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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15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规程

内容

一、事故定义与分类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事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四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1. 轻微事故:造成1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至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万元至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

1. 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确保事故现场安全。

2. 信息上报:在1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调查评估:企业内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评估损失,并制定整改方案。

4. 外部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进行沟通,配合事故调查和赔偿事宜。

5. 整改落实: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整改方案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

1.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风险评估: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 设施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 监督管理:强化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5.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标准

1.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2. 事故报告需真实、准确、及时,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3. 事故调查应客观公正,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管理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考试题及答案

1.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哪四级?(答案: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 发生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如何行动?(答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现场安全,并在1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3. 安全培训的目标是什么?(答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什么是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答案:风险评估和制定预防措施)

5. 企业应对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答案:成立调查组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与外部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规程范文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已废止,执行493国务院令)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_3月29曰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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