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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安全规程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工业企业安全规程

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

1. 建立安全责任制: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需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定期安全检查:实施每周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操作规程

1. 作业前准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设备操作规程,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

2. 设备操作:遵守设备操作手册,禁止超负荷运行,定期维护保养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料管理:正确存储和搬运危险化学品,遵守物料配比,防止误操作。

4. 工作场所秩序: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及时清理废弃物,避免滑倒、绊倒等意外。

三、个人防护

1. 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正确佩戴防护眼镜、耳塞、手套、防护鞋等,防止职业伤害。

2.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障员工健康。

3. 休息与轮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防止疲劳作业。

四、消防安全

1. 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定期检查,熟知使用方法。

2. 火灾预防: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妥善处理易燃物,防止火灾发生。

3. 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标识清晰,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撤离。

五、环保合规

1. 废弃物处理:按照环保法规处置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

2. 能源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实施绿色生产。

3. 监测与报告: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如实上报,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标准

1. 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2. 遵守行业安全标准,如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3. 实施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各项规程的执行和有效性。

4. 通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定期审核,确保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员工在操作设备前需要做什么?

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设备操作规程,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

2. 问:如何处理工作区域的废弃物?

答:应及时清理废弃物,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滑倒、绊倒等意外。

3. 问:在发生火灾时,应如何行动?

答:保持冷静,使用消防器材灭火,迅速通过疏散通道撤离。

4. 问: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什么?

答:个人防护用品用于防止职业伤害,员工应正确佩戴。

5. 问:如何确保环保合规?

答:按照环保法规处置废弃物,节约能源,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如实上报。

工业企业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焦化安全规程复习题

煤气安全规程部分

1、煤气的危规号是( 23030),un编号是( 1023 )。

2、焦炉煤气的自燃点是( 640)℃

3、焦炉煤气的爆炸下限是(4 )%,爆炸上限是(30 )%。

4、co的最高容许浓度是( 30)mg/m3。

5、煤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第( 2.3 )类,( 有毒 )气体。

6、各种主要的煤气()、()、()、()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及()的号码。

7、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煤气()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8、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或()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9、煤气设施的()、()、()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10、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11、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风侧。

12、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m。

13、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m;

14、一根集气管应设()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15、在吸气弯管上应设()翻板和()翻板;

16、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m;

17、交换装置应按先关(),后交换()、(),最后开()的顺序动作。

18、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19、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 )类火灾危险厂房;

20、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照明。

21、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时报警,达()%时切断电源。

22、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为合格。

23、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24、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装置。

25、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26、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27、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mm的通行道。

28、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29、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m;

30、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部件。

31、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32、盲板应用()板制成。

33、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m,离地面不小于()m。厂房内或距厂房()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34、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防堵塞措施。

35、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m。

36、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和种类的()。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

37、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mg/m3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h以上。

3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气样。

3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v。

40、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人大量蒸汽或(),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41、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国标号是gb()- () 。

4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 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百分数)。

42、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措施。

43、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ppm

44、煤气设施的()、()、()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

45、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以上,中间应隔有( )。

46、煤气管道应采取()和防雷的措施。

47、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

48、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不超过100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在不超过200mg/m3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49、直径小于或等于()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50、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 ),直径小于()的煤气管道设人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51、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或()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52、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

53、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的材质,不应采用()

54、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55、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或()。在空气管道上应设()。

56、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放散管口应采取()、()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部分

1、因正常照明的()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

2、4.6条:采用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4.14条: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 动 断 电 )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4.15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 警 信 号)、(自 动 联 锁 保 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5.2.2条: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

6、5.3.3 条: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7、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 )门。

8、6.4条: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 )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9、6.8条: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 5)m范围外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10、按照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规定,焦炉地下室属(1 )区,煤气鼓风机室属(1 )区。

11、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12、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 )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13、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

14、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15、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16、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 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17、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18、生产装设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19、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20、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21、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22、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23、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敷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24、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25、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设置(制动)闸。

26、煤槽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蓖格(篦缝)不应大于(0.2m×0.3m)(0.2m),翻车机下煤槽蓖格(篦缝)不应大于(0.4m×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m。

27、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1.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28、沿胶带输送机走向每个(50m~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输送机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6)m。

29、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 )时应设踏步。

30、胶带输送机的转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间距,不应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31、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32、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应准确可靠。

33、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800)mm。

34、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35、电捕焦油器中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80)℃报警,温度低于(70)℃时自动断电。

36、饱和器开工前,要先保证(饱和器)及其(满流槽)附(水封槽)液位达到满流。

37、粗苯储槽(阻 火器)、(呼 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

38、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双人配合作业,先用(蒸汽)吹扫,然后遵循

“(先送富油后点火 ) 、(先点引火后送煤气 )”的原则。

3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4)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8mg/m3。

40、苯的pc-stel值是(10)mg/m3,pc-twa值是(6)mg/m3

41、一氧化碳(非高原)pc-stel值是(30)mg/m3,pc-twa值是(20)mg/m3

42、闪点(28)℃以下的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43、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每天连续接触噪声4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8)db(a)。

44、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应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最小于(0.2)%。

45、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1%)(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v。

46、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作业点下部应采取措施,人员不应通行和逗留,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恶劣环境和有职业禁忌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47、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48、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类火灾危险厂房

49、新建、扩建、()和()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事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经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参加。

50、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52、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

5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或()式建筑

55、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变、配电室,应备有()、()和()等。

5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轨道两端应设()和(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 )的信号或( )装置 。

57、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或其他();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

58、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59、阀门应有()方向和()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标志。

60、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和(),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或()。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或采用其他放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道阀门。

61、翻车机应设置()、()、(),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设置()闸。

6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应小于()m。

63、沿胶带输送机走向每隔(),应设一个横跨胶带输送机的过桥。过桥走台平台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第2篇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对装卸场地的人员、车辆及物料堆放都做了哪些规定?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装载成件货物时.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索捆绑牢固。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应小于2m,沿横向两车拦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2)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0.5m。

(3)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4)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l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于2m。

装卸时,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lm,并设置安全标志。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第3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

(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

(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

(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

(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

(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

(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 年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_105pa(

1.2 2_105mm) 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 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

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

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

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

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7231-1987,neqiso508: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

第4篇 工业企业金属制粉组批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公司金属制粉、组批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制粉及混、组批工作现场。

3、内容

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穿好劳动保护用品。

3.1开机前,检查系统设备是否正常,检查各处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

3.2合上电源空气开关,检查电源指示灯是否正常。系统正常启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3.3炉具在使用前严格按操作规程刷1号或2号涂料,并将炉具放在电炉中或用喷灯烤干,方可进行使用。

3.4熔铝炉、保温炉、气体加热炉每次生产前必须由专管人员进行通电检查,确保无问题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5起吊铝锭或物品时,严格遵守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吊物下不允许占人。

3.6正常制粉过程中,遇到料罐或送粉管路堵塞,可用不锈钢管或铜棒敲击,严禁使用铁锤敲击。

3.7正常生产中,随时观察氮压机各级排气压力,并每隔两小时做一次记录。

3.8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将雾化罐清理干净。

3.9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应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3.10出粉现场严禁烟火。

3.11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厂里组织处理。

3.12组批、混批严禁烟火,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工作现场,出入生产车间、混批工房,必须释放静电。

3.13工作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无多余物。

第5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试题

1、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版本是(c)

a、gb6222-86 b、gb6222-2001 c、gb6222-2005 d、gb6222-2010

2、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 措施(a)

a、机械化、自动化 b、标准化 c、劳力化 d、以上都正确

3、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有(d)

a、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b、煤气设施运行情况、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c、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d、以上全是

4、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 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a)

a、一至两年 b、两至三年 c、三至四年 d、四至五年

5、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时,禁止并入网路(a)

a、1% b、2% c、3% d、5%

6、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b)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a、5 b、10 c、15 d、20

7、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应少于(b)m

a、1 b、2 c、3 d、5

8、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b)倍,且不小于3m

a、1 b、1.5 c、2 d、3

9、以下关于布袋除尘器应符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d)

a、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b、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c、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d、布袋除尘器箱体可以不采用泄爆装置;

10、以下关于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b)

a、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b、余压透平可以不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c、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d、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11、转炉煤气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m(a)

a、1 b、1.5 c、2 d、3

12、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 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b)

a、1% b、2% c、3% d、5%

13、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 电源供电(b)

a、一路 b、两路 c、四路 d、多路

14、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 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c)

a、100 b、200 c、300 d、400

15、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d)

a、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b、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c、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d、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可以不采取隔热措施;

16、架空煤气管道与房屋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不小于( c )米

a、3 b、4 c、5 d、6

17、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c)

a、隔断装置 b、连锁装置 c、调压装置 d、放散装置

18、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c)

a、泄压装置 b、泄压装置 c、隔断装置 d、防静电装置

19、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b)

a、铁制部件 b、带铜质部件 c、碳素钢部件 d、合金钢部件

20、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b)水柱,并应定期检查水封的高度。

a、200 mm b、500 mm c、800 mm d、1000mm

21、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 a )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

a、开或关 b、注意安全 c、严禁开启 d、以上都正确

22、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的有(d)

a、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b、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c、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超过0.5m处。

d、所有选项

23、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d)m

a、3 b、5 c、8 d、10

24、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d )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a、1 b、2 c、3 d、4

25、放散管口应采取( a )措施

a、防雨、防堵塞措施 b、防风措施 c、防尘措施 d、以上都是

26、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 c )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a、10 b、20 c、30 d、40

27、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 a ),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a、200m~250m b、250m~300m c、300m~350m d、350m~400m

28、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的人孔一般不少于( b )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29、设在露天的排水器,在寒冷地区或冬天应采取( d )措施

a、防火 b、防雷 c、防雨 d、防冻

30、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d)

a、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b、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c、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d、以上全是

31、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a)

a、上面或侧面 b、下面或侧面 c、上面或下面 d、侧面

32、以下位置应设人孔的有(d)

a、闸阀后或较低的管段上 b、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 c、设备的顶部和底部及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 d、以上都是

33、当煤气管道大于600mm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 c )mm

a、100mm b、500mm c、600mm d、1000mm

34、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b)人

a、1 b、2 c、3 d、4

35、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b)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

a、每年 b、每月 c、每周 d、每天

36、煤气加压机械应有(b)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

a、1 b、2 c、3 d、4

37、站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b)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

a、1 b、1.3 c、1.5 d、1.8

38、露天天然气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b)m

a、1 b、2 c、3 d、4

39、天然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a)的门

a、向外开 b、向内开 c、推拉式 d、开向任意方向

40、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d)

a、事故照明、检修照明 b、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

c、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

d、全部选项

4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a)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a、正压 b、负压 c、可靠接地 d、稳压

42、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b),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

a、正压 b、负压 c、流量 d、以上都正确

43、在煤气设施操作中,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c)措施

a、防泄漏 b、防静电 c、防喘振 d、以上所有选项

44、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a)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a、可靠地切断 b、适当的阻止 c、有效的控制 d、以上全对

45、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d)以上

a、半小时 b、1小时 c、1.5小时 d、2小时

46、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a),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a、0.5小时 b、1小时 c、1.5小时 d、2小时

47、带煤气作业时距作业点(b)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a、5 b、10 c、15 d、20

4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a)v

a、12 b、24 c、36 d、48

49、进人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a)

a、呼吸器 b、纱布口罩 c、过滤式防毒面具 d、以上均可

50、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人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b)

a、50pa b、100pa c、150pa d、200pa

51、直径小于或等于(b)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a、50 b、100 c、150 d、200

52、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在爆炸地点(d)m以内不应有火源

a、10 b、20 c、30 d、40

53、煤气防护站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行使的权力有(d)

a、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毒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b、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应经煤气防护站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d、以上所有内容。

第6篇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分类号】 l

【标题】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gb43874

【名称】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防止发生运输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保持路基坚实稳固边坡整齐、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最小曲线半径如表1,最大纵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表1 (m)

---------------------

| 最小曲线半径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厂 内 正 线 | 300| 200

联 络 线 | 300| 180

装 卸 线 | 500| 300

其 它 线 | 200| 180

---------------------

表2 ‰

-----------------------

| 最大纵坡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蒸汽机车| 15 | 20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内燃与电| 20 | 25

|力机车 | |

-------------|----|----

装 卸 线 | 0 | 1.5

液保槽车、液体金属 | 0 | 0

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 |

-----------------------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轨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容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与制动、撤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_;

b.道岔区不小于4l_;

c.装卸线不小于3l_;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_。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棧担埂废藿绻娑ㄍ猓杏ψ袷叵铝泄娑ǎ/p>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少;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设施等。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体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 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明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表3 km/h

-----------------------

序 |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号 | |

--|---------------|----

1 |厂内正线运行 | 40

--|---------------|----

| 牵引运行| 3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

| 推进运行| 20

--|---------------|----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 10

--|---------------|----

| 重 车|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

| 空 车| 15

--|---------------|----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 10

--|---------------|----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 15

|货物的车辆 |

--|---------------|----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 5

|下作业 |

--|---------------|----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 3

|推送车辆 |

--|---------------|----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 3

--|---------------|----

10|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 3

-----------------------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气、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车棚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蓬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超坡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 扳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溶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溶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桂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 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溶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列车。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隙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溶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列车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和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行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的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物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批准。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如表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

表4 km/h

--------------------------------------------

限 速 地 点、 路 段 及 情 况 |最高行驶速度

-------------------------------------|------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 15

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

-------------------------------------|------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 10

-------------------------------------|------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 5

拖带损坏车辆时。 |

--------------------------------------------

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2.4.2a项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车不得通过;

e.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f.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g.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3.4.5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4.6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3.4.7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4.8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b.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c.纵坡大于5%的路段;

d.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20m以内;

3.4.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3.4.10 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3.4.11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3.5 机动车驾驶员

3.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b.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d.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e.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3.5.2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六个月至一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公安部门、交通监理部门或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4 装卸

4.1 装卸场地和堆场

4.1.1 各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及原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4.1.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4.1.3 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_。

4.1.4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4.1.5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4.2 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安全要求

4.2.1 装卸机械应实行包机制。

4.2.2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超定负荷量使用。

4.2.3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4.2.4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4.2.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有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b.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大于10%,吊危险物品的大于5%;

c.表面钢丝磨损、腐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d.整股钢丝绳折断;

e.在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下有损坏,或者长度超过5%时。

4.2.6 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表面有裂纹、破口;

b.钩颈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

d.焊补过的吊钩、吊环。

4.2.7 装卸机械不准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设备、车间和仓库进口等处20m以内及铁路线钢轨外侧3m以内的地点。

4.3 机械装卸作业

4.3.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3.2 工厂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4.3.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5 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准跨越铁路线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4.3.6 履带式装卸机械通过道口前,必须取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点进行防护。

4.3.7 装卸机械所使用的卷扬机在作业中处于最大限位时,卷筒上钢丝绳至少应留有三圈以上。

4.3.8 使用起重机吊物料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勾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4.4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4.4.1 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4.4.2 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两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两辆;

b.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不准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4.4.3 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只准使用轨道车和卷扬机。

4.4.4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4.4.5 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时,须经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4.4.6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4.4.7 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4.5 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

4.5.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5.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3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5.4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d.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4.5.5 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4.6 工厂码头的货物装卸

4.6.1 码头的护木、系船柱,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停靠要停稳、拴牢。

4.6.2 码头上门式吊车的走行轨道,距码头边缘应不小于2m。

4.6.3 船舶装卸时,船与码头,船与船之间,应挂好安全网。

4.6.4 装卸人员上、下船舶时,不准跨越船帮,上、下船舱扶梯不准披衣、提物,严禁从舱口跳入舱内。

4.6.5 用起重机吊钩拆装船舶舱口钢梁和开关舱口盖板时,应有专人指挥,严防吊具撞击或勾挂船体部位。

4.6.6 起重机使用吊钩、网络等进出船舱作业时,舱内装卸人员应避开并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用抓斗或网络吊装的散装物料,要防止坠落。

4.6.7 使用斜面卷扬机(缆车)装卸船舶时,应有防止溜车的有效装置。缆车上、下时,车上不准载人。坡道上和对卷扬机正下方,不准站人。

4.7 危险品的装卸、搬运

4.7.1 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2 装卸搬运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按其超定负荷降低20%使用。

4.7.3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4.7.4 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7.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7.6 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第7篇 工业企业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公司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前认真检查设备的机诫、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3.不得超负荷超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4.起吊物件时严禁超重(3t)及吊物下站人。捆扎应牢固。在物件的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5.使用拖挂线电器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6.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第8篇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的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是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与1994年12月26日批准,从198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标准代替了1984年颁布的,1985年开始实施的原则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8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一章对标准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作了说明:

1.本规程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安全要求。

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及其装卸作业,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

路和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亦可参照适用。

3.本规程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关写的铁路和道路。

《工业企业安全规程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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