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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安全操作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罐车安全操作规程

内容

一、罐车使用前的准备

1. 检查罐体:确认罐体无损伤,密封良好,无泄漏现象。

2. 检查阀门:确保所有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且操作灵活无卡滞。

3. 检查仪表:确认压力表、液位计等仪表工作正常,读数准确。

4. 安全设备:检查灭火器、静电接地线等安全设备完备有效。

二、罐车装载作业

1. 装载物料:依据罐车设计的介质类型装载,不得混装。

2. 控制速度:装载过程中,保持稳定速度,避免剧烈晃动。

3. 检查装载量:不超过罐体规定的最大装载量,防止超载。

4. 确保密封:装载完成后,关闭罐口,确保密封严密。

三、罐车运输途中

1. 遵守交通规则:全程保持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

2. 监控仪表:定时查看压力表、液位计,确保罐内状态稳定。

3. 静电防护:在装卸和行驶过程中,确保罐车静电接地良好。

4. 应急准备:携带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备,如防泄漏套件、警示标志等。

四、罐车卸载作业

1. 确认位置:选择安全的卸载地点,远离火源和人群。

2. 开启阀门:按照操作规程缓慢开启阀门,控制卸载速度。

3. 监控卸载:全程监控卸载过程,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操作。

4. 清理现场:卸载完毕后,清理罐口和周围环境,恢复设备原状。

五、罐车保养维护

1. 定期检查:对罐体、阀门、仪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2. 记录维护:详细记录每次维护内容,便于追踪设备状态。

3. 故障处理: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得带病运行。

4. 安全教育:定期进行罐车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标准

1.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 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执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所有操作人员需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罐车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实施定期的安全审核,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

考试题及答案

1. 罐车装载物料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案:依据罐车设计的介质类型装载,不得混装。)

2. 在运输途中,罐车驾驶员应如何确保静电防护?(答案:确保罐车静电接地良好。)

3. 罐车卸载作业中,发现异常应如何处理?(答案: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操作。)

4. 哪项是罐车保养维护的重要内容?(答案:定期对罐体、阀门、仪表等进行检查和保养。)

5. 罐车操作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答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罐车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罐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混凝土罐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驾驶证;同时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者方可上岗。

2、工作前要检查动力输出、工作机各部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水、电、气、油的渗漏现象,液压传动系统的油压、油量、油质、油温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转向、制动、灯光等关键部位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检查操纵杆、控执法是否灵活有效,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3、在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接长卸料槽必须翻转后固定在卸料槽上,在转至与车身垂直位置,用轴销与支架固定,防止由于不固定而引起摆动,打上行人或影响车辆运行。在施工便道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km/h;进入混凝土搅拌站场地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

4、装料前,先向搅拌筒内装少量水,使进料畅通,可防止粘料。搅拌装置连续运转不得超过8小时。

5、搅拌运输时,装载混凝土的质量不得超过允许装载量。

6、装料前应先将搅拌筒反转,使筒内的积水和杂物排出。

7、运送途中,搅拌筒不得停转,以防产生初凝及离析现象。运送时间不得超过搅拌站规定时间,途中发现水分蒸发可适当加水,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8、搅拌筒由正转变为反转时,将操纵杆放至0位置,待搅拌筒停转后,再将操纵杆放至反转位置。

9、水箱的水要经常保持装满,以防急用,冬季停车时要将供水系统内的水放干净。

10、车身、罐体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有任何有碍罐体转动的丝、带缠绕。罐体清洗时头、手不得伸入罐内,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第2篇 罐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流程

风险辨识

安全要点

严禁事项

应急措施

作业前准备

1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证件,接受交管部门检查。

2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及地方的法规等,牢记交通安全常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调度的统一调配。

3混凝土搅拌车实行“三定”,及定人、定车、定保养,驾驶员要对所驾驶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修理、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

4每天上班后首先要对所驾驶车辆检查。检查项有:

4 1轮胎气压,轮胎磨损情况,清理轮胎花纹间隙杂物。

4 2检查发动机润滑油位是否得当,润滑油质是否正常。

4 3检查发动机防冻液是否在规定要求。

4 4检查制动液液面是否在规定要求。

4 5检查车辆气路是否正常,气路管道是否完好无损。

4 6检查车辆各润滑油点是否缺油,及时补充黄油。

4 7检查车辆后轮带润滑油是否正常,及时补充。

4 8检查车辆柴油油位是否充足。

4 9检查车辆电路是否正常,操作盘各仪表是否正常。

4 10检查车辆车载水桶水位正常及车载高压水泵正常使用。

1身体、精神状态不佳,造成岗位伤害;

2进入作业现场,存在噪音、粉尘、车辆伤害;

3上下车,存在跌伤、高处坠落危险。

1人员身体、精神状态保持正常;

2搅拌车驾驶员必须持有b2以上驾照和列车上岗证并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1搅拌车驾驶员上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严禁饮酒或吃含酒精类的食品;

2严禁带病作业;

1流血骨折:用手指或手掌在伤口上端用力将动脉压瘪于骨骼上止血,固定伤肢,迅速送往医院,在运送过程中保持伤处稳定,勿弯曲扭动。

2中暑:送往通风处,饮用含盐饮料

作业  过程

1服从调度安排,按顺序排号进入生产区装车。

2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

3为保证行车安全,司机不得搭乘非本站人员,不得私自请外单位司机代驾。

4车辆在行车途中,应保持合适的车辆安全间距,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超速行驶,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在市区繁华路带及阴雨路滑、视线不清时,严禁时速超过40公里,在急转弯及上、下坡路段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车辆行驶中,司机应注意观察搅拌灌是否正转,若发现反转或停转应即时停车纠正。

6搅拌车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搅拌筒匀速旋转(4—8r/min),确保混凝土质量,杜绝应不转灌而引起混凝土初凝及离析现象发生。

7搅拌车在行驶途中,接长卸料槽必须翻转后固定在卸料槽上,再转到车身垂直部位,用销轴与机架固定,防止由于不固定而摆动,打伤行人或影响其它车辆行驶。搅拌车在通过桥梁、隧道、库等狭隘空间时,应注意观察车辆是否能够通过,决不允许强行通过,以免对建筑物、车辆造成不必要损失。

8辆到达工地后,应先观察清楚工地周围场地环境,对影响车辆行驶的障碍物要及时清理(如铁丁、钢筋头等),防止杂物扎伤车辆轮胎。

9车辆在工地倒车时,一定要在接货人的指挥下进行倒车,确保车辆在倒车中因视线不好发生意外,造成没必要的损坏。

1未确认安全条件开车,存在车辆伤害及人员伤害;

2运输途中,存在车辆伤害;

3生产现场和工地存在粉尘、噪声、物体打击、车辆伤害

1车辆行驶,走机动车道,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与运转中设备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调整好行程;。

3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和防护耳塞。

4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及恢复等手续。

1严禁未经检查开机;

2严禁将手或物探入传动部位;

3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4严禁闲杂人员上车。

作业  收尾

1工作结束时,要及时用车载高压水枪清理搅拌车筒体表面及卸料槽内的残留物,防止在回站的途中因向路中掉杂物而引起违反《交通道路运输法》被执法部门罚款。

2回到站中,如没有任务,应及时将车辆冲洗干净,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载物。

1清理卫生,车辆误启动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

2交接班不清,存在隐患;

3下班途中,存在车辆伤害。

1清理车辆卫生,车辆必须拉手刹,停稳;

2交接班做到交清接严;

3下班行走人行道,注意躲避车辆。

1严禁开车清理车辆卫生。

2严禁行走非机动车道。

第3篇 液体化学危险品罐车司机岗位安全规程

1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厂区运输安全条例及汽车大队有关安全规定。

2 做好车辆出车前、作业中、回场后的点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各类安全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危险品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及时报修,严禁带“病”出车。

3 驾驶车辆必须带好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以及危险品运输须持有的各类有效证件。车辆行驶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十项”确认标准;

4 必须掌握装载物品的安全技术(msds),以及《危险品运输(异常)事故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内容。装卸作业必须规范穿戴好专业的劳防用品。

5 装载前,对车辆的罐体外表、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及各阀门等进行再次确认,严禁带故障作业。

6 装载中,开闭罐体投料盖及罐顶作业,必须佩戴安全保险带,并在安全区域监控装载全过程。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

7 重车行驶途中,不准携带其他危险物品;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得重车过夜;不准随意停放,临时停放必须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执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8 液体危险品卸车前必须做到:

8.1用红白警示绳围拦作业区域

8.2经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确认后,按指定接口进行软管连接;确认作业点的水源、标牌、色标、短接头及现场安全技术牌是否安全有效;

8.3驾驶员拆装卸料管时,必须佩戴好面罩、戴好防酸手套,按指定接口进行软管连接;

8.4软管接口螺丝必须用四个螺栓紧固,确认不滴漏。

8.5确认充填口盖固定脚无异常;

8.6压送前,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指唱”确认。

9 压送排放中,作业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或安全区域,观察压力表动态软管动态和作业环境等动态,如有异常或发生事故,立即按《危险品运输(异常)事故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处置。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 卸载后,必须确认罐体无压力,各阀门关闭后,方可拆卸软管接头,并安装防滴漏装置。残液严禁滴漏在残液槽外。

11驾驶室翻起时,液体危险品作业人员必须从车辆侧面托起,同时须确认保险完好有效,方准进行各项相关作业。

12 上下车辆和罐体必须拉好扶手,注意防滑,不准反向下车。下车后必须关好车门。人离车8m外必须熄火、关闭总电门并带走车辆钥匙。

13 倒车前,应确认车辆周围环境安全后,在押运员的指挥下方可倒车。

14 加强自我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4篇 油罐车卸抽料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维护设备完好和安全使用,保证油罐车卸、抽料操作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油罐车卸、抽料。

三、操作规程:

卸料:

一、按通知做好罐车入场前工作,保证有卸料员、保安、仓管员在场,其他与工作不相关的不准进入该区域,卸料员做好收料登记工作。

二、由保安负责检查该区域的场所安全,禁止该区域有动火、撞击、通讯作业等不安全因素存在。罐车进场停放在指定位置熄灭制动,并准备好灭火器材。

三、卸料员检查油罐车的阀门开关是否有滴漏现象,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四、各项安检完毕,将卸料管放入相应的卸油箱口内,管口接触到下料箱底。

五、再次检查阀门开关,无异常则打开卸料阀门及油罐进料阀门,至流量平稳、合适为止。放油时密切注意观察,不得让物料溢出。

六、卸料过程仓管人员发现物料色泽及气味异常要及时关闭进、出阀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七、卸油过程中遇火险时,在场所有工作人员分工即关闭卸料阀门,指挥罐车开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灭火,不准擅离岗位。

八、卸料员每天上班前,卸料前及下班后检查贮罐区域的安全例检工作。平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注意保养及维护油罐区的所有机械设备、防静电地线设施的完善工作。

抽料:

一、在车间贮罐低于贮存量时或车间要求抽料时准备抽料工作。

检查泵电源开关有无异常,所有阀有无滴漏现象,输送油管及阀门接触处有无异常。

二、打开抽油泵的进料及出料阀门,泵机及管道接触处放置灭火器。

三、按下相应油泵的电源,巡查油泵、管道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无异响。

四、待相应贮罐的指示灯亮后,即可关闭油泵电源,并关闭该油泵的进出料阀门。

五、做好对泵机、阀门、管道的日常维护工作,所有管道阀门驳口须有静电装置。

六、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第5篇 液体化学危险品罐车司机安全规程

1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厂区运输安全条例及汽车大队有关安全规定。

2 做好车辆出车前、作业中、回场后的点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各类安全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危险品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及时报修,严禁带“病”出车。

3 驾驶车辆必须带好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以及危险品运输须持有的各类有效证件。车辆行驶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十项”确认标准;

4 必须掌握装载物品的安全技术(msds),以及《危险品运输(异常)事故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内容。装卸作业必须规范穿戴好专业的劳防用品。

5 装载前,对车辆的罐体外表、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及各阀门等进行再次确认,严禁带故障作业。

6 装载中,开闭罐体投料盖及罐顶作业,必须佩戴安全保险带,并在安全区域监控装载全过程。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

7 重车行驶途中,不准携带其他危险物品;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得重车过夜;不准随意停放,临时停放必须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执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8 液体危险品卸车前必须做到:

8.1用红白警示绳围拦作业区域

8.2经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确认后,按指定接口进行软管连接;确认作业点的水源、标牌、色标、短接头及现场安全技术牌是否安全有效;

8.3驾驶员拆装卸料管时,必须佩戴好面罩、戴好防酸手套,按指定接口进行软管连接;

8.4软管接口螺丝必须用四个螺栓紧固,确认不滴漏。

8.5确认充填口盖固定脚无异常;

8.6压送前,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指唱”确认。

9 压送排放中,作业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或安全区域,观察压力表动态软管动态和作业环境等动态,如有异常或发生事故,立即按《危险品运输(异常)事故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处置。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 卸载后,必须确认罐体无压力,各阀门关闭后,方可拆卸软管接头,并安装防滴漏装置。残液严禁滴漏在残液槽外。

11驾驶室翻起时,液体危险品作业人员必须从车辆侧面托起,同时须确认保险完好有效,方准进行各项相关作业。

12 上下车辆和罐体必须拉好扶手,注意防滑,不准反向下车。下车后必须关好车门。人离车8m外必须熄火、关闭总电门并带走车辆钥匙。

13 倒车前,应确认车辆周围环境安全后,在押运员的指挥下方可倒车。

14 加强自我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6篇 液化气罐车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罐车安全附件: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是否灵敏、可靠,紧急切断阀导静电装置是否完好等。

2、检查罐车各密封部位及附件有无泄漏。

3、把罐车停隐后,熄来发动机,拉紧手刹。

4、把罐车的静电接地线与装卸台的地线接牢。

5、把罐车的气、液相管分别与装卸台的气、液相管接通,接管时应先检查快速接头是老化或损坏,装卸软管有无坏损。

6、罐车装车时

1先打开罐车气相阀门,再打开罐车充装后的液相阀门。

2打开储液罐液相阀门。

3启动压缩机,(罐车压力不应超过其最高使用压力)液化石油气由储罐装到罐车中。

7、罐车卸车时

1确定接液的储罐检查储罐液位压力。

2储罐进液一般不宜两台储罐同时进液。

3先开启储罐的液相阀门,再开启罐装台的气相阀门向罐车进行以使液放出。

4检查罐车压力,当罐车压力比储罐压力高时,打开罐车液相阀门启动压缩机卸车;当罐车压力比储罐压力低时,启动压缩机至罐车压力高0.1mpa打开罐车液相阀门卸车(罐车压力与储罐压力差)

8、装卸车时不能开收音机,不能在站内维修车辆。

9、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驾驶人员等均不能离开现场,时时检查运行情况,出现异常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10、装卸工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将操作过程的阀门恢复到初始状态。并卸掉气、液相软管(先打开罐车上气、液相放散阀确定气、液相软管内无压时,才能卸掉气、液相软管)拆除接地线。

11、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卸车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亦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加压卸液,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度。

12、雷雨天严禁作业,附近有明火严禁装卸作业,罐体内压力异常严禁装卸作业,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或其他的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装卸作业。

13、每次装罐、卸装完毕后均应做好记录,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附件五“汽车罐车装卸记录”(参考件)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是否妥善分离,才能启动车体。

第7篇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平方厘米),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平方米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条 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第四条 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设计权后,方可设计。

第五条 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产品设计应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表压)的1.1倍选取。

表1常见介质设计压力,按表1规定:

------------------------------------

介 质 种 类|设计压力mpa(kgf

|/平方厘米)

------------------------|-----------

液 氨|2.2(22)

------------------------|-----------

液 氯|1.6(16)

------------------------|-----------

液态二氧化硫 |1.0(10)

------------------------|-----------

丙 烯|2.2(22)

------------------------|-----------

丙 烷|1.3(18)

------------------------|-----------

|50℃饱和蒸汽压大于1.6mpa|2.2(22)

混合液化石油气|----------------|-----------

|其 余 情 况 |1.8(18)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 |0.8( 8)

------------------------------------

注:① 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

② 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

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平方毫米)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锻件不应低于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3.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的标准和本规程要求。

4.罐体材料应满足-20℃夏比v型冲击试验要求,akν≥2ij(焦尔,即2.1kgfm)。

第八条 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容器设计规定》。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按表2选取:

表2

-------------------

充装介质种类|罐体腐蚀裕度mm

----------|--------

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不小于6

----------|--------

液 氨|不小于3

----------|--------

液 化 石 油 气|不小于1

-------------------

第九条 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φv式中 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t;

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立方米;

φ——重量充装系数,t/立方米。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按表3选定:

表3

-----------------------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φ(t/立方米)

--------|--------------

液氨 |0.52

--------|--------------

液氯 |1.20

--------|--------------

液态二氧化硫 |1.20

--------|--------------

丙烯 |0.43

--------|--------------

丙烷 |0.42

--------|--------------

混合液化石油气|0.42

--------|--------------

正丁烷|0.51

--------|--------------

异丁烷|0.49

--------|--------------

丁烯、异丁烯 |0.50

--------|--------------

丁二烯|0.55

-----------------------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第十条 罐体的结构设计

1.罐车外形尺寸,应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2.罐车可采用“有底架”或“无底架”的结构形式。其设计应符合tb1335-78《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有底架的罐车,车辆底架应选用铁道部定型底架。

无底架的罐车,应选用铁道部的定型零部件,并按铁道部tb1532-84《罐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进行装配。

罐车还应符合tb1560-84《铁路货车安全规定》。

3.罐车的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容器设计规定》。

4.罐车的罐体一般不设保温层,罐车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罐体上应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50mm的入孔。

5.罐车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阀件应集中设置,并设保护罩。阀件周围设走台及扶梯。

6.所有法兰应符合通用法兰标准。

7.罐车必须装设下列主要附件:

(1)装卸阀门;

(2)紧急切断装置(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

(3)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4)压力计装置(液化石油气罐车用1.5级普通压力表;液氨罐车用1.5级氨压力表;液氯罐车用2.5级膜片压力表);

(5)液面指示装置(仅为指示液面的安全装置如滑管式液位计;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液面指示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

(6)温度计;

上述附件应齐全、灵敏、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装卸阀门

1.罐车上至少装设二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

2.阀门结构可为球阀,也可为直角截止阀;阀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1.0kgf/平方厘米)和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

4.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阀

1.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应符合化学工业部hg5-1587-84《液化石油气罐车弹簧式安全阀》的要求。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

1

q=----×37100a

0.32

r式中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罐体的外表面积立方米,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l;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d0);式中 d0——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r——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kcal/kg。

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

q

f=---------------

__

/m

/---

10·c·a·p·√ z·t

式中 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平方厘米;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4选取:

表4

--------------------------------

k|1.02|1.06|1.10|1.14|1.18|1.22|1.26|1.30|1.34|1.38

-|--|--|--|--|--|--|--|--|--|---

c|236 |240 |243 |246 |250 |252 |255 |258 |260 |264

-|--|--|--|--|--|--|--|--|--|---

k|1.40|1.42|1.46|1.50|1.54|1.58|1.62|1.66|1.70|2.00

-|--|--|--|--|--|--|--|--|--|---

c|265 |266 |268 |271 |274 |276 |278 |280 |283 |298

--------------------------------

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

α——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α取0.60~0.70,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

p——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mpa(绝压);

m——气体分子量;

z——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z=1.0;

t——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

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1/4且“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5.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

第十三条 紧急切断装置

1.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2.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液流的易熔元件。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3.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罐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48小时内不至自然闭止;

5.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dg50及其以下者应在5秒种内,dg65及其以上者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

6.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hg5-1588-84《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章 制造

第十五条 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

第十六条 罐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661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审批。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制造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制造罐体的钢板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

1.化学成分、机械性能、低温性能、(每炉批至少检一组试件);

2.逐张检查钢板的表面质量;

3.钢板超声波探伤。

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检。对外观质量或质保书有疑问的钢板应进行复检,抽查率不小于20%,但每炉批不少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检查。

对钢厂无探伤保证的材料,应逐张进行检查。

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和本厂总工程师批准。结构和部件的重大改造,应报化学工业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制造罐体的钢板及其它受压元件材料,制造厂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等)或材料标记代号,并且有移植记录。

第二十一条 焊接

1.承担罐体和受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是按照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者。

2.罐体的施焊,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规程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并做记录。

第二十二条 焊接试板

1.每台罐体应做一套产品纵焊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罐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制造厂提出,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试板。

2.焊接接头的拉伸,弯曲和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应不低于有关的标准规定及设计图样规定。

3.试样的数量、尺寸与试验方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罐体无损探伤检查,应由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无损探伤检验。当选用100%超声波探伤时,至少还应补加20%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经复查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线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

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标准和合格级别,按表5规定:

表5

------------------------------------

探伤方法| 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

----|-----------------|-------------

评定标准| gb3323《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jb1152《锅炉和钢制压

|片等级分类法》|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

合格级别| 二 | 一

------------------------------------

3.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741的要求。

4.罐体入孔,补强板、接管等的角焊缝,应保证焊透,在施焊时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100%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

5.凡采用新材料或国外材料制造的罐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不低于本条第2款规定及图样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罐车的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焊接的有关连接件必须在热处理之前施焊。

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

第二十五条 罐体水压试验

罐体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罐体与车底架的连接应符合tb1532-84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全部组装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力。气压计密性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

各阀件、各连接面及罐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八条 安全附件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厂,必须取得主管部和劳动人事部的批准方可生产。

2.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包括新产品或结构有重大改进的老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紧急切断阀的技术鉴定包括振动试验和2000次以上空载连续启闭操作试验。

3.安全阀出厂前应逐个进行密封性能、开启压力的检验。检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并签发合格证。

4.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签发合格证。

5.安全附件为外购件的,应逐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

第二十九条 罐车需经整车检查,除应符合前述有关规范外,并应执行铁道部(78)铁辆字1501号《车辆验收工作条例》和(84)铁辆字176号《关于对路外企业自备车施行验收的通知》,gb5601《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合格后保留0.05~0.1mpa(0.5~1.0kgf/平方厘米)氮气余压出厂。出厂的罐车应装钉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300×200mm,装在罐车明显部位(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铭牌内容包括:

1.罐车的型号和名称;

2.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号码;

3.充装介质;

4.载重t(按第九条标定的介质最大装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容积立方米(设计容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6.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7.设计温度℃;

8.自重t(空车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9.出厂编号;

10.出厂日期;

11.制造厂名称;

12.成品检查员的钢印;

1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的钢印。

第三十条 罐车出厂应有下列证件和技术资料;

1.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技术特性);

2.质量证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罐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

5.罐体强度计算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下列内容:

1.罐车底架和附件,阀件合格证及检验证明;

2.制造罐体的钢材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的钢厂保证值复印件和制造厂的复检结果;

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的检验数据;

4.焊缝无损探伤报告,并附有焊缝探伤部位简图。明确返修焊缝位置;

5.罐体焊后热处理的技术数据;

6.罐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

7.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8.罐车总组装检验报告;

9.不符合设计的有关补充说明。

第四章 罐车标志

第三十二条 罐车外表面,均涂银灰色漆,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带,色带宽度为300mm,其中上200mm涂蓝色,下100mm按介质的分类涂色,见表6:

表6

----------------------

介质种类|品 名|色带颜色

-----|-----------|----

| 液氯|

有毒| 液态二氧化硫|黄 色

| 液氨|

-----|-----------|----

| 丙烯|

| 丙烷|

易燃| 混合液化石油气 |红 色

| 丁烯、丁二烯、异丁烯|

| 正丁烷、异丁烷 |

----------------------

第三十三条 罐车两侧按下列要求喷字(字序由左向右喷写),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1.罐车左部应喷写罐车编号,罐车所属单位及到站地址。

罐车编号应以字母“gh”(化学介质高压罐车)打头,后接数字编号。前三位数字为企业代号,以后数字为企业车辆编号,字体尺寸不小于100×100mm,颜色为黑色。

2.罐车右部,喷写装运介质的名称及罐车技术性能。

(1)介质名称为: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或经部批准运输的介质名称。

字体尺寸为300×300mm,颜色为蓝色。

(2)罐车技术性能写在介质名称下面,包括:

载重t;

容积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自重t(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换长(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大修日期 年 月

字体尺寸为70×70mm,计量单位和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尺寸为50×50mm,黑色。

(3)在罐车中下部喷写制造厂的名称,字体高度150mm黑色。

第三十四条 罐车的阀门,按下列要求涂漆色。

液相阀体——黄色

气相阀体——红色

安 全阀——红色

其它阀体——银灰色

除按液化气罐车需要涂打的标记外,其它按tb1-77《铁路车辆标记》涂打。

第五章 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罐车每次充装都需作详细的充装记录(见附件一),“充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充装单位留底,一份交铁路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到站交收货人”。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罐车编号;

2.进厂日期、罐内余压及残留介质量;

3.进厂检验情况、罐体部分检查内容包括:外观、密封性能及各部件。

4.气密性试验时间、试验压力、试验结果及检查人;

5.充装时间,充装前复验情况;

6.封车时间、封车压力、封车后净重及封车人;

7.充装单位名称;

8.上次检验(大、中修)日期。

第三十八条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条件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2.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介质不符者,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4.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5.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品种者;

6.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7.罐车内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8.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9.罐车底架定期检修超期未修者。

第三十九条 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第四十条 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第二章第九条执行,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罐车充装量称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见附件二):

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4.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5.用轨道�复检充装量。

第四十二条 罐车卸料时注意事项:

1.卸料前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见附件三);

2.罐车运行到用户后应及时将料卸净,并将空车及时返回,用户不可将罐车当贮罐和气化罐使用。(罐车往返周转天数,按照《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

3.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4.返回的罐车其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平方厘米)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

5.罐车卸料完毕后,并闭紧急切断阀等,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和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第四十三条 充装和卸料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物料的管线应采取固定式金属管线,若采用软管时,应选择相应材料和压力等级的软管,并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第四十四条 罐车的充装和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作业时应在铁路线上设置防护标记或信号,出现下列情况严禁充装和卸料:

1.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

3.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第六章 罐车的检修

第四十五条 罐车的检修包括对罐体和底架的检查和修理;

一、罐体部分的修理周期:

1.大修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周期同步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

2.中修每年一次;

3.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

二、底架、转向架、制动装置和车钩缓冲装置部分的检修要求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考核,获得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四十七条 罐车的检修内容和要求:

一、小修:

1.检查罐体外表面及各附件腐蚀情况;

2.检查罐体及各附件(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温度计、阀门、管件、连接件等)是否完好无损、可靠、无泄漏;

3.压力表每半年校正一次;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妥善处理;

二、中修:

1.进行小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外表面腐蚀情况,罐体与车架、遮阳罩、操作台螺拴紧固情况;

3.对安全阀进行清洗、检查、修理、刷漆和定压校验,合格后会同主管和安全部门铅封;

4.检查清洗气、液相阀门、紧急切断阀和液面计;

5.校对压力表,温度计;

6.检查各螺栓的腐蚀情况,必要时更换;

7.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中修后,应用情性气体进行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试验,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中修后按第三十九条进行密封试验。

三、大修

1.进行中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情况,并测定壁厚;

3.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焊缝、伤痕,对内表面焊缝100%进行磁探或着色检查,对外表面焊缝和角焊缝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部位应作磁探或着色检查,上述部位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检查,必要时用射线和超声波探伤进一步检查。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4.对接焊缝未作100%无损探伤的罐车在第一次大修时按第二十三条第2款项目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按原设计制造标准,以后的大修检查项目按本条第3款进行;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返修的焊缝及补焊区应进行无损检验,并进行局部或整体热处理,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6.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罐体水压试验,试验完毕后,进行干燥处理,并按本条二、中修第7款要求进行置换和密封试验;

7.检修或更换各附件:

(1)检修或更换所有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等)、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和液下管等;

(2)更换人孔部分垫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车严禁使用橡胶垫片);

(3)检查修理遮阳罩、操作台;

(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的附件应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进行改装。

8.罐体按规定进行除锈刷漆,并在罐车性能标志下面喷写大修日期;

9.检验罐车自重。

四、使用中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对罐体进行内表面检查,发现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磁粉探伤或着色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各次检修内容应有详细记录,大、中修的质量检验记录要存档。

第四十九条 罐车检修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进入罐内前,应进行置换,并作含氧量和残余有害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检查时应使用电压12或24伏的低压防爆灯。罐体动火时要办理动火手续,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罐内和动火都必须有指定人员进行监护。

第五十条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和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其它介质的罐车,在按大修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对罐体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评定,并提出罐体报废、返修、改为它用或继续使用(包括下次大修时间)的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有关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罐体停用时间超过一年者,使用前应按大修内容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 罐车变更装运介质时,需经厂技术总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和铁路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罐车发生大量泄漏、着火、颠覆、撞车、爆炸等重要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检查。修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罐体报废条件

1.罐体内外表面严重腐蚀,实际壁厚小于等于理论强度计算壁厚者;

2.罐车因事故造成罐体变形、破裂、罐体表面严重损伤或经技术鉴定无修复价值者;

3.罐车报废后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七章 罐车的运输

第五十五条 经确认充装记录和罐车运输交接单完整的罐车,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十六条 液化气体罐车在运输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监护,押运人员对其所装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必须熟悉,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押运人员必须从企业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中选派,企业安全部门审查后颁发押运许可证后方准押运。

第五十八条 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到编组站时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挂运,同时要对发运、路经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这几方面作详细记录(见附件四)。

第五十九条 押运人员应携带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同铁路部门及有关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第六十条 罐车到达用户后,押运人员应与用户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内容见附件二)后,方准离车返厂。

第六十一条 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充装有毒介质的罐车在运输中各编组站应优先挂运,以便缩短站停时间。挂有液化气体罐车的列车要加挂守车,以便于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第六十二条 运行中发生严重故障的处理:

1.发生严重泄漏时,铁路部门与押运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组织抢救,装运易燃介质的,要立即切断周围火源;

2.根据泄漏程度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口向逆风方向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

3.液化气体生产和使用单位同铁路部门应在当地政府协调组织下建立联系,以便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的处理。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凡未注年号的,均指现行标准。标准修定后,自生效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

本规程每四年修改一次。

附件一:铁路罐车充装记录 罐车安全使用证明

-------- --------

充装单位:

--------------------------------------

|罐车编号|| 罐车重量 |t|上次大中修时间| |

|----|----|------|---|-------|-------|

|罐车自重| t|空车检衡重量|t|检衡人| |

|----------------------------|-------|

| 进厂| 进厂日期| |底架状况| |

| 检查|-------|-------|--------|-------|

| | 罐体状况| |检 查 人 | |

|---|-------|-------|--------|-------|

| | 表、阀类情况| |罐体内余压 |mpa(kgf|

| 充装| | ||/平方厘米) |

|前|-------|-------|--------|-------|

| 检查|气密性试验时间| | 气密性试验介质| |

| |-------|-------|--------|-------|

|---|气密性试验压力| |试验检查人 | |

|---|-------|-------|--------|-------|

| 充装| 充装时间| |充装数量|t|

| 情况|-------|-------|--------|-------|

| | 充装压力|mpa(kgf|充 装 人 | |

| | |/平方厘米) || |

|---|-------|-------|--------|-------|

| | 封车时间| |封车压力|mpa(kgf|

| 封 | | ||/平方厘米) |

| 车 |-------|-------|--------|-------|

| 情 | 安全阀情况 | | 其它表类情况 | |

| 况 |-------|-------|--------|-------|

| |其它阀门情况 | |封 车 人 | |

|---|-------|-------|--------|-------|

| 出厂|检斤|罐车总重| |检 衡 人 | |

| 前的|结果|----|-------|--------|-------|

| 复检||罐车净重| |表阀状况| |

| |-------|-------|--------|-------|

| | 罐车压力|mpa(kgf|押运人员| |

| | |/平方厘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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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罐车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为了正确指导作业,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有据可依,严格作业纪律。

1、运行人员必须有二人在岗才能进行罐车装卸作业,在雷雨暴风天气不能进行装卸。

2、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检查罐车,凡不符合《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要求的条件的汽车罐车不予充装。

3、罐车停稳后熄灭发动机,拉紧手把闸使车不能移动。

4、把罐车静电接地线与装卸台相接。

5、由在岗运行工负责把罐车和装卸台气液相软管接头接好。

6、装车时应特别注意罐车液位变化,严禁超装。

7、用压缩机装卸车,开动压缩机抽罐车的气相,给储罐加压造成压差装车。

8、用烃泵装车,开动烃泵有关阀门罐车气相应和供液储罐气相连通。

9、装卸车时,罐车驾驶员和运行操作员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装卸,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装卸。

10、装卸完毕后应先关闭压缩机或烃泵后再关闭卸台和罐车气液相阀门,放净装卸车气液相导管内气液后,拆下导管并收好。

11、运行操作人员装卸完毕后和押运人共同签字,并详细填写罐车的压力、液位,次日和运行记录一同存档。

12、罐车驾驶人员最后全面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罐车离开装卸台。

威海燃气有限公司

2012.1.20

第9篇 油罐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油罐车应配备专用灭火器,并应加装拖地铁链和避电杆。行驶时,拖地铁链应接触地面;加油或放油时,必须将避电杆插进潮湿地内。

2、油罐加油孔应密封严密,放油阀门、放油管应无渗漏,油罐通气孔应畅通,油泵进油滤网应经常清洗,送油胶管用完后应立即装上两端接头盖,不得有脏物进入。

3、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应安装在车辆前方。

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5、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行驶中途停放时,应有专人看管。

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8、油罐沉淀槽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热水、蒸汽融化,或将车开进暖房解冻。

9、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揳牢。

10、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11、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第10篇 水泥罐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水泥罐车司机必须遵守装货汽车司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2、水泥罐车司机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水泥罐车的构造、性能、原理、驾驶、维护、保养等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3、水泥罐车司机必须做到:起步前,检查罐体上面是否有人,严禁有人行驶。

4、装料时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

(1)先打开排气阀;

(2)打开后仓窑封盖,进行装料作业;

(3)关闭后仓窑封盖;

(4)打开前仓窑封盖,进行装料作业;

(5)关闭前仓窑封盖;

(6)关闭排气阀;

(7)上紧前后封闭盖挂上前后安全钩。

5、卸料前必须检查空压机的紧固性,传动装置是否完好,检查各仓封闭盖及各部位阀门是否安全可靠,方能准备开机卸料。

6、罐体承压状态下,严禁打开或紧固封闭盖;罐体底部死堵严禁疏堵。

7、打开或关闭封闭盖时,人体必须蹲下,离罐侧面0.4—0.8米左右操作,严禁使用加力装置紧固罐体,罐盖螺丝,必要时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8、如发生储仓装满溢出,卸料管路汇露、空压机工作异常等现象,马上关闭取力器开关,各仓卸料阀,打开卸压阀待确认罐体无压力时方可检查故障。

9、装料作业完毕后,司机必须清扫加料口,确保良好的密封性。

10、装料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好装料口,卸料阀及其它阀门,防止雨水、潮气侵入,以免造成物料结块,杜塞帆布透气孔,影响各部件的使用寿命及卸车效率。

11、司机必须做到减速慢行,罐车不得满负荷行驶。在急转弯处,做好警示鸣笛,提示会车司机。

12、水泥罐车卸料完毕清洗罐车要到指定位置清洗。严禁在农用田或草坪上清洗造成二次污染。

第11篇 铁路罐车计量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铁路罐车到达后,计量员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体有无泄漏。

第三条计量员在进行罐车量尺时,要确认罐内油脂所含气泡消失。量尺位置的测试点应选在人孔盖铰链对面处垂直下尺。

第四条罐车量尺结束后10分钟内立刻测量油品温度。温度测量点距罐壁至少300mm,以免受外部冷热影响。

第五条计量员进行计量时,要使用防爆的照明、通讯设备。上下车时不准抛掷物品。进行加温作业时人体与热源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烫伤。

第六条作业结束后要如数带回测量工具。

第12篇 运输车间油罐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油罐车应配备专用灭火器,并应加装拖地铁链和避电杆。行驶时,拖地铁链应接触地面;加油或放油时,必须将避电杆插进潮湿地内。

2、油罐加油孔应密封严密,放油阀门、放油管应无渗漏,油罐通气孔应畅通,油泵进油滤网应经常清洗,送油胶管用完后应立即装上两端接头盖,不得有脏物进入。

3、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应安装在车辆前方。

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5、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行驶中途停放时,应有专人看管。

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8、油罐沉淀槽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热水、蒸汽融化,或将车开进暖房解冻。

9、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揳牢。

10、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11、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12、油罐车加油完毕,应检查各部阀门、接口避免跑、冒、滴、漏。要锁好加油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13篇 油罐车卸、抽料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维护设备完好和安全使用,保证油罐车卸、抽料操作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油罐车卸、抽料。

三、操作规程:

卸料:

一、按通知做好罐车入场前工作,保证有卸料员、保安、仓管员在场,其他与工作不相关的不准进入该区域,卸料员做好收料登记工作。

二、由保安负责检查该区域的场所安全,禁止该区域有动火、撞击、通讯作业等不安全因素存在。罐车进场停放在指定位置熄灭制动,并准备好灭火器材。

三、卸料员检查油罐车的阀门开关是否有滴漏现象,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四、各项安检完毕,将卸料管放入相应的卸油箱口内,管口接触到下料箱底。

五、再次检查阀门开关,无异常则打开卸料阀门及油罐进料阀门,至流量平稳、合适为止。放油时密切注意观察,不得让物料溢出。

六、卸料过程仓管人员发现物料色泽及气味异常要及时关闭进、出阀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七、卸油过程中遇火险时,在场所有工作人员分工即关闭卸料阀门,指挥罐车开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灭火,不准擅离岗位。

八、卸料员每天上班前,卸料前及下班后检查贮罐区域的安全例检工作。平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注意保养及维护油罐区的所有机械设备、防静电地线设施的完善工作。

抽料:

一、在车间贮罐低于贮存量时或车间要求抽料时准备抽料工作。

检查泵电源开关有无异常,所有阀有无滴漏现象,输送油管及阀门接触处有无异常。

二、打开抽油泵的进料及出料阀门,泵机及管道接触处放置灭火器。

三、按下相应油泵的电源,巡查油泵、管道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无异响。

四、待相应贮罐的指示灯亮后,即可关闭油泵电源,并关闭该油泵的进出料阀门。

五、做好对泵机、阀门、管道的日常维护工作,所有管道阀门驳口须有静电装置。

六、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第14篇 运加油罐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油罐车驾驶员除持有驾驶执照外,还要持有危险品运输证,缺一均不得驾驶油罐车。

二、油罐车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是否完好若发现过期失效,应及时向所属领导报告更换。

三、油罐车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前、回场后的例保工作,经常检查油罐和管道是否良好,倘发现漏油,应立即停车修理。

四、油罐车内不论有无燃油,都不能随意停留在公路两旁,若因输送油,要控制流速。

五、向油罐内加油时,应检验油面是否达到容器定位标记,要达到规定标准才能离开。并将油库签发的装罐单交单位列帐。

六、严格交接手续,驾驶员收到燃油提单应签收,带回的装槽单、调拨单交给管理员时,应由经手人签收,以备查考。

第15篇 罐车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 槽罐车罐装作业由仓库人员对运输部门制定的车辆在皮重过磅后,驾驶员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停车,并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快;驾驶员检查槽罐车 各类管道情况正常、放料阀门关闭后,准备灌装车作业。

二、 由仓库书面通知车间负责人准备罐装作业;在相互询证确认要罐装的物料品名、规格、数量、去向,确认车辆皮重正常后,车间按照要求安排作业人员对停放准确的车辆进行罐装作业。

三、 罐装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有熟练的操作经验、有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操作必须两人进行,先对槽罐车进行罐装前的检查,经查看确认罐内物料的液位、数量,槽罐车各类管道、进料、放料阀门情况正常;检查机、泵转动灵活,罐装系统管道、阀门情况正常,防腐料管无裂痕,真空系统开启且运行良好后方可罐装。

四、 罐装作业现场严禁烟火,更不得有明火;作业人员穿戴必要的防护面具,现场必须有备用应急器材和防护用具(防毒面具、黄沙、铁锨或铁铲等)。

五、 新车或检修后首次罐装的槽罐车,要求装料前必须检查处理,确认无其他介质后才可以进行

六、 在正常罐装作业时,仓库人员、作业人员、车间负责人、运输部门负责人、驾驶员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罐装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七、 槽罐车真空管与料管相对位置要固定并且错开,真空管口在料管的上面,一定要离开一段距离,防止冲料或倒吸料液,造成事故。

八、 在罐装过程中要一人在开关旁,随时准备关泵,一人在车上经常检查罐内物料数量、液位、严格掌握进料时间,严禁超装,严禁外溢;装料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允许的最大装料重量;关泵后必须复查液位,放尽管内积液,确认无误后撤掉各类管道,确保密封好盖板。

九、 罐装完毕由罐装负责人通知驾驶员作业完毕,否则车辆严禁实驶离装料地点;同时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槽罐车与罐装系统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检查各切断阀门关闭正确,才准启动车体离开罐装现场;已经罐装好的车辆或空车严禁滞留在罐车现场。

十、 液氯罐车进入卸车台后,把液氯罐车的连接体与卸液氯的连接体连接好,然后驾驶员与卸罐人员,同时检查,确认连接无误,由卸罐人员从司机手中收回钥匙,方可打开液氯罐车上的阀门,待卸车完毕,卸罐人员和罐车司机检查切断阀门关闭是否正确,如正确,才能拆掉连接件,卸罐人员把钥匙交给罐车司机,司机应启动罐车离开卸罐台。

十一、 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禁止后停止罐装作业:

1、遇到雷、雨天或现场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储罐内,槽罐内或车辆本身情况异常时;

4、罐装的机、泵、管道运行异常时;

十二、罐装过程由车间负责人做好原始记录,以后备查;

十三、罐装车辆的过磅必须由仓库人员、车间负责人、驾驶员一起进行,确认数据正确后一起签字认可;车辆手续办好后停车到指定地点待命,并注意停车地点的安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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