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准备
1. 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并熟悉电机车的构造、性能和操作方法。
2. 检查电机车的制动系统、灯光信号、连接装置、轮轴及轮胎等关键部件,确保其完好无损。
3. 确认线路状况良好,无明显的障碍物或破损。
二、窄轨电机车驾驶操作
1. 启动电机车前,鸣笛示意,确认周围安全。
2. 操作电机车时,应保持稳定的速度,避免急加速或急刹车。
3. 行驶中,持续关注前方线路情况,遇弯道、坡道或视线不佳处,提前减速。
4. 运行过程中,禁止超载或偏载,确保货物安全固定。
三、紧急情况处理
1. 如遇故障,立即停车并开启警示灯,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2. 发生事故时,优先确保人员安全,然后进行事故现场保护,等待救援。
四、日常维护与保养
1. 每日工作结束后,清洁电机车,检查并补充油水。
2. 定期进行专业保养,如更换磨损部件、润滑系统检查等。
五、安全规定遵守
1. 严禁酒后驾驶,遵守劳动纪律,不疲劳驾驶。
2. 工作期间,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工作服等。
1. 符合《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窄轨电机车操作的相关规定。
2. 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3. 实施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对电机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参照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执行。
1. 电机车启动前需要检查哪些关键部件?(多选) a. 制动系统 b. 灯光信号 c. 连接装置 d. 轮轴及轮胎 答案:a、b、c、d
2. 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怎么做? a. 报告故障 b. 保护现场 c. 保证人员安全 d. 开启警示灯 答案:c
3. 电机车日常保养中,哪项不是必需的? a. 清洁电机车 b. 检查并补充油水 c. 更换全部磨损部件 d. 润滑系统检查 答案:c
4. 下列哪种行为是违反安全规定的?(单选) a. 酒后驾驶 b. 佩戴安全帽 c.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d. 不疲劳驾驶 答案:a
5. 在行驶中,遇到弯道、坡道或视线不佳处,司机应如何操作? 答案:提前减速,确保行车安全。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2篇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能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和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 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五、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 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六、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迅通过。
第32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2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