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本1种专业技术,并严格执行。要对管辖范围内的路基轨道是否正常,安全负责。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有妨碍行车安全时,要及时汇报。

2.工作前检查所用机具设备是否完好。

3.作业地段应划定危险区,两端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夜间设置红色照明。注意来车,及时避让。在车厢停留地点施工时,不准在车下休息或传达材料、工具。在交通要道或车间内修路轨时要注意作业区人、车动向。

4.各种起重工具必须按其负荷规定使用,千斤顶或起道机的顶、底座面必须平、正、坚实。起较滑的物件时接触面应加垫木。使用撬棒、棍、铁锤、铁镐等工具时,要站稳握紧,注意周围情况,保持安全距离。

5.两台起重机械同时使用时应保持每台受力均匀,并随时垫好垫木。

6.起道机应由有经验的人使用。起钢轨及轨枕时手脚不得伸入轨底,枕底。翻转轨时动作必须一致。剁钢轨毛边时两人不得对面操作并戴好防护眼镜。

7.起、打道钉时应防止撬棍滑动,飞钉伤人。严禁在钢轨上锤打。

8.多人同时作业时应由一人指挥。

9.维修作业或巡道时要注意隙望两端有无来车。严禁在铁轨上休息。

10.使用手车装运时,事先要与机车调度联系。推车时只准在后推,不准在前拉。禁止坐在车上脚蹬前进。

11.休息或下班时不得将任何物件放在道轨两侧。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6篇 铁路架桥机安全规程

一 、架桥机安全作业守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规范管理、强基达标”工作思路,抓小防大;

2、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3、坚持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4、坚持进入作业场所,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头戴安全帽、身系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和皮鞋上班;

5、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禁止酒后从事高空作业;

7、高空作业危险地段禁止使用民工;

8、遇有大雨、大雪、大雾、6级以上大风,禁止吊装和高空作业。

以上安全守则适用于铁路、公路架桥机,希望起重作业和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照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

一、 操作规程

(一)、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全体作业人员应遵章守纪,相互协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循“三不伤害”原则。

2.所有进入现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并获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各岗位人员应相对固定,禁止随意窜岗、溜岗。

4.各设备操作人员对自己所操作的机具和设备必须事先检查和调试,保证使用时状态良好。

5.所有作业人员班前严禁饮酒,班中不得嬉闹,下班前应按规章清理现场。

6.架梁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到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架梁方案和应做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7.施工现场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要统一、简单,准确无误,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工作。

8.架梁作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犯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的人员不能从事架梁作业。

(二)、发电机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组的操作运行方法,熟悉一切控制机构及各手动阀门与停车机构的位置,才可上机操作。

2.燃油及润滑油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因此在运行中严禁烟火。蓄电池充电时,不允许有明火及火花。

3.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冷却液面,燃油、机油油面及柴油油面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4.柴油机起动时,若15秒以内还没有起动,则应隔2分钟后再重复起动。

5.柴油机起动后,应先以怠速运行2-3分钟,机油压力应高于100kpa,当冷却水温未高于60℃时,切勿突然迅速高速大负荷运行,这将使发动机的耐磨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6.柴油机油面高度检查:必须在停机5分钟后检查为准。带负荷工作柴油机在停车前,必须先减荷降速,怠速历时不小于5分钟。

7.停车后,如果环境温度有可能低于0℃而且未使用防冻添加剂时,应将水箱和柴油机内的水放净。

8.禁止柴油机在无空气滤清器的情况下工作,防止空气位经过滤就进入气缸。

9.向柴油机添加燃油和机油时,必须选用规定的牌号并采用专用的清洁容易。加入时都要经过滤网过滤。燃油要沉淀72小时以上。

10.电气系统各部件的检修必须由熟悉电气知识的专人进行。

11.柴油机的油封期为一年,凡超过一年的应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补充措施。

12.根据柴油机使用保养说明书上规定的保养周期对柴油机进行定期保养。

13.操作人员做好柴油机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三)、起吊操作规程

1.司机操作时,必须全神贯注,严格服从统一指挥,严禁接打手机。

2.进入操作室前,检查室外的电线电缆是否有损伤及电线电缆终端接线座是否有松动现象。

3.司机进入操作室后,应检查室内电器设备是否有松动现象。

4.启动电源前,应认真检查所有的操作开关是否归零。

5.第一片梁起吊后,应停留5分钟,确认起升机构无异常情况方可继续起吊。

6.落梁时,梁片应保持水平状态,前后高度差小于100mm,左右高差要小于20mm。

7.梁片横移时,前后小车应同时启动横移,前后相差小于100mm。

8.起落时,如遇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断开总电源空气开关,立即排除故障。

9.下班后,关闭所有开关,锁好司机室,严防外人进入司机操作室。

10.司机应对自己负责的设备做好定期的检查维修工作,并做好设备工作记录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四)、液压系统操作规程

1.液压部位应派专人操作,必须严格按章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2.检查各液压部件有无损伤,液压油达到使用液面高度。

3.启动油泵电源,注意观察有无不正常的响声,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检查油泵压力,应不大于50mpa。

5.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精神高度集中,严格服从指挥,碰到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6.上班时,严禁接打手机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下班后,关闭所有开关,做好防雨、防潮工作。

8.操作人员应对自己操作管理的设备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安全常识与注意事项

一、装吊作业一般的安全常识

装吊作业涉及的面很广,使用不同的机具作业时,都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这里所讲的是一般的安全常识。

1、吊装工程大量是分层作业,因此,施工人员必须戴上安全帽,脚穿软底鞋,不能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以防滑倒。

2、距地在3m以上作业时,工作人员应配戴安全带,安全带要用坚韧的牛皮、帆布等材料制作,并附结实的绳索(直径不小于25㎜),其长度不超过3m,使用前要加负荷250㎏的物件,经15分钟的静载试验,或用100㎏的物件作3m高的冲击试验。

3、麻绳只能用于手拉(经过滑轮)吊起不太重的载荷,不能用于机动机构中用起重绳索。

4、长钢丝绳不得随意截短,起重钢丝绳不许接长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接长处不经过滑轮或滚筒,并经过试吊,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准正式吊重。

5、起吊重物时,当物体在其它物件上部移动时,所吊重物必须比其它物件至少高出50cm的上空超过。

6、当吊机在高压电线附近装吊作业时,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线路电压在20千伏以下,由扒杆的顶点距输电线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均不得小于3m左右。如线路电压还要高,则安全距离还要增大,同时设置安全防护人员进行观察。必要时还必须申请停电作业。

7、吊机起吊物件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如吊机距离重物较远,斜拉吊钩起吊,形成斜吊是极其危险的,应绝对禁止,斜吊不但会使重物摆动或与其它物体碰撞,严重还会造成翻车事故。

8、在起吊物件下面严禁站人。

9、起吊作业必须固定专人指挥信号,信号要明确,并与司机取得联系。

10、禁止在夜间无足够的照明、大雨、大雪、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等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1、在吊装工程中,经常使用氧炔焰切割金属。在搬运氧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高处向下滑动或顺地上滚运,避免剧烈震动、冲击,以防气体膨胀爆炸。乙炔瓶、氧气瓶周围10m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点明火。不能用油手接触乙炔瓶,还要防止机械油落到乙炔瓶上。

12、乙炔瓶、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m以外。

二、高空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般注意事项:

1、首先检查设备和构架本身的安全可靠性。

2、上高禁穿高跟鞋和硬底鞋。

3、工作时首先选择合适地点和部位,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禁止双层垂直作业,迫不得已双层作业时,要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佩带工具袋,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6、严禁扔工具材料。工具材料暂时堆放应稳固。

三、工人自身状态必须能安全地进行生产作业

1、自身的健康状态能适应工作要求。

例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病、严重贫血症、肢体不全或经医生检查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应该从事高空作业。对油漆、沥青或其他化学药品过敏的人员不能从事有关的工作。班前禁止饮酒。

2、自身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水平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职工在上岗作业以前,应该经过本岗位的生产技术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接受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以前,都要由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每天上班之前,要由工长或安全员交待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非本人负责的机械、电气设备、机动车辆和船舶等不擅自乱动。

3、自身的着装配带能保证生产安全

装吊工一进入工地,就应该戴安全帽,穿紧袖窄摆的工作服,着防滑软底鞋,不能穿易滑的塑料底鞋,更不能穿高跟鞋和拖鞋,更不应该打赤膊。还应该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安全带、救生衣等。高空作业时,安全带应及时挂在上方牢靠处,需要临时摘开安全带进行流动作业时,也要随摘随挂。

4、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存在安全隐患

例如:乘车时,不扒车、拦车、跳车。不坐翻斗车厢。不站在矮边车厢内。不攀在车门外边。不站在汽车吊机驾驶室外面等。

推车时,要挪开车间距离(平道2m以上,坡道10m以上,轨道上20m以上)。不在两车之间穿行。不在铁路道心中间推车。不坐在车上溜放等。

在铁路附近作业时,不在未经车站许可的运营线路上作业,不在线路上行走或坐卧休息。不在火车底下乘凉、避雨。不钻车送物。不在没有防护警戒的情况下抬运长物件跨越轨道或沿线路走行。

高空作业时,不在未经检查合格的脚手板或梯子上走行、工作。不靠近没有栏杆或安全网的临空处。不在钢梁斜杆或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不在钢梁或其他构架的平面联结杆件上走行通过。不站在移动梯子顶端1米范围内作业等。

在起重工作中,不站在吊机吊臂回转区域内。不靠近吊起的重物,更不站在被吊重物上。不跨越受力索具。不在受力索具附近停留,更不停留在受力转向索具的内侧。不将头、手、脚伸进起吊重物的下方。

四、工作环境必须能保证工人安全地进行作业

1、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场地基本平整,排水良好,无坑洼,无积水,无泥泞现象。场内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不致倾倒滑脱,亦无尖钉突翘现象。场内道路路面坚实干燥,途中无障碍物,路旁堆放的器材应让开运输净空。

2、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高空作业时,脚手结构稳妥可靠、无朽、裂木,无翘头板;临空处设有栏杆或安全网;梯子放置平稳,挂梯捆扎牢固,5米以上直梯设弧形防护圈。双层作业或在双线铁路上作业时,按具体情况采取隔离防护设施。夜间作业时,有足够的照明和工作灯,等等。这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以及消防器材,危险警告标志等,应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如工作需要拆除时,完工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电气设施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通过

金属构架的线路不与金属接触,电气设备的外露金属部分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工作灯采用安全电压。

4、恶劣气候有对应安全措施

雨雪天铺草袋防滑。大风达到或超过6级时停止高空作业和起重作业。在比较固定的工地上,冬季设烤火间,夏季搭凉棚等。

第7篇 铁路公路两用车安全操作规程

1.班前充分休息,严禁饮酒。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公铁两用车在公路起重作业时,按qy16型汽车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3.公铁两用车在铁路起重作业,汽车起重机部分除方向盘不起作用外,其他的操作全同在公路作业。

4.启动发动机,各仪表、信号显示均正常,手动换向阀置于“导向位”,操纵取力器接合,油泵启动工作,检查导向系统是否正常。

5.上道(铁路)作业时,:将车开至平交道口(宽度不小于15米),使前、后导向轮对正钢轨后,操纵多路换向阀,落下前、后导向装置,使钢轮落在钢轨上,前桥两个橡胶轮胎离轨面,后导向装置落下时,注意保持油压。上道后,将前胶轮摆正。

6.铁道上起重作业:将手动换向阀向外拉,置于“起重位”:将水平支腿伸出:在支腿下垫枕木与轨面等高。将垂直支腿落下,使橡胶轮胎脱离轨面,并调整起重机回转支撑平面到水平状态。

7.吊物卸放后,摘钩抽绳时,应检查有无挂住,抽出绳子一方不得站人,以免绳头弹出伤人。

8.起重作业,必须在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不得听从无指挥权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起重标准。

9.作业完了,收回支腿时,观察调整导向装置到位。将手动换向阀向里推,迅速置于“导向位”,通过公路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停车时,应进入定点停车位置,松开油门,施行制动(先车辆后本车),柴油机停机。

第8篇 铁路扳道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班前4小时及班中严禁饮酒,休息好保持充沛精力,上岗前认真穿戴好劳保护品,准备好信号工具,白天带信号旗,夜间带信号灯,按规定面向来车方向显示信号。

(2)遵守扳道作业规定,应双手握紧把柄,不要用力过猛,并执行“一明、二看、三扳、四确认、五显示、六监护、七复位”的扳道程序的扳道程序和“眼看、手指、口呼”规定“要道还道”制度。

(3)检查给油、清扫道岔时,必须在无调车作业的情况下进行,道岔要及时恢复定位,并随时注意邻线机车、车辆的作业情况及停留车位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接送机车车辆时,应站在安全位置显示信号,防止罐体、车辆碰伤或铁水溅出烫伤。

(5)夜间更换信号标志灯泡时,应通知值班长联系电工处理严禁私自更换。

(6)横越线路时,应“一站、二看、三通过”并注意左右机车,车辆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

(7)严禁在运行中机车、车辆前面抢越。

(8)在严寒、冰冻、雨雪天气是,扳道前要试扳道岔,防止道岔冻结,地面打滑造成扭伤、摔伤。

(9)在道口区域监护道口时,出务及时、保站位安全;确认机动车辆过往情况,避免被挂、碰、撞伤。

(10)在货位区监视作业情况时,熟知区域危险原点。遵守其站位、行走及现场安全有关规定。

(11)严禁无关人员或非当班人员扳动道岔。

第9篇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安全技术规程

第七十八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10篇 铁路道口安全操作规程

1、维护道口交通秩序,监视过往列车运行,确保铁路畅通和各种车辆及行人通过道口时的安全。

2、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了望列车,适时开放栏木,显示规定信号.保证车马行人安全。

3、注意检查道口设备,及时清扫轮缘槽。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有效。随时向通过道口的车马行人进行安全宣传。

4、值班时.严格执行“十项作业程序”:

4.1坚持了望。要在便于了望处所,集中精力认真了望列车,并监视车马行人,不得障碍道口,天气恶劣或行人、车辆过多时,要坚持室外了望,并加强电话联系;

4.2接转通知.接到电铃、电话的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要手持拢起的信号旗或信号灯,立即出场,不得再作其他工作,有电话的要适时转告相邻道口;

4.3疏通道口。出场后,要宣传疏通道口车辆和行人,指挥车辆依次驶出道口;

4.4适时落杆。根据列车、道口及车马行人繁忙情况,适时落杆,天气恶劣时要适当提前落杆;

4.5检查设备。列车到达前,要确认道口铺砌、轮缘槽、线路有无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

4.6迎接列车。确认道口线路无障碍后t值班人员要站在距外股钢轨2m以外的安全处所或接车台上,昼间高举拢起的黄色信号旗,夜间用白色灯光,面向来车方向,显示安全信号.列车鸣笛回示

后放下;

4.7观察运行。列车通过时要观察列车有无坠落物,以防砸伤,要监视列车运行,有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

4.8进出列车。列车通过无异状时。昼间高举拢起的黄色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向车长显示安全信号.当发现走行及连接部分不良时。昼间用拢起的黄色信号旗液闻为白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装载及车门不良时,昼间用拢起的黄色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在上部左右摇动;当危及行车安全时,昼间高举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为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4.9确认抬杆。列车安全通过后。要确认电铃、电话无通知,本线和邻线无列车开来时,方可开放栏木;

4.10疏导车辆。启杆后要宣传疏导车马行人,依次通过道口,防止堵塞,为再来火车做准备。

5、遇有大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要特别注意了望。

6、道口故障时,必须按章防护。先防护后处理。

7、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

8、作业十不准:

8.1不准饮酒后接班;

8.2不准擅离岗位;

8.3不准打盹睡觉;

8.4不准与他人闲谈;

8.5不准闲人在道口及房内逗留;

8.6不准看书、报,听广播;

8.7不准连续值班;

8.8不准擅自关闭电铃、电话;

8.9不准把栏术置于半开半关;

8.10不准依赖电铃、电话放松了望

第11篇 铁路灌装汽车槽装粗苯安全作业规程

粗苯是易燃、易爆、易中毒产品,也是国家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管理不慎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我公司粗苯装车发运工作将常年进行。为了保证粗苯装车发运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安全作业规程。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惯彻严格执行,确保安全。

一作业内容

将粗苯储罐内的粗苯通过输送泵和输送管路装入停于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罐车内,或装入定于地销点的汽运槽车内 。

二 作业单位及职责划分

此项作业由生产指挥中心、焦化厂安全办公室、焦化分厂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到场和现场协调有关问题,及应急问题的处理和汇报。焦化厂负责按要求开停泵和输送管路的巡视检查,对灌区、泵房和管路安全负责;同时负责铁路罐车、汽运槽车固定、罐车打盖封盖工作,负责管路与罐车连接工作、罐装量监视工作;销售部门负责将装车作业任务通知焦化分厂车间、待装车辆的引领及相关现场的协调和检查工作;焦化厂安全办公室负责装车作业的审批并监督作业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作业质量要求

1 装车重量在铁路罐车标重+0.5-1吨范围内。

2 泵、管路不能有漏苯现象。

3 装车点不能有洒漏苯现象。

4 尽量缩短装车时间。

5 装车后封严罐盖。

四 作业安全措施

1 、加强作业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装苯作业期间生产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焦化厂一名主管干部、销售公司一名主管干部必须知道此项作业并配足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标准,对装车作业随时有监督的责任。

2 、 建立可靠的通讯和信号装置。在站台装车处和粗苯泵房内设防爆电话,联系开泵和停泵。利用工作人员的手机、控制室的电话联系相关事宜。

3、 建立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在站台装车点附近和地销装车点附近打一接地极。装车前用铜导线将车体与接地极连接,接地电阻要小于2欧姆。

4 、 设置可靠的防火装置。本泵房内设手提泡沫灭火器两台,设蒸汽灭火装置,设灭火砂箱两个。站台装车点设手推式泡沫灭火车一台,手提式泡沫灭火器两台,灭火毯两块,灭火砂箱四个,蒸汽灭火管一组。地销装车时装车点也要配齐上述灭火装置。

5 、 加强检查防止泄露。装苯前要对泵系统、管路系统进行认真检查,无问题方可开泵。装车过程中要设专人对管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停泵。

6 、 认真操作严防洒漏。开泵前要将胶管插入罐内不少于1.5米深度,并用专用卡子固定好,严禁脱落。装完后从排空阀将胶管内的苯放出装入罐内,严禁洒落。胶管与铁管要连接紧密不得漏苯。装完车后车间工作人员要关闭管路阀门,泵工要关闭泵出口阀门和罐出口阀门。防止误开泵和管路等损坏造成苯泄漏。

7 、 消除装车区域内的一切火源。泵房及罐区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有关规定。站台区域、地销装车区域要用好接地防止静电火花,进入作业区域人员严禁吸烟和动火,装车平台15米内不能有失爆电器设备和设施,检查罐内液位照明要用防爆手电筒。地销装车时汽车要熄火。

8、 做好装车前后罐车的检查工作。装车前销售公司人员要对罐车进行认真检查,特别要注意排放口、检查口是否关严,装车过程中要不断检查车体情况,发现泄漏立即打电话停泵。装完后要检查罐盖是否封严,车体是否有泄漏现象,确认无问题方可撤人。

9、 做好防毒工作。装车作业人员作业时要戴防毒口罩。一旦有苯泄漏处理人员也要戴防毒口罩。

10、做好应急问题的处理工作。装苯作业过程中一旦有管路损坏造成苯泄漏现象发生,要立即停泵,漏点附近如有阀门要立即关闭阀门。立即封闭泄漏区域,消除区域内一切火源。迅速采取清理措施,清理过程中要消除火源,工作人员要戴防毒口罩。装苯过程中一旦有火灾发生,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泵、关闭阀门,并全力投入灭火工作,要充分利用好消防器材和消防工具。要立即汇报给生产指挥中心。必要时报119火警。

11、加强联系缩短苯罐站内停留时间。苯罐车装完后销售公司要尽快与车站联系,尽快将苯罐车拉走,消除站内隐患。

第12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伞等作业。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悬挂杆号牌,修剪树枝,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确认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在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5.工作结束后由作业班组保存半年。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他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他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规定恢复送电: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示牌,撤离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4)恢复常设栅栏;(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13篇 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规范

1.铁路技术设备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等的相关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分别对防洪、防寒、防暑、防火工作进行了规定。

防洪工作。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有关单位应及早做好准备,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建立观测制度。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

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

防暑工作。在相关生产车间、候车室应设有降温设备,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防火工作。蒸汽机车应有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及客车等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2.设置道口的有关规定

铁路与一般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道口的等级与标准,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3.列车制动机试验的有关规定

自动制动机、手动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对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4.调车作业速度的有关规定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5.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速度控制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请求救援的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嘹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6.列车退行速度的限制规定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14篇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1.0.5 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0.11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3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置防护标志。

2.2.2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置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 (双向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置作业标防护。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置响墩。

2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3运行中应显示停车信号。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取消停车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气候条件影响嘹望及进、出站时,应适当减速,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在区间使用平板车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嘹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平板车严禁溜放。

5在区间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距列车尾部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在运输部门规定不能办理续行列车的区段不得随车运行。

6在站内使用平板车,当站内有调车作业时应在平板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车移动。

2.3.2使用单轨小车时,使用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时刻,备齐防护信号,除必须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隙望条件不良区段,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并增设中间防护员。

2嘹望条件良好区段,并能迅速撤出线路以外时,除在运行中显示停车信号外,可不设防护。

3在站内使用单轨小车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可不设防护,但在小车上应显示停车信号。如站内有调车作业或小车装载较重时,应在小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

2.4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4.1施工前应对沿途环境进行调查,在妨碍列车运行、危及人身或既有设备安全的地段、处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在铁路站场、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2不得在双线路桥的线路中间、铁路中心或轨面上行走,且宜避开路肩。横向跨越铁路时,在已停列车两端头通过时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严禁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3不得改变铁路设施原有状态。

4不得在铁路建筑眼界以内的地方坐、卧、休息。

5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工具。

2.4.3在桥梁上、隧道内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明确施工人员的避让处所。不得在侧沟上和桥梁扶手边避让。

2隧道、桥梁的两端口应设专人防护。

3桥上施工时,易滑的行走处应设防滑措施。

4桥上桥下传递工具、器材,应使用绳索或滑车递送,不得抛掷。

5在桥墩上、桥梁防护支架外或易滑处施工,必须系扎安全带。

6隧道照明不得闪烁和眩目,亮度应均匀。

7长、大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止强气流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铁路线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须牢固,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4.5在电力牵引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

2在接到电力调度员停电施工命令,并经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停电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3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完毕。

2.4.6在电力牵引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应使用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耐高压的绝缘用品。

2人身和携带物件,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3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2.4.7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0.7

154

2.0

20∽35

1.0

220

3.0

60∽110

1.5

330

4.0

2.4.8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4.9在带电设备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工作电压为220v及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

2设备工作电压大于36v时,应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2.4.10在接近馈电线处进行长、大金属物品的搬运和施工时,其金属物距最近馈电线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距离不足时应办理停电申请,在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

2.4.11浓雾、阴雨、雷电天气时不得在高压线交越的电杆上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5.1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2.5.2施工用交通通道应满足工程需要。

2.5.3设备、器材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器材的堆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有秩序地整齐码放,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要求;

2 设备、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现场拆除的模型板、包装箱、脚手架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4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5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保留0.5m以上的间距,且两端应封闭;

6各材料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m。

2.5.4工具使用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使用:

1滑轮组吊钩有裂纹或明显变形,滑轮边缘有裂纹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钢丝绳断股、严重锈蚀或严重扭绞;

2各种紧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变形,夹口磨损严重;

3手扳葫芦外表有明显变形、损伤、锈蚀现象及操作时打滑。

2.5.5安全保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2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3验电笔无耐压试验合格证及指示灯损坏;

4绝缘手套、绝缘棒未经耐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2.5.6试验工作使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其检验规定、使用周期和试验标准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

时间(mim)

泄漏电流(ma)

备注

1

绝缘棒

6∽10

每年一次

44

5

35∽154

4倍相电压

220

3倍相电压

2

绝缘挡板

6∽10

每年一次

30

5

35

(20∽35)

80

5

3

验电笔

6∽10

每六个月一次

40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

105

4

绝缘手套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5

橡胶绝缘靴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5

1

≤7.5

6

绝缘绳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05/0.5m

5

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表2.5.7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表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

试验静拉力(kn)

试验周期(月)

外表检查周期(月)

试验时间(mim)

安全带

2.25

6

1

5

脚扣

1

梯子

1.8

2.6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6.1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物件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5)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3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物件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5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6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6.2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公路上输重型或超级超限物件时,应符合交通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

2运输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严禁人货混装。

3用人力推动铁路平板车运送物资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在前方引,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之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平板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4沿斜面搬运物件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

5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6从车厢上向下卸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向下滚卸时应在滚下的反方向设防溜绳。

7从车辆或船上下卸大型设备,卸货平台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强度及稳定性。

8拖运设备或物件时,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

9工作人员不得在牵引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内侧站立或停留。

2.6.3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及储备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仓库区域内的主要通道上及各个库房的门口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2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房内。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必须密封存放。

4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霄装置。距库房100m范围内严禁吸烟。

5爆炸材料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设普通电源导线及开关、灯头等电器。

2.7施工用电

2.7.1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2.7.2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2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3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4不同电压等级的插销与插座应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5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7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8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7.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防火、防爆、防毒

2.8.1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8.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8.12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当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 高处作业

2.9.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9.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爆破作业

2.10.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2.10.7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2.11季节性施工

2.11.1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沟、坑时,应确保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2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3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4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履冰过河时,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2.12.1砍伐树木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树干(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他建筑物。

2.12.2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的规定。

表2.12.2接近或立叉其他电力线工作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1.0

220

3.0

35

2.5

330

4.0

110

3.0

2.12.3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的规律,并应设有防护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措施,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

2.12.5沼泽地带施工应由当地向导带领。在沙滩及沼泽地带作业,应有防止陷落措施。

2.12.6山区施工在陡岩、深谷、危岩、滑坡等处.应有防滑和防滚石安全措施。

2.12.7挖沟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沟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3-5m的距离。在有地下光、电缆和管路的地方挖沟、坑时,应了解地下设施的用途、埋设位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防护后再施工。

2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3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4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6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12.7的规定。

表2.12.7 沟、坑的坡度

土壤性质

坡 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 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 土

1:0.15

7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8防护板的安装或撤除应有人监护。严禁将防护板一次全部撤除。强流沙地带不宜撤防护板。

9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10坑底面积小于1.5m2时,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

2.12.8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作业点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可能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2.12.9喷灯的使用应遵守喷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当使用地点有可燃气体时,不得使用喷灯。

2.12.10射钉枪作业应遵守射钉枪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射钉作业时,应确认作业墙背面无其他人员。

2.12.11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12.12搅拌机作业应制定安全细则。

2.12.13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他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程度。纹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3通 信

3.1通信光、电缆线路

3.1.1在铁路线附近测量采用的标旗颜色必须明显有别于铁路信号的颜色。

3.1.2立杆、撤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立杆、撒杆时应统一指挥。在路堑、高岗或狭小处应制定安全措施。

2电杆未回土捣固前,不得撤除边绳和顶头绳。未撤扳杆前,不得撤除顶头绳。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得登杆。

3用吊车立杆、撤杆时,钢丝绳套应栓在距电杆顶部小于1/2杆长的地方。

3.1.3架线、撤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在车辆与行人密集处架线、撤线作业,应设专人防护。

2跨越通航河道架线,应在上游大于100m和下游大于50m处张挂施工标志,并挂设限制桅杆高度的拦河线和设置防护人员。

3撤除跨越供电线路、铁路、公路、居民区和较大通航河道的线路时,应先撤除跨越部分。

在特殊终端杆及角深较大转弯杆处作业时,电杆加固前不应撤除线条扎线。

4撒线作业应统一指挥,遇有险情应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撤线作业时,应双侧交替进行,严禁连续剪断横担一侧的线条。

3.1.4光、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架设光、电缆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架起架较高或在斜坡上架起重架时,应设起重架临时拉线;

2)千斤顶底座应放在坚固、平坦的地面上,顶升时,光、电缆盘盘轮离开地面不得大于100mm;

3)盘轴应水平,光、电缆盘应保持在两起重架的中央;

4)光、电缆盘的滚动方向应和盘上指示相符;

5)应从盘的上部出缆,且光、电缆盘应有制动措施。

2人工抬放光、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人负重应适度并应有统一指挥;

2)施工人员应用同侧肩抬运,拐弯时人应站在光、电缆外侧,下坡、跨沟渠和拐弯处应设防护人员;

3)穿越管道、过障碍处应有专人操作。

3抬运光、电缆过桥梁、隧道或在铁路路肩上抬运时,不应将光、电缆曲伸到限界以内。抬运光、电缆过铁路线时,应在统一指挥下平行跨越,并应符合本规程第2.4.2条的规定。

4在有封闭点的机械化施工区段,利用轨道车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统一指挥信号,指挥人员与司机应密切配合。

2)施工用车辆应良好,平板车上的作业架应牢固,高、宽度应符合要求,工作台板应有足够强度。

3)轨道车起动前,施工人员应撤离工作台面。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地带后,方可通知开车。

4)光、电缆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敷设时,轨道车应保持匀速,缆盘的转动速度应与轨道车车速相适应。

5)光、电缆敷设完毕后,空缆盘应在轨道车上绑扎牢固且不得侵限,轨道车迅速撤离现场。

5使用机械牵引架设光、电缆时,牵引力应小于光、电缆允许拉力,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电缆的加强构件上,牵引速度不应大于15m/min,并应保持匀速,不得突然启动或停止。

6气吹法敷设光缆时,光缆盘应保证与吹缆机吹缆方向在一直线上,出缆应顺畅,并保持与吹缆速度一致。空压机操作人员在开启阀门时,应逐渐由小到大,并与气阀保持一定距离。

7光、电缆在拐弯或上下处应绑扎做加强处理。

8架空光、电缆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敷设宜在杆塔立起后进行,不宜交叉施工。

2)避免金属物件碰撞既有明线条,与既有明线条跨越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穿越、跨越电力线路架设或撤除通信线路时,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作业。作业时,应将通信线条接地。跨越架设时严禁将线条搁在电力线上拖拉,穿越时在穿越处用绳环将通信线条套住。

3.1.5水线缆敷设应选择晴天、风速较小及平潮枯水期进行,并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3.1.6在铁路线路附近进行光、电缆接续时,应将接续伞或接续帐篷搭扎牢固,避免列车通过时危及行车安全。

3.1.7对电缆芯线进行电气强度测试前,测试点应与各作业点联系,使各作业点停止线路作业,在规定测试时间内不得触碰电缆。各作业点未接到测试点恢复作业命令前不得作业。测试时仪器的保护接地应可靠。

3.1.8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进行通信线路施工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作业,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光电缆金属外皮或打开接头套管前,应将光电缆两端金属外皮连通,并临时接地;

2用仪表测试电缆芯线有危险电压时,应申请停电作业,无危险电压时,亦应对芯线接地后方准作业。

3.1.9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与电缆芯线的各种外线引入端子相连的设备上作业,必须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3.1.10无人站、人孔(井)、手孔(井)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开门通风。未经通风排气不得入内。施工中有异常感觉应立即撤离。

2进入时,站、孔外面应设安全标志或专人防护。进出应攀梯上下,不应踩蹬螺栓、机架;光电缆上下。

3禁止烧煮填充剂或其他物品。

4宜用手电筒照明。当用电灯照明时,电源设备应设在站、孔外,灯具应有防护罩。

3.2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2.1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笨重机架竖立后应及时固定;

2竖立机架、放绑配线和光、电缆等作业,不得攀扶骨列架、走线架;

3在设备加电前,电源极性、电压值、各种熔丝规格以及保护接地应符合要求;

4需更换插件板时应逐级切断电源,并采取防静电措施;

5不应直视光通信设备和仪表上的激光发射端孔和尾纤:

6电源室应保持干燥通风和通道畅通。

3.2.2蓄电池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环境不应有有机溶剂和腐蚀性气体;

2蓄电池应避免阳光直射,不应接近热源和火源,与变压器、电源开关或保险闸刀等设施的距离应大干o.5m;

3蓄电池密封阀不应松动,不得擅自拆卸密封阀;

4蓄电池重量较重时应选用运输吊装工具;

5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

3.2.3地下室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3.1.10条的规定。

3.3站场(区间)通信

3.3.1通话柱、扩音柱的设置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和影响铁路信号的显示。

3.3.2股道间的通话柱、扩音柱装设地点不得影响作业人员嘹望信号:

3.3.3扬声器支撑杆的防雷地线应可靠接地。

3.4无线通信

3.4.1漏泄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孔时施工人员应配备防尘眼罩、防护帽等防护用具。使用的扶梯应有专人防护。

2各类支架和滑泄电缆均应固定牢固,不得松动、脱落。漏泄电缆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夹子。

3在电气化牵引区段施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的规定。

3.4.2天线与铁塔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9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安装工作不得在雨天、雾天、大风天气时施工;

2房顶结构应满足施工安全条件;

3天馈线或其他物件吊装时,应保证上下通信畅通并应有专人指挥,不准有人同时上下铁塔;

4所有紧固螺栓均应拧紧。

3.4.3天馈线、漏泄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铁塔,防霄地线应可靠接地。

第15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1.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遵照《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进行,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规章,设置线路标志和信号装置。

2. 铁路轨道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接近限界。表1是铁道与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间距。

项目

最小距离(mm)

距墙壁外边缘或建筑物凸出部分;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无出口时

3000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有出口时

6000

建筑物在线路方面有出口,但中间栏有平行栅栏时

5000

一般货物站台边缘(高出轨面≤1100mm时)

1750

工厂大门边缘(有调车作业通过时)

3200

道路边缘

3750

表1 直线地段铁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间距表

图1是建筑接近限量尺寸图,图2是机车车辆限界图。

图1 机车车辆接近建筑限界

a) 站内、区间及站内正线

……适用于各种建筑物

……适用于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上跨线桥、天桥及雨棚等建筑物

b) 车库

——适用于蒸汽及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上的建筑物

……适用于电力机车牵引的线路上的建筑物

_——根据接触网的高度决定

图2 机车车辆限界图

——列车标志接近限界

3. 出厂大型产品不得超出二级超限货物装载限界(图3)。在特殊情况下,如使用特殊类型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制定特种建筑限界,如需路网机车进入,还应征得有关铁路局同意。

图3 二级超限货物装载限界

4. 铁路装卸时,堆放货物与轨道两侧距离不得少于1.5m。铁路装卸设备和易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为20m,和可燃液体贮罐的间距为12m,总贮量小于1000m3的贮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上述间距可减少25%。

5. 厂内铁路和设置防振仪器设备的建筑物的间距应综合考虑列车行驶速度、机车轴重、地形地质、防振建筑物的基础结构及防振仪器设备的敏感等级、隔振消振措施因素,一般可参照表2所列数据,必要时可根据实测计算确定。

防振设备和建筑物名称

至厂内铁路距离(m)

理化室和计量室

精密机床

一般机床

铸工车间造型工段

导民用房

100~150

80~100

15~30

30~50

50~80

表2 防振间距

6. 铁路中心线与架空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数据。轨顶至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得小于表4所列数据。

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地上煤气管、天然气管、氧气管

电力电杆(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

3.8

5

表3 铁路与管线水平净距

注:铁路和电力架空线路平行,导线最大风偏时,导线至超限物限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架空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一般管道

可燃气体管道

110kv以下电线

154~220kv电线

330kv电线

5.5

6

7.5

8.5

9.5

表4 铁路与管线垂直净距

7.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拉圾。

8.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9.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10.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如表5,最大纵向坡度如表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线路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 络 线

300

180

装 卸 线

500

300

其 它 线

200

180

表5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名称

最大纵坡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和联络线

蒸汽机车

15

20

内燃与电力机车

20

25

装卸线

0

1.5

液体槽车、液体金属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0

0

表6 厂内铁路线路最大纵向坡度‰

11. 汽车路与铁路交叉时,交叉角应接近90°,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道口应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12. 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口,应为有人看守道口:

(1) 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车列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2) 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3) 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4) 厂内主干道与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5) 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6) 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13.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2) 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3) 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4) 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5) 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主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14. 道口位置应设在瞭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

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瞭望视线。

15. 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面相同。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路在。

16. 厂内调车应有专人负责。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7规定。

序号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km/h)

1

厂内正线运行

4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30

推进运行

20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重车

10

空车

15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10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

15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5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3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10

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3

表7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17. 手推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2km/h,推车的人员应在铁路两侧推车,不准在车辆前拉缓头进行调车,不准为达到停车的目的,在前进方面轨道上对已推动的车辆进行阻挡。

18. 在同一条线路上,不允许同时推动几节已摘钩且间距小于8m的车辆。

19.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0.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2) 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3)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4)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5)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1. 开启车门及车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启车门时,不准有人在车下逗留,多人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

(2) 开启车门时,只能抓住门的扶手,并闪开车门板,以免车中货物落下伤人;

(3) 打开平板车的车板时,应先开中部的钩锁,然后再打开两边的;放车板时,应站在旁边,并发出信号,以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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