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炔气瓶的存储
1. 存储区域应选择通风良好、无火源、无静电火花、远离热源的地方。
2. 气瓶应直立放置,用专门的支架固定,防止倾倒。
3. 不得将乙炔气瓶与其他可燃气体气瓶混放,避免混淆和危险。
二、乙炔气瓶的搬运
1. 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搬运器具,不得直接拖拉或滚动气瓶。
2. 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撞击或振动。
三、乙炔气瓶的检查
1. 使用前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是否完好无损。
2. 检查气瓶上的检验日期,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四、乙炔气瓶的连接和使用
1. 连接前关闭气瓶阀门,使用专用扳手打开气瓶阀。
2. 使用减压阀调节气体压力,确保工作压力在安全范围内。
3. 定期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有泄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
五、乙炔气瓶的关闭和处置
1. 使用完毕后,先关闭气瓶阀门,再关闭设备阀门。
2. 空瓶和满瓶应分开存放,并及时送回指定地点。
六、应急处理
1. 发现泄漏,立即关闭气瓶阀门,疏散周围人员。
2. 遇到火灾,禁止用水直接灭火,应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七、个人防护
1.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避免皮肤接触。
2. 工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1.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 r0006)等相关法规。
2. 符合《工业气体安全规程》(gb 16912)的乙炔气瓶操作规定。
3. 实施iso 14683:2015《焊接和切割用压缩气体—安全要求》。
1. 乙炔气瓶应存放在何处?(a) a. 通风良好、无火源的地方 b. 人员密集区域 c. 靠近热源的地方 d. 任意地方
2. 乙炔气瓶使用前需要检查什么?(d) a. 气瓶外观 b. 气瓶重量 c. 气瓶颜色 d. 阀门、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的完好性
3. 发现乙炔泄漏,应如何处理?(b) a. 继续使用 b. 关闭气瓶阀门,疏散人员 c. 自行修复泄漏 d. 用水直接灭火
4. 乙炔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应在哪个范围内?(c) a. 高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压力 b. 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小压力 c. 在制造厂规定的安全工作压力范围内 d. 无特定要求
5. 应急处理时,遇到乙炔气瓶火灾,首选哪种灭火器?(d) a. 水基灭火器 b. 泡沫灭火器 c. 干粉灭火器 d. 二氧化碳灭火器
答案:
1.a 2.d 3.b 4.c 5.d
第1篇 乙炔气瓶安全操作使用规程
一、乙炔钢瓶充灌前的检查:
1.凡进厂空瓶,必须保持正压,不得少于0.5kg/cm2的乙炔剩气,凡低于上述压力或瓶内无剩气,必须经过乙炔气置换及纯度分析合格,方能充灌。
2.凡予充灌的充炔钢瓶,都必须在试压有效期范围内,(注:焊接钢瓶三年,无缝钢五年)超过试压期限的不能充灌,待试压合格后予以充灌乙炔气体。
3.乙炔气瓶内多孔物质的检查应定期进行,对气瓶强度或多孔性物质的质量有怀疑时,则提前检查。
4.乙炔气瓶容量在每公升容积内,所充灌的乙炔量少于0.1公斤时,或由于充灌乙炔时瓶身发热,温度超过40℃时应停止充灌,进行检查。
5.凡充灌的乙炔气瓶必须外表无损伤,凡尔,保险完整良好,没有遭受过火烧、烤痕迹,外表腐蚀深度不超过二瓶体1mm,瓶底2mm。
二、气瓶装卸和搬运方法(乙炔):
1.不论是空瓶或满瓶,在搬运、装卸时,一律轻装轻卸,严格禁止冲击,抛掷、碰撞。
2.在厂内搬运时,不可以长途滚动搬运,应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运送,并加以紧固防止跌倒。
3.汽车装运乙炔气瓶时,行驶车速不宜过快,车上必须用木头或橡皮由衬,塞牢和绳索扎住,防止气瓶滚动碰撞。
4.夏天实行夏令运输,必须有遮阳措施。
5.车上严禁吸烟和明火,车上应配备灭火器具。
三、贮藏方法:
(1)贮藏乙炔气瓶的仓库,周围10公尺内严禁明火,并不得堆放可燃性物质。
(2)贮藏乙炔气瓶的仓库内,应用防爆照明灯,电灯开关应按装在室外。
(3)贮藏乙炔气瓶的仓库内应通风良好,室内不得用铁器敲打,以及做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工作。
四、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1.使用乙炔气瓶,只许将瓶子竖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防止丙酮流失夏季要有遮阳措施。
2.使用乙炔气瓶,其摆放位置,距离明火不得少于5公尺。
3.开启与关闭乙炔气瓶要缓慢,防止急剧摩擦高热引起火烧。
4.使用乙炔气时不宜把阀门开得过大,一股控制在0.5~1.2公斤/平方公分(低压表)。
5.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留有0.5kg/cm2以上剩气。
6.注意焊枪回火,有回火,先关乙炔,后关氧气。
7.与乙炔接触的管道,部件等严禁用紫铜、银等材料,防止爆炸。
第2篇 乙炔气瓶运输安全规程
气瓶运输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1. 气瓶搬运前,司机及押运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安全规程,运输车上应配有灭火器。
2. 运输车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 必须佩带好瓶帽胶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4. 乙炔瓶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同车运输。
5. 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6. 乙炔瓶不能横放,运输乙炔的车辆不得在繁华的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第3篇 乙炔气瓶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一、乙炔仓库必须与办公楼、公共场所、住宅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悬挂醒目的“禁止烟火”警示标志,配足灭火器和消防器材。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气瓶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三、乙炔气瓶必须由专人管理,满瓶与空瓶应分开垂直存放,并设支架固定,防止跌倒伤人;窒温不得超过40℃,禁止与氧气瓶、氯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钢瓶以及易燃物品一起存放;不准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
四、乙炔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气瓶存放周围10米内,禁止有放射物、易燃易爆物及明火作业。不准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不准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五、手推车拉运乙炔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掷、滚动、敲击,碰撞气阀,以免发生危险;禁止用起重机吊运。
六、使用乙炔气时必须检查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安全可靠,否则禁止使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禁止将气瓶水平放置使用。
七、每三年对乙炔瓶检验一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八、禁止乙炔气与铜、银、汞等制品接触,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其含铜量必须达70%以上。
九、禁止穿带钉的鞋子和穿能聚集静电的服装进入乙炔仓库。
十、乙炔气瓶及接头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水测试;禁止使用明火测试。
十一、冬天如瓶阀和减压器结冻时,可用10℃以下温水或放于窒内自行解冻,严禁使用明火解冻。
十二、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不允许全部用完,应留0.1-0.5mpa的余压。
十三、本规程自2023年 6月施实。
第4篇 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
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
乙炔瓶内余压与环境温度关系: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5篇 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乙炔气瓶存放的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靠近存放,运输和使用中不得横卧在地。
二、乙炔气瓶存放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35℃,夏季须适当遮盖防止日光曝晒。
三、搬运乙炔气瓶要小心谨慎,做到轻搬轻放,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撞击。
四、严格按操作次序开启或关闭乙炔气瓶,正确调节好出口气量。
五、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m以上间距,乙炔气瓶与电线不准混在一起,过横道应加保护。
第6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采购与运输:
1.1负责采购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在采购溶解乙炔时,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气瓶外必须喷涂白色漆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必须附有灌装日期合格证。
1.2运输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1.3装运乙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1.4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1.5车上禁止吸烟,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
1.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2气瓶的储存:
2.1使用单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三瓶。
2.2储存站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3储存站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附近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2.4乙炔瓶存放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倾倒的措施。
2.5严禁与氧气瓶等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2.6储存站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3气瓶的使用:
3.1使用单位应遵守气瓶、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
3.3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3.4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该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缓慢,不得过急过猛。
3.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防止静电起火。
第7篇 使用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二、严禁敲击、碰撞。
三、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
四、严禁放在通风不良、有放射线的场所或者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宜放在一起。
六、使用时应稳固,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七、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八、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10k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m3/h.。
九、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 | <0 | 0-15 | 15-25 | 25-40 |
剩余压力kpa | 49 | 98 | 196 | 294 |
第8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9篇 氧气瓶乙炔气瓶储存安全规程
一、仓库保持阴凉通风,不准将气瓶置于日光下爆晒。库房周围严禁堆放各种可燃材料。
二、气瓶入库前须经验收:
1、 检查气瓶包装外形有无明显外伤,附件是否齐全;
2、 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漏气现象。
三、氧气、乙炔气瓶严禁混放,且严禁与可燃易燃品同库存放,乙炔气瓶必须竖立存放。
四、氧气、乙炔气瓶运放过程中应用专用小车,且应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动、撞击,不准接触明火。
五、空重瓶严格区分且分类存放。
六、本规程自即日起实施。
第10篇 氧-乙炔气瓶操作安全规程
一.氧气瓶
l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明火或热源应大于10米以上。
3 气瓶无防震圈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使用时防止被物体碰倒。
4 使用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赃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器再使用。
5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6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7 禁止使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8 氧气瓶严禁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0.1~0.2mpa表压的余气。
二.乙炔瓶
l 在乙炔气瓶的搬运、装卸过程中不许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应该轻装轻卸。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和使用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上卧放并直接使用。
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圈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 禁止在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5必须配合使用符合要求的回火防止器,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回火防止器配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污迹。以保证气流通畅,工作可靠。
6 乙炔气瓶严禁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少于0.05~0.1mpa表压的余气。
7 气瓶着火应迅速关闭气阀门,停止供气。
8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隔离放置,用后应及时关闭气阀门。
第11篇 煤制气安装用乙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氧气、乙炔两瓶距离不小于5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
11、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2、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12篇 使用乙炔气瓶安全规程
1.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必须直立固定,严禁卧放或倾倒,应避免剧烈震动、碰撞,运输时应使用专用小车,不得用行车吊运,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 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轻缓开启。拧开瓶阀不宜超过1.5转。
3. 瓶内气体不得用光,须留有一定的余压。当环境温度小于0℃时,余压为0.05兆帕;当环境温度为0~15℃时,余压为0.1兆帕;当环境温度为15~25℃时,余压为0.2兆帕;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余压为0.3兆帕。
4. 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其他易燃爆物品同库存放。
5. 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与明火及高温源间距不小于10米并应有隔离措施。
第13篇 工贸企业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气瓶存放的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靠近存放,运输和使用中不得横卧在地。
2.乙炔气瓶存放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35℃,夏季须适当遮盖防止日光曝晒。
3.搬运乙炔气瓶要小心谨慎,做到轻搬轻放,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撞击。
4.严格按操作次序开启或关闭乙炔气瓶,正确调节好出口气量。
5.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m以上间距,乙炔气瓶与电线不准混在一起,过横道应加保护。
第14篇 乙炔气瓶库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列规定的剩余压力。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 く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mpa 0.05 0.1 0.2 0.3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18、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19、 气瓶库的建立:
1)气瓶库内严禁有明火或其他热源;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气瓶库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气瓶库必须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氧气瓶、乙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储存仓库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严禁堆放可燃物。
20、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减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
2)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用纤维质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
3) 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
4) 安全阀完好、可靠。
5)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有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属屑。
6) 减压器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不少于5扣。
7)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
8)减压器损坏、漏气或其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9)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10) 安装减压器前,应稍打开瓶阀,将瓶阀上粘附的污垢吹净后立即关闭。吹灰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
11) 减压器装好后,操作者应站在瓶阀的侧后面将调节螺丝拧松,缓慢开启气瓶阀门。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后卸下减压器。
第15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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