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安全概述 设施安全是指在各类生产、运营场所中,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效率。设施安全技术规程旨在规范操作行为,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二、设施安全标准
1. 设施维护
-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记录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
- 按照制造商的指南进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 对高风险设施进行特殊维护,如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
2. 环境安全
-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杂物堆积引发意外。
- 确保通风良好,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3. 应急处理
-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停电等常见情况。
-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 设置清晰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紧急疏散畅通。
4. 培训与教育
-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设施安全培训。
- 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改进项目,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 问题:设施检查应多久进行一次? 答案:设施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视设施类型和使用状况而定,通常建议至少每月一次。
2. 问题:在工作环境中,如何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答案: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确保通风良好,必要时安装气体监测设备。
3. 问题: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应如何行动? 答案:员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迅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带。
4. 问题:新员工入职前需要完成哪些安全培训? 答案:新员工需接受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程序和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全面、实用的操作框架,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高效。每个员工都应熟悉并遵守这些规程,共同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 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 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六条 材料要求。
(-)游乐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实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以保证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所购材料质量负责,必要时,制造单位应进行材质复验。
焊接结构需用可焊性好的钢材,普通碳素钢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钢的碳当量应小于0.4%。
(二)机械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需考虑其力学性能、热处理性能、冲击韧性等方面的要求。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应作焊接工艺评定,焊后消除残余应力,重要受力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三)锻件与铸造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有色金属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五)玻璃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调均匀。水滑梯用玻璃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树脂应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纤维,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纤维的表面须有良好的浸润性;
3.厚度应不小于6mm,法兰厚度应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内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溃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许存在分层、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处用肉眼观察,不能明显看出修补痕迹、伤痕、颜色不均、布纹、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局分子材料对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其更换的周期。各种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八)游乐设施使用木材时,应选用强度好、不易开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8%,并且必须作阻燃和防腐处理。
第七条 重要的轴(销蚀)类零部件。
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轴(销蚀)类零部件,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
(二)轴(销轴)类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结构应合理,避免截面过分突变,过渡圆弧半径应适当。
(三)有相对摩擦的轴(销轴)类零件应定期拆检,最大允许磨损量为原直径的0.8%,且最大值不超过1mm,没有相对摩擦的最大允许锈蚀量为原直径的1%(打光后测量)。
(四)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作,经调质后硬度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合金结构钢》(gb/t3077)的规定。
(五)重要轴(销轴)类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书,否则应进行复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不能低于设计要求。
(六)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出厂时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
(七)行车类的重要轴、销轴应每年进行1次无损检测,其他重要轴类(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检1次,进行无损检测。
第八条 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并采用镀锌钢丝绳。
(二)吊挂乘人部分用钢丝绳数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时,必须经充分技术论证。钢丝绳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应做到当1根断开时坐席能够保持平衡。采用滑轮提升机构时,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的结构。
(三)采用卷筒传动的结构,必须设有防止钢丝绳过卷和松弛的装置,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钢丝绳的端都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以下简称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应由专业人员操作。采用绳央固定时,u形螺栓、螺母应位于钢丝绳的长边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钢丝绳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小于10,按总载荷计算不小于5,其计算方法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吊挂和提升用钢丝绳的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悬挂坐席的环链,应采用两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强度的钢丝绳与环链并用,当其中一根断开时,坐席应能够保持平衡。
(八)传送动力的滚子链,必须符合《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gb/t1243)的规定。环链不能用于传送动力。
(九)载客用的环链、链条。输送带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o。
(十)传送动力的三角带、平带、槽形带,其表面应无破损、老化、断裂,带连接部分应无伤痕、剥离。
(十一)皮带和滚子链传动应适度拉紧,其装配要求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十二)提升链条应适度拉紧,链条的伸长量及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十三)采用输送带的提升机构应有张紧装置,皮带松紧适度,不应有明显的跑偏现象,滚筒及导向装置应灵活可靠。
(十四)电动机、减速器、联轴器等应安装良好,安装要求与公差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第九条 重要受力焊缝。
(一)重要受力焊缝[如悬臂梁根部焊缝、坐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等],以及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同材质的焊缝还应有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缝、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工人完成。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焊缝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
1.焊缝的设计必须遵守等强度的原则,即焊缝的强度指标必须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强度;在焊缝填充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的制定、焊缝质量控制、焊缝接头的结构设计与应力控制等方面,均应保证焊缝和热影响区的承载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钢板厚度或宽度有变化的对接焊缝中,应在板的一侧或两侧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缝承受动载荷的,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4.当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缝时,两构件之间夹角不应小于60°。
(四)焊缝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缝表面不应存在漏焊、烧穿、裂纹、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满、弧坑、严重咬边以及肉眼可见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2.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应清除干净。
第十条 金属结构。
(一)金属结构件的涂装必须达到防锈蚀的要求。
(二)受力结构件的最大锈蚀深度应小于原型钢厚度的15%。
(三)型钢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圆管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条 安全装置。
(一)根据游乐设施的性能、结构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必须设置相应形式的安全装置,主要有:
1.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它与乘载体的固定必须可靠,开启扣必须有效可靠。
2.安全压杠:安全压杠必须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销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3.锁紧装置;封闭的座舱舱门必须设有内部不能打开的两道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舱门也应设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平稳可靠,制动能力(力或力矩)≥1.5倍额定负荷轴扭矩(或冲力),当切断电源时,制动装置应处于制动状态(特殊的除外);同一轨道有两辆(或两组)以上车辆运行时必须设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动和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制动行程应可调节,滑行车辆的停止,严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装置:沿斜坡牵引的提升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载人装置逆行的装置,在最大冲击负荷时必须止逆可靠,止逆装置安全系数≥4。
6.运动限制装置:绕固定轴支点转动的升降臂,或绕固定轴摆动的构件,都应有极限位置限制装置,限制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装置: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缓冲装置:可能碰撞的游乐设施。必须设有缓冲装置。
(二)观览车必须能够正反向转动,停车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机构应当安全可靠,在运行中不允许出现爬行、窜动及异常振动现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相对滑动。
(五)载人装置在额定载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机构应能平稳启动。
(六)提升段应设疏导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导致人体、物体坠落而造成伤亡的地方,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联接应可靠,安全网的性能应符合《安全网》(gb5725)中关于平网的要求。
(八)游乐设施的机械部分应有防护罩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乘客接触。坐席的内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应光滑无棱角、尖片、突出的钉、螺丝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员受伤的物体。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乐设施,在高度10m处应设有风速计。
第十二条 液压、气动系统。
(一)设置液压或气动系统的游乐设施,每台套应设置单独的液压、气动系统。
(二)液压或气动系统应设有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必须设置监控系统工作状况的仪表。
(三)游乐设施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四)液压系统除特殊规定外,在使用地环境温度最高时,液压泵的进口温度不得超过60℃。
(五)液压系统在装配前,其接头、管件及油箱内表面等必须清理干净。
(六)液压油的选用,应依据设备使用工况,选用符合当地条件的抗磨液压油。
(七)使用液压驱动的大型观览车,应配置备用动力,在断电或主泵出现故障时,能保证设备运行,疏散乘客。
(八)当液压、气动系统元件损坏会发生危险的设备,必须在系统中设置防止失压或失速的保护装置。
(九)系统中工作流量较大的中、高压液压系统,应有液压缓冲保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系统在启动及阀件切换时产生的液压冲击。
(十)对气动刹车点较多的系统,应按实际需要多点分设单独的储气罐,以保证每个刹车装置都能达到额定工作压力。
(十一)大型气压发射式、弹射式设备,应设置单独的发射贮气罐,2次发射或者弹射前,贮气罐内压缩空气必须全部排出。
(十二)液压系统不应渗漏,气动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漏气。
第十三条 电气系统。
(一)游乐设施电气系统的设计功能必须满足该游乐设施的运行控制和安全保护的需要,并满足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不带电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带电回路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过15米的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连接可靠,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四)游乐设施不应设置在高压架空输配电线路通道内,如设置必须取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电气系统中配备的智能化控制设备、电力驱动装置、电子元器件等技术性能(如容量、电压等级,速度、温度、防护等级,频率、抗干扰性能等)和电线电缆的规格必须符合该游乐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产品不得选用。
(六)必须配置具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如过流、过压、欠压、缺相、短路。漏电、超速、低速、联锁等)的装置,其装置中的保护元件应与保护特性相匹配,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和必要的声光报警装置。
(七)对电压超过50v的裸露的导电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方,必须采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电器开关应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电压,如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电气控制台、电气控制柜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人员操作。维护和检修,控制按钮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信号灯,按钮应符合《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gb/t2682)的规定。
(九)控制柜、操作台、导线保护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台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场所使用的电器柜、操作台、动力装置(如电机、制动器)、执行元件(如电磁阀、电动执行器等)、电子元器件(如行程开关、电磁开关、光电开关、各种传感器等)应有防雨措施或者选用防雨防潮的设备和器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船用电气设备的要求。
(十)对需要照明才能运行的室内或者其他场所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照明灯具,其照度应满足游乐设施的运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灯具;照明和装饰灯具的设计、选用和布置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走线排列应整齐合理,接线端子应连接可靠,并应有清晰的编号;强电与弱电回路应尽可能分开设置;弱电回路必要时应采取抗干扰的屏蔽措施。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十二)电气系统操作控制应可靠,动作准确灵敏,各种监控监视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压力表、速度表等)应工作正常,属于法定检定范围的,应当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十三)对操作控制人员无法观察到游乐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监控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水上设施。
(一)经营水上游乐设施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环流河、漂流河等拐弯隐蔽处须设高位监护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过1.5米的区域的两侧分别设立高位监护哨;
3.水滑梯出口处至少设1名救生员。
(二)碰碰船、峡谷漂流等船只,必须在限制的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有落水危险的船只必须设扶手,但禁止设安全带;各种船只的水密性和稳定性试验必须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进入的通道上应设置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游人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锐边、尖角、毛刺等危险突出物。
2.开放夜场的水上世界应设有充足的照明,儿童涉水池、儿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3.室内的水上世界,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设备,保证每小时至少换气3次。
4.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或者在适当的地方放置小心路滑的警告标志。
5.水上设施的金属零部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四)水滑梯要求如下:
1.水滑梯表面必须光滑,内表面不应有起泡、开裂、变形等异常现象,滑道的所有边角必须保持圆滑,所有接头的上口不得低于下口;
2.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滑行,按距离或按时间间隔放行游客,以保证前后之间不碰撞;
3.多条滑道时,其相邻滑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900mm,单滑道或多滑道边缘距护板或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对高度不同的组合式滑梯,其组合处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00mm。
第十五条 基础、站台、栏杆和安全通道。
(一)基础的要求如下:
1.游乐设施的基础不得出现不均匀沉陷、开裂及松动现象;
2.与基础相连接的螺栓必须采用防松措施;
3.基础在设计中应考虑到下列载荷:地震、风载及展示牌和装饰物所引起的风载和自身重量,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提供当地的气象、供电、地震和地质资料,以供设计和制造单位校验;
4.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基础或建筑物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由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二)站台及栏杆方面的要求:
1.游乐设施周围及站台,均应设置安全栅栏或隔离措施,安全栅栏应符合gb8408,室内儿童娱乐项目设置的安全栅栏高度不低于0.65米;
2.在进口处应有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3.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客行进方向一致;
4.栅栏门的内侧应设立止推块,以防关闭过度后挤压游客。
(三)设置游乐设施进出的安全通道时,要求如下:
1.应有避免游客发生危险和防止高处跌落的措施;
2.楼梯面、支撑物表面不应有尖角、障碍物,应设防抖动、防下滑、防跌绊等安全措施;
3.楼梯和坡道宽度不小于500mm,楼梯踏面宽度不小于250mm,台阶高度不大干200m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4,楼梯、坡道、平台应有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从高处跌落。
第三章 设计与制造
第十六条 设计制造单位及其设计制造人员对所设计制造的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 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属于a级或b级的,必须进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十九条 设计审查主要对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游乐设施的物理性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结构是否满足强度和刚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三)选用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四)机械传动装置、液压及气动装置、行程及限位装置、制动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五)电气部分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六)制造、运输、安装、运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设计审查通过后,制造单位可以生产样机用于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对直接与安全有关的关键零部件的型式试验,以及对样机整机进行验证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前,不得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 关键零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有:
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
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
3.制动装置、缓冲器;
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
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
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
(二)型式试验可按照以下3种方式进行:
1.标准零部件,由生产厂提供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非标零部件,由专业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3.由游乐设施厂家自行生产的专用零部件,由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三)非标及专用零部件,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相应的报告。
(四)对大型的关键零部件,应当用验证试验来确认安全质量的可靠性,模拟该零部件的实际工况下受力情况,或直接在样机上进行实际工况下的受力试验,测量静态和动态的应力、应变、变形。
第二十二条 样机验征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空载试验:主要是对运动形式、运动方式和运动参数、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
(二)满载试验及偏载试验:根据游乐设施具体情况,对样机综合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三条 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出具《设计审查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并在总图和主要部件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 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设计图样等随机文件(见附3),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四章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八条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以承担许可项目的业务。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安装(包括移地重新安装)、改造游乐设施施工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完工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和申请验收检验。
第三十一条 游乐设施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零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备案机构。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关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有《型式试验报告》的游乐设施产品。
第三十三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建游乐设施在技人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注册机构发给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本地区的行程计划。
移动式游乐设施离开注册地时,应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离开备案地时,应到备案机构注销备案。
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可由使用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a级游乐设施,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b级和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套)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验收检验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一并进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将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游乐设施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回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5.备用电源。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各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室外游乐设施在暴风雨等危险的天气条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过20m的游乐设施在风速大于15m/s时,必须停止运行。
第四十八条 游乐设施在操作和使用时,全部通道和出口处都应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第四十九条 在醒目之处张贴乘客须知,其内容应包括该设施的运动特点,适应对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条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应用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当有人处于危险位置时,游乐设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游乐设施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五十二条 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运营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察,现场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技术档案(包括注册登记、旧常运行记录、日常检查等)建立情况。
(三)作业人员的作业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及落实情况。
(五)执行定期报检及检验情况,《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斯内,以及其是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在现场安全监察中,如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时,责令运营单位整改,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予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第2篇 煤气设施翻盲板、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接到任务后,制订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人。在煤气岗位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车间安全员进行安全确认,按程序办理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2)操作人员劳保护品必须穿戴齐全。
(3) 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好co报警仪,翻盲板人员必须配戴压力充足、安全可靠的空气呼吸器;翻盲板前班长、工长、车间及安环科人员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翻板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合格,无误后进入煤气区域作业。
(4) 高空作业无防护栏或无操作平台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高挂低用。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两具灭火器,以防止煤气管道着火,工长在作业前查找并撤离疏散周围40米以内现场人员,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以防止煤气泄漏时其他人员误入引起中毒。
(6) 作业前检查、疏散作业现场内所有无关人员,作业现场周围40米以内禁止任何人动火作业、逗留,并且禁止一切火源。
(7)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及所有阀类,以免碰撞产生火花产生煤气着火,必要时必须用木棰或铜锤。
(8)吹扫前先关闭通往排水器的闸阀,防止氮气将排水器击穿泄漏煤气,一定要采取渐开的方式开氮气阀门,严禁一次全开,以免鼓破泄爆膜。
(9)氮气吹扫完毕,必须将其软管与煤气管道立即断开。
(10) 操作结束后,用煤气报警仪检测各盲板阀、蝶阀、泄爆膜及其他阀类是否泄漏,如有泄漏,报告上级领导,视情况重新翻盲板操作。
(11) 出现煤气事故,按煤气事故应急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2) 整个过程必须设专人指挥,当班调度、安全员、当班工长、班长必须在现场做安全确认,安全监护,必须经安环处及车间安全员安全确认无误后撤离现场。
(13) 送煤气后,在1小时内,用测氧仪检验煤气中氧气含量在2%以下方可点火,否则严禁点火。
第3篇 新城物业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物业项目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的操作供配电设备设施。特制定本规程。
(一)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高压设备设施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着棉工作服、使用绝缘操作杆。
2、操作低压设备设施时,必须穿绝缘鞋、戴棉纱手套、避免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3、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需带电工作时,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有监护人;
(2)工作场地空间足够,光线足够;
(3)所用工具材料齐全;
(4)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手套、棉工作衣、绝缘鞋。
4、自动空气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熔断时,应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行恢复供电,不允许强行送电,必要时允许试送电一次。
5、电流互感器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量带电体的绝缘电阻。
6、变配电房拉、合闸时,应一人执行一人监护。
(二)供配电设备设施操作
1、配电变压器停电的操作要领:
(1)拉开各低压出线开关;
(2)拉开低压总开关;
(3)拉开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开关。
2、自发电停电的操作要领:
(1)拉开发电机配电柜总开关;
(2)关掉发电机控制电源。
(3)配电变压器送电的操作要领:
(4)合上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开关;
(5)合上低压总开关;
(6)合上各低压出线开关。
3、自发电送电的操作要领:
(1)合上发电机控制电源;
(2)合上发电机配电柜总开关。
4、在配电柜开关上工作前,操作要领如下:
(1)拉开开关、有明显的开路点;
(2)验电、确认无电;
(3)挂三相短路接地线;
(4)设置绝缘隔板(与邻近带电体距离在6cm以下者);
(5)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于停电开关处;
(6)站在绝缘垫上工作,尽量单手作业。
第4篇 隔爆设施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二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六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申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七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迸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八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异,辅助水棚不低于200m
第九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
第十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十一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50斜钩,钩长5m,相向吊挂。
第十二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 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迸、回风巷60一200m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一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十五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申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十六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兴及工具等。
第十七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第十八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二十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二十三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二十四条 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第5篇 煤气管道设备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一、岗位潜在的危险
已通入煤气的管道或存有残留煤气的管道储罐等设施属于重大危险源。若发生煤气泄露可能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火灾、爆炸等重大恶性事故。为保证安全生产,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煤气操作和维修人员。
二、安全警示标识(设施)
1、煤气加压站内必须设置多个固定式煤气报警器,配置灭火器,在醒目的地方悬挂“严禁烟火”、“煤气有毒”、“重大危险源”等安全警示标志,加设安全防护警戒线。
2、煤气管线沿途必须悬挂“煤气管道、危险”、“严禁烟火”、“煤气区域、严禁停留”,等安全警示标志。穿越公路上方的煤气管道必须悬挂限高标识。
3、对有明显煤气泄漏的区域施工(检修、维护)必须设立直径不小于40米的警戒线;对无法检测到煤气泄露点的煤气区域施工(检修、维护)必须设立直径不小于20米的警戒线。
三、工作前准备
1、进入岗位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佩带氧气呼吸器和煤气报警器),严禁将火源、手机等带入煤气区域。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检测环境中煤气含量,并设专人监护。
2、检查各阀门、管线有无泄露点。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3、检修中如需用电、动火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用氮气置换出管道中残留的煤气,并用煤气检测仪检测环境中无煤气,现场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4、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挂牌作业。
5、围拉警戒线,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警示标牌。
6、煤气主管道置换吹扫应由嘉能化工公司提出申请,酒钢煤气防护站检测实施。
四、煤气管线设施点检办法
1、厂外的煤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每周巡线点检一次,认真做好记录,试漏的办法是用煤气报警器和涂刷肥皂水。
2、厂内煤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每天点检一次,认真做好记录,试漏的办法是用煤气报警器和涂刷肥皂水。
第6篇 安全设施预埋管线管理规程
1、标志的安装
(1)、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运至现场的构件进行检查,组织好施工专用车辆;
(2)、标志标牌的立柱放样时,以设计桩号为准,施工时应将标志牌立柱分前后
错开布置,错开距离以能看清两块标志牌为准;
(3)、标志牌在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排列;
(4)、立柱与基础的连接部位,各种钢构件均采用焊接,要求必须满焊;
(5)、装完毕后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确认。
2、架设管线
本工程的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仅包括临时电力线的施工。
施工用电与电业管理部门联系,搭接附近电力线网。架设管线时由专业电工负责指挥操作。电工要执证上岗。电线需采用合格产品,施工时尤其注意安全。各种机具使用应符合有关机械的规定,对其维护保养要及时。
第7篇 氧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工作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2、氧气设施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3、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关闭阀门,确认无泄露,用压缩空气或氮气置换管道内氧气,然后进行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氧气管道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包括负责人、操作方案、安全措施、职责等)。
5、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ccl4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并将管道内的残留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吹刷速度应不小于20m/s。
6、氧气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7、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9、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阀使用。
10、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开关前应减少阀门前后压力差。
11、管道的调节阀前应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积尘及杂物。
12、氧气管道及设备周围动火作业时,氧含量必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h2含量不得超过0.4%。
13、进入充装o2、n2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氧气含量应不小于18%),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入作业。
14、严禁带压拆卸容器、管道及设备。
第8篇 煤气设施检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特别要注意将管路的盲头死角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2、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在1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200mg/m3以上时,人员必须配戴呼吸器具。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2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4、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5、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6、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公安机动部门的书面批准。
7、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控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②距工作场点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③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④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⑤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节第1、2条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高炉煤气不低于300pa、焦炉煤气不低于350pa),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②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尚须做到下列各点:
a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b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9篇 隔爆设施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二条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隔爆设施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六条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申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七条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迸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八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异,辅助水棚不低于200m
第九条水棚的排间距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
第十条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十一条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50斜钩,钩长5m,相向吊挂。
第十二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迸、回风巷60一200m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一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十五条在有支护的巷道申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十六条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兴及工具等。
第十七条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第十八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条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二十条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二十三条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二十四条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条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条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二十七条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条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第10篇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 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彩用防水式灯具。
2、 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 当用150w以上(含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水灯具;施工作业的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 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m左右;距易燃物至少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 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36v。
2、 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
第三条 高热灯具
1、 设置、使用高热灯具,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5m,距沟、坑边沿至少0.8m,距可燃物要保证安全距离。高热灯具的金属支架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露天使用,应有防雨措施。
2、 白炽灯钨丝烧断后,不准搭接上再用,以防再次烧断引起灯泡爆裂,危及人身安全。
3、 碘钨灯的安装,必须保持灯管的水平状态,不得倾斜、不得受震动。灯管应有专用灯罩。
第四条 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
1、 插销(插头与插座的总称)、刀闸、开关、熔断器必须完整无损,否则不准使用。带电体裸露者,不准使用。
2、 插头与插座孔必须一致方可使用。安全电压插座应采用与高电压插座不同型式的插座以防插错而发生意外。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3、 线路施工作业用电,应采用多功能插销板(接线板)连接,不准从用户的电气设施上直接接电源;在室外使用插销板,应有防雨措施。插销板导线应为橡套缆线。
4、 管道施工现场所用插销、闸刀、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配电箱、闸箱内。
5、 熔断器的保险丝规格与用负荷必须匹配;不准以其它任何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第五条 配电箱、闸箱
1、 配电箱、闸箱应坚固、严密,结构合理,设施齐全、完整。在施工现场使用时,箱门要上锁并写上单位名称及号码。闸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熔断器、闸刀及三、四眼插座。
2、 施工现场使用配电箱、闸箱,须有防雨措施,应设置在安全、稳固、便于操作、防止碰撞和被土埋及水淹的地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或杂物。配电箱设置高度,底部距地面不应少于1.3m。
3、 施工现场借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后,应视现场用电情况,设若干个分配电箱,以利安全、方便。分配电箱至闸箱距离为40-60m;闸箱距用电处不得超过5m。
第六条 电源线
1、 施工现场从借用电源处至总配电箱,总、分配电箱与闸箱之间,用电设备、发电机、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标志灯、行灯、高热灯具的导线及电源线,均应使用符合规格的橡套电缆线;安全红灯、普通照明灯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
2、 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严禁架设在树枝及糟朽、倾斜、露筋电杆上和房屋的阳台、窗户及站牌等导电或绝缘不良的物体上。严禁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成束、盘绕架设或用祼线绑扎。
3、 施工现场安全红灯与照明灯,不准同用一路电源线,必须分设。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线,不准借用安全红灯、照明灯的电源线路。
4、 线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红灯、照明灯(不含人孔、地下室)电源线,可使用符合规格的塑料软线,架试与使用时,必须有防止触碰、碾压。
5、 严禁用电话线替代电源线和设备、工具的导线。(区,可隔5m设一个;在软窄的道路和繁华的地区,不留间隔并将防护栏连结为一体,同时,采取防止向沟、坑内倾倒的措施。在临时便桥两侧,应设置防护栏,并设置牢固防止倾倒。旗杆、灯杆采用竹竿,和防护栏均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安全旗、安全警示红灯跨越道路设置时,应增加高度,以不影响车辆通行为原则。)
第七条 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
第11篇 供配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供配电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该类设施设备的可靠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商会大厦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
一. 运行管理要点
1.巡视监控
1.1值班电工负责对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容补偿柜等供配电设备进行巡视。一般每班次4—6小时巡视一次;每周应对计量柜、配电系统应急电源柜巡视检查一次。
1.2值班电工按规定的频次巡视后,应将每次巡视结果完整真实地记录在《变配电所设施设备运行记录》上。
1.3巡视内容
(1)变压器的运行状况。从声音、气味、温度等方面判断观察变压器工作是否正常:变压器正常工作时应当无异响和异味,三相工作温度不超过110℃(变压器中冷却风扇启动温度90℃,停机温度80℃),瓷瓶支柱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2)高低压柜门正常关闭,柜体各种仪表工作指示正常,各种指示灯适时指示当前设备工作状态。
(3)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运行参数在正常范围内,相应设备无超载运行;配电柜的接地和接零装置无松动、断线等异常现象。
(4)电容补偿柜。检查柜体各种仪表工作指示正常,自动补偿器参数设定值合理,无超前功率因素出现(过补偿);通过试验钮测试补偿电容能否正常投入和切除;通过目测检查电容器有无膨胀、接头过热熔化、电容器焦熔现象,检查接地线有无松动、脱落,柜内电气元件和线路是否完好。若有异常现象发生,应当及时检查处理或立即使电容器退出运行并上报处理。
(5)巡视母排(母线)及负荷电缆。母排应当清洁无杂物、无明显的变形和损伤,无打火拉弧等现象;电缆终端头无变色、打火拉弧,电缆表面无异常温升(必要时宜用红外测温仪检测温度)。
(6)定期对互感器的一次线、二次线和接地线进行一次检查。互感器外观应当完好,一次线、二次线应接线完好,二次侧接地线完好可靠接地。
(7)检查配电柜避雷器是否完好,接地线有无松动、断线的情况。
(8)检查应急电源柜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各项功能测试是否有效。
(9)检查各种小动物防范设施是否完好,各种临时用电线路、设施驳接状况是否正常。
(10)巡视配电房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用具齐全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室内照明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40℃;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4特殊情况下(如新装设备,检修和停运后再次投入运行的设备以及高峰负荷和负荷变化很大的时段等)应当加强对重点设备或重点部位的巡视,巡视周期应当每小时一次。
1.5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值班电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能立即解决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班长和主管报告,并在相关人员的协助下解决。维修和处理故障时应严格遵守《供配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的有关规定。
1.6配电房设施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除尘检修,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完成,具体时间和人员由项目部组织安排。
2.突发应急事件处理
2.1触电。值班电工发现有人触电时,应保持冷静,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抢救。
(1)断开电源开关,拔去插头或熔断器。
(2)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移开电线或用绝缘工具剪断带电线缆。
(3)用干燥的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4)防止触电者断电后跌倒。
(5)紧急抢救或拨打112求救。
2.2配电柜自动空气开关跳闸
(1)判断跳闸原因。
(2)结合图纸查明负荷种类及分布情况。
(3)逐一排查故障点或故障部位,并报告领班,请求支援解决。
(4)排除故障恢复送电。
2.3配电房浸水
(1)视浸水情况,断开相应的负荷开关或总开关。
(2)如浸水或漏水量较大,应及时上报或采取措施阻止进水。
(3)堵住水源,立即排水。
(4)排水完毕后,应对相应的设备进行除湿干燥处理。
(5)除湿干燥处理完毕后,对相应设备进行绝缘检查后送电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后应当加强巡视监控。
2.4失火
按照《火警、火灾应急方案》的流程和要求处理。
3.市电停电
值班电工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停电原因和停电时间,并与其他维修工配合按照《柴油发电机运行操作规程》启动发电机组,正确可靠地切换至“备电”方式供电,同时根据当时供要求及时为相应负荷供应电力。从市电停电到备电供电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5分钟。
4. 配电房的管理
4.1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配电房,若需进入,须经项目部工程主管批准后填写《外来人员进入登记表》,并在值班电工陪同下方可进入。
4.2配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
4.3随时保洁,定期打扫室内卫生,每周清洁一次机房内及设施设备卫生,做到墙地面、天棚、门窗、设施设备表面无积尘、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4配电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关灵活,小动物防范设施完好。
4.5配电房门应当随时上锁,钥匙由值班电工统一保管。
5.交接班要求
5.1接班人员应在上岗前15分钟到达现场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应与交班人员对上一班次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交接,并查看《变配电所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经确认无误后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5.2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交接班
(1)上班次运行情况未交接清楚;
(2)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3)机房不干净,接班人未到岗或带病上岗;
(4)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接班中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继续处理,接班人进行协助。
6.值班电工应将设施设备的运行数据(电流、电压、功率因素、有功用量、无功用量等)及运行情况完整、清晰、规范地记录在《变配电所设施设备运行记录》上。维修领班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记录整理成册后交物业服务中心档案室存档。
二.记录
1、《供配电设施设备运行记录》
2、《设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三.相关支持文件
1.《供配电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3.《柴油发电机运行操作规程》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商会大厦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月
第12篇 供配电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目的
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的操作供配电设备设施。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德银典物业辖区内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变配电房组长负责检查《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操作标准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3.2变配电室值班电工负责供配设备设施的操作。
4.0程序要点
4.1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4.1.1操作高压设备设施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着棉工作服、使用绝缘操作杆。
4.1.2操作低压设备设施时,必须穿绝缘鞋、戴棉纱手套、避免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4.1.3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须带电作业时,需具备如下条件:
有监护人;
工作场地空间足够,光线足够;
所用工具材料齐全(绝缘平口钳、斜口钳、尖嘴钳、螺丝批、电工胶布等);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手套、棉工作衣、绝缘鞋。
4.1.4自动空气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熔断时,应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行恢复供电。不允许强行送电,必要时允许试送电一次。
4.1.5电流互感器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量带电体的绝缘电阻。
4.1.6变配电房拉、合闸时,应一人执行一人监护。
4.2供配电设备设施操作
4.2.1 配电变压器停电的操作要领:
拉开各低压出线开关;
拉开低压总开关;
拉开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开关。
4.2.2 自发电停电的操作要领:
拉开发电机配电柜总开关;
关掉发电机控制电源。
4.2.3配电变压器送电的操作要领:
合上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开关;
合上低压总开关;
合上各低压出线开关。
4.2.4自发电送电的操作要领:
合上发电机控制电源;
合上发电机配电柜总开关。
4.2.5在配电变压器上工作前,操作要领如下:
拉开高、低压两侧电源;
验电,确认无电;
两侧分别挂三相短路接地线;
高安全围拦,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于高、低压开关处。
4.2.6在配电柜开关上工作前,操作要领如下:
拉开开关、有明显的开路点;
验电,确认无电;
挂三相短路接地线;
设置绝缘隔板(与邻近带电体距离在6cm以下者);
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于停电开关处;
站在绝缘垫上工作,尽量单手作业。
5.0记录
6.0相关支持文件
第13篇 煤气设施翻盲板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接到任务后,制订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人。在煤气岗位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车间安全员进行安全确认,按程序办理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2)操作人员劳保护品必须穿戴齐全。
(3) 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好co报警仪,翻盲板人员必须配戴压力充足、安全可靠的空气呼吸器;翻盲板前班长、工长、车间及安环科人员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翻板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合格,无误后进入煤气区域作业。
(4) 高空作业无防护栏或无操作平台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高挂低用。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两具灭火器,以防止煤气管道着火,工长在作业前查找并撤离疏散周围40米以内现场人员,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以防止煤气泄漏时其他人员误入引起中毒。
(6) 作业前检查、疏散作业现场内所有无关人员,作业现场周围40米以内禁止任何人动火作业、逗留,并且禁止一切火源。
(7)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及所有阀类,以免碰撞产生火花产生煤气着火,必要时必须用木棰或铜锤。
(8)吹扫前先关闭通往排水器的闸阀,防止氮气将排水器击穿泄漏煤气,一定要采取渐开的方式开氮气阀门,严禁一次全开,以免鼓破泄爆膜。
(9)氮气吹扫完毕,必须将其软管与煤气管道立即断开。
(10) 操作结束后,用煤气报警仪检测各盲板阀、蝶阀、泄爆膜及其他阀类是否泄漏,如有泄漏,报告上级领导,视情况重新翻盲板操作。
(11) 出现煤气事故,按煤气事故应急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2) 整个过程必须设专人指挥,当班调度、安全员、当班工长、班长必须在现场做安全确认,安全监护,必须经安环处及车间安全员安全确认无误后撤离现场。
(13) 送煤气后,在1小时内,用测氧仪检验煤气中氧气含量在2%以下方可点火,否则严禁点火。
第14篇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1 当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火力电厂建设的主力机型将是300mw、600mw、900mw等机型。
300mw、以下机型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机型正朝着高、精、尖、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
但交叉作业、高空落物、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灼伤、烫伤、以及化学物质的中毒等仍将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一大特点。
电建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
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多。
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
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证。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
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和贯彻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管理标准。
强化各级人员纵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安全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合理分配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控制各个节点、危险、关键点的安保计划,从源头上抓实施封闭管理。
3. 应急预案的建立
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
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
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
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
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
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文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
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按照4m1e(人、机、料、法、环)的方法,分析产生事故/事件的原因,对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方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签字。
批准后的应急预案返回原编制单位,编制单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对于有较大修改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有权将应急预案审批稿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应该值得重视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行动指南。
所以,对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有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
4 优化危害因素辨识程度
加强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危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主要环境因素,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别应包括:
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2、作业场内所有人员的活动;3、作业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等。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环境因素识别的原则主要依据“输入→输出”的原则(见图),根据施工过程中原辅材料、能源及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投入来判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产生安全隐患的要素。
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工程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污染及资源浪费等产生影响的所有危害进行对照分析,按《危险源调查表》、《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确认其危害。
工程安全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并根据各作业层的情况,将《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作用节点,不定期发布危险源清单及对策。
5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技术手段,改善劳动条件,避免失误,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一份良好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在编制技术措施之前,要根据电厂的不同机型、地理位置等,加强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方面的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做到工程项目从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布置、交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项目施工技术措施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应做到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准、同时执行。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然后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找出危险源、危险点,使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具体明确,确保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好后,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后送上一级会审,然后由项目总工或副总工批准。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在实施中如发现有问题,应停止实施,由原编制人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变更。
6 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负面影响大。
例如某电建公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工地施工中,曾发生过600t__10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梁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型恶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仅从这两起事故看,其主要原因是机械质量不过关、审批把关不严,吊装方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违规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惨剧。
因此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使用、操作、保养各个坏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使机要受到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和现象。
从一些机械设备管理好的电力施工企业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在机械的保养、修理方面舍得投入,确保机械的完好率;
二是在机械安全保护设施规范化上舍得投入,项目现场机械的必须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用电、接地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三是在机械操作、 指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舍得投入,提高人员素质;
四是加强单机安全技术档案,搞好状态识别和标识,定期检验鉴定做好相关记录;
五是补充、完善机械保养、修理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坚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确保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
第15篇 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修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迸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期清洗,并及时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
6.2.7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4.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 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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