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1. 检查设备:开始前,务必检查电解液循环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包括泵、管道、阀门、过滤器等部件。
2. 穿戴防护装备:操作人员需佩戴防护眼镜、防化手套、防护服,确保人身安全。
3. 电解液准备:确认电解液浓度、纯度符合工艺要求,避免杂质影响电池性能。
4. 启动循环:开启设备,按照设定流程进行电解液循环,监控流量、压力等参数。
5. 定期检查:在循环过程中,定期检查电解液状态,及时处理异常。
6. 关闭与清理:完成循环后,关闭设备,清理现场,妥善处理废液。
篇2
1. 电解液配制:按照配方准确称量电解质和溶剂,混合均匀。
2. 质量检查:测试电解液的电导率、密度、ph值等参数,确保符合标准。
3. 储存管理:存储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4. 注入电池:在无尘环境下,精确注入电解液至指定位置。
5. 废弃处理:对废弃电解液进行合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篇3
1. 原材料准备:确保所有原料纯度达标,存储在指定区域,避免混合。
2. 溶剂配制: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按照配方比例精确称量溶剂,防止过量或不足。
3. 添加添加剂:在搅拌下逐步加入添加剂,避免局部浓度过高。
4. 混合均匀:持续搅拌至电解液完全透明,无明显颗粒。
5. 质量检测:对电解液进行电导率、ph值等关键指标测试,确保符合标准。
6. 包装储存:将合格电解液灌装入专用容器,密封储存于阴凉干燥处。
7.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响应。
篇4
1. 选择原料:准备纯度高的溶剂(如去离子水)、电解质(如硫酸、氢氧化钠等)和添加剂。
2. 确定配方:依据设备需求和工艺标准,确定电解液的浓度和成分比例。
3. 称量配料:精确称量各组分,误差需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4. 混合溶解:在防爆、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将电解质缓慢加入溶剂中,边加边搅拌至完全溶解。
5. 过滤:使用精密过滤器去除杂质,确保电解液清澈。
6. 化学检验:对配制好的电解液进行电导率、ph值等关键指标的测定,确认符合标准。
7. 存储:将合格的电解液密封存储在阴凉干燥处。
篇5
钒电解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原材料处理与储存
2. 生产环境控制
3. 设备操作与维护
4. 安全防护措施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电解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
1 目的
为了实现钒电解液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的目标,加强安全环保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环保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及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办法用于川威钒钛新材料实验室钒电解液生产线所属区域的安全环保技术操作。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工作的归口单位是综合管理部。
3.2 相应的检查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落实由公司行政首长督办。
3.3 入厂安全教育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分为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
4 钒电解液安全生产管理
4.1 责任制
4.1.1 安全环保责任制实行公司行政首长负责制。
4.1.2 安全人员均为兼职安全人员,直接对公司行政首长负责。
4.2 危险品管理制度
4.2.1 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如钒电解液生产线浓硫酸、浓磷酸、高纯钒和电解液),在生产和储运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于危险物品。
4.2.2 危险品装配、贮运、装卸、运输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严防跑、冒、滴、漏,运输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2.3 进入有毒和粉尘环境作业时,应穿戴好防尘和防毒护具,腐蚀液体操作时应带相应的防护器具。
4.3 进入容器或设备
4.3.1 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4.3.2 做好通风和置换。
4.3.3 按时间要求定时分析,容器外要有人,内外通讯要通畅。
4.4 起重设备
4.4.1 操作时要求安全人员到场,并进行相应的指挥。
4.4.2 检修时要申请高空作业,并有安全人员到场指挥,检修空间要充足。
4.4.3 起重钩下禁止站立。
4.5 设备安全巡查
4.5.1 设备安全巡查要按指定线路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4.5.2 不定期对区域安全进行检查,查出隐患逐项分析,并马上落实,不准拖延。
4.5.3 气候变化或季节交替做好防暑降温、防雷、防洪等工作。
4.6 现场安全操作
4.6.1 腐蚀性液体电动泵阀动作时,应由不少于两人对回路检查不少于两次,确认后方可开启泵或阀。
4.6.2 严禁回路中阀门未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泵体。
4.6.3 腐蚀性液体回路未泄压时禁止检修。
4.6.4 高压管路旁禁止长时停留,禁止敲击高压管道。
4.7 劳保用品发放
4.7.1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劳保用品要为按需发放。
4.8 职业卫生
4.8.1 职业病的分类生产线接触噪音、粉尘、毒气、强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等有害物质的职工。
4.8.2 每年对以上岗位的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
4.8.3 由本人填写申请职业病或工商认定的申请书,并交由所在单位的部门领导统一报综合管理部。
4.8.4 职业病患者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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