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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安全操作规程4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水下安全操作规程

内容

1. 前言 水下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潜水员的生命安全,规范作业流程,确保水下作业的高效与有序。本规程适用于各种水下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水下考古、海洋研究、水下维修与建设等。

2. 个人准备

- 身体健康:潜水员必须通过体检,确认无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潜水禁忌症。

- 技能认证:持有有效的潜水证书,熟悉水下设备操作和紧急应对措施。

- 设备检查:确保潜水装备完好无损,包括潜水服、潜水面罩、呼吸器、潜水计算机等。

3. 潜水计划

- 作业前评估:分析作业环境,如水温、流速、深度、水质等,制定安全作业计划。

- 合作伙伴:至少两人一组,相互监督,保持沟通。

- 时间管理:设定潜水时间和最大深度,遵守减压停留规定。

4. 操作步骤

- 准备活动:在水面进行装备检查,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

- 下水过程:缓慢入水,保持平衡,避免碰撞或打翻设备。

- 水下作业:保持冷静,遵循预定路线,随时观察周围环境变化。

5. 应急处理

- 紧急信号:设定统一的紧急信号,一旦发生问题立即发出。

- 气源共享:如果伙伴气源出现问题,应立即共享气源并上浮。

- 疼痛或不适:出现耳压不平衡、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停止下潜,尝试调整或上浮。

6. 上升与出水

- 减压停留:根据深度和时间,必要时在安全深度停留减压。

- 平缓上升:保持恒定速度,避免快速上浮导致减压病。

- 完全出水:确保身体完全离开水面后,才可脱下面罩和呼吸器。

标准

1. 遵守国际潜水安全标准,如padi、naui等机构的规定。

2. 每次作业前,潜水员应进行详细的安全培训和任务说明。

3. 作业现场应配备急救设备,包括潜水应急药品、氧气瓶等。

4. 保持通讯畅通,潜水团队应配备无线电或其他有效的水下通讯工具。

5. 潜水员应定期接受复训,更新知识和技能。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题: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遇到紧急情况应如何与伙伴沟通? 答案:设定统一的紧急信号,一旦发生问题立即发出。

2. 问题:潜水员在下水前需要检查哪些设备? 答案:潜水员需要检查潜水服、潜水面罩、呼吸器、潜水计算机等设备。

3. 问题:在水下作业时,如果伙伴的气源出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应立即共享气源并上浮,同时发出紧急信号。

4. 问题:在上升过程中,为何需要在安全深度停留减压? 答案:避免因快速上浮导致减压病,确保身体逐渐适应压力变化。

5. 问题:潜水员应如何处理水下耳压不平衡的情况? 答案:出现耳压不平衡,应尝试调整呼吸或使用捏鼻吹气法,如症状持续应停止下潜并上浮。

水下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为做好公司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现场安全问题,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照国家或省部委有关规程,特制定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供公司内部执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安全、防火、防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二条水下等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工程船舶交通安全、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等规定,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四条水下爆破施工,要求选用抗水类炸药。如受条件限制,使用非抗水类炸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避免药包进水拒爆。

第五条为确保安全,降低由于拒爆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水下爆破药包直接起爆能宜采用导爆索,禁止用雷管起爆。

第六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炸药性能,需考虑包装、控制炸药密度及起爆能等因素,使炸药能量得到充分利用。

第七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对火工品做雷管起爆性能、导爆索传爆性能和炸药爆轰性能的试验。

试验条件:取导爆索50m,炸药2kg,雷管4发;切取2m长导爆索10根,5m长导爆索2根;10m长导爆索2根;2kg炸药平均分为4分做成药包。

试验方法:取2m导爆索5根,10m导爆索1根,炸药1份。6根导爆所全接起来,前三个接头用搭接法,搭接长度10cm,后两个接头用水手结法。尾端导爆索插入药包内牢固,前端导爆索在距端部5cm处接上雷管引爆。为能得到直观效果,此试验宜在陆地上进行。正常起爆后,按上述连接方法重复一炮。

取5m导爆索一根,一端安放药包,另一端接上雷管引出起爆线,将药包投放水下,水深1~2m即可,进行引爆。正常起爆后重复上述试验一次。

火工品质量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爆破施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需更换产品后再试验。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八条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组织分工。任何一项爆破施工必须设立指挥机构,明确从事该项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经理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②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保管员;

③监督本项目部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⑤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⑥参与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项目总工程师

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②制订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③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④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器材管理员

①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②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③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④检查药库安全、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⑤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4、爆破安全员

①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②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③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爆破员

①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②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行爆破作业;

③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操作细则;

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⑤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

第十条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内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行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十二条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如车辆运行道路,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对危险区内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

第三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二十条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内不得少于6人。

第二十一条爆破施工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执照和证书等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船及辅助船只,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或旗号等)。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佩带安全帽。如不能穿时,应备有相当数量的救生器材和设备。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第二十四条爆破施工船舶在爆破作业时,要密切注意潮水变化,不得使船舶搁浅或坐滩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爆破作业区内,除施工作业船外,其他船只一律不准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作业船只作业完毕后,除留下联线(包括起爆网路连接)船只、人员外其他按指定方位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船和辅助船只,在撤离作业区时,必须认真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等处,是否挂有药包或起爆网路(特别是有挂高的爆夯药包)。

第二十八条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海上波高大于0.8米或风力超过6级时,不准进行水下爆破作业。

第四章药包制作

第二十九条按设计要求,切取一定长度的导爆索,切口处用胶布封住。取长度12~13cm导爆索以“之”字行折叠成四股,用胶布或细绳扎紧(称为炮头),尾段盘好备用。

第三十条按设计要求,将称好的炸药装入塑料袋,同时外套编织袋,再将备好的导爆索“炮头”插入药包中心,然后用细绳将口扎紧,完成单个药包的制作。

第三十一条如用非抗水类炸药(粉状硝铵炸药),把两个防水塑料袋套在一起,将称量好的炸药装入袋内,先将里层塑料袋口先纵向后横向折叠“之”字行扎紧(确保不进水),再将“炮头”捆扎在里外塑料袋的夹层中间,导爆索引出,外面再套一层编织袋,然后将口牢牢扎紧(编制袋不要过大,要紧箍药包)。在每个作业环节要注意保护外包装,不能破损进水,产生炸药拒爆。

第三十二条用防水炸药,也可以从厂家直接定做所需药包,加工时只要安放“炮头”即可。

第五章 装药施工

第三十三条船机装药

1.在岸上测量人员的指挥下将船就位,若为堤头或堤侧爆填装药,外八字锚抛在海里,内锚一般挂在堤上,一定要抛牢挂好,以防装药时船只走锚移位。

2.堤侧装药,移船必须准确控制,保证装药位置的准确性。

3.药包脱离装药器上提时,应轻轻试提导爆索,以检验药包是否跟随装药器上升,验证药包是否完全脱钩。

4.对网路连接的要求,严格执行第六章。

5.装药完毕,作业船撤离作业区时,要杜绝岸上锚绳拖拉网路,确保网路完好。

6.船只撤走后,检查网路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条勾机装药

1.勾机手和装药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2.勾机手和其它作业人员不准穿凉鞋和拖鞋上岗。

3.装药器在压入到设计深度后再脱勾,切不可提前或迟后脱钩。下压过程中脱钩药包未到位时,装药器不得上提或提了又压,避免压断导爆索,产生拒爆。如水泥砣压在石头上, 不准强行下压;如药包压入很浅,但又提不上来,可将该药包导爆索切断,按盲炮药包处理。

4.在无水条件下装药,装药器内淤泥一定要清除干净,同时装药器内壁要冲水,以防药包和装药器内壁粘附力过大,药包不易脱落。

5.装药后堤头需要加高时,导爆索网路先不连接上岸,可将单药包导爆索向外甩,待堤头架设后再行连接;也可边装药边沿装药方向连接成一线,起爆端向外甩,以待连接。

6.装药孔口不准有块石,以防起爆时产生飞石。

7.导爆索连网引爆需要长度与装药时勾机操作长度相关很大,为避免浪费,应在导爆索端头加接辔辅助操作。

8.装药完毕,将装药器清理干净,机具、油、水等做好检查,为下次装药做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吊机装药

1.检查吊架钢丝绳、药包脱钩细钢丝绳和脱钩滑轮等是否完好。

2.吊机就位后,一切操作人员,动作要快,要准,以减少在堤头作业时间,防止堤头下沉造成翻车事故。

3.吊车的承重脚基板必须扎实垫平,脚垫板面积要大(吊车脚板的两倍),防止吊车倾斜,发生事故。

4.连接各药包的主导爆索松紧程度控制在两药包之间主导爆索不能出现圆环。在各个药包连接前把盘着的主导爆索充分放开,以避免打结。

5.上岸导爆索要扎紧固定在堤顶的竹竿上,避免导爆索滑落入水。

6.装药完毕堤头如要堆高,至少距堤头3m,绝对保证不得有块石滚落,以免造成危险或砸坏网路。

第三十六条人工装药

1.装药前必须清除坡上险石。

2.人员布药不准踩站在危石上,防止被踩危石翻滚。

3.特殊情况同投放药包时,一个药包必须三个人,而且要配合好,两个人投放药包,另一个负责打开导爆索(一要保证打开,二不准出现扭劲,三不准导爆索脱手,四不准拉得过紧,使导爆索和药包脱开)。

4.如受涌浪影响药包不能就位,可用砂袋压或用绳子系足够重的块石在药包下面配重,禁止用块石压在药包上面做为配重。

5.在有水条件下,人工投放药包装药,导爆索网路通常采用束联方法,各药包引出的导爆索应理成扇形,不准相互交叉。

6.在连接导爆索网路的同时,将药包孔口附件石块清除干净,避免飞石。

第三十七条爆夯布药

1.浅水爆夯,一般采用小药量密布点,小舢板布药。

2.在陆地上,一排药包及网路连接,小舢板定位后投放药包。

3.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从一排药包的尾部,逐个慢慢投放下水,引出水面的主导爆索端部加系泡沫浮球。

4.布药完毕后,将各排主导爆索连在“两股”总主导爆索上, 在端部加系浮球作为起爆点以待起爆。

5.深水爆夯,一般药量大,稀布点,需要大型作业船,船舷直线长度在25~35米间。

6.药包在陆上加工,用小舢板运至大船上。

7.用绞车或人工,沿大船舷边放药包,在统一指挥下,一排药包同时缓缓投放下水,端部系浮球做标记。

8.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移船进注意控制药包的排间距。

9.装药完毕后,在小舢板上连接网路,总主导爆索末端加系浮球做为起爆点待起爆。

10.深水爆夯,水深流急,需在药包内另适当配重。在挂高时,采用塑料泡沫做药包浮重,药包下部挂装有块石的编织袋固定。

第三十八条爆炸密实砂基装药

1.根据砂层的不同厚度,在砂层内埋设一层或多层药包,通过药包的多次爆炸震动达到密实砂层的目的。火工品宜选用乳化炸药,药包内宜选用延时非电雷管,地面起爆采用电雷管或火雷管。

2.按设计要求,对炸药进行称量,做成柱状药包,将两发非电雷管从药包侧向斜插并顺入药包中间,再将两要导爆管沿药柱周围缠1~2圈后扣住,蓁部分盘好备用。

3.如分层装药,单孔药包顺序自下而上,即下层药包先,上层药包后起爆。

4.导爆管不得出现打死结、拉细工压扁及破损等现象。

5.药包外径和砂袋外径一般要求小于套管内径2~3cm。

6.成也后,先用炮棍控摸孔深,检查是否有漏砂现象。孔深不够或漏砂,需继续钻孔,采取泥浆护壁制止漏砂。

7.柱状药包从套管内慢慢放入孔内,边放边打开盘好的导爆管,不可将导爆管掉到孔内。

8.多层药包时,用砂袋回填药包间空隙,最上层药包需用两个砂袋堵塞后再上提套管。

9.单孔装药完毕,将两根导爆管埋在一起扎好放在孔口待引爆。

10.通常采用火雷管激发导爆管,雷管和导爆管的捆扎方向与导爆索的捆扎方向相反,如果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同一方向,被激发的导爆管必须避开雷管的聚能穴。

11.引爆顺序,根据布孔和打孔情况从一侧逐排向另一侧引爆,也先从中心开化,沿周围逐个孔向外引爆。

12.不问候语将钻孔机具、塔架等放在已装好药但又未引爆的孔位上。

第三十九条水下炸礁装药

1.水下炸礁装药通常是借助潜水员实施的,在开工前,要对潜水员作必要的培训,以保证炸礁效果和安全。

2.钻孔完成后,需要对孔口进行保护,并做好明显标记。

3.水下炸礁一般是钻孔装药,药柱直径要小于钻孔直径1~2cm,以保证将水排出,药包到位。

4.装药前,用探杆检验孔底深度是否满足要求。如堵孔,用空压机进行吹孔,保证装药深度和药量。

5.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药包。

6.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7.提升套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第六章 网路连接

第四十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网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混合联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的连接采用塔接法,截接长度不小于30cm,在塔接范围内,用胶布缠紧、固牢,保证传爆良好。

第四十二条导爆索网路形成后,不管是主导爆索还是支线导爆索,均不问候语有扭结或交叉出现。

第四十三条支、主线导爆索连接处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第四十四条雷管和导爆索的连接,雷管的聚能空朝前,妈雷管聚能空和导爆索的爆轰传播同一方向。

第四十五条雷管和导爆管的连接,雷管聚能穴朝后,即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传播方向相反。

第四十六条导爆索网路必须用浮球或泡沫块悬吊起来,以防网路沉入水底,出现主线和支线密贴交叉,主线导爆索爆轰波切断或炸坏支线导爆索而造成个别药包拒爆。

第四十七条爆填装药时,要根据抛石体前沿的距离和淤泥饣情况,连接导爆索网路要适当放松,不要拉得过紧,以防淤泥包推挤某个药包前移拉断导爆索造成药包拒爆。

第四十八条装药完毕主导爆索引上岸,要求在起爆点前面加浮球或塑料泡沫块,以防操作不慎将导爆索沉入水里。

第四十九条在风浪情况下,为了保护导爆索网路的完好,采用的保护方法有:

1.导爆索不应搭骑在锋利的石头上。

2.导爆索必须搭骑石头时,用编织袋等材料将导爆索包护起来。

3.根据风浪情况,适当地高速导爆索的松紧程度。

4.用砂袋或淤泥压住导爆索。

第五十条引上岸的主导爆索端部,以“之”字形折叠数股扎紧,将两发电雷管安放在数股导爆索中心,并用胶布缠严、扎紧。

第五十一条电爆网路,在和导爆索网路连接前,先将雷管和母线连接好,然后再和导爆索连接。在起爆前,还要检测回路是否通,雷管电阻值和起爆母线电阻之和与实测值是否基本相符,如误差过大,不准起爆,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进行起爆。

第七章 警戒和起爆

第五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要树立红旗,以警示与爆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第五十三条爆破作业区靠近航道或渔船出没较多,先派出小船持红旗在危险区外警戒,视情况选择起爆时间。

第五十四条应使全体员工和附件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含义、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示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到指定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员在现场指挥指令下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礼堂信号,使危险区内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听、视觉信号一般为:

1.口哨、扩音喇叭、警报器等。

2.红、绿旗和红绿灯(红表示危险,绿表示安全)。

第五十六条雷雨天、大天和禁止放炮。如安全环境良好,又不扰民,工作需要,经请示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炮。

第八章 安全距离

第五十七条爆破飞石

1.单炮药量在500kg以内,群药包分散装药,单个药包重8~50kg,超过这一药量时需进行爆破飞石安全校核。

2.覆盖水深大于3m,安全距离为300m;覆盖水深小于3m,安全距离为500m;对露滩爆破,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淤泥飞溅或飞石。

3.水下炸礁,一般要求在岸上引爆,如在船上引爆,要根据覆盖水深和总药量,确定安全距离。

4.爆破密实砂基,密实砂基的比药量,是以不抛掷、不出爆破漏斗为前提。安全距离确定为30m,但钻机等设备不准摆放在15m以内,特别不能放在已经装好药包的孔位上。

第五十八条爆破震动

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v――安全振动速度(cm/s)

q――一次同时起爆药量;

k、――与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有关的系数、指数。

2.在重要建(构)筑物附件和爆破条件复杂地区爆破时必须先进行现场按着爆的爆破地震测试研究,通过分析计算取得k、值。对有较大安全争议的爆破工程,还应在施工期安排适当的爆破地震监测。

3.对振动安全要求易于满足或缺乏现场资料的爆破工程,可按下表的经验值取用k、。

爆破方式

爆区地质

爆破排淤填石

爆破夯实

k

k

天然岩石地基

400

1.35

280

1.51

抛填强夯地基

500

1.43

530

1.82

抛填石料地基

450

1.65

550

1.85

第五十九条水中冲击波

在水深小于30m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水路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路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员

600

900

1400

爆破夯实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员

1200

1800

2600

2.水中冲击波对航行船舶的安全距离:位于爆破源上游时为1000m,位于下游或在沿海、湖泊区时为1500m。

3.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为: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爆破夯实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第九章 盲炮处理和火工品销毁

第六十条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件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处理盲炮时,就做好安全和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六十二条盲炮的处理方法:

1.因网路原因拒爆,经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后再重新起爆。

2.个别药包拒爆,可在附件投放药包诱爆。

第六十三条爆填或爆夯炮发现或怀疑盲炮,等到低潮时,经确认为盲炮,由人工打捞的,采取上述方法起爆或诱爆。

第六十四条水下炸礁盲炮处理,必须在原孔附近重新打一平行孔,孔位为距原炮口30cm,孔深要超深15cm。

第六十五条爆炸密实砂基盲炮处理,与水下炸礁类似,孔位距盲炮孔位50cm。

第六十六条火工品的销毁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第2篇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7批准2000-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我国潜水及水下工程技术的具体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近海工程潜水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aodc,现更名为:国际海洋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imca)《水下用电安全实用规程》第2部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内容制订。

本标准对甲板减压舱(ddc)、应急转运系统、潜水钟、设闸式潜水器、水下工作舱、载人潜水器、遥控潜水器、脐带、蓄电池,以及水面配电设备等所用电气装置的安装、操作和使用的规定,与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系gb 16636—1996《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光、陆莲芳、谢长江、荆岩林、董建顺、高建东、林文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种水下电气设备,以及可能对水下作业潜水员构成危害的各种水下电气结构、设施在用电安全方面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类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用电安全操作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560—1996 甲板减压舱

gb 16636—1996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主动保护active protection

利用能检测实际或潜在的电击情况并采取相应动作响应保护装置的防电击措施,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线绝缘监测保护装置等。

3.2 被动保护passive protection

由内在方式降低电击可能性的防电击措施,如:绝缘、屏蔽和接地等。

3.3 全防电潜水服fully-protective diving suit

采取完全绝缘,或完全导电,或绝缘与导电结合等措施,避免因水中电位梯度所致电击危害的潜水服。

3.4 隔离变压器isolating transformer

输入与输出绕组呈电气隔离,以避免因偶然同时与大地和带电部件(或因绝缘损坏致使带电的金属部件)接触而造成危害的变压装置。

3.5 线绝缘监测器line-insulation monitor

连续监测带电导线和接地回路之间绝缘完整性,并在所测量的绝缘阻抗降至预定值以下时触发报警器或断路跳闸装置的主动保护装置。如果电路断路器中含有线绝缘监测器,则称为:线绝缘电路断路器(line-insulation circuit breaker,licb)。

3.6 残余电流装置residual current device,rcd

当电源与负载之间的电流不同时,能确定漏电电流并通过切断电源的电路断路器跳闸装置做出响应的主动保护装置,也称为:接地泄漏电路断路器(earth leakage circuit breaker)。

3.7 自动跳闸装置trip device

能在故障确定时立即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如:残余电流装置,具有自动跳闸机构的线绝缘监视器等。

3.8 故障电流fault current

由绝缘损坏或绝缘被短接而造成的电流。

3.9 湿式焊接与切割wet welding and cutting

在水中湿式环境条件下所实施的电焊和切割作业。

4基本要求

4.1 从事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安装、改造和维修的人员,应该是精通电气安装作业程序,通晓水下工程实践的危险及问题,持有国家认可资格证书,且熟悉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有关内容的专业人员。

4.2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类便携式和固定式的电气设施或装置,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以确保这些电气设施或装置的所有保护结构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3 使用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电气设施、装置,或临时性电气设备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确信这些电气设施、装置或设备已达到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的要求。

4.4 着手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之前,必须首先查询和掌握作业水域附近环境的水下结构设施、海底装置或大功率设备的电气特征及实验状况。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以确保水下作业潜水员的安全。

4.5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之电气设施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遵循如下要点:

a) 所有大于6v的电气回路都应该有相应的熔断器/回路断路器作短路保护;

b) 电气导线应具有通过全负载电流、过载电流,以及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内可能通过的故障电流的足够的截面积;

c) 电气线路中的接头必须可靠,并尽量减少其数量;

d) 所用电气连续终端必须结构完整,且具有一定长度的导线尾缆;

e) 导线路径选择应避开容易出现机械损坏之处并予以固定,必要时加以某种形式的机械保护;

f) 电气线路的布线应该隔开,避免交叉回路受到破坏或造成短路;

g) 电气线路的终端箱必须密闭,避免潮气侵入;

h) 不得使用共用反馈回路,每个回路都应该独立工作;各个保护回路都应分开,且有醒目的标志,当某一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i) 电气线路的标志套应安装在距终端一定距离处,以减少标志套受热可能产生的毒性物质对潜水员安全的影响;

j) 应该使用性能良好的示踪标志材料,并在插头、插座、接线和印刷电路板的设计上安排足够的示踪距离,确保表面形成盐垢后仍具有相应的间隙;

k) 股绞合电缆或柔性电缆中不得使用软焊,必要时对布线采取相应的支撑;

l) 经常检查电缆的机械损害及绝缘性能,并注意相关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变化;

m) 电气线路中的主动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

n) 坚持对水下电气设施、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记录,确保其满足设计安全标准。同时,对上述电气设施、设备的任何修理,也都必须记录存档。

4.6 凡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的绝缘,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a)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电气绝缘必须满足gb 16636中的有关规定;

b) 使用电屏蔽的双层护套时应结合密封安排(比如“o”型圈及压力平衡终端等),以提高双绝缘性能;

c) 电气系统的绝缘可通过在电源至负载之间连接隔离变压器来改善,使整个电气系统(包括变压器次级线圈和所有装置)接地绝缘;

d) 在电气系统中应采用主动保护装置,避免因绝缘故障而致使潜水员触电;

e) 定期严格检测电源及其应用设备的电气绝缘与密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补救;对于大深度水下作业用的电缆,尤其应保证其绝缘与密封性;

f) 作业时应避免电路中的导线在水面上与起重机绳索、钢平台腿,或船舶壳体相接触,以避免构成接地回路所引起的电击危害;

g) 整个回路(变压器次级线圈,连接电缆和负载等)对地应具有较高的绝缘阻抗。同时,必须限制回路对地电容,使用中可通过限制连接变压器次级线圈至负载的电缆的最大长度来实现对地电容的限制。

5操作规程

5.1 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

5.1.1 在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设施中(包括各种舱室设备),如未安装自动跳闸保护装置,则舱内只允许使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6v或直流24v的电源。

5.1.2 初级动力若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应经过降压、绝缘和整流,以给予舱室使用安全的交流6v电源或直流24v电源。

5.1.3 测试设备的工作电源为交流220v,各种传感器的激励电压,应不高于直流10v(典型电流为15ma)。对与传感器有关的仪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gb 16560规定。

5.2 潜水钟和设闸式潜水器

5.2.1 所有初级动力均由水面主隔离变压器供应。变压器应采取接地保护,通过相应的接地电阻限制故障电流最大不超过1a。电路中还应安装具有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 主动保护装置。

5.2.2 潜水钟钟内动力为直流24v电源,并由安装在潜水钟外的、水面耐压容器的变压和整流电源所提供。

5.2.3 用于潜水钟外部照明的交流220v电源,应由具有限制故障电流的隔离变压器和由残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所构成的主动保护系统提供供电保护。

5.3 水下工作舱

5.3.1 所有初级动力都是通过水面主隔离变压器提供的。水下工作舱内的所有电力,均应取自水下工作舱上的附加隔离变压器。

5.3.2 脐带电缆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其绝缘击穿情况。线绝缘监视器通过监测漏电电阻,且提供连续读数,来监测电路绝缘的变化情况。

5.3.3 水下工作舱内的危险电源(如:预热电源和手提工具电源等),也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进行连续监测。

5.4 电热潜水服

5.4.1 电热潜水服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gb 16636所规定的安全值,电热潜水服的绝缘及导电织物必须是阻燃、耐高温、无毒性的材料。

5.4.2 潜水员在穿着使用电热潜水服进行潜水作业之前,应对电热潜水服及其电路进行严格的外观检查和电气安全性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5 载人潜水器

5.5.1 在载人潜水设施中,驾驶舱内只供应不大于直流24v的电源用于生命支持和控制电路。

5.5.2 载人潜水器的初级电源,来自船舶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应通过隔离变压器向脐带提供高压电源。该电源应由线绝缘监视器监测,并建立故障自动跳闸动作响应。

5.5.3 放置变压器和处理用于潜水器供电的整流器及其控制回路的设备容器,应安置在潜水器的外部。

5.6 遥控潜水器

5.6.1 初级电源由船舶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变压,并通过脐带电缆经隔离变压器向安装在潜水器上的动力装置提供所需的电源。该电源应由连接报警器的线绝缘监视器进行监测。

5.6.2 照明和控制线路,也应通过上述方式安装,并由第二个线绝缘监测器进行监测。

5.6.3 潜水员与遥控潜水器联合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潜水员应穿着全防电潜水服进行作业。

5.7 脐带

脐带中的电缆应采取主动保护措施,并将电源线接入设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

5.8 手提设备

5.8.1 潜水员用手提设备(如:无损探伤设备等)的电气装置,如果初级动力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系统,则应通过隔离变压器降至所需电压。

5.8.2 隔离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通过一个限制故障电流为1a的电阻接地,而且电路中须安装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的自动跳闸装置(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等)。

5.9 海底设备

5.9.1 在大功率海底设备(如:抽吸挖泥泵)的电气设施中,接至电动机的电源应通过脐带从水面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提供,应确保主脐带电缆与电动机连接件的绝缘性能和接地屏蔽性能。

5.9.2 动力电源是通过安装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供应的,应使用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次级绕组漏到接地线中的电流。若漏电阻抗下降至预定值,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9.3 辅助海底设备作业的潜水员应佩戴绝缘手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0 湿式焊接与切割

实施湿式焊接与切割作业之前,必须仔细检查焊接设备及其布置、接线、接地等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5.10.1 为了保护作业潜水员,焊接回路中应设有可靠的用于切断电源的专用刀式开关或接触器,可以随时强制切断电源。该开关应由专人掌管、操作,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该能够让操作者看清其开启时的接触状态;

b) 开关应该可靠稳固且便于操作;

c) 开关应配有开槽的罩,确保不会因震动而自动开启;非工作状态,必须关闭。

5.10.2 所有焊接或切割用的电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如果需要并行连接,应该使用具有足够横截面的多芯软线橡胶电缆;尤其是具有较大长度的电缆,应避免电缆上的压降过大;

b) 电缆的长度应在符合作业要求的前提下保持最短;

c) 电缆应间隔捆扎排列,不要紧靠在一起;

d) 并行连接的电缆应该以同样的导程,极性对角反相排列;

e) 电缆在进入接插件处应该具有相应的保护套,减轻电缆弯曲,避免损坏;

f) 电缆应该由两根完全绝缘的导线所构成,一根导线连接焊接(或切割)装置的负极终端至焊炬(或割炬),另一根导线连接在装置的正极终端搭接至工件上;应尽量避免电缆中间出现接头,所有接头都应完全可靠绝缘。

5.10.3 电氧切割装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电氧割炬应设计有氧气阀,该阀必须始终确保与割条绝缘;

b) 割条应具有电气绝缘套;该电气绝缘套应具有较高的抗磨损性,且不会因长期浸泡在海水中而导致绝缘性能恶化。

5.10.4 作业潜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程序,其中包括:

a) 焊炬、割炬、电缆等必须绝缘;潜水头盔及领盘的外部应涂抹绝缘漆或包裹绝缘橡胶;

b) 潜水员必须自始至终戴绝缘手套,以提供附加安全保护;

c) 由于焊炬(或割炬)的端部不能与水绝缘,其距离潜水员的手应该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时,焊条(或割条)不得消耗到小于最小安全长度,手到焊炬(或割炬)端部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mm;

d) 所有焊接或切割设备(包括电缆和接插件)使用之前应该由专业人员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e) 应使用具有检验合格证书的断路控制装置;使用前,应确认该装置处于开关供电和断开状态;

f) 工件放下或吊起之前,应对焊炬(或割炬)进行检查,确保此时焊接回路是断开的,而且焊炬(或割炬)上没有焊条(或割条);

g) 应使用具有良好绝缘涂层的焊条(或割条),对长时间浸在水中的焊条(或割条),若涂层吸水,必须报废;

h) 焊接或切割开始之前,必须检查并清除工件内外或附近的易燃固体、液体或气体;

i) 必须检查工作区域上方不得有气体聚集空间,严禁在潜水钟的下方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j) 潜水员所携带的易导电工具、物品(如:扳手和背包等),使用时应小心,避免与带电电极接触而引起触电;

k) 电源开关合上时,不得更换或固定焊条(或割条);带电的焊炬(或割炬)不得放下或携带;

l) 连接(或切割)设备决不能拿到潜水钟或设闸式潜水器之中;一旦焊炬(或割炬)发生问题,必须送回水面上检查;

m) 必须使用正确设计和维护的焊炬(或割炬);焊条(或割条)必须插入焊炬(或割条)的头中,以便其能牢固地安置在焊炬(或割炬)头内的橡胶密封中;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焊炬(或割炬)对准自己;

n) 无论是潜水照料员,还是潜水指挥人员,都应该能够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电视,或通过潜水电话,随时了解潜水员所进行的焊接(或切割)作业;

o) 在水下工作舱内焊接(或切割)时,焊条(或割条)上不应带有附加蜡层或胶带,避免上述材料产生毒性或易燃气体。

5.10.5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接通焊接电路:

a) 潜水员已站在开始焊接(或切割)的位置上,而且这个位置必须稳定;

b) 连接工件的夹钳确实已夹紧;

c) 焊条(或割条)确实安装在焊炬(或割炬)上,而且指向背离潜水员,并尽可能是在工作附近;

d) 焊炬和工件之间,不得有潜水员或任何潜水装具装备,避免电场击伤;

e) 潜水员确信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并再次通知水面人员。

5.11 外加电流装置

5.11.1 外加电流装置的阳极电压必须在安全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的被动保护措施。

5.11.2 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加电流装置系统被极化。

5.11.3 潜水员应尽可能在切断外加电流装置系统供电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水下作业,否则必须首先检测附近水域的电场强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进行水下作业。

5.12 大功率设备

5.12.1 大功率设备的电源通常不能随意中断,在潜水作业开始之前,应该进行详细的查询、调研和可能的危害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12.2 在大功率设备不能确保安全(即使使用了有形防护栅栏)的情况下,潜水作业开始之前,作业者应对该设备的绝缘等级提出相应要求。

5.12.3 在大功率设备的现有电源供应不能中断的情况下,必须对作业潜水员采取必要的防电击保护,以保护潜水作业者的安全。

5.13 水面配电设备

与水下电气有关的维护或改装人员必须切记:对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水面配电设备的安装、操作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

5.14 水下爆破

本规程仅涉及由电气方式引爆的水下爆破作业。水下爆破作业除满足gb 6722和gb 1663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a) 严禁在水下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焊、电氧切割或其他与水下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b) 引爆水下爆破的炸药之前,作业潜水员必须已经撤离将要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任何潜水员均不得留在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水面人员和船舶也必须撤离到安全水域。

5.15 蓄电池

5.15.1 在使用蓄电池之前,必须检查蓄电池的状况,无论是初级电池(非再充电型蓄电池)还是次级电池(可再充电型蓄电池),都应提供足够的短路保护。

5.15.2 装卸蓄电池时应避免因意外地被金属工具短路、电解质泄漏或溢出等而导致的电击、燃烧或漏电风险及危害。

5.15.3 熔断器的安装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且应该密封,避免因引燃可能存在的含氢气体而烧断熔断器。

5.15.4 放置蓄电池的地点应该完全水密。

5.15.5 蓄电池在充电、放电期间可能产生易爆氢气的危害。因此,次级电池应该在水面上适当的通风区域进行充电。

5.15.6 在固定设施上,需要水下充电,弃电电压应该限制低于起泡电压等级;否则应通过增加额外蓄电池的数量来达到所要求的工作电压。

5.15.7 除了提供无氢气与氧气复合的装置之外,应避免充电过量,避免过充电而导致电解质的转移及装置的失灵。

5.15.8 蓄电池间如可能存在相对移动,则应该使用柔性电接插件。

6应急措施

6.1 当潜水员受到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应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与水下作业工具、设备有关的动力电源;

b) 查询潜水员遭受电击的详细情况,并视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检查潜水员的着装、站位及操作程序等是否正确;

e) 判断出现电击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2 当潜水员受到严重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所有水下作业电源(生命支持系统除外);

b) 组织对遭受电击潜水员的紧急抢救,并转送有关医疗机构;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调查导致电击事故的原因,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发生潜水员电击事故后,只有在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电击危险,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重新继续水下作业。

第3篇 水下推进器安全操作规程

1、水下推进器启动前检查电机定子绕阻对地绝缘电阻,最低不得低于50兆欧,检查接地是否牢固、电缆绑扎是否合理及叶轮旋转方向。

2、在确认可以启动后,手动状态下现场人员直接按绿色〖启动〗按钮启动,自动状态下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员点击启动按钮启动。

3、在正常运行后,每隔1小时去现场巡视一次,察看有无杂音、振动及跳闸等异常现象,如有异常及时汇报生产部。

4、每个月应将水下推进器起吊清理钢丝绳上的垃圾,并检查起吊环、吊环扣、钢丝绳的磨损情况,视磨损程度及时更换。

5、在未切断电源时,任何人不得移动水下推进器,人也不得进入水中。

6、如长期浸在水中停止运行,应每隔15天让其运行4小时,以检查其功能和适应性,或提起放在干燥处。

7、在接到生产部关闭指令后,手动状态下按红色〖停止〗按钮关闭,自动状态下由中控室点击关闭按钮关闭水下推进器。

8、保持水下推进器平台情节卫生,并按要求填写水下推进器运行记录。

第4篇 水下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水下的条件特殊,在水下进行电焊和气割的危险性大,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生的工伤事故

(1)爆炸。由于被焊割的构件内存在有化学危险品、弹药等,或焊割未经安全处理的燃料容器和管道,或气割过程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等原因引起的爆炸事故。

(2)灼烫及窒息。炽热金属熔滴或回火造成的烧伤烫伤,以及由于烧坏供气管、潜水服等潜水装具造成的潜水病或窒息。

(3)电击。由于绝缘损坏漏电或直接触及电极等带电体引起的触电,或因触电痉挛引起的溺水二次事故。

(4)物体打击。水下结构物件的倒塌坠落发生挤伤、压伤、碰伤和砸伤等机械性伤亡事故。

(5)其他。如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像风浪等)引起的溺水事故。

准备工作安全措施

(1)焊割炬在使用前应作绝缘、水密性和工艺性能的检查,需先在水面进行实验。

(2)水下焊割前应查明作业区的周围环境,调查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水文、气象和被焊割物体的结构等情况。

(3)应当让潜水焊割工有一个合适的工作位置,禁止在悬浮状态下进行操作。

(4)潜水焊割工应备有话筒,以便随时和水面上的支持人员取得联系。不允许在没有任何通讯联络的情况下进行水下焊割作业。

(5)在水下焊割开始操作前应仔细检查整理供气胶管、电缆、设备、工具和信号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这些装具和焊割工本身处于熔渣溅落和流动的路线上。

(6)水下焊割作业点所处的水流速度超过0.1~0.3m/s,水面风力超过6级时,禁止水下焊割作业。

预防爆炸安全措施

(1)水下焊割工作前,必须清除被焊割结构内部的可燃易爆物质。

(2)凡是在水下进行立割时,即无论气体的上升是否有阻碍物,都应从上向下进行切割。

(3)进行密闭容器、储油罐、油管和储气罐等水下焊割工程时,必须先按照燃料容器焊补的安全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包括置换、取样分析化验等),然后方可焊割。

(4)为了防止回火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在供气总管处安装回火防止器外,还应在割炬柄与供气管之间安装防爆阀。防爆阀由逆止阀和火焰消除器组成。

预防触电安全措施

(1)潜水焊割工在水下接触的焊接设备和工具,都必须包敷可靠的绝缘护套,并应水密。

(2)电焊机必须接地,接地导线头要磨光,所有触点及接头都应进行抗腐蚀处理,以防受腐蚀。

(3)电极应彻底绝缘和防水,以保证电接触仅仅在形成电弧的地方出现。潜水焊割工进行水下焊割作业时必须戴干燥的绝缘手套或穿戴干式潜水服。

(4)在焊割作业时,电流一旦接通,切勿背向工件的接地点,把自身置于工作点与接地点之间,而应面向接地点,把工作点置于自身与接地点之间。

(5)当电极熔化需要更新或工作完毕时,必须先发出拉闸信号,确认电路已经切断,方可去掉残余的电极头。

(6)水下湿法焊接与切割的电路中应安装焊接专用的自动开关箱;水下干法或局部干法焊接电路控制系统中应安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断电系统。

(7)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利用油管、船体、缆索或海水等作为电焊机回路的导体。

预防灼烫安全措施

(1)割炬的点火器可在水面点燃带入水下作业点,或带点火器到水下点火。不得携带点燃的切割炬下水。

(2)潜水焊割工应避免在自己的头顶上进行作业,仰焊和仰割操作容易被坠落的金属熔滴烫伤及烧坏潜水装具。

(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水下焊割工将割炬、割枪或电极对准自身和潜水装具。

(4)在水下干法焊接(焊接舱内焊接),应穿戴特制的防火、耐高温的防护服和手套。

(5)潜水焊割工应当细心谨慎地保护好供气管和潜水服不被烧坏。不得将软管夹在腋下或两腿间,因为软管可能因回火而发生爆炸,将会击穿或烧坏潜水服。

预防物体打击安全措施

(1)在水下进行装配点焊时,必须查实点焊牢固而无塌落危险后,方可通知水面松开安装吊索。

(2)焊接临时吊耳和拉板,应采用与被焊构件相同或焊接性能相似的材料,并运用相应的焊接工艺,确保焊接质量。

(3)水下仰割或反手切割操作时,潜水切割工应给自身留出足够的避让位置,并且通知友邻及在其底下操作的潜水员避让后,才能最后割断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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